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案由
1. 家政服务纠纷起诉案由是依据《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适
如你所说,法[2011]42号中规定了家政服务合同纠纷这一案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内来看,以违约之诉起容诉比起侵权之诉而言更为简便。
其实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举证家政服务人员有无提供约定的服务;一般而言,举证证明的内容只能证明什么事发生了,而不能证明什么事没有发生;故在本案中如你能证明家政服务人员中途单方毁约停止提供服务,则个案子你几乎赢了大半;
如果是你选择侵权之诉,亦是无法避免对上述要点的证明责任。所以我认为还是以违约之诉起诉更简便,至少在诉讼主体,诉讼纠纷内容,等方面更为明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2. 策划服务合同纠纷 属于什么案由
案由属于:民事案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3.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作为民事案由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将其确定为四级案由,类属服务合同纠纷。正式确立了该民事案由。
4. 合同纠纷有哪些案由
合同抄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主要种类:一、合同效力纠纷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2.有效合同纠纷,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二、口头和书面合同纠纷1.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2. 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三、国内和涉外合同纠纷四、有无名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五、标准和非标准合同纠纷除上述五种划分合同纠纷的方法外,还有从其他角度进行划分的,如可划分为合同订立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变更纠纷、合同转让纠纷、合同终止纠纷等等。
5. 未诉讼的律师代理合同纠纷应定为什么案由
未诉讼的律师代理合同纠纷应定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120、服务合同纠纷:(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6. 合同纠纷下的具体案由
1、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2、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5、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8、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9、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0、悬赏广告纠纷
11、买卖合同纠纷
1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13、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14、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15、互易纠纷
1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17、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18、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19、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20、拍卖合同纠纷
21、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2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24、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25、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6、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7、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28、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9、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0、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3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2、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3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5、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36、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37、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8、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39、供用电合同纠纷
40、供用水合同纠纷
41、供用气合同纠纷
42、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43、赠与合同纠纷
44、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45、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46、借款合同纠纷
4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8、同业拆借纠纷
49、企业借贷纠纷
50、民间借贷纠纷
51、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52、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5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54、保证合同纠纷
55、抵押合同纠纷
56、质押合同纠纷
57、定金合同纠纷
58、进出口押汇纠纷
59、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60、银行卡纠纷
61、借记卡纠纷
62、信用卡纠纷
63、租赁合同纠纷
6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6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66、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67、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6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69、承揽合同纠纷
70、加工合同纠纷
71、定作合同纠纷
72、修理合同纠纷
73、复制合同纠纷
74、测试合同纠纷
75、检验合同纠纷
76、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7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78、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7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8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8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8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8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8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5、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86、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87、运输合同纠纷
88、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89、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0、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9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2、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9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4、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9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6、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97、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98、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99、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00、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01、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02、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03、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4、保管合同纠纷
105、仓储合同纠纷
106、委托合同纠纷
107、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108、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109、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110、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11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2、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4、行纪合同纠纷
115、居间合同纠纷
116、补偿贸易纠纷
117、借用合同纠纷
118、典当纠纷
119、合伙协议纠纷
120、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21、彩票、奖券纠纷
122、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2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25、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26、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2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28、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129、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130、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13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132、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133、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34、服务合同纠纷
135、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136、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137、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138、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139、旅游合同纠纷
