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
『壹』 《新巴塞尔协议》和《旧巴塞尔协议》的区别
与原来的《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巴塞尔协议》除了包含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内容外,还将操作风险囊括进来,这样在某种程度上讲,等于提高了对银行最低资本的要求。
『贰』 新巴塞尔协议内容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主要针对的是信用风险,旨在通过实施资本充足率标准来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资本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过去10多年来,巴塞尔协议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
近年来,随着科技和商业活动的发展,金融创新一日千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大型综合性银行可以不断调整资产组合,使其既不违反现行的资本标准,又能在金融市场进行套利。这些变化导致该协议在部分发达国家已名存实亡。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表明,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标准不足以保障银行系统的稳定。
针对国际金融领域的变化,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修订。新协议提出了一个能对风险计量更敏感、并与当前市场状况相一致的新资本标准,明确将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纳入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监管框架,并要求银行对风险资料进行更多的公开披露,从而使市场约束机制成为监管的有益补充。此外,在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中,新协议采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废除以往以经合组织成员确定风险权重的做法,同时允许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计算资本充足率。
新巴塞尔协议公布后,国际上褒贬不一。在总体上肯定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新协议应当设定一个适用于全球各类银行的最低标准,从而使新协议能在新兴市场或发展中国家中得以推广运用。世界银行认为新协议中包含了许多极为复杂的风险管理技术,对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也提出非常高的要求,因此,世行极力主张进一步简化新协议。
尽管新巴塞尔协议在制订过程中第一次征求了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并几次推迟准备实施的时间,但其对象仍然主要是在国际上活跃的大银行机构,各国均认为新协议不适合中小银行的情况。美联储认为,新协议只适用于美国大约20家大型综合性银行。美国银行协会认为美国大部分银行是社区银行或从事传统业务的一般性银行,这类银行不必执行新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各国执行巴塞尔核心原则的情况进行评估后指出,发展中国家实施巴塞尔协议应有自己的规划,根据自己的国情量力而行,决不是实行就好,不实行就不好。
『叁』 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是什么
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
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②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尽管措施。其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③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市场约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场参与者才可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新协议指出,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肆』 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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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新巴塞尔协议的文件修改
在公布了QIS 3技术指导文件后,委员会花了大量的时间对新协议的规定进行修改。与业内的各次磋商都使新协议的内容得到了修改。这有助于提高新协议的风险敏感度,使资本要求总体上符合委员会的既定目标。 第三稿反映了各项修改的内容。
在修改协议过程中,委员会通过各种方式通报了所做的决定。比如,2002年7月22日的新闻公报就对有关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做了介绍。此外,QIS3技术指导文件也对修改的理由做了介绍。因此,本文仅介绍2002年10月技术指导文件第一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部分)的修改内容。这样也助于读者跟踪新协议的修改情况,将注意力放在主要的修改内容上。 按照IRB框架的要求,银行可使用准备冲减风险加权资产的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 EL)。对于绝大多数风险暴露来而,风险加权资产的预期损失等于12.5 X PD X LGD X EAD。 委员会对QIS3技术指导文件中普通准备的处理方法再次进行审议。委员会计划调整认定可能包括在二级资本中超额部分普通准备的标准。超额部分准备可继续按一对一的比例冲减IRB的资本要求,但在程度上仅限于IRB法资本要求中预期损失部分已经超过二级资本中合格准备的最大值。
