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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的演变

发布时间: 2021-03-15 11:41:49

1. 巴塞尔协议核心内容

你好,很高兴为你回答,首先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演变有巴塞尔协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三,首先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两大支柱:
银行资本
资产风险
内容:
资本的组成
风险权重
目标标准比率

1、资本的组成
核心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附属资本:呆坏账准备、优先股、资本性金融债券等 。
2、风险权重
根据资产的相对风险程度,对资产负债表上各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制定用来计算资本金的风险加权比率。 权数有5个:0、10%、20%、50%、100%
3,目标化比率:
相对于加权风险资产的资本比率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至少应为4%。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核心内容3大支柱:

1、最低资本
2、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市场约束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标准
在最低资本标准上,修订框架坚持1988年协议关于资本的定义和风险加权的计算,同时保留了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总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规定,但是对具体的计算方法做出了重要调整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管当局不仅要保证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所面临的风险,而且也要促使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监管当局要有正确评估银行的风险与所需资本的能力。
其它风险防范的方法包括强化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等。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委员会特别强调市场约束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该支柱的核心是要求银行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因为有效的信息披露可以向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帮助市场纪律发挥作用。

三、《巴塞尔协议Ⅲ》
主要内容:

主要集中在:
一级资本重新定义
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
过渡期安排
一、一级资本重新定义
1、新的一级资本包括权益资本和留存收益
规定只有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具备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的非普通股资本工具才可纳入一级资本,有效的权益资本需占一级资本的50%以上。
2、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
(1)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
(2)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
(3)银行还必须设立新的、单独的“资本防护缓冲金”,占资产的2.5%,使总的优质资本金要求达到7%。
(4)协议还要求银行在信贷市场繁荣时设立单独的“逆周期资本缓冲金”,占总资产的0%—2.5%。

3、过渡性安排
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其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供给能力和对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
好了,我的说明就这么多,其他的如果不了解可以网络一下,这个我之前有做了一个PPT,纯手打,希望这些能帮到你,我是 小程 。

2. 巴塞尔协议3较之以前的协议有哪些新变化

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最低的普通股比例从2%上升至4.5%。最低的一级资本比例从4%上升至6%,增加保守性资本缓冲要求2.5%,增加0-2.5%的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增加1%的资本要求。2.引入杠杆率,一级资本/总暴露>=3%,3.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于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对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预期亏损之差、固定收益养老金资产和负债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3.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内容及其演变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其主要内容有:
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初衷,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紧密相联。新资本协议作为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三点也通常概括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1.首要组成部分
三大支柱的首要组成部分是第一点,即最低资本要求,其他两项是对第一支柱的辅助和支持。资本充足率仍将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要地位,称为第一支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2.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机制
要求大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一些企业在贷款时,由于没有经过担保和抵押,在发生财务危机时会在还款方面发生困难。通过评级银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风险,事先预备相应的准备金。
3.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
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同时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
4.市场对银行业的约束
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一次引入了市场约束机制,让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场的奖惩机制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市场对金融体系的安全进行监管,也就是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作出判断。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演变过程: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4. 急求:巴塞尔协议的背景,内容和作用(一个方面也可以)

