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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田协议

发布时间: 2021-03-16 00:39:47

Ⅰ 如何认定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权利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规定旨在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恶意抢注行为。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依据该条款主张在先商标被抢注时,应举证证明被抢注的商标属于其所有。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在先使用行为是证明被抢注的在先商标为其所有的方式之一,但在先使用并非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适用的必要条件。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即使未使用在先商标,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在先商标属于其所有,如公司设立协议、合伙协议、授权委托文件等,亦可以认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系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 案情 被异议商标系第6735988号图形商标(如图),由河北省自然人郑金凤于2008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的肥料、农业肥料、植物肥料、肥料制剂、种植土、花盆用土、植物生长调节剂、海藻(肥料)、泥炭(肥料)、混合肥料。 在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北京肥田肥业公司(下称肥田公司)以被异议商标系代理人未经授权抢注被代理人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2012年3月20日,商标局作出裁定,认为肥田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12年5月3日,肥田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为:郑金凤曾为肥田公司员工,其与肥田公司原股东尹仲秋系夫妻关系,两人合谋抢注肥田公司的在先商标,违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为证明其主张,肥田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郑金凤身份证、工牌、考勤表、发票、汇款凭证、合伙协议、散伙协议、证人证言;包装、商标标牌印刷证明、肥田公司参加展会发票、使用的标牌及买卖合同、经销协议、相关媒体报道等。 2013年10月2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97535号裁定。该裁定认为:肥田公司提交的证据,尚无法表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肥田公司在先使用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故肥田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的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据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另查,2008年3月2日,任金英、刘士川、薛秀海、尹仲秋、高福林约定各出资15万元成立合伙企业肥田公司。2008年4月3日肥田公司成立。2008年11月1日各方签订散伙协议。2008年11月2日,刘顺心代表肥田公司签署了“工厂所有东西交接完毕核实无误”的字条。 尹仲秋与郑金凤系夫妻关系,被异议商标由郑金凤提出注册申请。 2010年5月11日,高福林、刘士川、刘顺心、徐香玉、刘纪朋向商标局出具《证明》称,肥田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其生产经营的肥料上一直使用被异议商标图形标识;被异议商标图形标识由刘士川和尹仲秋设计完成,设计的目的是为在肥田公司即将上市的肥料上作为商标使用。郑金凤则主张,被异议商标图形标识是尹仲秋与其共同设计完成。 肥田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第97535号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肥田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先使用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肥田公司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肥田公司已经在先使用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肥田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第97535号裁定。肥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该案焦点问题是肥田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在先商标的权利人主张其商标被抢注。 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上述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的应当是归属于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若在先商标已经在他国获准注册,可以根据商标注册认定归属情况。若在先商标并未注册,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可以依据以下因素予以判断:合同或者授权文件中载明的被代理人的商标;当事人无约定,代理关系已经确定时,被代理人在其被代理商品上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当事人无约定,代理人在其所代理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若因代理人自己的广告宣传等使用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是表示被代理人的商品与他人商品相区别的标志,视为被代理人的商标;被代表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其他依法属于被代表人的商标。需要注意的是,商标的归属不等同于商标标志本身的归属,商标的归属体现的是对商标在商品上进行使用的控制。对于商标归属的判断,首先应当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在先使用行为是作为判断在先商标归其所有的有利证据。通常而言,在先使用行为一般可以推定出商标归其所有。在既无约定又无使用行为的情况下,则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在先使用并非判断被抢注商标归属的必要条件。 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虽然不要求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在中国已经使用,但要求能够证明该商标属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所有。该案被异议商标申请于2008年5月21日,晚于肥田公司的成立时间,但由于相关各方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事先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即使肥田公司对被异议商标进行了使用,但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当然确定其为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认定肥田公司是否存在在先使用被异议商标行为的目的在于确定肥田公司对该商标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其认定事实和结论并无不当,对此予以维持。 基于上述理由,由于肥田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归其所有,故二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Ⅱ 提供种子不合同,农民损失惨重,请教!

