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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

发布时间: 2020-11-23 01:36:18

❶ 关于几个合同的案例

如果上述事实发生在中国,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
1、合同效力待定,珠宝商内要通知未成年容人的监护人进行追认,超过追认期限不明确答复的,合同才做无效处理;
2、结婚年龄不符合婚姻法要求。提出给报酬时对方有无拒绝?如果拒绝的话,合同有偿承揽合同没有成立,因为邀约被拒绝。否则参照赠与合同理解比较好。
3、夫妻之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
4、合同成立。免责条款无效。需要赔偿

❷ 劳动合同案例

1、应该部分无效,京山娱乐城与东方乐队约定“毁约一方按约定年工资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无效。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应当裁决京山娱乐城违约,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东方乐队经济补偿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因为虽然京山娱乐城与东方乐队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但是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成立的。因为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可以变更,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❸ 电子合同案例有哪些

其实,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对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这在国内属于首例电子合同案例。此后,包括杭州、苏州、广州、上海、重庆、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先后认可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简单例举如下:

·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法大大电子合同判决一起互联网金融交易案;

·2016年07月,法大大平台签署的劳动合同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可;

·2016年10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3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批量小贷案件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8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起买卖案件仲裁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2018年,法大大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可。

下面,我就例举其中1个电子合同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电子合同为什么能够获得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认可。

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达成合作,A公司负责为B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招徕游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当天,双方通过法大大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

后来,由于B旅行社的违约,某次已经确认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游客投诉。A公司退还了游客的款项,并为此支付了4万多的赔款。

不久之后,A公司一纸诉状将B旅行社诉至法院。

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过电子签章形成,电子签章的真伪由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大大审查确认。

随后,A公司向法大大平台申请了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并向法院递交了该报告。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对这个案件做出判决,认定在法大大平台上签署的旅游电子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旅游者委托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产品取消单、投诉确认单、付款回单、委托接待合同及公证书及其庭审中的陈述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其真实性。据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接待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摘自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❹ 合同订立案例分析

试析一下,观点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1、空调机厂向宝利商场的发函行为,是一般的试推销行为。因为合同的基本特点是,就双方关心的问题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在厂家向商家推介产品的时候,厂家的价格意向是每台3700元(且数量在500台以下),是一种询价的试探性推销行为,而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2、宝利商场向空调机厂的回函,表明了购买意向是400台,且价格是每台3500元,虽然后来双方在价格上达成了一致,但在是厂家送货上门还是商家自己提货上,没有达成协议,到此一时段,双方还是没有完全达成协商一致的结果。关键就在第3点,这就是,厂家的承诺是有时间限制的承诺,还是无限制时间的承诺?本人倾向后者,那就是虽然厂家答应让你按协商的价格自己前来提货,但绝不是无限制时间的,这是一个常理,无须解释,问题的关键是,究竟商家在什么时间段提货为合理时间?本人理解为,厂家应当给商家留出充裕的准备时间(正常的筹款、安排人员出差、组织车辆等等时间再外加1至2天备用时间再加路上时间),如果商家超出了正常的时间,就应当在去厂家之前,先联系一下厂家,因为商家并没有承诺在什么时间去厂家提货,所以厂家不可能把商品老是放在库里不卖,去等一个并不确定的买家;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该合同不成立,如果厂家基于与商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话,不妨让一步,以能接受的价格和条件尽量满足商家的要求,达到双赢。如果商家不依不饶,估计打起官司来,也是两败俱伤,很划不来的。仅供参考。

