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视频
⑴ 要分伙但合伙人耍无赖不给我应得的那部分怎么办呀
你接下来要做的分这几步:
1、把你们的合伙过程中所形成的账册、应收款单据、柜台转让合同、存货单等涉及合伙资产的书面单据收集完整,不能收集的采用偷偷录音、拍照、视频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化。当然,合伙期间的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都是证据。第三人的证言也可以当做证据的。前述所有证据整理完毕后,理清合伙财产到底有多少,以及你应分款项。
2、与对方协商,必要时,拿着上述复印件跟对方谈判解决。
3、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解决问题,就直接起诉到对方所在地法院。只要你的证据充分,对方不可能赖掉的,如果对方隐匿财产,在法院判决胜诉后完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财产,包括对方现金、房产、车等所有合法财产,如果对方以其家庭财产合伙经营并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开销的,那么对方夫妻共同的财产都可以作为被执行的对象。
希望能帮你。
⑵ 朋友合伙做生意的十大禁忌
大家好,我是陌上小桑树,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不得不说现在人们的生活压力挺大的,这个压力首先就是来自于买房,因为现在的房价居高不下,而我们的工资收入的话,可能很长时间都没有一个大幅度的增长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想买房只能靠一点一点的在,但是日常的开支也挺大的。
所以很多朋友感觉自己在职场没有什么特别大的机会的话,可能就会走上创业的路,但有的时候感觉自己的资金或者说见识不够,就会与他人进行合伙,而首选的话可能就是自己的朋友我们常说到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但是与朋友一起创业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我们一定要做到亲兄弟明算账,以下的几点一定要注意。
第四到底谁说了算?很多人在创业的时候都是这样一种打算,说我们两个吧,关系好得很,我们俩一人一半,到时候有什么事咱俩商量着来,其实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因为真遇到了事情的话,你到底谁说了算呀,因为分歧很可能会产生一些矛盾,或者说错过一些机会。
⑶ 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向法院申请请求解除合伙关系,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有高手请附法律条文
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向法院申请请求解除合伙关系,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个人合伙中合伙人请求分配合伙利润并不必然以合伙清算完毕为前提。
法院可根据双方提供的账目材料初步审查合伙盈亏情况,如果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存在合伙利润的,法院应当对该部分合伙利润按照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判决后再发现其他合伙债权债务的,双方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法院完全可以通过证据规则,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如果证据能够确定部分案件事实,能够确定某一合伙事项存在一定利润,即可据此作出判决。如果判决之后有新的证据表明还存在其他合伙利润的,合伙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总之,对已经明确的部分合伙利润进行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对账目不清、未经结算的案件一律驳回诉讼请求,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反而不利于合伙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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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个人合伙纠纷“立案难”情况的对策建议:
(一)引导当事人恰当行使诉权
诉讼是含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因具体诉讼过程中的请求、陈述不妥当,或举证失误都可能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针对因个人合伙纠纷引发的诉讼,从立案阶段就要引导当事人恰当行使诉权。
(二)法院应协助清算合伙账目
对于合伙人之间已经结算,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证据充分、账目简单且清晰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据结算凭据或经开庭审理由审判人员加以核算后,依法作出判决。
(三)委托审计部门对合伙账目进行审计
如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开支、对外债权债务以及盈余亏损情况存在较大争议,但合伙账目规范、齐全,或虽缺少账目或账目不清,但合伙人对做帐情况能统一口径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
⑷ 合伙做生意发生纠纷怎么办
民事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起诉。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才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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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法院:书面协议是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
记者包斌斌通讯员杨甜甜王群华
如今老百姓家里但凡有点闲钱都想拿来投资,拉上几个朋友,凑上几个亲戚,大家一起做点小买卖的也很常见。可谁知这小生意里也有大学问,搭伙搭不好还会搭出纠纷,闹上公堂。
近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原、被告席上坐的不是亲戚就是曾经的生意好伙伴。
案例一
被告承认合伙关系法院调解解决问题
原告高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份,被告王某也就是孙某的姐夫,与高某和孙某商量,要他们筹钱去福建承包土地种植蚕豆。见有赚钱机会,高某让父母将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并将20万元投资款通过银行转至王某的账户,同年10月,高某和孙某两人先后到了福建帮忙干杂活。
但不久后,孙某与高某发生矛盾,闹起了离婚。为了照顾小姨子的情绪,王某称无法继续与高某合伙,并提出承包的土地全部由其经营,高某投入的钱及银行贷款的利息等蚕豆收成后将一起结清(高某同意扣除其中的1万元)。
今年4月,合伙承包种植的蚕豆大获丰收。王某却不肯把高某投入的资金归还。高某多次催讨无果,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王某归还给原告高某投资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
双方合伙时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原告高某手里的证据只有一张银行转账汇款的凭证。所幸的是被告王某在庭审时承认合伙事实,但是要求原告高某与孙某应当先归还以前欠被告的钱,账算清楚才愿意归还投资款。
经过法院调解,高某同意归还欠王某欠款,王某也归还了高某的投资款。
原被告之间的合伙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二
被告不承认合伙关系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但并不是所有的合伙纠纷都得以圆满解决。
在三门法院之前审理的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原告齐某、黄某诉称,2011年,原告与被告张某合伙联系到三门某小区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一致同意把该业务介绍给他人施工,所得业务介绍费三人均分。后原、被告一起把该业务介绍给郑某施工。
2012年1月12日,郑某承诺给原、被告业务介绍费43万元,并出具了承诺书。后被告张某分三次擅自从郑某处领取了43万元介绍费,并据为己有。两原告得知情况后,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口头达成的协议对业务介绍费进行分成,但遭到被告拒绝,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
庭审时,被告张某辩称本案并不存在合伙事实,原、被告之间也没有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合伙协议,原告提供的郑某出具的承诺书中没有两原告的名字,43万元业务介绍费是被告一人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合伙一般必须有书面协议,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双方存在口头合伙协议的证据,合伙的具体比例和分成也都不确定。故此三门法院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释法
书面协议是法院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才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书面协议。
但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对合伙事实认可也无妨,正如高某合伙中蚕豆一案,双方之间只要算好账目纠纷便容易化解。
如果另一方对合伙事实不认可,就如前文所述齐某、黄某一案,两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也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俗语说“亲兄弟,明算账”,亲朋好友一起投资做做生意本是好事,谁曾想这小买卖会变成大麻烦,在此法官提醒市民,投资有风险,合伙须谨慎,合伙前最好白纸黑字立下字据,以防日后出现纷争有口说不清。
⑸ 合伙生意因纠纷分开以后怕对方使坏写一个协议怎么写
你这合伙做生意,因纠纷分开,你应该方方面面都得想到。对方要是使坏的话,只能随机应变。
⑹ 经济纠纷
1)合伙纠纷,友好协商。
2)私下拿走合伙人共有的财产,拒不归还的,属于盗窃!
3)双方只能进一步协商散伙,共同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