补充:每亩的损失应该为在乙提供的正常种子的情况下每亩的平均产量,减去在这版种情况下每亩的权实际产量,然后再乘以乙的收购价格,这就是甲通过合同所能得到的利益损失。现在情况下的每亩的纯收入,就应该直接算乙进行收购后支付给甲的价格,因为这是一个合同,取得的利益和受到的损失只能按照合同所能取得的和实际损失的来算,而不能用当地的平均水平来算。
1、甲的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甲购买假种子受到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包括通过这个合同所能获得的合理利润损失以及甲为了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理利润损失为使用合格种子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取得的收入,减去甲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收入。甲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为了是作物更好的成长所支出的多余费用,如化肥等,另外也包括为了收割多余的玉米而额外支出的劳力费用。
2、合同是针对乙不收购玉米时约定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全部的违约责任。在玉米种植失败后,乙已经履行了收购玉米的义务,因此不能依据此条款让乙来承担责任。甲可以以乙提供种子不合格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受到的全部损失。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Ⅲ 英国圈地运动究竟有多残忍

英国的圈地行为有四种,其中圈划牧场规模最大,被史学家称为圈地运动。
一、地主是哪些人?
1、英国是封建制(不同于中国概念的封建制),中世纪,国王把地域分封给对国家有功的臣从,他们成为封建领主。领主再把领地分封属员,形成小领主(庄园主)。贵族占有土地最多,圈地主要是圈他们的地。
(注:欧洲的领主与领地居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居民纳税或交地租,领主承担保护他们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领地与领地之间的争端引发战斗,是贵族带弟子参加战斗。国家有难需要征集兵源,是贵族及弟子带马匹和兵器出征。20世纪亦如此,电影《音乐之声》和《魂断蓝桥》中,就是贵族参军打仗,如要再一步征集兵源,才轮到平民。贵族参军保家卫国,连王子王孙都不能逃避)
2、农民拥有祖传的“份田”(中世纪实行“敞田制”,内容之一是将土地公平分配,你得一块肥田,搭一块瘦田;得一块近田,搭一块远田;得一块干地,搭一块涝地。由于分配的田地划成条状,又叫条田)。“份田”在领主的领地内,不因领主分封而变更,领主也不得侵占。因为份田是零碎的条田,不便耕作,通过数百年的土地置换买卖,有的农民拥有较多的条田,成为庄园主;有的农民条田不够耕种,他们或去庄园主家做工,或租赁大地主的地耕种。
3、自由职业者与工匠拥有祖传份田(条田),他们将份田出租。
以上的人均是拥有地权的地主,区别在于土地的多寡。在圈地运动中,他们有圈地者,也有被圈者。
4、农民及庄园主开垦领地内的荒地,原则上是领主的领地,由于开垦者投入劳力财力,开垦者自己享用垦地的果实。时代久了,渐渐含有私田的性质,但又没有地契。这部分土地产权不明,容易产生冲突。
5、有能耐的农民租用较大片的土地,成为二地主。
6、佃农租赁地主的土地——他们或是拥有少量条田的农户,或是农奴另外再租赁土地耕种(中世纪欧洲农奴不是中国概念的农奴,他们与主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
第5、第6种情况,农民的耕地虽没产权,但有租赁权,可世世代代租赁下去。圈地必须废除租赁关系,也容易引发冲突。
二、为什么要圈地?
英国中世纪末期,随着殖民扩张,海外贸易发展,毛纺制品需求量激增。养羊是产业链的上游,高峰时养羊剪毛的收益是其他农产品两倍。利益的驱动,使得圈地越演越烈,形成规模化的运动——时间跨度从16世纪初到19世纪中期。
圈地在欧洲其他国家也发生过,如法国南方,圈地种葡萄酿酒。
三、圈地者与被圈者是哪些人?
被圈者是哪些人?
1、有土地权的贵族、农民、工匠、自由职业者,他们基本是“让圈”——把地租赁给牧场主,极少有卖地的。因为行情见涨,圈地是个卖方市场,拥有土地者往往可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租赁价格。
2、有土地租赁权的农民与小庄园主。
