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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属

发布时间: 2021-03-15 10:30:41

⑴ 解决土地纠纷属于政府哪个职能

解决土地纠纷,要发挥政府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职能。

即行政协调是政府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必要、必经程序。

一、政府有实体裁决权,有能力从根本上化解土地争议。

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政府是土地权属争议的裁判者,具有准司法性质。国土资源部令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对时间久远的,很难查清土地权属的土地争议,人民政府有权本着有利于化解争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权属。人民法院对土地权属的实体归属不能作出裁判。

二、行政程序的要求。

1、原国家土地局作出《土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2、现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再次规定,“土地行政管理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可见,行政程序对政府处理土地权属案件明确提出调解程序要求,目的是要求各级政府在处理土地争议案件中,要认识到该类案件关系农民的居住和生存等重要民生利益,矛盾容易激化,处理不当将引起群访,影响社会稳定,所以要以化解争议为主要目标,大力进行调解,促进稳定和谐。

因此,调解是行政必经程序,行政处理中未经调解的,属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可撤销处理决定,判决被告重新处理。

⑵ 土地权属纠纷解决的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7-0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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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土地使用权纠纷属不属人民法院管辖

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争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⑷ 土地纠纷,属那个部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⑸ 土地交界纠纷: 属于哪个部门管

土地交界纠纷,可以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精神,对部分地方由于县、乡、村之间界限划分不清,或实施土地整理等建设项目,改变了原先的沟、渠、路、坝等集体权属地理界址,打破了村组之间界限,造成农户承包地所有权归属关系无法确认的,应由农户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界定申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及登记备案资料等法律依据,依法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关系后,再进行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⑹ 农村土地纠纷的几种类型

1、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后,部分农民在未与发包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放弃土地耕作,外出务工或经营其他产业。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以终止承包合同为由,收回土地另行发包。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土地效益逐渐上升,务工农民陆续返乡,要求继续履行30年不变的承包合同,耕种其原承包土地。此类纠纷,各地均有发生,具有普遍性。
2、承包期间因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部分农户将其承包土地转包、转让、出租给他人耕种,自己外出务工。随着政策调整,原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自行耕种,现耕种方不愿退还土地,而土地流转双方往往是口头约定,或虽有书面协议,但协议条款不全或不能匹配土地现值,致使双方在流转期限、出让形式及承包费等问题上产生争议。
3、“机动地”、“开荒地”引发的纠纷。二轮土地延包时,部分地方按国家政策预留了5%的机动地。现有农户或返乡农民不顾村集体已与他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事实,要求承包这些土地,从而引起矛盾。此外,还有基于对村中荒地开垦权的争夺而引发的纠纷。
4、土地“小调整”和新增人口要地的纠纷。二轮土地延包后,部分地方为解决人地矛盾,仍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方案调整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按照法律规定,不允许再调整土地,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希望通过“小调整”调换土地的农户以及希望获得土地的新增人口。他们无法达成愿望,从而引发纠纷。
5、土地权属不清的纠纷。由于撤乡并镇、合村并社以及征用土地的增多,过去无人问津的荒地、荒滩,现在成了“香饽饽”,但由于过去村与村、社与社、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权属不清,引发纠纷。
6、嫁出嫁入和户籍“空挂”的承包纠纷。很多妇女嫁出后失去了土地,而嫁入后又没分到土地,从而造成纠纷。此外是户籍“空挂”的纠纷,过去一些人为了子女上学或经商便利,将户口落在了城郊的村集体组织,当时约定只要户籍不要承包地,不享受该集体组织的公共福利待遇,现在以户口为由向集体要承包地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⑺ 土地权属纠纷

一般情况下有了房权证的办理土地证5个工作日即可办好,没有房权证的、单独办理土地证的时间要长一些~10个工作日即可,若是属于可耕地等办理国有土地证(要走改变土地性质的程序)、时间就长了,手续齐全的话最快也得3个月~

⑻ 村里土地纠纷归哪个部门管

如果是土地权属纠纷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专事人协商解决属;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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