140、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141、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142、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43、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44、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45、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46、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47、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8、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49、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50、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51、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152、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153、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154、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155、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156、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57、演出合同纠纷
158、劳务合同纠纷
159、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60、广告合同纠纷
161、展览合同纠纷
162、追偿权纠纷
163、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164、不当得利纠纷
165、不当得利纠纷
166、无因管理纠纷
167、无因管理纠纷
7.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作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该规定将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第一、二、三部分属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但规定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第四部分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
规定将案由分为四部分五十四类300种,种案由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为了便于司法统计,根据具体情况,少数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见多发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种案由并不限于所标明的几项。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应当直接适用种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项,如相邻用水纠纷。(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案由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销权纠纷
2.撤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车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5.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纷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八、借款合同纠纷
20.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1.民间借贷纠纷
九、借用合同纠纷
22.借用合同纠纷
十、租赁合同纠纷
23.租赁合同纠纷
十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十二、承揽合同纠纷
25.加工合同纠纷
(1)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
26.定作合同纠纷
27.修理合同纠纷
28.复制合同纠纷
(1)印制合同纠纷
29.测试合同纠纷
30.检验合同纠纷
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3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十四、运输合同纠纷
(一)客运合同
36.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7.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38.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39.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沿海旅客运格合同纠纷
40.航空旅客运格合同纠纷
(1)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二)货运合同纠纷
41.公路货物运格合同纠纷
4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46.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三)多式联运会同纠纷
4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十五、技术合同纠纷
48.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49.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50.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51.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52.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5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54.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55.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56.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
57.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
十六、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58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59.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1)发明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2)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3)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6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6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3委托创作纠纷
64.合作创作纠纷
65.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出版合同纠纷
(2)表演权许可合同纠纷
(3)作品翻译许可合同纠纷
(4)作品改编许可合同纠纷
(5)作品广播权许可合同纠纷
66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67.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68.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9.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十七、保管合同纠纷
70.保管合同纠称
十八、仓储合同到群
71.仓储合同胡必
十九、劳托合同纠纷
72.委托合同纠纷
(1)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3)专利代理纠份
(4)商标代理纠粉
(5)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6)民用航空运拍用售代理合同纠纷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8)保西代理纠纷
二十、行纪合同纠纷
73.行纪合同纠纷
(1)代油代用合同纠纷
(2)用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纷
74.居间合同纠纷
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
75保证合同纠纷
76.抵押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
77质押合同纠纷
78.留置纠纷
79.定金合同纠纷
二十三、典当纠纷
80.典当纠纷
二十四、保险合同纠纷
8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8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83.再保险合同纠纷
84.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十五、海商合同纠纷
85.海上货物运格合同纠纷
86.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87.海上旅客运拍合同纠纷
88.走钢租船合同纠纷
89.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90.海上拖航合同纠纷
91.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92.海上打扮合同纠纷
93.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94.港口作业合同纠纷
95.理货合同纠纷
96.航道疏浚合同纠纷
97.海上运拍(船舶)联营合同纠纷
98.船用建造、买卖、拆解合同纠纷
9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
二十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100.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二十七、信用卡纠纷
101.信用卡纠纷
二十八、信用征纠纷
102.信用证纠纷
二十九、期货交易纠纷
103.期货交易纠纷
三十、信托纠纷
104.信托纠纷
三十一、证券合同纠纷
105.股票交易纠纷
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07.出资转让纠纷
108.国债交易纠纷
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
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
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
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三十二、经营合同纠纷
114.出资纠纷
115.联营合同纠纷
116.合伙协议纠纷
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
119.挂靠经营纠纷
12.从企业出售纠纷
121.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122.公司分立纠纷
123.公司合并纠纷
124.债权转股权纠纷
125.彩票、奖券纠纷
126.补偿贸易纠纷
127.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128.中外合作经营合饲纠纷
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9.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三十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30.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十五、电信合同纠纷
131.电信合同纠纷
三十六、邮政合同纠纷
132.邮政合同纠纷
三十七、演出合同纠纷
133.演出合同纠纷
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
134.服务合同纠纷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银行结等合同纠纷
(3)银行保管箱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8)房地产经纪纠纷
(9)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0)对会服务合同纠纷
(11)物业管理纠纷
(12)饮食服务合同纠纷
(13)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4)有线电视收视纠纷
三十九、劳动争议
135.劳动合同纠纷
136.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137.事实劳动关系争议
138.劳动保险纠纷
四十、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139.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第二部分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固管理纠纷案由
一、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