他们将丧失土地租赁权,通常是地主在契约期满(多为一年的租约)前劝他们不再继续租地,也有不讲情面的地主劝说不通到期时断然中止租赁契约。如果地主要收回租赁权,租赁者想继续租赁的话,可以出跟牧场主一样的价格保留租赁权。
由于租地耕种的农民绝大多数是弱势方,他们很可能在圈地中丧失世代耕种的租赁土地。其出路:少部分人做牧场主的牧民;大部分人进工厂做工人;还有极少数人成为流民。
在整个圈地运动中,主要受损方是这些世代租赁土地的农民。
圈地者是哪些人?
1、世袭贵族、新贵族——英国宗教改革,国王没收天主教会的产权地赐予对国家有贡献的人士。他们本身就是大地主,自己圈自己的地:或把自己组织农奴耕种的地圈为草地,或协议中断出租土地圈为草地。草地或由自己经营牧场,或出租给其他牧场主经营。在圈地的过程中,第三方可能在一开始就参与,也有后期介入的。
2、新生资产阶级:有放弃传统庄园经济模式的新老贵族,有各行的资本家尤其是毛纺业资本家,有形成规模的牧场主。
3、因羊毛涨价收益颇丰的个体牧民,他们有余资增加租赁土地圈作牧场养羊,这部分牧民有的成为大牧场主。
4、经营有方、头脑灵活的农民,他们有余资更有胆识增加租赁土地放弃耕种农作物而改为养羊。他们也有可能成为大牧场主。
说到这,我们基本可以判断:圈地者与被圈者基本势均力敌。这不等于就没有弱势方,弱势方是佃农和农奴。佃农将丧失带世袭性质的土地租赁权;农奴由于主人不再种植农作物只需少量牧民而与主人脱离依附关系。
四、圈地合不合法,有无矛盾冲突?
1、圈占公共荒地
圈地是从公共荒地开始的,圈公共荒地自始至终是圈地的主项。
由于牧草对土壤的要求不高,有大量的公共荒地被圈。理论上讲,公共荒地属于领主,即使是领主圈公共荒地,也必须给受损方一定的补偿——原因是公共荒地原先可以放养羊,你现在要圈养,挤压了别人放牧的地盘。如果圈到了已经开垦并种植的荒地,圈地者必须与开垦耕种者协商,或置换一幅地,或予以补偿。协商是一种合法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绝大部分公共荒地圈为牧场,得到和平解决。
但是,也有极少圈地者以势压人通过协议,或出现补偿不到位的情况,这就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解决矛盾的途径:一是上诉法庭;二是直接采用暴力。
有的领主禁止圈占荒地围栏成个人牧场,仍然采取古老的敞田制——即公共荒地和收割后的农田敞开供领地的任何人放牧。
2、圈有产权者的土地
这完全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价高者得,谁肯出较高价钱,谁将获取土地租赁权,用于养羊放牧。这种情况引发的矛盾冲突极少。
3、圈出租土地
佃农与农奴过去享有近乎世袭的该幅土地的租赁权。地主或第三方若要圈,多数通过协商劝说佃农不再续签租地,适当地给予一些补偿。佃农的态度因人因地因时均有不同:有的见做工的收益高过种地,自愿放弃;有的经不起劝说,勉强同意放弃;有的受圈地者强势紧逼,被迫放弃;有的不管怎样协商,横竖不同意放弃租赁权。
后一种情况最容易引发暴力冲突,圈地者协商不成,单方面解除“约定俗成”的续约权利,倘若农民赖着继续耕种,使用暴力将他们驱赶。当然也有不再享有续约权的农民暴力报复圈地者。
五、羊吃人的情况到底有多严重?
1、政府扮演何种角度?
不论哪种圈地,政府均未参与。圈地者不可借助王权和官权圈地,政府也不会做圈地者的后盾。由于国家不支持,圈地者不可能打着为了“英国的发展”的旗号,圈地是个人行为,不是政府行为。
然而,政府有过不作为。议会曾一度废除国王颁布的反圈地法而引发圈地热潮,但国王基本上采取反圈地的政策,颁布法律限制、遏制、直至最后禁止圈地。
2、贵族扮演何种角色?
出于政治需要的宣传与教育,中国人对贵族缺乏客观的评价,认为贵族代表落后、保守、残暴,甚至反动。英国贵族是早期民主的推动者——因与本篇关系不大,不赘述。我们看英国的历史资料及文学作品,对贵族大体抱有好感。这是因为,贵族占有道德的优势,宽厚仁慈(指群体而不指个别)。因此,尽管有贵族参与圈地,绝大部分贵族都能以服人的方式解决圈地引发的纠纷
3、英国的法律对圈地的制约如何?
英国在中世纪逐步建立起普通法与衡平法体系。1215年英国贵族与国王签订的《大宪章》,这成为英国渐进式民主法治的基石。国王、贵族都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英国的司法独立有较悠久的历史,以权代法,以权干预司法的情况很少。圈与被圈,出租与租赁都是按契约进行。即使地主单方面不再续签租地,也没有违法。至于圈地引发的暴力,不论施暴者是圈地方还是被圈方,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4、野蛮圈地普遍吗?
三百年前,一群米波尔庄园的农民来首都伦敦“上访”,向国王递交控诉信:
“这个有权有势的约翰·波米尔用欺骗、暴力占有您的苦难臣民——我们的牧场,这些土地是我们世代所拥有的(基本上是租地,产权属米波尔)。他把这些牧场和其它土地用篱笆围上,作为自己所有。