委员会注意到,对于普通准备与预期损失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的观点,特别已经包括在二级资本中的普通准备。但是,对此类准备采用其它的处理方法将影响一级资本和总的资本比率。从实际角度上看,这种影响同重新定义监管资本的构成没有什么分别。在修改巴塞尔II的过程中,委员会早就决定不采用这种措施。委员会继续认为,对资本构成的修改必须是全面地对资本构成的方方面面进行审议。
委员会修改了标准法对逾期贷款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准备的作用。考虑了贷款余额相对的专项准备的规模后(扣除专项准备和合格的抵押或担保后),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比如,当专项准备不低于贷款余额的20%时,此项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在没有任何专项准备的情况下,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50%。此外,如果逾期贷款由标准法中没被认可的抵押品作抵押,且专项准备达到逾期贷款余额的15%时,此项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
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 ,QRRE)
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曲线坡度已根据定量影响分析的结果进行了修改。最大的相对系数已从QIS3指导文件中的0.15下调到0.11。此外,函数中允许将未来边际收入冲抵75% 的预期损失。
委员会认为,QRRE相当低的资本要求可能使银行有积极性改变对消费者的贷款方式。特别要指出,这种处理方法可能导致银行以循环贷款方式,如信用卡,构建零售贷款业务,而不做无担保的个人长期贷款。
QIS3并没有要求银行预测发行信用卡而不搞无担保个人长期贷款的潜在影响。零售贷款这类变化,可能会使其资本要求低于考虑到QIS3结果后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水平。作为今后对巴塞尔II以及过渡期总体资本底线的审议工作,委员会将考虑这种变化的影响。
一般来说,委员会成员国将认真监测银行的贷款分类方式,并通过检查或其它手段确保实施的一致性。特别要注意的是,他们要力争确保银行不通过对贷款进行重新分类的方式,以达到降低资本要求的唯一目的。
详见第202段 至 203段及299段 至 300段。 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委员会还提出以居民住房为抵押的零售贷款的LGD为10%。由于房屋价格存在较长的潜在周期性,短期数据不能准确反映, 所以在实施IRB法的头三年过渡期中,居民住房抵押的零售贷款的LGD不可低于10%,对这类贷款项下所有子项都是如此。委员会在过渡期将重新考虑其底线。
委员会还采取措施,对标准法和IRB法下的住房抵押贷款需要的资本数量做出规定。使用标准法时,对于以借款人现已、将要居住或已出租住房为抵押品的贷款,其权重为35%。
详见235段和45段。 (specialised lending, SL)
IRB法将专业贷款作为公司贷款的一个子项目。专业贷款指的是指对单个项目提供的融资,其还款与对应的资产池或抵押品的营运情况紧密相关。对于专业贷款,第三稿将商业住房单独列出,因为同其它类型的专业贷款相比,这类贷款的损失率波动性较高,称为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
QIS 3技术文件指出,不能按照公司IRB法估计PD值的银行,需将其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列入监管当局规定的5个档次内。第一档都有自己风险权重。监管当局对这类贷款规定的风险权重比其它专业贷款的风险权重要高,原因在于其潜在的风险较大。在此规定了划入监管标准档的要求,供银行参考。
作为各国自行决定的一内容,第三稿允许使用监管档次的银行,给”强”、”好”的风险暴露以优惠的风险权重。各项条件包括,专业贷款的剩余期限低于2.5 年,或者监管当局已经认定,银行的放贷及其它风险特点明显比相关监管规定的列入标准要严格。 (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
上文已对HVCRE的处理方法进行了介绍。. 第三稿对IRB初级法和高级法有关各国自定的内容做了进一步说明。目的是提高这方面的风险敏感度。IRB初级法和高级法对HVCRE的处理方式在所有方面与公司贷款IRB法的处理方法相同,有单独的风险权重函数。不能估计HVCRE的 LGD 和 EAD 的银行,必须采用监管当局为公司贷款规定的参数。 2002年10月公布了有关证券化的第二份工件文件 后,委员会继续加强了与业界有关对处理证券化的交流,特别是IRB法对证券化的处理。在上次征求意见期间,银行对监管公式的主要技术内容表示支持,但是,他们对部分内容提出质疑,即有关高度次级化头寸、清偿顺序极高的头寸以及由此延伸到信用质量极高的头寸的处理方式监管当局的推翻(overrides)。作为背景资料,监管公式主要是为发起行制定的,从而确定无评级证券化头寸的资本要求。其它银行也可使用这一公式,前提是他们掌握有关对应资产池的详细信息,并得到监管当局的同意,因为公式需要IRB法的资本量作为主要的输入参数。