140.财产所有权纠纷
(1)用产权间纠纷
(2)财产损害培偿纠纷
141.提单纠纷
142.仓单纠纷
143.存单纠纷
144.宅基地纠纷
145.探矿权纠纷
146.采矿权纠纷
147.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
148.承包经营权纠纷
149.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采光、通风纠纷
(3)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
(4)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150.埋藏物隐藏物权属纠纷
151.拾得遗失物权属纠纷
152.拾得漂流物权属纠纷
153.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权属纠纷
二、票据、证券权益纠纷
15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55.票据追索权纠纷
15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15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158.票据损害培偿纠纷
15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160.汇买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161.证券发行纠纷
(1)配股纠纷
162.证券返还纠纷
163.证券欺诈纠纷
164.证券内幕交易纠纷
16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
166.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167证券投资基金纠纷
168.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
三、股东权纠纷
169.股票交付请求权纠纷
170.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l)优先认购权纠纷
171.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
172公司知情权纠纷
173.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
17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
175.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
176.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四、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77.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
178.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五、知识产权纠纷
(一)著作权纠纷
179.著作人身权纠纷
(l)作品发表权纠纷
(2)作品署名权纠纷
(3)作品修改权纠纷
(4)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180.著作财产权纠纷
(l)复制权纠纷
(2)发行权纠纷
(3)展览权纠纷
(4)公开表演权纠纷
(5)社放权纠纷
(6)摄制权纠纷
(7)改编权纠纷
(8)翻译权纠纷
(9)汇编权纠纷
181.邻接权纠纷
182.计等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商标权纠纷
183.商标权权属纠纷
184.商标侵权纠纷
(1)假冒注册商标纠纷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
(三)专利权纠纷
185.专利权权局纠纷
186.专利侵权纠纷
187.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88.专利申请权纠纷
189.专利申请优先权纠纷
190.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
191.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四)发现权与发明权纠纷
192.发现权纠纷
193.发明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纠纷
六、不正当竞争纠纷
194.垄断纠纷
195.虚假广告纠纷
19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
197.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198.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199.伪造产地纠纷
200.倾销纠纷
201.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
七、海事纠纷
202.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纠纷
203.船舶碰撞纠纷
(1)船舶浪损纠纷
204.船舱触碰(建筑物、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205.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206.影响船舶航行损害赔偿纠纷
207.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8.港口作业纠纷
209.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210.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1l.非法留置船载货物纠纷
212.共同海损纠纷
213.船舶水道规费纠纷
八、人身权纠纷
21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15.人身自由权纠纷
216.名誉权纠纷
217.名称权纠纷
218.姓名权纠纷
219.荣誉权纠纷
220.肖像权纠纷
九、特殊侵权纠纷
22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2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22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224.产品责任纠纷
22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22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2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22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22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23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23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23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23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23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十、不当得利纠纷
235.不当得利纠纷
十一、无因管理纠纷
236.无因管理纠纷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
一、婚姻家庭纠纷
237.污钓用产纠纷
238.离婚纠纷
239.夫妻登记离婚后形态纠纷
240.解处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241.婚姻无效纠纷
242.撤销婚姻纠纷
24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244.婚姻自主权纠纷
245.抚养、扶养关系纠纷
246.抚育费纠纷
247.扶养费纠纷
248.监护权纠纷
249.探视子女权纠纷
250.生身父母确认纠纷
251.赡养纠纷
(1)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52.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53.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54.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
255.分家析产纠纷
二、继承纠纷
256.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57.遗嘱继承纠纷
258.继承权确认纠纷
25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60.遗增纠纷
261.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26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方案
26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5.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
266.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26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268.申请宣告失踪案
269.申请撤销直告失踪案
270.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
271.失踪人债务支付案
27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
273.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
27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案
275.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276.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
277.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278.申请支付令案
279.申请公示催告案
280.国有企业破产案
281.(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
282.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秦
28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
28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85.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
286.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287.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
288.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
(1)申请扣押船舶案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案
(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案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案
289.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290.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
29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292.申请海事船舶优先权催告案
293.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
29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策
29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裁定案
296.申请承认国外仲裁裁决案
297.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298.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定案
299.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调解书案
300.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
8. 当合同纠纷无法确定案由怎么办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内知》第二款规定:“第一容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可以变更案由。
如果您不熟悉法律条文,建议找律师咨询。
望采纳
9.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责任如何认定
你好,在现今,我国致力于法治环境建设的大背景下,法律凭证就具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合同在生活中就是十分常见且重要的。做很多事情都需要签订合同,不管是工作还是从事其他活动。而合同纠纷的案例也就不断增多,那么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责任如何认定呢?接下来小编将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未尽到诚实的法律服务义务