“后来,这个约翰·米波尔又强行夺取了我们的住宅、田地、家具和果园。有些房屋被诉毁,有些甚至被他派人放火烧掉,我们被强行驱逐出来。如果有谁不愿意,波米尔就率领打手包围他的家。这些人手持刀剑、木棒,气势汹汹,凶猛地打破他家的大门,毫不顾忌他的妻子儿女的号哭。约翰·波米尔为了圈占我们的土地,不惜将我们投入监狱、毒打、致残,甚至杀害,我们现在连生命都难保全。”
这是中国书籍和报刊反复引用的历史资料,结果怎样,均没有提起。也没明确的时间地点。
5、如何应对农民起义与流民犯罪?
由于圈地运动,1536和1537年,林肯郡和约克郡先后爆发农民起义。1549年又爆发凯德起义。
为何要暴动?农民不愿离开耕种的土地,以暴力的形式反抗中止续约。一旦形成规模,可称为农民起义。起义是一个带光环的词汇,因篇幅关系,在此不讨论。
无情镇压不是办法,政府采取打压圈地的政策,先是出台反圈地法,后出台限一年内将所圈牧场复耕、耕者续租的法律。这项法律未得到较好的实施,原因有四:毛纺织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在议会反对此法;圈地受益方消极执行;已经在城市安家落户的前佃农不愿续租耕种;在当地做工的前佃户发现收入高于耕种而不愿弃工务农。从总体上讲,法律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圈地。此后反反复复,直到政府出台禁止圈地法。
相对英国的土地资源,英国的人口本来就不多。加上海外扩张,殖民地需要大量移民以及英国渐成世界工厂、世界经济中心的现实,从理论上讲,失地农民丝毫不必担心就业——各行各业都急需人力,你如果想去伦敦安家,在贫民区建一个窝,找一份工作,全家就是伦敦某教区的人(没有户籍限制)。
那么,失地农民中哪些人成了流民?
主要是好吃懒做的农民。他们原先与领主有很强的依附关系,我活得不如人家,领主不会看着我全家眼睁睁饿死冻死吧?我家受灾受难,领主有义务帮助;我没老婆,领主也得想办法找一个丑女让我凑合。这种人原先在庄园懒散惯了,适应不了工厂的严明纪律和高强度劳动,宁可四处打流。另外还有少数一时还没找到适合于自己的工作,在流浪中寻找机会或观望。
(真是吊诡,获得自由身份的农奴绝大多数不愿脱离依附关系。在俄国,激烈反对废除农奴制的人,恰恰是被解放或即将解放的农奴)
流民乞讨、偷抢,打家劫舍甚至杀人,数量多了还会引发小规模暴乱。
政府出台惩治流民法,规定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一个月)没有找到工作而流浪者,一经告发或抓获,就要受到惩处。惩处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于是政府出台(1601年)济贫法,规定各地教区开征济贫税,只要在教区居住一定年限并曾从事劳动的失业者,可领取救济金。
政府采取限制圈地政策与济民法律,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是杜绝了农民(包括流民)起义。
6、羊吃人究竟有多厉害?
根据以上事实,圈地运动不像某些国家宣扬的那么恐怖。
羊吃人是谁说的,英国作家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写道:“绵羊本来是很驯服的,所欲无多,现在它们却变得很贪婪和凶狠,甚至要把人吃掉,它们要踏平我们的田野、住宅和城市。”
书的全名叫《关于最完美的国家制度和乌托邦新岛的既有益又有趣的金书》。作者是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脱离社会现状空谈平等均产。莫尔认为自古到今,全球没有理想社会。在他眼里,圈地运动一无是处,罪恶滔天,羊要吃人。
圈地运动规模有多大,持续时间有多长?
以圈牧场为核心内容的圈地行为,从15世纪70年代至19世纪70年代,时间跨度为400年,英国约6成的农地被圈为养羊牧场,其中被圈的农地,公共荒地约占7成,原有农耕地只占3成。平均下来:每年约有0.15%的农地(包括公共荒地)被圈为牧场;每年约有0.045%的农耕地被圈为牧场。
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教科书上的“圈地热潮”、“圈地狂潮”、乃至“圈地运动”实有夸大热度、规模与速度之嫌。当然,有的地区圈地较多,热度较高,但从全国范围来讲,圈地基本是和平的、平缓的、有条不紊,甚至是冷冷清清的。
法律框架下的圈地,能混乱和残酷到哪去?我们从自律这个角度讲,相当数量的贵族对圈地是持排斥态度的,他们是保守势力的中坚,坚持古老的自给型的庄园经济。受利益驱动,有些贵族动心,尝试圈地(主要是圈公共荒地),遭到领地居民的反对,贵族要么收回圈地打算,要么继续观望,最后即使圈地,也是建立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还有一些庄园,佃农自愿弃租,到收入高于耕种的工厂做工。既然如此,贵族圈地也就理所当然了。