在第三稿中,委员会再次强调,次级程度极高的头寸应从资本中扣除。发起行必须将低于KIRB 底线的所有头寸从资本中扣除。同样,投资第三方设立的证券化的银行,必须将无评级及低信用的头寸从资本中扣除。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十分必要,从而为没有持有或承担这类潜在高风险头寸的银行提供积极性。对于证券化中绝大部分头寸来说,与监管公式相关的信用风险模型提出的资本要求是零。委员会认为,所有形式的证券化都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程度的信用风险,因此在使用监管公式时,将继续规定56个基本点的资本要求底线。 总体来看,根据与业界的磋商,委员会对监管公式进行简化。
关于流动性便利,证券化的框架做了一些变化,补充了有关流动性便利的认定标准。对IRB法银行的资本要求还做了一项变动。这类银行提出流动性便利时,必须持续不断地计算对应资产池风险暴露的KIRB 。否则,这类风险暴露必须从资本中扣除。计算KIRB 的方式取决于对应风险暴露的类别。比如,银行必须计算资产池中各公司风险暴露的IRB资本(即 “从下至上法,‘bottom-up’ approach)。相比之下,如果资产池只包括零售资产或合格的公司应收款,可计算整个资产池的资本要求(即”自上而下法”, ‘top-down’ approach) 。
业内代表对监管公式下使用”自上而下法”决定资本要求表示欢迎。但是,他们认为其使用范围较窄,因为它仅适用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无抵押应收款。否则,应收款必须有担保。考虑到证券化涉及期限较长的无担保应收款,一年的期限要求在个别情况可以放宽。只要监管当局认为采用“自下而上法”过于复杂,银行可采用”自上而下法”计算资本要求。如果在证券化框架以外使用”自上而下法”,那么剩余期限一年的规定仍有效。
如果一家银行采用”自上而下法”和“自下而上法” 计算KIRB 都不现实,在个别情况下,应监管当局同意,可暂时使用标准法银行的方法计算合格流动性便利的资本。 为鼓励大的国际活跃银行和操作风险大的银行采用风险敏感度高的AMA法,委员会计划允许部分采用该法。第三稿提出,只要能在全球和并表基础上包括银行的所有重要风险,银行可使用基本指标法或标准法计算部分业务的操作风险,使用AMA计算其它业务的操作风险。除非监管当局另有规定,一旦批准银行使用较为先进的操作风险计算方法,则不允许银行再使用其它更加简单的计算方法。
有关AMA所做另一调整是,计算监管资本时承认保险作为操作风险的风险缓释工具。在符合第三稿最低标准的条件下,银行的保险可占到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20% 。
委员会QIS3的结果表明,十国集团国家银行采用简单方法(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计算操作风险需要的资本大体符合占现行最低监管资本12%的目标。但是,不同国家银行之间的差别很大。深入的分析表明,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总收入与贷款利息收入所产生的信用风险之间的联系。对于一些银行,总收入计算出的资本要求重复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
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各国监管当局可自行决定允许银行采用另外一种标准法,只要监管当局认为,该方法效果更好,比如可以避免对各类风险进行重复计算。这种标准法针对零售业务和公司商业引入一基于总量(贷款和其它银行帐户资产,而非总收入)的系数,在此假定其它业务的系数保持不变。此外,银行不对6种产品线的总收入进行细分,而是采用较为保守的系数,即18%,来计算相对加总的总收入额,从而求出更为保守的资本要求。
『陆』 新巴塞尔协议新内容是什么
根据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直6%,由普通股构成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在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预计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将于今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峰会上批准《巴赛尔协议3》。
它是金融危机的产物,由巴塞尔委员会于去年底提出。与最初版本相比,此次公布的正式协议在诸多监管指标上有所放松。这主要是因为原始版本受到来自银行的广泛压力。为了如期推出新协议,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适当妥协。新协议影响最大的地方在于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为了满足新的资本要求,未来几年全球银行将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据测算,融资规模可能会超过千亿美元。
『柒』 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7)新巴塞尔协议扩展阅读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协议II(英文简称Basel 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近些年来,金融创新(经常采取规避资本充足规则方法)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议日益显得乏力和过时。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受到人们的责难。
『捌』 求新巴塞尔协议全文
新巴塞尔协议
