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抗辩的抗辩事由
1.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您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抗辩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
B、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2)正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B、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C、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加害人。
D、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3)紧急避险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B、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C、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利益应小于被保护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网
C、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
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据外来原因的不同,又分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即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
(3)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
第三人过错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根据其构成,又可分为:
a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原告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无过错。被告因此可以免责。
b第三人与原告的共同过错。
c第三人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
2.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1、原告诉讼主体适格抗辩 根据《高民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商标侵权诉讼原告应注册商标所权或者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合同许、注册商标财产权利合继承等发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独占使用许合同许向民院提起诉讼;排使用许合同许商标注册共同起诉商标注册起诉情况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合同许经商标注册明确授权提起诉讼原告主体应符合述规定原告符合述规定告提原告诉讼主体适格抗辩 2、相同及相近似抗辩 根据商标规定未经商标注册许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未经商标注册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该更换商标商品投入市场;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给注册商标专用权造其损害;述行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告抗辩应根据原告具体主张进行抗辩处仅未经商标注册许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主张例进行抗辩 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应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限能注册商标所实际使用商标该商标实际使用商品准确定控侵权具体象控侵权商标二控侵权商标所使用商品接控侵权象与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进行比较认定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否相同或者近似及控侵权商标所使用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否属于同种类或者相类似判断近似商标所称近似需要达易造混淆程度即该商标使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普通消费者能商品源产错误认识比较应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要部观察具体比较经述比较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产品属于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认定构侵权 3、先权利抗辩 《商标》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损害现先权利手段抢先注册已经使用并定影响商标注册商标与控侵权合权利(企业名称)相冲突先权利进行抗辩主张自构侵权 4、通用名抗辩 《商标》规定本商品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予注册(经使用取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除外)某商标商品通用名称即使经注册要符合特征仍考虑通用名抗辩:注册商标约定俗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域范围广泛;通用名称作商标使用没获显著性;通用名称仅仅作注册商标部能限制该商品通用名称使用;含通用名称商标权权阻止其通用名称作商标组部使用 5、合理使用抗辩 商标规定县级行政区划名或者公众知晓外名作商标名具其含义或者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部除外;已经注册使用名商标继续效根据述规定含县级名商标允许注册同限制商标权部权利即能限制名合理使用要造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构侵权 6、销售商品合源抗辩 《商标》规定销售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自合取并说明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7、诉讼效抗辩 原告诉讼超诉讼效规定提诉讼效抗辩主张原告诉讼请求应支持 8、撤销注册商标抗辩 根据商标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该第十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欺骗手段或者其手段取注册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单位或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商标违反该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自商标注册起五内商标所或者利害关系请求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受五间限制 原告商标符合述情况告向商标评审委员提撤销申请否定原告商标权旦商标评审委员受理撤销申请告据向院提止审理申请并附撤销申请副本及证据院根据撤销申请理由证据决定否止审理希望能帮助望采纳
3. 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
您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抗辩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 B、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2)正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B、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C、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加害人。 D、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3)紧急避险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B、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C、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利益应小于被保护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网 C、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 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据外来原因的不同,又分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即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 (3)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 第三人过错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根据其构成,又可分为: a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原告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无过错。被告因此可以免责。 b第三人与原告的共同过错。 c第三人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
4. 商标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你好。1、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2、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此处仅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主张为例进行抗辩。
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然后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接下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需要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比较时应当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经过上述比较如果得出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就可认定不构成侵权。
3、在先权利抗辩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果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如企业名称)相冲突,就可以以在先权利进行抗辩,主张自己不构成侵权。
4、通用名抗辩
《商标法》规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使经过注册,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注册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在使用中没有获得显著性;通用名称仅仅作为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也将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
5、合理使用抗辩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在允许注册的同时又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侵权。
6、销售商品合法来源抗辩
《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7、诉讼时效抗辩