Ⅳ 肥田的小说哪部最好看

锦衣卫也好看(??ω??)??

Ⅳ 大面积改良流转农田,国家有补贴吗比如在土地里拉沙,进衍盐碱改良

大面积改良流转农田,国家没有补贴。
2015年国家农业补贴汇总如下:
1.种粮直补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补贴资金140.5亿元,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2014年10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5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203.5亿元,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藏区青稞实行全覆盖,并对马铃薯和花生在主产区开展补贴试点。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具体由各省(区、市)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一般机具的中央财政资金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纳入《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的省份可结合实际,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用于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补助任务,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2015年在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陕西、甘肃、新疆、宁波、青岛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报废机具种类是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6.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
2015年适时调整完善补贴政策,安排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共234亿元,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
7.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为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2015年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格每50公斤118元,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保持2014年水平不变。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51亿元,具体奖励办法是依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测算奖励到县。对常规产粮大县,主要依据2006-2010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商品量(扣除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大于1000万斤来确定;对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区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也可纳入奖励;上述两项标准外,每个省份还可以确定1个生产潜力大、对地区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县纳入奖励范围。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基础上,中央财政对2006-2010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列全国前100名的产粮大县,作为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奖励资金继续采用因素法分配,粮食商品量、产量和播种面积权重分别为60%、20%、20%,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奖励系数,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县,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500-8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在奖励产粮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产油大县奖励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中央财政根据2008-2010年分省分品种油料(含油料作物、大豆、棉籽、油茶籽)产量及折油脂比率,测算各省(区、市)三年平均油脂产量,作为奖励因素;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产粮(油)大县奖励力度。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为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养殖积极性,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以及保险保费补助、贷款贴息、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奖励资金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2014年,为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切实保证农民收益,国家启动了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积极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2015年国家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水平为每吨19100元。
11.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资金,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在西北实施地膜覆盖等旱作农业技术补助,在东北秋粮和南方水稻实行综合施肥促早熟补助,对南方台风和洪涝灾害安排了恢复农业生产补助,大力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对于预防区域性自然灾害、及时挽回灾害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建立了地方先救灾中央后补助的救灾机制,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按照这个机制引导地方主动救灾。
12.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支持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在建设好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的基础上,突出抓好5个市(地)、50个县(市、区)、500个乡(镇)高产创建整建制推进试点。同时,在60个县开展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试点。为提升创建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补助标准、不同作物间的示范片数量和承担试点任务的市县进行适当调整。严格实行项目轮换制,对连续3年承担高产创建任务的示范片,要变更实施地点。鼓励开展不同层次的高产创建,探索在不同地力水平、不同生产条件、不同单产水平地块,同步开展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原则上中低产田高产创建示范片数量占总数的1/3左右。通过项目实施,试点试验、集成推广一批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带动实现低产变中产、中产变高产、高产可持续,进一步提升我国粮棉油糖综合生产能力。
13.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支持政策
2015年继续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在蔬菜、水果、茶叶专业村实施集中连片推进,实现由“园”到“区”的拓展。特别是要把标准园创建和老果茶园改造有机结合,与农业综合开发、植保专业化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项目实施紧密结合,打造一批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和产业化经营的高标准、高水平的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和标准化示范区。
为实现蔬菜周年均衡供应,重点抓好“三提高”:一是提高蔬菜生产能力,继续抓好北方城市设施蔬菜生产,积极争取扩大试点规模,提供可复制的技术模式,提高资源利用率及北方冬春蔬菜自给能力;二是提高蔬菜生产科技水平,加快推广一批高产、优质、多抗的蔬菜新品种,重点选育推广适合设施栽培的茄果类新品种,蔬菜标准园创建以集成示范推广区域性、标准化的栽培技术为重点,提高蔬菜生产的科技水平;三是提高蔬菜生产的组织化水平。2015年,在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的资金安排上,加大对种植大户、专业化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标准化生产的支持力度,推进蔬菜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
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投入资金7亿元,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15亿亩以上。在项目实施上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取土化验、田间试验,不断完善粮食作物科学施肥技术体系,扩大经济园艺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逐步建立经济园艺作物科学施肥技术体系。加大农企合作力度,推动配方肥进村入户到田,探索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配方肥使用补贴试点,支持专业化、社会化配方施肥服务组织发展,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施肥技术服务。
15.化肥、农药零增长支持政策
为支持使用高效肥和低残留农药,从2014年开始,中央财政安排高效缓释肥集成模式示范项目资金300万元,在黑龙江省、吉林省、河南、甘肃省和山东5个省重点推广玉米种肥同播一次性施用高效缓释肥料技术模式和地膜春玉米覆盖栽培底施高效缓释肥料技术模式。从2011年开始,国家启动了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贴试点,2015年财政专项安排996万元,继续在北京等17个省(市)的42个蔬菜、水果、茶叶等园艺作物生产大县开展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助试点,补助农民因采用低毒生物农药而增加的用药支出,鼓励和带动低毒生物农药的推广应用。
16.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政策
从2014年起,“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改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8亿元资金,鼓励和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民还田秸秆,加强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促进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升耕地质量。一是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综合技术。在南方稻作区,主要解决早稻秸秆还田影响晚稻插秧抢种的问题。在华北地区,主要解决玉米秸秆量大,机械粉碎还田后影响下茬作物生长、农民又将粉碎的秸秆搂到地头焚烧的问题。根据不同区域特点,推广应用不同秸秆还田技术模式。二是加大地力培肥综合配套技术应用力度。集成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肥田作物、施用土壤调理剂等地力培肥综合配套技术,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试点工作和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大、补充耕地数量多的省份大力推广应用。三是加强绿肥种植示范区建设。主要在冬闲田、秋闲田较多,种植绿肥不影响粮食和主要经济作物发展的地区,设立绿肥种植示范区,带动当地农民恢复绿肥种植,培肥地力,改良土壤。
