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纠纷解决方案
㈠ 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有哪几种
国际社会中间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协商赔款仲裁和起诉等等,这种方式应该是比较不错的。
㈡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办法
对方拒收货物的态度表达的很不明确,需要加强沟通,彻底摸清楚对方的态度,如果真的拒收,可以自行运回,看你用的什么贸易方式,和结算方式了!
㈢ 简述国际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由于政治,经济,军事的 原因产生冲突,解决的方法还是得通过以上三个方面来解决。
㈣ 如何解决国际纠纷
解决手段有谈判,调解,诉讼,仲裁,不知道是哪种纠纷,经济,贸易,还是个人。方法跟前面说的差不多
㈤ 国际争端是如何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的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是指通过仲裁和法院判决的方式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一、仲裁
(一)仲裁的一般规则
仲裁是指根据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将争端交与它们选定的仲裁人作出对争端当事方具有拘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争端的方法。
1899年和1907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对国际仲裁的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适用法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效力等的内容作了系统阐述。仲裁裁决对于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为终局性决定。当事国应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裁决中的义务。
(二)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专门受理国家间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它是根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于1900年在海牙设立。
当事国将争端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法院时,可以在仲裁员名单中各自选定1~2名仲裁员,再由这些选定的仲裁员选定首席仲裁员。仲裁一般经过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两个阶段。然后仲裁庭进行秘密评议并以多数票作出裁决。裁决为终局性的,但如果争端方对裁决的意义和范围不明,可以在裁决作出3个月内,请求仲裁庭作出解释。
二、法院方式
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国际性司法机关,目前典型的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
(一)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即联合国国际法院,根据作为《联合国宪章》一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成立。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也是当今最普遍、最重要的国际司法机构,是法律方法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主要机构。
1. 国际法院的组成:
(1)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
15人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不能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性活动。法官不受任何政府的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的制约。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这两个机关同时都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法官任期9年,可以连选连任。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从法官中选举产生。
(2)专案法官。
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一个当事国有本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本案的审理。如果当事双方都没有本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各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件的审理。这种临时的专案法官在该案审理中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3)书记处。
书记处设书记官长、副书记官长和工作人员。正副书记官长由法官提名并选举产生。书记处负责处理法院的文书、档案,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系等。
2.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其中诉讼管辖是其最主要的职权。
(1)诉讼管辖权。
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
第一,对人管辖。
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根据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①联合国的会员国;
②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③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
第二,对事管辖。
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根据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或者说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由以下方式建立:
第一种是自愿管辖。
第二种是协定管辖。
第三种是任择强制管辖。
《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这里“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了强制的管辖权,而不需其他协定。目前,世界上有60个左右的国家作出这类声明,但都附有各种保留。中国政府于1972年撤回了民国政府1946年作出的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的声明。
(2)咨询管辖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3. 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1)起诉。
(2)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
法院确定管辖权后,将命令争端各方限期提出诉状、辩护状或证据及其他文件资料。法院在审理中,还可命令争端方限期提交答辩状或复辩状等法律文书。
书面程序结束后,进行口头程序。法院可讯问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除法院另有决定或争端当事方另有要求外,口头程序应公开进行。
(3)附带程序。或称特别程序
由法院在特定情况下采用。包括初步反对主张、临时保全、参加或共同诉讼、中止诉讼等。
4. 国际法院的判决。
国际法院对所审理案件,除中止诉讼的情况外,都作出判决。在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后,法院法官进行秘密评议并起草判决书,通过三读后进行表决。表决时法官不得弃权。判决书以多数法官同意票通过。任何法官不论是否同意多数意见,都可以将其个人意见附于判决之后。个人意见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同意判决的结论,但不同意判决所依据的理由,此称为“个别意见”;另一种是既不同意判决结果也不同意判决所依据的理由,此称为“反对意见”。
判决书在法院开庭宣读,并自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发生拘束力。
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1946年以来,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各国都服从了国际法院的判决,并忠实地执行了判决的内容。
当事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时,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复核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同。申请复核至迟应于新事实发现后的6个月内,并在自判决之日起不超过10年内提出。
(二) 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它是在海洋活动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司法机构。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 法庭由21名法官组成。每个缔约国可以提出不超过两个法官候选人,在全体缔约国会议上,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获得最多票者依次当选。法庭设在德国汉堡。
㈥ 国际争端强制解决办法有哪些
国际争端强制解决办法有
一、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方法
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
武力只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运用。因此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不再成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方式。
二、平时封锁
平时封锁是指和平时期一国的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进行封锁,禁止有关船只的出入。平时封锁只能作为由安理会决定的,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时采取的一种措施,而不能是一种国家解决争端采用的合法方式。
三、干涉
这种方式因违反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四、反报
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如一国对于本国公民或侨民在他国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的贸易、航运、关税等问题上对于其在他国遭到不平等待遇的反报;一国对其外交官被驻在国驱逐的反报等。
五、报复
报复是一国对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报复以前主要被认为是一种迫使对方接受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引起争端的解决,现在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对于不法行为的对抗。报复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实行贸易禁运等。
㈦ 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方式
我国法律对于解决涉外合同争议的方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解决涉外经济合同争议可以采用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我国法律对解决合同争议的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为一般法律原则,我国法律关于解决涉外合同争议的规定,也适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
一、友好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好途径,但这种办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调解
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实践表明,这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的途径。我国仲裁机构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体做法是: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进行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
三、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做裁判,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仲裁员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根据胜诉方的要求,出面强制败诉方执行仲裁裁决。
(一)仲裁的一裁终局特点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条款的规定
《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仲裁机构的选择
1、国内仲裁机构的选择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成立于1956年4月。前身为“对外贸易仲裁会”及“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设有分会。2000年,该委员会启用了一个新名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CIETAC于2000年9月5日通过了新仲裁规则,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受案范围目前为一切国内、国际仲裁。目前,该仲裁委员会受案数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
