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畜算不算侵权
『壹』 鬼畜那些明星算是侵犯肖像权吗,比如说基尼太美
是否抄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取决于袭B站是否具有盈利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才侵犯了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因此,如果B站在制作、传播鬼畜视频恶搞蔡徐坤时,具有盈利目的并且在事实上也确实获利的,那么则侵犯了他的肖像权。相反,如果B站没有盈利目的并且在事实上也没有盈利的,当然没有侵犯蔡徐坤的肖像权。
当然,所谓的盈利目的,不局限于通过收费等方式来传播视频,还包括通过传播流量来赚取收益。在如今的网络社会,有着“流量为王”的社会现实,B站发布蔡徐坤的鬼畜视频,如果获取了巨大流量,那么多半就会获得较多收益。所以,B站究竟有没有获得盈利,其实不能一概而论。
当然,无论B站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但确实涉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因为鬼畜视频,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他的个人形象,也降低了他的社会评价,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贰』 B站的鬼畜侵犯版权了吗,我觉得没有
我不是法律专业,但我认为鬼畜确实涉嫌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以下为个人观点,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鬼畜视频涉及到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汇编权。
(一)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视频二次创作人对视频进行剪辑修改应当取得影视制片方的许可。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三)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俗称剪辑、拼接。这种行为同样需要取得著作权人授权。
楼主楼主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认为鬼畜视频属于二次创作,应受法律保护且不用取得许可,我不这么认为。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鬼畜已经上传到网络平台,明显不是个人使用。
第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一部解说为了说明某种制作手法、表现形式,引用了某影视的一个片段,仅用于佐证解说人的一个观点,则适用于本条,但是目前有的电影解说通篇都是他人的视频配上自己的解说内容,不应当视为适当“引用”,甚至不能认为是引用。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鬼畜作者拥有改变后的作品的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原作者的权利。
另外你还提到电影解说类的视频,这一类视频涉及到的侵权行为除了修改权和汇编权之外还应该改包括:改编权。至于是否涉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要看电影解说是否对原作品内容进行歪曲解读、篡改主题思想(怎么界定我也不知道)。
有些人选了老电影来避雷,可能考虑到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问题,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一经发表,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其他权利属于财产权,有50年的限制。
著作权人是否追究,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我也认为鬼畜视频挺好玩,但是如果确实认定某些作品侵犯著作权,我们不应该抵制吗?抵制侵权作品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原创作品。
金坷垃可能涉及的不是著作权的问题,是否侵权,侵犯什么权我也不清楚。国家版权局负责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牌子,现在统一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贯彻实行著作权法,并起草行政法规,他们不管谁来管呢?行政机构依法打击侵权行为不是应该的吗?这并不意味着代替行使司法权,毕竟是否起诉侵权人由著作权人决定。
PS:有点啰嗦,请大家见谅。以上观点皆基于《著作权法》,如果查阅行政法规,可能会更详细。
————华佗无奈小虫何
『叁』 别人的声音制作成鬼畜后算侵权么
如没有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就是属于侵权,以上的观点是个人建议。不作为律师的观点与意见,通过 法律咨询吧 可以去和律师 去 问 问
『肆』 B站那些鬼畜视频这么恶搞别人算犯法吗
你可能没睡醒,鬼畜你?你热度都没有大佬是不会理你的,孩子回去洗洗睡吧。
『伍』 恶搞算不算侵权
首先应对“网络恶搞”作一个基本界定:1、对具体公民的人身丑化,名誉抵毁;(包括对特定企业)2、篡改并扭曲已公开发布的文学艺术作品;等等。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实际上已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区域,每一个ID后面都是一个个真实的人,因此,网络恶搞的后果直接影响着在这个公共区域中的每一个真实个人,导致他们对某个问题、某个人的认识和判断产生偏差,同时对网络公信产生怀疑,从而破坏着网络交流的正常秩序,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所涉及的就不仅仅是侵权问题了,还有对公共秩序的干扰和破坏
『陆』 鬼畜视频是否侵犯著作权
鬼畜视频指剪辑已有的视频,用重复的画面达到一定节奏和配合“鬼畜音乐”的视频;由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我国2010年第二次修订《著作权》法。将原《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删除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一条款,即便是淫秽色情作品,只要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便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著作权法》第三条: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柒』 鬼畜视频侵权吗
鬼畜就是通过对严肃正经话题进行解剖后通过重复,再创作等形式用以达到颠覆经典、解构传统、张扬个性、强化焦点、讽刺社会的一种艺术形式。
『捌』 网络鬼畜视频作品是否侵犯了被恶搞人的肖像权
首先,侵犯肖像权,在我国,是指他人以盈利为目的,使用肖像,侵犯专肖像的行为。属根据你的描述,如果是模仿声音,声音不能认定为肖像。
其次,如果对方模仿声音,模仿的是被公众熟识的声音,并对模仿者进行丑化的行为,我们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再次,根据您的描述,恶搞之人如果是恶搞《蓝猫红兔》等作品,则涉嫌侵犯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他人著作权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相关权利。
遇到上述情况,你可以立即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联系,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及时删除涉嫌侵权作品,否则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一定要注意证据之收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玖』 蔡徐坤告B站侵权引争议,鬼畜恶搞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取决于B站是否具有盈利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才侵犯了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因此,如果B站在制作、传播鬼畜视频恶搞蔡徐坤时,具有盈利目的并且在事实上也确实获利的,那么则侵犯了他的肖像权。相反,如果B站没有盈利目的并且在事实上也没有盈利的,当然没有侵犯蔡徐坤的肖像权。
当然,所谓的盈利目的,不局限于通过收费等方式来传播视频,还包括通过传播流量来赚取收益。在如今的网络社会,有着“流量为王”的社会现实,B站发布蔡徐坤的鬼畜视频,如果获取了巨大流量,那么多半就会获得较多收益。所以,B站究竟有没有获得盈利,其实不能一概而论。
当然,无论B站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但确实涉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因为鬼畜视频,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他的个人形象,也降低了他的社会评价,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当然,补充一点,我不是蔡徐坤的粉丝,我只是就事论事。无论你多么讨厌一个人,但都不能为所欲为地恶搞别人。这是法治社会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