2015年,在东北四省区开展黑土地保护试点工作,选取试点县,综合集成技术模式,加大投入,创新机制,着力改善黑土设施条件,全面提升黑土地质量,促进粮食和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17.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2014年,国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一是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是细化了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要求。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不需要补充耕地,鼓励采取耕作层剥离等技术措施保护耕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替代在实践中很难做到的“占一补一”要求。平原地区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避开基本农田的,允许经论证后占用基本农田,并按质保量补划。鼓励地方政府统一建设公用设施,提高农用设施利用效率,集约节约用地。增加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时,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文件精神,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三是将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按照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的整体要求,将设施农用地管理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在简化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的同时,要求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农业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并将设施农用地管理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落实共同监管责任。
18.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
2015年,国家继续推进种业体制改革,强化种业政策支持,促进现代种业发展。一是实施中央财政对国家制种大县(含海南南繁科研育种大县)奖励政策,采取择优滚动支持的方式加大奖补力度,将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财政保费补贴目录,支持制种产业发展。二是继续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在国家粮棉油主产区140个大县建立新品种展示示范点,开展现场观摩活动和技术培训,为农民选择优良品种、选用先进栽培技术提供指导和服务。三是继续组织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保护农民和品种权人利益。四是发布种子供需和价格信息,落实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5000万公斤,帮助受灾地区生产自救,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五是推进国家玉米、大豆良种重大科研攻关,实施品种审定绿色通道,组织第三次种质资源全国普查,尽快培育和推广突破性品种。六是推动科研资源、人才向企业流动。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和中国农业大学等科研机构开展种业成果权益比例改革试点,推动成果赋权和公开交易转化,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鼓励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优势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
19.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构建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等各个节点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农产品从生产源头到产品上市前的全程质量追溯。2015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将重点加快制定质量追溯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推动国家追溯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同时,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投入,不断完善基层可追溯体系运行所需的装备条件,强化基层信息采集、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执法监管、宣传培训等能力建设。按照先试点再全面推进的原则,对“三品一标”获证主体及产品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覆盖我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目标。
20.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支持政策
2014年,国家启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按照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全程监管、强化能力提升、推进社会共治的原则,把创建活动重点集中于“菜篮子”产品主产县。从2015年开始,中央财政安排8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制度创设、模式总结探索、人员培训等。
21.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4年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5年国家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并探索开展优质荷斯坦种用胚胎引进补贴试点,每枚补贴标准5000元。
22.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38亿元支持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其中,中央财政安排25亿元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安排10亿元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安排3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5年国家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但因政策资金调整优化等原因,暂停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一年。
23.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政府组织招标采购;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二是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和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国家对因上述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养殖场(户)按比例承担。三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村级防疫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劳务补助。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7.8亿元补助经费。四是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国家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2015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五是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国家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元,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6亿元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扶持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烘干房等三大类18种规格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实施区域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1.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2015年,重点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以综合利用为手段的规模化沼气。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建在原料规模化收集有保障、天然气气源短缺、用户需求量大的地区,主要用于接入市政燃气管网、提供车用生物天然气、给周边工商业用户供气,优先安排日产生物天然气1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沼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主要与畜牧业规模化养殖相配套,在养殖业发达和养殖污染严重的地区以畜禽粪便为原料建设,主要用于养殖场自用和发电上网。中小型集中供气沼气工程建在人口集中、原料丰富的地区,主要用于为村组居民和新农村集中供气,促进美丽乡村建设。鼓励沼气专业运营机构进入农村沼气建设领域,优先支持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强化科技支撑作用,鼓励提高产气率和节能增效等新技术、新装备、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32.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一是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推动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与分级管理,设置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监测国控点,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在我国南方6省区启动水稻产区稻米重金属污染状况一对一协同监测,以南方酸性水稻土产区为重点区域,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示范,对中轻度污染耕地实行边生产、边修复,在重污染区域,开展禁止生产区划分试点,同时对试点示范农户进行合理补偿。开展湖南重金属污染耕地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立完善全国农业面源污染国控监测网络,加强太湖、洱海、巢湖和三峡库区等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在农业面源污染严重或对环境敏感的湖泊、流域,力争实施一批综合治理工程。在养殖、地膜、秸秆等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产健康养殖、全生物可降解膜示范、农田残膜回收与再生、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等。三是积极探索农业生态补偿机制构建。进一步加强在重点流域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对采用化肥农药减施、农药残留降解等环境友好型技术和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的农户进行补贴,鼓励农户采用清洁生产方式,从源头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发生。