如果原告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8、撤销注册商标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因此,如果原告的商标符合上述情况,被告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以否定原告的商标权。一旦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撤销申请,被告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并附撤销申请的副本及证据。法院将根据撤销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来决定是否中止审理。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5. 商标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1、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 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商标。而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用名称,任何人构成正当使用。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诉北京市华都酿酒食品工业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汇成公司系“甑流”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被告华都公司擅自将与“甑流”商标相同的文字使用在其生产的白酒产品上,称为“北京甑流酒”,并在市场上长期、公开、大量销售,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汇成公司于2006年4月6日提起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本行业中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北京市志稿》已经确切表明,净流(或称甑流、甑馏)是一种特定白酒的通用名称,此称谓通行于北京乃至华北地区,且积年已久。汇成公司虽对“甑流”文字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无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产品及宣传中将“甑流”作为特定产品的通用名称加以使用,华都公司为说明产品的性质及特点而使用“北京甑流酒”字样属于正当使用,这种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商品通用名称被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后,商标权人虽然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但不得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 2、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 药品名称同时又是注册商标,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药品上使用该药品名称的,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用该批准备案的药品名称。其理由是:第一,药品名称与药品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是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之间的不协调造成的,作为当事人来说,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第二,允许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会造成药品生产者对该药品的垄断,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3、对在先企业名称、中华老字号的正当使用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但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调整范畴。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利益平衡和保护在先权利、是否产生消费者混淆、被侵权商标知名度等原则予以处理。 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未造成市场混淆、清楚标注生产厂家及厂址的,不应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特别是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对于原告以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撤销被告企业字号、变更字号的诉求,一般来讲,企业字号如已经连续使用超过多年,则具备了市场稳定性,一般不宜撤销。 4、对注册商标的其他合理性、正当使用。 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都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如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此条对于有第二含义的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允许注册,如“红河”商标等。但又实际上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他人产品上将注册商标作为地名合理性使用同时,商标的价值可以分为商标作为文字、标识本身所具有的符号价值和经营者通过经营行为附加的能够将商标与商品以及商品的生产者之间建立联系的区别价值。商标专用权的禁止权的范围,应该排除掉那些正当地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的基础符号价值的部分。 一般来讲,抗辩人对商标的正当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抗辩人主观上善意、对商品仅做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并非作为商标或包装装潢等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这些需要被告说明、举证。 5、销售商、普通贴牌加工方、商标标志印制方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了作为商标侵权被告的抗辩理由,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目前外贸“贴牌加工”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对于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应当结合加工方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这里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不知道”即主观无过错。那么,“不知”如何来确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知”通常按照正常人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是否能发现侵权行为。销售商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自己销售侵权商品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审查。即如销售商能证明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免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二,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一般需要有正规合法的进货渠道。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又不被供货商承认的渠道,一般很难再法庭上被认可。而两点中,如果能证明第二点,一般也认为证明了第一点,除非原告又有反证提供。 6、注册商标未实际商业化使用 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7、被告为自主品牌商标,构成近似的程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精神,对于自主品牌的商标,确实没有造成市场混淆,同时以技术对比形式考查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程度、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 8、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精神,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的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 权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在其请求停止侵害时,倘若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审慎地考虑不再责令停止行为。 9、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期,一般是被告的绝对抗辩事由。 对于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侵权及赔偿起诉,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侵权的持续状态。在此前提下,被告侵权成立,但是赔偿数额则由起诉之日起向前倒推两年为限计算原告的损失或被告的获利情况。 10、关于域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转让、注销、停止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包括拼音)域名的诉求,一般依据《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中“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条款予以抗辩,即原告商标必须证明构成驰名商标,而被告不认为原告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其次,被告也可证明其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益,或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最后,被告证明其对域名网站作非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类别商品且非为盈利性电子商务使用,即非为商业性目的使用,也是有效抗辩理由之一。
6.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
一般人想要使用商标的,首先就要经过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可是一个商标里面往往包含较多东西,有些人在使用他人商标的时候就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那么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了解下相关知识。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一、正当使用抗辩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二、侵权不赔偿抗辩1、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合法来源抗辩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7.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
您好!主要包括以下事由:
1、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2、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此处仅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主张为例进行抗辩。
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然后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接下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需要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比较时应当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经过上述比较如果得出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就可认定不构成侵权。
3、在先权利抗辩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果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如企业名称)相冲突,就可以以在先权利进行抗辩,主张自己不构成侵权。
4、通用名抗辩
《商标法》规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使经过注册,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注册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在使用中没有获得显著性;通用名称仅仅作为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也将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
5、合理使用抗辩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在允许注册的同时又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侵权。
6、销售商品合法来源抗辩
《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7、诉讼时效抗辩
如果原告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8、撤销注册商标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8. 侵权行为的特别抗辩事由
侵权行为的特别抗辩事由: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9. 商标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专利侵权抗辩:
1、专利无效宣告
2、等同侵权的抗辩事由
(1)运用禁止后悔原则进行抗辩
(2)自由公知技术抗辩
3、法定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情形
(1)在先使用权的享有
(2)专利权用尽
(3)临时过境保护
(4)非生产经营性使用
4、不经许可但应付费的情形
5、合法使用权的抗辩
(1)以委托开发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2)以合作开发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3)以使用许可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4)以享有专利权为由进行抗辩
6、其他抗辩形式
(1)、专利权丧失又恢复时他人的使用权
(2)、对现有被控侵权物的改型
(3)、权利冲突抗辩
(4)、全面覆盖原则抗辩
商标侵权抗辩:
1、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
2、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
3、在先权利抗辩
4、通用名抗辩
5、合理使用抗辩
6、销售商品合法来源抗辩
7、诉讼时效抗辩
8、撤销注册商标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