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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合同

发布时间: 2021-03-13 17:25:00

Ⅰ 地方法院对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是否具有管辖权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应该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Ⅱ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
(4)受偿的顺序不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Ⅲ 船舶抵押一定要登记吗

船舶抵押一定要登记。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设定船舶抵押,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以下主要项目: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以共有船舶抵押的,还应当提供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Ⅳ 中国银行安徽个人船舶抵押贷款合同如何变更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Ⅳ 船舶抵押如何办理

船舶抵押权登记如何收费? 就刘先生的问题,笔者咨询了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根据介绍,办理船舶抵押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影印件;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影印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借款合同);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确认书;抵押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 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费用,根据规定,按船舶抵押总金额的千分之0.5收取登记费。

Ⅵ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或船舶共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通常是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他可以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共有人是指对同一船舶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数人。我国《海商法》 第16条仅涉及了按分共有的情况,依该条规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有关船舶的共同共有依《物权法》 第97条的规定,如对共同共有得船舶设定船舶抵押权,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船舶抵押权由当事人自愿设定。当事人设定船舶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船舶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Ⅶ 船舶抵押权有关的3个国际公约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商务部网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1993),1993年5月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公约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
该公约的签订,是基于各缔约国认识到改善船舶融资条件和发展国家商船队的必要性,确认在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领域实现国际统一性。
该公约共2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海运船舶的抵押权、“质权”的承认和执行;登记、排列次序和效力;变更;船舶优先权的索赔和担保;优先顺序;变更和时效;转让和代位;留置权;关于强制出售的通知;强制出售的效力;适用范围;船旗的暂行变换;保存;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生效;修订和修正;退出;文本效力。
该公约明确规定:1、抵押权、“质权”及担保物权的承认和执行对海运船舶的抵押权、“质权”和性质相同的应登记担保物权,如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应在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2、船舶优先权。对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经营人的索赔可通过对船舶的优先权得到担保;船舶优先权随船舶存在而存在,而不论船舶的所有权或登记或船旗有何变更。3、留置权。每一缔约国均可按照其法律给予船舶占有人以船舶留置权。4、船舶优先权的转让或代位,将同时造成该项船舶优先权的转让或代位;拥有船舶优先权的索赔人不得对根据保险合同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取得代位求偿。5、一缔约国强制出售船舶之前,该国主管当局应保证按公约规定向各方发出通知;船舶一旦在一个缔约国被强制出售,除经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拥有人同意由船舶购买人承担外,所有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和其他债权均不再与该船有关,但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
该公约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登记的海船,但非缔约国的船舶必须是受缔约国管辖的。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对国家所有或经营并且仅充作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任何船舶产生权利或对其行使权利。
中国于1994年8月18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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