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⑴ 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不符甲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不相符,像这种情况你们后来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无效的合同,一切都要按照当初招标文件当中备案合同为主,所以甲方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只是你们都要按照备案合同执行。
⑵ 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主要条款不一致的处理
不能单单依据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主要条款,应该同时参考合同法相关条款,还有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司法解释。
如果发现有与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地方,那么按照交易习惯是怎么样的,也是个值得参考的意见。
一般还是依法为之,可以咨询律师,有很多律所的律师咨询都是免费的。但是需要做工作的才收费,别省了路费耽误了投票哦!
⑶ 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吗
不是必须,可以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和招标文件不一的合同条款,但必须签字盖章,避免以后的纠纷。
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招标完成后就基本没用了,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就属于合同环节的承诺。所有这个工作都是为签署合同准备的前期程序。
合同一旦签订,其效力就最高了。合同没有对平整度作出要求,当然以合同为准。如果招标人对平整度有要求,应该将招标文件的要求写入合同条款的。
(3)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扩展阅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因此,在建设工程中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是不允许的。但是《招标投标法》和《解释》都没有就什么是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规定,并且对实质性条款也未有明确的定义。双方对一些内容进行修改也是可以的。
⑷ 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应该怎么办
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招标完成后就基本没用了,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专,中标通知书就属于合属同环节的承诺。所有这个工作都是为签署合同准备的前期程序。
合同一旦签订,其效力就最高了。合同没有对平整度作出要求,当然以合同为准。如果招标人对平整度有要求,应该将招标文件的要求写入合同条款的。合同约定条款对质量提出了新要求,怎么还能以招标文件的要求来说事啊?
⑸ 请问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如何处理
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如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第八条(三)第2项的规定就是如此!
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且招标文件明确时间在先为准如何执行
招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如果合同的约定实质性的改变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此约定为无效约定。非实质性的改变的条款以签订合同为准。
⑺ 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⑻ 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不符时以哪个为准
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权益与义务内容是一致的,但也有的由于多种因素的干扰导致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条款不一致,这时就要按照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出台的先后顺序执行,即:招标文件在先,施工合同在后,因为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都是双方认可的,施工合同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故此工程结算时应当以施工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