Ⅵ 请问人丁不达是成语吗

人丁不达不是成语。人丁不达表示人口不够不达标的意思。单字解释如下:

一、人: rén

1、能制造工具并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高等动物:男~。女~。~们。~类。

2、每人;一般人:~手一册。~所共知。

3、指成年人:长大成~。

4、指某种人:工~。军~。主~。介绍~。

5、别人:~云亦云。待~诚恳。

6、指人的品质、性格或名誉:丢~。这个同志~很好。他~老实。

7、指人的身体或意识:这两天~不大舒服。送到医院~已经昏迷过去了。

8、指人手、 人才:~浮于事。我们这里正缺~。

9、(Rén)姓。

二、丁:dīng zhēng

[ dīng ]

1.天干的第四位。现常用来表示顺序的第四。

2.人口:人~。~ 口。

3.指成年男子或从事某种劳动的人:壮~。园~。

4.遭遇;碰到:~忧。

5.蔬菜、肉类等 切成的小方块:肉~。黄瓜~。

[ zhēng ]

〔丁丁〕拟声词。伐木声。

三、不 bù

1.用在动词、形容词和其他副词前面表示否定:~去。~能。~多。~经济。~ 一定。~很好。

2.加在名词或名词性词素前面,构成形容词:~法。~规则。

3.单用,做否定性的回答(答话的意思跟问题相反):他知道吗?——~,他不知道。

4.用在句末表示疑问,跟反复问句的作用相等:他现在身体好~?

5.用在动补结构中间,表示不可能达到某种结果:拿~动。做~好。装~下。看~出。

6.“不”字的前后叠用相同的词,表示不在乎或不相干(常在前边加“什么”):什么累~累的,有工作就得做。什么钱~钱的,你喜欢就拿去。

7.跟“就”搭用,表示选择:晚上他~是看书,就是写文章。

8.a)在去声字前面,“不”字读阳平声,如“~会”、“~是”。b)动词“有”的否定式是“没有”,

不是“不有”。

四、达

1.通;到。例 :四通八~。抵~。

2.对事理认识得透彻:通~事理。

3.达到;实现:目的已~。~成协议。

4.告知;表达:转~。传~。

5.指得到显要的地位:显~。

(6)肥田协议扩展阅读

人的字形演变

人组词:人群、生人、忙人、古人

1、人群:[ rén qún ]

释义:成群的人:他在~里挤来挤去。

出处:周立波 《暴风骤雨》第一部十六:“光脊梁的男子,光腚的小嘎,

光脚丫子的老娘们……呼拉呼拉地涌到公路上,汇成一股汹涌的人群的巨流。”

2、生人: [ shēng rén ]

释义:(人)出生;不认识的人。

出处:叶圣陶 《春光不是她的了》:“这本来是分内的获得,正同凡生人总能吸到空气一样,又有什么可喜呢!”