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当时的巴塞尔协议机制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那次建议发出后,该委员会于今年年初提出了一个更加全面、具体的新建议,计划在2001年底出台新巴塞尔协议的最终文本。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从1988年实施它的1988年资本协议以来,十多年时间已经过去。十多年来,一方面,巴塞尔协议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些年来,金融创新(经常采取规避资本充足规则方法)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议日益显得乏力和过时。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受到人们的责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那次建议发出后,陆续收到不少评论意见。在考虑这些评论意见和征求国际银行界及其监管者建议的基础上,委员会于2001年1月16日提出了一个更加全面、具体的新建议,并在2001年5月31日前向全世界征求意见。收到的评论意见将在BIS(国际清算银行)网站上发布。委员会计划在2001年底出版新巴塞尔协议的最终文本,2004年起正式实施。
而此新协议的基本精神就是:
在当今这个十分复杂而又不断变化的金融系统里,如果希望想获得金融的安全和稳定时,只能通过结合有效的银行管理、加强市场约束和监管来实现。
1988年协议强调银行资本总量的管理,这对于减小银行破产风险和银行倒闭可能给储户造成的损失十分重要。除保留银行资本总量管理要求外,新协议确立的制度框架还通过更多强调银行自身内部管理、加强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以保持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虽然新制度框架的重点主要是国际性主要银行,但是,它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各级各类银行采用。委员会在制定新规则的过程中咨询全世界的监管者的意见,即是期望在一定时间以后,所有的主要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
1988年协议的主要成就,仅仅是提供给国际重点银行计量适度资本的一种选择。然而,管理和减小金融风险的最好方法,在银行与银行之间是不同的。1996年所进行的一个修正针对银行交易风险,第一次允许一些银行使用他们自己的制度,计量他们的市场风险。新制度框架为资本水平决定中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提供了一系列从简单到复杂的方法。它提供一个灵活的架构,使银行服从监管检查的要求,采取最适合他们的发展水平和风险状况的方法。这个制度框架也有意成为更强、更精确的风险计量的一部分。
新制度框架意在提供比1988年协议对风险更为综合、敏感的方法,同时又保持总的管制资本的水平。这种与潜在风险相一致的资本条件,将有利于银行更有效地管理他们的业务。
委员会相信,银行资本条件被校正,建立更严密的应对风险的机制的收益,将会大大超过其成本。作为其成果,银行系统将更加安全、稳健和富有效率。
新版(2006)《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全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核心原则)
(2006年10月)
目 录
修订说明
核心原则
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修订说明
1.本文件是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1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修订本。此后,核心原则评估方法2相继出台。为了达到良好监管实践的基本要求,许多国家都将核心原则作为评估本国监管体系的质量和明确未来工作要求的标杆。实践证明,各国核心原则达标情况的自我评估效果良好,有助于各国发现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确定工作的重点。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修订本再次突出了开展自我评估的重要性。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直在金融部门评估计划中利用核心原则评估各国银行监管体系和实践。然而,1997年以来,银行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通过实施核心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于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人们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委员会相应颁布许多文件。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进行修订。
2.在修订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员会力求确保1997年核心原则总体架构的连续性及可比性。实践证明,1997年的架构运转良好。因此,委员会不考虑对核心原则进行大范围的修改,而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现行架构需要修订的一些方面,以便做到与时俱进。修订工作不会在任何方面对以往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更不会对依据1997年的框架对有关国家的评估及改革方案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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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的介绍
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统一银行业的资本及其计量标准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