❺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

[案情]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物资供销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岳阳市花板桥。
法定代表人熊光辉,经理。
被告江苏诚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德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都市诚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怀德,董事长。
2000年4月17日物资公司与诚德公司签订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诚德公司为物资公司加工钢质为10M。WVNb的四种规格的高压化肥管(即钢管),其中直径127MM、壁厚21MM(以下简称127×21)的五吨,直径159MM、壁厚28MM(以下简称159×28)的8吨,直径180MM、壁厚30MM(以下简称180×30)的15吨,直径219MM、壁厚35MM(以下简称219×35)的15吨,加工费均为每吨4500元,计193500元。原材料钢管坯由物资公司提供,钢管坯到厂后40天内完成加工任务,款到发货,成材率不低于65%,余料单独堆放保管等等。合同签订后,物资公司遂从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殊钢公司)购买了钢质为10M。WVNb,直径为180MM和230MM的钢管坯24.61吨和28.52吨,计53.13吨并于2000年12月底前提供给了诚德公司,该批钢管坯的单价为7101.54元。钢管坯到厂后,诚德公司即进行了加工生产,仅加出127×21的钢管。2001年3月1日物资公司给付诚德公司7万元。同年4月29日诚德公司向物资公司交付127×21的钢管5.61吨,加工费为25245元。后物资公司将该批钢管以每吨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了浙江工业大学化工设备厂。因诚德公司对其他三种规格的钢管未能按约完成加工任务,按照成材率65%的约定,应有44.49吨、价值315947.50元的钢管坯以及2.59吨料头(每吨980元)在诚德公司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物资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2001年2月至3月,物资公司与承德高压阀门管件厂、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中南销售处、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化工机械厂分别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由物资公司供给以上三个单位127×21、180×30的钢管,总货款计363300元。另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物资公司前往诚德公司处协商处理争议支出差旅费2967元。
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所订的加工合同;退还原材料钢管坯款315947.51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19994元,赔偿物资公司对第三方的违约金108990元,退还残余料头款2538.20元,赔偿差旅费损失1万元,合计552469.7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诚德公司辩称,物资公司所提供的原材料钢管坯的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我司无法进行加工;物资公司给付的7万元不是加工费而是其他货款,因合同约定款到发货,物资公司未履行先付款义务,无权要求我司交付加工物、赔偿损失等,故请求驳回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本院认为:双方所订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诚德公司未能完全按约完成加工任务,已构成违约,应负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双方所订立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物资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诚德公司对此也无异议,双方所订合同应终止履行。诚德公司对尚存的钢管坯44.49吨及料头2.59吨应予退还。鉴于诚德公司对钢管坯已不能原物返还,应按照每吨7101.54元的价格折价退还物资公司315947.51元。因诚德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尚有28.92吨钢管未加工生产,应当赔偿物资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119994元和差旅费用的支出2967元。对物资公司要求诚德公司承担其对第三方的违约金赔偿的主张,因物资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第三方已实际赔付,故对物资公司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诚德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双方所订加工合同终止履行;
二、被告诚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物资公司原材料款315947.50元;
三、被告诚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物资公司钢管坯料头2.59吨,如不能退还,则按每吨980元的价格折价返还;
四、被告诚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物资公司可得利益损失119994元; 五、被告诚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物资公司差旅费损失2967元;

❻ 合同法案例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服装厂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事由之一是迟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相对方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对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约定的履行交货义务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纺织厂经服装厂几次催告,并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应视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应支持纺织厂的主张。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6条,法定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单方意思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因此服装厂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达纺织厂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权的行使不须对方同意。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服装厂因对方迟延履行而从别的渠道进货造成损失,该损失因纺织厂违约而起,因此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❼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个人认为:
1。姜某不予将那电费的行为不是在行驶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它的构成要件是:1、须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所以,从构成要件来姜某就不符合第一个要件,因为这两个义务不是同个合同中的对待给付义务,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2。A公司无权因为姜某拖欠电费而将其断电。理由是:A公司欠姜某500元,而其所欠的的电费是310.28元。姜某以此提出的拒绝履行电费的给付可以理解为债的抵销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已经通知给了对方,可以成立债的抵销。债自抵销之时就已经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即姜某已经不欠A公司电费而A公司却还欠姜某500-310.28=189.72元的租赁费用。故A公司无权以此为由而将其断电。
3。A公司不能将柜台再出租给别人。理由是:姜某的停止营业系A公司拒绝为其供电,更何况停止营业不能成为A公司认为其自动退出的理由。A公司的做法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❽ 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4)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5)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❾ 合同法的一个案例

一、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专情形。
二、乙属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约。因为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未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未履行其义务,那么乙公司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希望我的答案令您满意,张亮律师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❿ 合同纠纷案例

1.甲可以不付款,因为合同对甲履行时间的约定有效,甲有权按合同约定履行。2.甲,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乙交付承运人即视为完成交付。3.丙,购买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购买人承担。4.不当得利,应当返还。5.不能,已过检验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对方履行。6.乙,丙。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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