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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合同法

发布时间: 2021-03-14 10:03:40

① 债务到期的有效时间是合同法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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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销 由法律规定构成抵销要件,当条件具备时,按照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债务的效力。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由此规定,法定抵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这是抵销产生的基础。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问题。双方互有债权也就必然互负债务,因为对方的债权就是自己的债务。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必须是合法的,才能抵销。无效合同,其合同债权自然也无效,债权不存在,也不会存在债务抵销。
第二,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双方所负债务的标的物性质同一,抵销后双方的经济目的不会受到影响。在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时,不允许进行抵销,但对于特定物具有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同意放弃这一利益的除外。一方的债权以特定物的给付为标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以种类物的给付为标的,这种物的债权人不得主张与对方的债权进行抵销。特定物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与对方进行债权抵销。
第三,必须是到期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各自债权已到了清偿期,如果不抵销,当事人就应当立即向对方履行其债务。如果在期限届满之前要求抵销债务的,等于强制债务人清偿。所以,如果双方债权均未到清偿期的,一般不能进行抵销。但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虽然破产的债务尚未到清偿期,但因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所以可视为其已经到了清偿期,可以进行抵销。
第四,按照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例如被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法院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员及其所供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也不得抵销,如果抵销就不能达到或者完成合同的目的。
法定抵销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只要在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主张抵销,抵销即可成立。但应当通知对方,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抵销生效。

② 合同法中针对债务转移条款有何规定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专债权人同意。所谓合属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一、合同义务转移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债务是可以转移的,但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二)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三)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债务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债务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四)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二、合同义务转移包含着两种形态:(一)将合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这种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二)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则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③ 合同法对债务相互抵消是怎样规定的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债务的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④ 合同法案例求解,关于债务

1债权债务合同
2撤销F公司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5债权人不行使撤销权或债务人清偿债务。
6撤销F公司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

⑤ 合同法中在不能确定偿还哪一笔债务的时候

您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参考《担保法》、《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对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解释,其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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