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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发布时间: 2021-03-13 17:29:50

合同纠纷案件由什么法院管辖

按《民事诉讼法》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规定的被告注册地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涉及多地的合同履行地管辖

② 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求答案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 《民诉法》对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一、 地域管辖之一般原则
1、 被告住所地
2、 自然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管辖
3、 合同履行地
二、 地域管辖之特别规定
1、合同纠纷无实际履行地,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仅被告住所地
2、购销合同纠纷
(1) 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 约定交货地的,以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 未约定交货地的,依据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① 送货方式:货物送达地
② 自提方式:提货地
③ 代办托运:货物发送地
④ 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货物发送地
(4) 履行中变更原约定的履行地或交货地的,以变更后的为准
(5) 合同中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or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货、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适用履行地确定管辖权,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6)
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合同中对履行地的约定 → 加工行为地
4、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中对履行地的约定 → 租赁物使用地
5、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
6、保险合同纠纷
(1)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7、票据纠纷
(1) 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2) 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即为票据付款地
8、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
9、借款合同纠纷
约定合同履行地 → 贷款方所在地
10、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交易场所所在地 → 最初付款方(返售方)所在地
11、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确定合同性质,进而确定合同履行地;难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确定合同性质的,or合同名称与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相符的,以合同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12、 联营合同纠纷
(1) 合伙型联营合同:注册地法院管辖
(2) 协作型联营合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 法人型联营合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or注册地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若法人型联营已经注销,合伙型联营应办登记而为办登记or期限届满解体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3、 供水、电、气、热合同纠纷
约定从之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供水、电、气、热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
三、 协议管辖
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合同签订地,选择其一有效,但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④ 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扩展阅读: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⑤ 合同纠纷属于哪个法院管辖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 怎样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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