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工时
Ⅰ 劳务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和国家规定的时间有冲突(即:加班),有加班补助700/月,但每周的工时都有50多小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除法律规定以外的工作时间即要算为加班,要给予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而且,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得安排补休.
Ⅱ 劳动合同中的标准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这一制度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显然在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如何看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且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因此,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仍然是延长工作时间。
Ⅲ 劳动合同中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首先综合工时制是要劳动局批的,不批的话是不能按综合工时制走得
Ⅳ 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每月工作时间的规定:
首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每月工作时间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其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再次,用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Ⅳ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
1、不要从合同本身找矛盾,最多也不过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效力;
2、以上三种工时制度是择一适用,不是同时适用,合同中要明确适用哪一种;
3、安排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你可以要求补偿。
Ⅵ 签订劳务合同的员工(不是劳动合同)一天工作时间是多久
”签订劳务合同的员工“为什么不是劳动合同呢?
一天工作时间,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定,有以下几种工作时间制:
一是定时工作制 定时工作就是以劳动工作时间作为考核、计薪标准的。合同要写明你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几点到几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朝九晚五”。这适用于行政岗等一些内勤岗。
二是不定时工作制,现在常见的是定量,以完成工作量的多少来考核。
三是综合工作制就是综合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还有劳动合同里有一种是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时限的劳动合同,这种一般对工作时间限制不严。
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
Ⅶ 劳动合同法关于临时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Ⅷ 请问劳动合同上的工作时间是标准工时制,不知这标准工时怎么理解
标准工时制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若公司想要延长工作时间,则需要与工会和员工进行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同时,公司必须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仅在一些法定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按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准工时制是最常见的一种工时状态,除了我们平时常见的朝九晚五以外,两班倒、三班倒等也属于标准工时制。
(8)劳务合同工时扩展阅读
一、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费。
1、若员工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则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
2、若员工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超过了8小时,则加班费按不低于工资150%的标准计算。
3、若周末安排员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一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已经达到40小时的,周末工作的加班费按不低于工资200%的标准计算。
4、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工资按不低于工资300%的标准计算。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对因工作性质特殊,对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公司部分员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限制,以及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