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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32条

发布时间: 2021-03-13 23:45:33

A. 关于中国合同法的问题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2、三部法律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指导原则:突出意思自治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3、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合同法律关系三要素为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物、行为、权利等)、内容(权利义务)
5、订立合同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6、形式如下: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合同确认书
订立口头合同记得要及时固定证据。
7、合同条款主要有(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必备条款:当事人、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之所以需要有必备价款是因为缺乏这些条款合同不成立。
8、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如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如担保合同
10、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B. 招投标合同何时成立《合同法》第32条如何理解

招标成功不等于招标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条款,此为当事人对合同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的特别约定条款。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条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合同成立 。”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条款,此为当事人对合同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的特别约定条款。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如此约定,一般是基于行文之习惯,并有盟约之意味。双方当事人无此约定,根据《合同法》第32条之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对于合同的生效附条件者可如此约定:

“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七条之约定的定金时生效。”

对合同生效附有期限者可如此约定:

“本合同自2006年10月1日起生效”。
来源:http://china.findlaw.cn/hetongfa/

C. 劳动合同法第32条,是咋规定的

如果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则即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该约定也是无效的;此外,如果竞业限制的期限超过2年,竞业限制人员也可以在2年期满时跳出竞业限制。又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D.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是否冲突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不冲突。
一,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和用人单位具有二,三项违法事实,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在正常{用人单位没有违法]情况下,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主要是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的要求。
三,《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的细化和补充。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以《劳动法》为本,具体实施要以《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来实施。

E. 劳动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赔偿金是按照什么标准赔付

你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取得你的合法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F.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理解

没有说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是立即可以立即解除,另可参照
《劳动法》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法律在用字上是很严谨的,既然没有说明时间就是没有约束条件,可自由发挥。

G. 合同中没有法人签字只有法人章是否有效

原则上是有效的,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该合同即依法成立。

H. 合同法第2条规定, 、 、 都可以成为合同主体,但是必须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要求告诉另一当事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有效,双方的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呢?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是,我觉得应该分两种情况: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处,或者到达法律规定的地方都能生效。如在我们公司很多合同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订立合同,当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的系统,即使收件人并不一定立即收到,合同也算成立。第二种情况是承诺在要约规定之外的时间到达要约人处,这时候的承诺一般而言不生效,也有很多学者把它理解为一种新的要约。但我觉得是一种待定效果:如果要约人仍然愿意接收这个承诺,那么合同则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要约人否认这个承诺,那么,这份承诺即变成新的要约,以前的要约人如果可以提出新的条件,同时他的地位转变为承诺人了wadf二、合同的生效在我们日常签订合同时,一般我们会在结尾添上一条: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ptx从法律角度而言,双方签字盖章,表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r但是这样的合同是不是生效呢?如果双方都自觉履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没有发生法律纠纷,那么这份合同是完美的(但不能算有效)。但一旦发生纠纷,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法律首先就要考虑合同是否生效。《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这就要求签订合同的法人必须具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能力,而公司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处于自身真实的意思在合同上签字,没有重大误解,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h要求合同签订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就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合同。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以下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95合同的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的要件且不违背无效的要求,才能是生效的,只有签订生效的合同nrvz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些正是合同的当事人在平时签订合同中重要考虑的几个要点之一。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根据第25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时间规则,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若同时存在各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举例说明: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诺并于当日到达,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盖章......余下全文>>

I. 合同一定要签字且盖章才有效吗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在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
例外情况是,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代表的单位没有约束力。

J. 怎样理解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借

借款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同样适用该法律条款。该条款的意思是,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都签字或者盖章了,合同才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双方对此合同都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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