3、忙人[ máng rén ]

释义:忙于做各种事情的人;工作繁忙的人。

出处:周而复 《上海的早晨》第三部十五:“这怎么好啊!你们都是忙人,还来帮我们搬家。”

4、古人[ gǔ rén ]

释义:早期智人,介于猿人和 新人之间的人类,为人类发展的第三阶段;泛指古代的人。

出处:鲁迅 《热风·望勿“纠正”》:“ 汪原放 君已经成了古人了。”

Ⅶ 求非天夜翔的《鹰奴》特典番外 谢谢 [email protected]

已发,不过你说的特典番外是尾声么?晋江上面也米有看到特垫番外……

Ⅷ 如何认定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权利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规定旨在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恶意抢注行为。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依据该条款主张在先商标被抢注时,应举证证明被抢注的商标属于其所有。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在先使用行为是证明被抢注的在先商标为其所有的方式之一,但在先使用并非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适用的必要条件。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即使未使用在先商标,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在先商标属于其所有,如公司设立协议、合伙协议、授权委托文件等,亦可以认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系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案情被异议商标系第6735988号图形商标(如图),由河北省自然人郑金凤于2008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的肥料、农业肥料、植物肥料、肥料制剂、种植土、花盆用土、植物生长调节剂、海藻(肥料)、泥炭(肥料)、混合肥料。在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北京肥田肥业公司(下称肥田公司)以被异议商标系代理人未经授权抢注被代理人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2年3月20日,商标局作出裁定,认为肥田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12年5月3日,肥田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为:郑金凤曾为肥田公司员工,其与肥田公司原股东尹仲秋系夫妻关系,两人合谋抢注肥田公司的在先商标,违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为证明其主张,肥田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郑金凤身份证、工牌、考勤表、发票、汇款凭证、合伙协议、散伙协议、证人证言;包装、商标标牌印刷证明、肥田公司参加展会发票、使用的标牌及买卖合同、经销协议、相关媒体报道等。2013年10月2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97535号裁定。该裁定认为:肥田公司提交的证据,尚无法表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肥田公司在先使用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故肥田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的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据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另查,2008年3月2日,任金英、刘士川、薛秀海、尹仲秋、高福林约定各出资15万元成立合伙企业肥田公司。2008年4月3日肥田公司成立。2008年11月1日各方签订散伙协议。2008年11月2日,刘顺心代表肥田公司签署了“工厂所有东西交接完毕核实无误”的字条。尹仲秋与郑金凤系夫妻关系,被异议商标由郑金凤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5月11日,高福林、刘士川、刘顺心、徐香玉、刘纪朋向商标局出具《证明》称,肥田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其生产经营的肥料上一直使用被异议商标图形标识;被异议商标图形标识由刘士川和尹仲秋设计完成,设计的目的是为在肥田公司即将上市的肥料上作为商标使用。郑金凤则主张,被异议商标图形标识是尹仲秋与其共同设计完成。肥田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第97535号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肥田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先使用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肥田公司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肥田公司已经在先使用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肥田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第97535号裁定。肥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该案焦点问题是肥田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在先商标的权利人主张其商标被抢注。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上述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的应当是归属于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若在先商标已经在他国获准注册,可以根据商标注册认定归属情况。若在先商标并未注册,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可以依据以下因素予以判断:合同或者授权文件中载明的被代理人的商标;当事人无约定,代理关系已经确定时,被代理人在其被代理商品上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当事人无约定,代理人在其所代理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若因代理人自己的广告宣传等使用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是表示被代理人的商品与他人商品相区别的标志,视为被代理人的商标;被代表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其他依法属于被代表人的商标。需要注意的是,商标的归属不等同于商标标志本身的归属,商标的归属体现的是对商标在商品上进行使用的控制。对于商标归属的判断,首先应当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在先使用行为是作为判断在先商标归其所有的有利证据。通常而言,在先使用行为一般可以推定出商标归其所有。在既无约定又无使用行为的情况下,则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在先使用并非判断被抢注商标归属的必要条件。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虽然不要求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在中国已经使用,但要求能够证明该商标属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所有。该案被异议商标申请于2008年5月21日,晚于肥田公司的成立时间,但由于相关各方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事先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即使肥田公司对被异议商标进行了使用,但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当然确定其为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认定肥田公司是否存在在先使用被异议商标行为的目的在于确定肥田公司对该商标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其认定事实和结论并无不当,对此予以维持。基于上述理由,由于肥田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归其所有,故二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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