违反了《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和全国律协2004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6条的规定。这种执业律师往往是向委托人承诺:能打赢“官司”,承诺判决结果,委托人在被误导的情况,产生诉讼欲望,对诉讼解决纠纷的期望值开始上升,最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二、未尽到告知诉讼风险的法律服务义务
违反了《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和全国律协2004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8条的规定。作为执业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而这种执业律师往往是:只讲有利的,不讲不利的,当判决结果是败诉时,只谈我该主张的都主张了,该请求的都请求了,该抗辩的都抗辩了,法官不支持不采纳,我有什么办法。结果只能是,诉讼有风险,责任个人担。
三、未尽到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保障义务
违反了《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和全国律协2004《律师执行为规范》第49条的规定。基于人们对执行律师的信赖和律师执行行为规定的要求,律师在执业时,应当根据法律和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对拟委托办理的案件,作出科学的法律判断,为委托人提供符合法律规范的法律服务,根据法律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种执业律师,往往是犯常规性错误,你诉谁,诉讼主体搞错了;怎么诉,程序搞错了;在哪诉,管辖搞错了;能否诉,时效搞错了;诉什么,诉由搞错了;凭什么,举证搞错了;为什么,法理搞错了;支持否,法律适用搞错了。
这每件错误,都会导致委托人败诉。更有甚者,未经委托人授权或屈解委托人的真实意思擅自当庭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恶意串通和跟对方和解,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那么,因履行法律服务合同发生纠纷,通过什么途径解决呢?最便民的途径是,到执行律师注册登记的省律师协会进行投诉解决。正如全国律协2004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75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各类纠纷,自觉接受律师协会及其相关机构的调解处理。”和第176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履行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做出的裁决。”的规定。
如果对律师协会的裁决不服,或者不愿意到律师协会申请裁决,可在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发生两年之内,到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诉解决,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到中级人民法院解决。
受案法院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26号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第38条第134款第4项的规定,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作为案由,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就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并能够认定;经过法庭辩论正论、反论、并能够成立;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第113条的规定,参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做出判决。使代理有风险,责任律师担变为现实,还委托人一个公道。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十分常见,每个当事人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据理力争。对于关于的合同纠纷,是必需要走民事诉讼程序的。在各种法律活动中,关于合同的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以上就是本文对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责任如何认定这个问题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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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解释有哪些案由,相关的法律
您好,
居间在经济生活领域通常又被人称作“中介”,居间合同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属于无名合同,其主要由《民法通则》中最类似的条款加以调整,而在《合同法》中,设专章对居间合同加以规定,明确了其作为独立有名合同的法律特征,这对调整我国日益发达的居间活动起了重大的促进作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该法条,可以看出居间合同通常只有两方当事人,即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居间人,以及给付报酬一方的委托人,在少数情况下会有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审判实践中,有可能产生的居间合同纠纷不外乎二大类,即因酬金而引起的纠纷,另一种为赔偿性纠纷。
一、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
从居间合同的定义来看,其具有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的特征。在此类型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居间人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而被告通常是委托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还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通过对上述法条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此类居间合同纠纷中,作为原告的居间人只要举证证明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酬金,而酬金的多少则可以依据约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则加以确定。假使没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在此类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合符“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且作为原告的居间人也容易举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的证据,在诉讼中,其举证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对于作为被告的委托人,如要提出抗辩,同样只要举出合同是否订立的证据就行,也合符“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此不累述。
下面着重谈谈另外一类居间合同纠纷。
二、因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
在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往往是委托人作为原告,居间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作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间人提供的合同订立的机会有误,虽然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该合同的履行却造成委托人损失,例如介绍空车配载信息,承运人将委托人的货物运走后却下落不明;房屋中介中,委托人在缔结合同后并在履行义务中才发现对方根本无权处分房屋,而委托人为此却已经付出了一定的代价,等等……。由于第三人有意或无间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往往下落不明,一去不返,在此情况下,作为委托人往往只好找到居间人要求赔偿,而作为居间人的不愿赔偿或为赔偿标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从而引起纠纷。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明确地列举出居间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要件,即要有证据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居间人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审判实务中,作为委托人很难取得证据来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假如有,也只
是一些表面或片面的现象,严格说来都有不算有效证明,很难得到审判人员的认同,在此情况下,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人就相当尴尬了,一方面基于对居间人的信任,接受了其提供的指示或媒介服务,而另一方又却因订立了合同造成了损失,又没法证明居间人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而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应由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人举证,由于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从而丧失索赔的机会。对此,律师认为,作为《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是体现在整部法律之中的,如在此类赔偿性居间合同纠纷中片面地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律师认为是有悖于立法本意的,其理由如下:1、居间合同的订立是以委托人和居间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委托人让居间人给其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是基于相信以居间为职业的居间人具有在该类居间行为中具有超越常人的辨别能力,其能为委托人订立合同提供真实而便捷的途径,故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应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作为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机会,如能促成合同订立是能取得酬金的,作为委托人付酬当然是想居间人认真履行职责,而居间人为取得报酬也理应尽职为委托人服务;3、居间合同要求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综前所述,律师认为在处理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除强调原告方即委托人的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应要求被告即居间人举证证明其在居间活动中,已经做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在前面所述的空车配载信息居间活动中,居间人应提供其已充分注意到了承运人的身份证明,货车所有权属及车况,并以书面方式加以转载或复印留档的证据;在房屋中介中,居间人已经核对了当事人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并将其复印留档备查的证据。也只有这样,律师认为才能真正体现作为有偿合同中的居间人是否尽了注意义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善良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即为过失,就应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这也是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假如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充分尽到注意义务,是减少该类纠纷,维护居间活动正常秩序的有效途径,并且居间人将其在居间活动中所尽的注意义务加以记载形成书面证据,并未加重居间人的义务,相反,对其更好从事和开展该项经济活动是有益的。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不仅仅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还要在由损害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中,强调由居间人来举证证明其已尽注意义务,其在居间过程中无重大过失,如不能证明,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单纯的要求委托人举证证明居间人的故意行为,这才有利于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更利于规范居间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