地方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十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2、国际仲裁机构的选择
1)国际商会仲裁院
设立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该仲裁院为目前世界上提供国际经贸仲裁服务较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
2)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
该机构专门为解决国家契约———国家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或“经济开发协议”所产生的争议问题而设。该中心为专门性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人地位。ICSID与世界银行关系密切。ICSID仲裁为完全自治的管辖体制,不受制于内国法律和内国法院。在该体制中,缔约国对本国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公约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协议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内国法院仅限于为ICSID裁决提供便利和给予司法协助。
3)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成立于1917年。为斯德哥尔摩商会内部机构,但在职能上独立。瑞典中立国的地位,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国际声誉。该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议,我国当事人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优先考虑该仲裁院。
4)美国仲裁协会
为美国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于1926年设立,总部在纽约,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24家分会。为独立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该协会受理的案件多数为美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1985年设立,该中心为受限制担保并按香港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民间非营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区内仲裁案件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该中心无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实践中,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操作。
6)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成立于1892年,为英国最有国际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由伦敦市政府、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仲裁协会共同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管理。
(四)仲裁适用法律的选择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通过协商和调解均不能解决,或争议所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合同中又没有签订仲裁条款,则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判决。诉讼须按诉讼程序法,判决按实体法进行,一旦法院判决了结果,则必须执行,没有协调的余地。
㈧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为了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对民商事法律冲突加以适当的解决是十分必要的。国际上的实践,主要有如下两种方法:
(一) 冲突法解决方法
综观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对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最早便开始采用而且一直沿袭至今的方法,是运用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来指定应适用的法律的方法,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实质上是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在适用上的冲突,换言之,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讲的是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而冲突规范恰恰是指定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因此,就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而言,冲突规范不可否认具有明确性、预见性和针对性,不失为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有效方法。可以说,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冲突法解决方法是国际私法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传统方法。
根据冲突法的渊源,冲突法解决方法可分为国内冲突法解决方法和国际冲突法解决方法。前者是各国通过制定自己的冲突法解决与本国有关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后者是有关国家通过以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冲突法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在用国内冲突法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情况下,由于各国的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相同,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便会产生冲突,这样,同一个国际民商事案件在不同国家的法院审理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这种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复杂性,常常导致当事人“挑选法院”,即当事人选择于已有利的法院起诉,从而使对方蒙受不利这一现象发生。而通过国际统一冲突法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不仅可以避免各国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防止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的发生,而且还可以为各国实体法的统一奠定基础。
冲突法解决方法就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而言,只指定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因而它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只起“间接调整”的作用。由于这种方法只就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定一个立法管辖权,而不问该管辖国家调整这种民商事关系的立法之有无以及内容如何,因而缺乏应有的针对性,所以也有人称之为“间接调整方法”。由此看来,用冲突规范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冲突,只能对有关具体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加以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方法只是一种消极的解决办法。
(二) 实体法解决方法
实体法解决方法是指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商事实体规范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因而避免或消除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
为了克服冲突规范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不彻底性,更有效地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起,国际实践中出现了另一种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即有关国家通过制定国际条约或借助在实践中形成的国际惯例,把彼此在某些方面的民商事法律统一起来,直接适用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在所涉问题上避免和消除有关民商事法律冲突。正因为这种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把有关国家的实体民商法统一起来,明确地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故它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起到了直接的调整作用。就懈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而言,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解决方法由于从根本上起到了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作用,因而它优于冲突法解决方法,是一种积极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方法。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出现应该被视为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自然进程,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手段日趋完善的一个合乎逻辑的结果。
根据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渊源,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解决方法可分为国际条约解决方法和国际惯例解决方法,而前者又有双边条约解决方法和多边条约解决方法之分。目前,国际上已有不少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实体法公约,但规定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的双边条约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国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国际惯例。由于这些以国际惯例形式出现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有的不及国际条约中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明确、具体,并且大多为需要当事人选择才能适用的任意性规范,所以,国际惯例中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中的作用和效果不及国际条约中的实体规定。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出现和发展,虽然增加了一种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新方法,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已有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十分有限。从适用范围方面讲,其只适用于部分国家,从内容范围方面讲,其也只涉及不多的民商法领域。加之,各国法制差异如此之大,以至于至少在目前我们还看不到实现全球法制统一的曙光。因此,在现阶段,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并不能取代冲突法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㈨ 如何解决国际冲突
强制的方法:
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非强制的方法:
政治的方法:谈判与协商,斡旋,调停,调解(和解)和高级调查
法律的方法:仲裁和司法解决
详情请查阅《国际法》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㈩ 请教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有: 仲裁 司法解决
仲裁,又称公断,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把它定义为“各国由它们自己选择的法官,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解决它们之间的分歧”。
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是指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由一个常设的国际司法机关,对于提交给它的争端根据国际法进行审理,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
司法解决与仲裁的区别在于:
前者是通过按一定规章成立的法院并按照规章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应“依照”和“适用”国际法进行判决;
后者则是通过通常由争端当事国选定的仲裁人,并按照当事国协议的程序和规则进行的,是“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裁决。
《联合国宪章》第33条规定,和平解决争端的国际法方法包括谈判、调查、调停、仲裁、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的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的其他方法。
另外你的问题http://..com/question/79126898.html?si=1已有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