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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联建协议书

发布时间: 2021-03-14 18:16:54

⑴ 房屋共同建设协议

协议书
以下甲乙双方于代表爸爸,哥哥.
哪个地方的哪套房子,房子共几楼,有站多在面积,里面都有些什么,因建这套房子时资金由爸爸跟哥哥共同出资的,如若以后政府要拆迁的话,拆迁费将各一收一半.
甲方签名:(加按手印)
乙方签名:(加按手印)
最好有个见证人:签名,(加按手印)
年月日

⑵ 住房联建协议怎样写要具体的范本

联 建 协 议
编号:
[甲方]与 [乙方]联建住宅,经双方协商签订下列条款。
一、 地点与面积
根据 号文件,地点
楼号 套数 ,面积 平方米。
二、 结构及设施
该楼为小型框架结构,内部是有内走廊、多功能大居室、主卧室、卧室、厨房厅、卫生间、上下水、煤气、暖气、电照、一处阳台
设施。(详见图纸)
三、 价格和付款
价格 元/ (建筑面积)计人民币 元
付款:甲方给乙方投资金额 %。计 元。
余额在 年 月 日一次全部付清。
四、 交房时间及产权
乙方将于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使用,产权归(房管部门)或(甲方)。
五、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房屋全部交付甲方后自然
失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解决。
六、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盖公章) (盖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⑶ 一份联建协议就能确定产权吗

一份联建协议不能确定产权,开发商是不能够代替买房人签字领房产的

⑷ 联建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1. 所谓的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有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则具有效力。

  3. 如果要办房产证,必须将原来的大证换成小证。卖方让您自己去办,其实是他们知道办的难度,能够考虑在大证上加名字,私下协商各人的所有权部分,这样就是不能贷款。关于联建协议的问题,应该是有效的,我认为不如加名字为好。

⑸ 联建房协议怎么写

所谓的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 房地产联建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 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由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操作,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正确区分其类型则有利于判断其法律性质,确认合同的效力。现就几种常见类型的联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第一、双方共同提供建设用地,共同出资,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房屋竣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在此种类型合同中,因为规划许可证是以双方的名义取得,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投资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登记。 从此类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看出,这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为共同的事业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种房屋联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合作行为,其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关系。联建合同,应认定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另一方出资,双方办理了土地出让及合建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此类合同因符合房地产经营开发的法定条件,则属典型的房屋联合开发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建房审批手续,另一方出资,并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这种房屋联建方式较为常见,主要发生在有地无钱和有钱无地的双方之间。 在此类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资方式参与一方的房地产开发,因规划工程许可证等建房审批手续系一方领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房地产转让行为,房屋产权应首先归持有建房审批手续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办理了房屋权登记后,才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产权转移于另一方。而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的规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转移房屋产权时,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因此,此类合同不仅具有房屋转让的性质,且具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性质。 第四、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和资金,以自己的名义领取建房审批手续,自行负责建设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约定的单价和面积提供一定的资金,房屋竣工后,一方按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特定的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这种联建方式也较为常见。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建房资金不足时,往往采取这种参建方式,吸引另一企业带资参与“共同开发”,由于参建投资方取得特定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是以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为前提的,且又有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没有建房开发资格,未实际从事建房及房地产开发活动,因此,这种参建形式实质上是一种非法融资行为。这类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本应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再次被认定为改性合同,即融资借款合同. 总之,房屋联建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房屋联建,都应根据合同的内容,正确把握其法律特征,确认其法律性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商品房是指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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