《巴塞尔协议》的背景

《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可以从70年代全球性通货膨胀,各国纷纷采取浮动利率和利率剧烈波动时期溯源。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的业务呈现出全球化,金融操作与工具创新和投机活动等三个特点。结果在1974年,连续有三家大型国际商业银行,德国赫斯德特银行、纽约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英国-以色列银行相继倒闭,使许多国家客户收到巨大损失。国际商业银行的发展表现出:(1)越来越脱离国内的银行管制,同时国际银行监管又十分薄弱,使银行监管出现很大的漏洞;(2)金融操作与金融工具的创新,使银行经营的资产超过银行资本几十倍,使风险增大;(3)国际金融投资活动使一些银行从中获得暴利,也使一些银行受到巨大损失,严重危害各国存款人的利益。
上述情况使美、英、德、法、日、荷、意、比、瑞士和瑞典"10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所在地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国际银行进行监管。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
(一)1975年协议(库克协议)。其准确的名称是《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监管原则》。该协议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规定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关第一次对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此外,该协议提出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特定的国际银行集团的结构问题对具体监管的影响以及强调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性。它试图阐明当时一些重大倒闭事件发生后监管者面临的主要问题,也就是说,谁应对银行国际业务的监管负责,如何保证在监管网络中不出现缺口。
1978年,该委员会为了实现监管,又建议成员国银行向委员会呈报综合账目报表。
(二)1983年协议。由于各国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监管责任划分的实际适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见,致使1975年协议的弱点充分暴露。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5月对1975年协议进行修改。1983年协议的两个基本思想:(1)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2)任何监管都应恰如其分。该协议对1975年协议的多数原则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说明。因而即使在这个阶段,如果没有被定义,最低标准的概念也是可以看得清的。协议对外国分行和子行作了区分,考虑到赫斯德特银行破产的主要后果而将外汇头寸单独出来进行特别处理。
(三)1988年协议。该协议全称《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1988年7月,委员会就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标准问题达成协议,主要对信贷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以及资本充足率确定统一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这个方法是该委员会1987年12月发表的资产风险监管标准的建议后,经过半年多的咨询,在修改原来协议的基础上制定的。该协议中关于衡量标准和资本水平的规定,是为了通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以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同时,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各跨国银行的偿债能力。制定该协议的最重要目的:(1)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规定出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以保障国际银行体系健康而稳定地运行;(2)通过统一标准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1988年协议比1975年协议和1983年协议又前进了一大步,因为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也有了量的标准。
(四)1992年7月声明。该声明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针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给国际银行业监管带来的教训而作的。声明中明确了对国际银行最低监管标准,使得各国银行监管机关可以遵循这些标准对银行业实施监管。
(五)1996年《关于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和1998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关于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强调了市场风险的管理,这主要是考虑到90年代以后,在世界范围内创新浪潮不断推动下,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交易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到这些衍生交易之中,因而金融市场的波动对银行的影响越来越显著。于是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关于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一些主要的国际大银行据此着手建立自己的内部防线测量与资本配置模型。1998年出台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则进一步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的思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银行风险和金融危机开始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以及操作风险的量化问题,而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则集中体现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
(六)《新巴塞尔协议》
近年来,随着科技和商业活动的发展,金融创新一日千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大型综合性银行可以不断调整资产组合,使其既不违反现行的资本标准,又能在金融市场进行套利。这些变化导致该协议在部分发达国家已名存实亡。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表明,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标准不足以保障银行系统的稳定。针对国际金融领域的变化,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的征求意见稿,。2001年1月,该委员会发布了涵盖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三大支柱(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的新资本协议草案,试图在全面征求金融界意见的基础上替代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2003年4月底,又公布了第三稿,预计新协议将于2003年底定稿,并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
http://202.113.23.180:9060/chapter/bank12/chapter/bjzl.htm

5. 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意义是什么

巴塞尔协定从国际的角度要求国际银行在资本(监管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所要达到的国际标准。从外部上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以保证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原则的实现。

以下是巴塞尔协定的主要几次变革,也是核心内容:
巴塞尔资本协议 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不得超过核心的100%
二是风险档次划分,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设定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本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巴塞尔新资本协定 2004年6月《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定:修订框架》
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仍采用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增加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是引入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资本充足率CAR =(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产+12.5倍操作风险资产)
2.外部监管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3.市场约束:主要途径是银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2010年 Basel 协定III
坚持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逻辑思路,对II做了完善和强化:
1.增加资本质量和数量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提至4.5%,另加2.5%的资本保护缓冲和0-2.5%的反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达9.5%(对全部资本要求高达13%)
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降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
3.以资本为手段来应对监管资本的缺陷(顺周期效应)和系统性风险的挑战,例如资本保护缓冲和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性重要机构提出超额资本要求等。
4.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我国实施的巴塞尔协定相关内容
2007年2月28日,CBRC启动实施的工程,确立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分类实施:商业银行从2011年起资源申请实施协议
分层推进:
分步达标:

6.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最新发展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中国官方已向银行发布一份正式的时间表,要求其实施更严格的巴塞尔 III (Basel III)资本金要求,此举终结了数月来围绕相关规则将如何分阶段落实的不确定性。
中国监管机构最初表示,他们将以极快的速度推动实施新的资本金标准,但在各方担忧实力较弱的银行将如何筹集必要股本之际,监管者转而采取了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
中国大型银行最迟在明年底必须达到9.5%的资本充足率,在2018年底达到11.5%的资本充足率。这样的安排使它们有一个六年的过渡期来达标。
虽然中国有许多银行已经超出这些要求,但此前有人担心,中国银监会(CBRC)将把这些要求列为最迟要在2015年达到的强制性固定指标,从而给尚未达标的银行带来压力。
但中国银监会现在表示,不会匆忙推动实施这些指标。
具体而言,中国银监会表示,有关2.5%的反周期资本储备要求(这是巴塞尔III协议的关键组成部分,意在加强全球金融稳定),只需要分阶段达标。各银行的这项指标在明年底需达到0.5%,其后五年每年递增0.4%。
中国银监会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将“减缓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办法》的压力”。
此前中国官方已将开始实施资本金规则的时间推迟到明年。最初的设想是这些规则将在今年初生效。
通过国有的银行体系来控制信贷供应,仍是中国官方在运行货币政策方面一件不可或缺的工具。
国际
美联储(FED)周二(2013年7月2日)批准美国银行业执行巴塞尔III资本规定,承诺将制定针对华尔街大型金融机构的严厉新规,同时还将保护小银行免受这项新规的一些最严重冲击。[1]
美联储经过投票批准在美国实施这项全球性规定,新规要求银行业持有更多股权资本用于支持自身业务,以便在2007-09年信贷危机之后具备更强的抗风险能力。
按照2010年金融改革法的规定,美联储投票7:0赞成通过了长达792页的巴塞尔协议III;但该规定也需要获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货币监理署(OCC)的批准。
美国货币监理署主管Thomas Curry表示,他将在下周签署该规定。
规定的最终版本里还具备一些有利于房地产复苏和小型银行的弹性,但美联储表示将在未来几个月内拟定四项新规,以应对美国八家最大银行给金融系统带来的风险。
巴塞尔III协定以银行业监管机构--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所在地得名。这份协定旨在加强银行业的稳定性。之前爆发的金融危机是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
负责监管的美联储理事塔鲁洛(Daniel Tarullo)概述了进一步的计划,该计划将迫使各大银行牺牲利润以提高安全性。这些计划所含的提议包括:迫使银行持有相对于总资产更高水平的股本,并对最依赖短期批发资金的银行提高资本要求。
这项协定将从明年开始分阶段实施,多数银行必须持有比现行制度要求高出两倍左右的核心资本,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降低银行业风险,并且保护纳税人不必因代价高昂的援救银行行动而蒙受损失。
新规定关键因素是,所有银行不分大小都要遵守。新规定包括要求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7%,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最低要求将从现在的2%提升至4.5%。一级资本金比率将在同一时间范围内从4%提升至6%。
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中已有95%达到了美联储一级普通股权资本充足率7%的最低要求,总资本缺口仅为25亿美元。
巴塞尔协议III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这一机制可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从而将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的资本边际,使银行有更大的余地来应对经济衰退期的困难。
美联储还宣布,不会提高银行所需要的抵押贷款资本要求。分析师指出,规模最大的抵押贷款发起人富国银行(WFC)将会受益。

7. 较 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Ⅲ 有哪些变化

1、对资本的要求更加严格,取消了三级资本,增加了对原来的一级、二级资本的扣除项。
2、资本充足率整体要求有所提高。包括提出了对普通股的要求不低于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二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此外,还提出了资本留存比率不低于2.5%,还提出了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0-2.5%。
3、提出了两个国际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都要求大于100%,此外还介绍了一些指标作为辅助监测工具,如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以及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
4、提出了缓解顺周期性的一些思路。比如,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杠杆率要求等。
5、提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一些思路。比如,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要求,建立应急资本机制等。
其它还有很多,可以查巴3的文件。

8. 巴塞尔协议的概念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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