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侵权数据
『壹』 网络侵权应承担那些责任
网络侵权应承担哪些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行政罚款。
3、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处以相应刑罚、罚金。
网络侵权构成要件
1、侵权责任包括过错(含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相同。
2、《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关于过错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有上过错四个方面。
3、《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关于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以及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贰』 判断文学类作品侵权的规则有哪些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琼瑶诉于正”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500万元。
笔者认为,从版权角度看,本案一二审通过详尽的举例和说理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文学类作品侵权比对的两个重要规则。
第一,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划分较为复杂,需要分层分析。
文学作品的表达不能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具体而言,文学作品的要素包括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展开情节、具体场景、文字描述、人物对话等。这些要素由抽象向具体渐变,形成一个以思想为核心以表达为包裹逐层向外辐射的作品体系。
综合以上对作品各个构成元素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一部作品而言,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中的典型特征属于作品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换言之,作品是否被侵犯改编权,需要从展开情节、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等方面去寻找答案。在本案中,琼瑶所主张的剧本21个情节(小说主张17个情节),正属于主线情节下的第二层展开的展开情节,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法院判定为9 个),正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与其他的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等,共同构成原告作品中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部分。
第二,对于作品中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应对人物与情节的相互结合互动形成的表达进行比对。
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同样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必须指出,主题相近的作品创作确会导致个别或者局部情节相似,这是文学创作中的正常现象,但是,如果一部作品在情节展开后,无论是在于人物角色的结合上,还是在故事发展的先后顺序上,都与另一部作品一一对应,形成了如影随形的相似关系,就无法撇清抄袭他人作品的嫌疑。因此,即使侵权人对于抄袭的情节能够一一找到表面上合法或者合理的来源或者出处(例如公知的情节或者桥段),但只要诸多情节的前后连接、组合以及与人物关系均保持一致,就无法摆脱侵权指控。正如一审判决所指出的那样,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如果仅仅是“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情侣关系”等,应属于思想范畴。如果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具体的表达。
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21个情节及其创编串联构成了原告作品《梅花烙》的主要及整体故事表达,被告仅仅是角色身份做了重新变换,而人物关系以及情节互动给人一种强烈的“复制”之感,当情节的相似已经到了连多处细节都相仿或者简单代换时,是否构成相似的答案已经呼之跃出。因此,类似这种情形,可以认为,已经对作品的主要部分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了明显侵害。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叁』 文学网站建设侵权问题
鲁迅的作品最张版权是归鲁迅先生所有的,虽然他已不在人世了。你从别人网回站上拷贝内容,严格意义上也是答属于盗版行为,当然别的网站刊登鲁迅的作品,如果没有购买著作版权那也属于侵权。所以,给我个折中的办法,你可以找找你自己有没有与你要在网站上发表的内容相关的鲁迅作品,而且是你购买的,在发内容后你可以注明出处,这样别人也就没有理由直接指责你侵权了。
【希望能帮到你,记得采纳给分!】
『肆』 关于文学作品在百度文库中的侵权问题,一般如何处理
投诉网络文库,网络文库会把该文学作品删除处理的!
『伍』 网络文学侵权表现在哪些方面
抄袭故事情节
『陆』 文学作品怎么才算侵权
您好!若是吸收他人文字中蕴含的思想,则不会涉及侵权,而若是抄袭了他人有独创性的表达,则属于侵权。以下是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仅供参考。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柒』 文学作品著作权被侵犯该怎样维权
文学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没有经过文学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就擅自使用的,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文学作品被侵犯的,造成较多损失的,可以及时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赔偿。那么文学作品著作权被侵犯该怎样维权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文学作品著作权被侵犯1、搜集和整理对方侵权的证据材料。2、证明涉嫌被侵犯的图书著作权本身成立。3、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具体的抄袭方式。4、到法院递交起诉状,选择原则是方便原告、原理被告以及选择大城市的原则。5、起诉前及时采取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因侵犯文学作品著作权而引起的赔偿,其赔偿标准和数额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赔偿如下:1、能确定实际损失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要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要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不过,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就会跟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捌』 网络文学侵权现象
屁才天下文章一大抄,我坚决鄙视“天下文章一大抄”这句话。
目前的网络文学侵权,主要也就是文学版权不受保护,文学作品的盗版作品在互联网上,甚至手机互联网上,以各种方式流通,严重侵害版权人的利益。而且中国目前对于版权,包括专利权等保护不够,在中国软件盗版都是明目张胆,中国的法制法律根本就没有为文学版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详细的自己看下面这个链接。
http://www.dooland.com/magazine/article_795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