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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定制协议

发布时间: 2021-03-13 05:03:20

⑴ 定制开发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合同成立三要素:从构成合同关系的要素这一角度来看,要判断某一合同是否成立,可从如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合同关系主体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客体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内容是否存在。只有对这三个问题同时肯定回答,合同关系方才成立。由此,合同成立应具备有合同关系主体存在、合同关系客体存在、合同关系内容存在这三个条件,合同成立的这三个条件被称为合同成立的三要素。
合同关系主体存在:即合同关系的成立须有两个以上合同关系主体的存在,英美法中有“一个人不能自己与自己订立合同”的规则,指的就是这一条件。在此,合同关系主体是指合同主体还是指订约主体?在第一章“合同关系主体”一节中,我们已经介绍过,所谓合同主体是指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主体;订约主体则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合同主体与订约主体的关系有五种情形:可以合二为一即订约主体就是合同主体;也可以相互分离即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不是一个人,譬如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约;而仅有合同主体却无订约主体的情形以及两者均无的情形在现实中是没有意义的;最后一种情形是仅有订约主体而无合同主体(如A以虚构的B公司名义订约),此种情形因为虚构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主体而构成欺诈,显然违法而无法律效力,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因为存在意思表达一致或协议,所以合同还是成立的。因此订约主体的存在而非合同主体的存在才是合同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
合同关系客体存在:即合同标的确定且可能。合同标的的确定,包括已经确定和可以确定两种情形,以未确定或不能确定的对象作为合同标的,譬如笼统地说我要卖给你一批货物或借给称一笔资金,不能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标的的可能,指合同标的可以给付、履行或实现,以不能的给付作为合同标的,构成给付不能。给付不能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一时不能和永久不能、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等。从合同成立角度看,订立合同时,合同标的可能是指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的情形(譬如说我要卖给一颗原子弹),须承担缔约责任,而嗣后不能、主观不能、一时不能涉及到的是合同履行的问题,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但有人认为“标的可能”这一条件应归属于合同效力之中,因为在实践中要区分标的的自始履行不能和嗣后履行不能非常困难,且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此类问题按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况来处理,即按合同无效处理。但从理论上讲不通,没有标的的合同可以说是一种不着边际的合同,没有意义。
合同的标的须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和可得确定。至于合同的标的是否须可能,前德国民法和台湾民法将其规定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并区分自始不能及嗣后不能。然合同标的是否可能一般不影响国家利益及社会利益,国家没有必要对此作出干预。如果合同生效,即便标的不能也可在履行不能时追究违约方责任。如2002年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就不再将标的可能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取消自始不能及嗣后不能的区分。
合同关系内容存在:合同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已经形成的协议,即当事人已就相互之间将要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达成协议。合同关系是否存在,除上述两个条件外,就看是否存在这种协议。协议达成的标准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一致。对什么意思表达一致?这个问题被称为“合意的范围”。原来的《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是“对主要条款意思表达一致”即意味着合同成立。但新《合同法》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新《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的精神看,要比原先“对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的规定要宽松,当事人既可补充协议,也可由法官做出解释。其他国家对此的规定也是经历了一个由严格到宽松的过程。

二、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
1.法定的附加条件
合同成立的法定条件:合同的成立,可能还需具备有法定的附加条件。主要有要物合同与要式合同这两种情形。
要物合同:要物合同即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成立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外,尚需物的交付。如《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293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另外,借用合同一般认为也是实践合同,其成立亦需以借用物的交付为条件。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成立,要求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一般指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种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合同,为使当事人在订立时较为慎重,订立后减少纠纷,又易于保存证据,我国有不少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某种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此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法》分则中就有许多这样的规定,如第197条(借款合同)、第215条(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38条(融资租赁合同)、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第330条(技术开发合同)、第342条(技术转让合同),在其他法律中,还有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9条,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49条、第53条),船舶转让合同(《海商法》第9条),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2条),银行贷款合同(《商业银行法》第37条),保证合同(《担保法》第13条)等。
另外,特定的形式,也指鉴证、公证、登记、批准、审核等形式。某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须具备这些形式中的其中之一,才能被视为成立。
2.约定的附加条件
合同成立的约定条件:合同成立还可以约定附加的条件,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里说的“约定”是指当事人特别就某一合同的订立做出约定;至于当事人径直订立书面合同的,当然并不需要另订一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约定。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确认书:《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其最后的确认书为准,这样他所签订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其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而在其签订确认书以前,双方达成的不过是一个初步意向,并无真正拘束力。可见,在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合同中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确认书实际上是承诺的最终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并非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
案例:原告向法院诉称,其系孤老,体弱多病,丈夫去世后生活需要他人照顾,1999年起其同事的女儿被告照顾原告日常生活,之后被告要求原告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给她。同年6月17日,原告将自己的一间房屋赠与被告,赠与书上同时写明“本赠与在受赠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成立”,被告也亦签署了受赠书,赠与书与受赠书均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因被告未照顾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问题:如何理解该赠与合同中的特别注明条款?
分析:首先,我们不能因为赠与书上注明“本赠与在受赠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成立”,而将双方当时订立的合同视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相对于本合同而言,指的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则是指为履行预约合同而在将来订立的合同。本合同与预约合同的效力不同,预约合同的效力在于当事人应当订立本合同,但双方并未发生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本合同的效力就在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本案而言,双方在1999年6月17日订立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将来还要另外订立一个合同,所以,当时订立的就是本合同。
其次,赠与书中这一特别注明,也不能理解为“附条件的合同”,因为:第一,《合同法》第45条关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的规定,是有关合同生效或失效时所附条件的规定,而并非合同成立时所附条件的规定。第二,根据通说,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不能是法定的,而该赠与合同中所附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条件,正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所以,即使将此约定的条件解释为赠与合同所附生效条件,也是多此一举,毫无意义,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三,原告起诉到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该赠与合同,说明原告已经认可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因为可撤销的合同肯定是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
最后,赠与书中这一特别注明,应当理解为附成立条件的合同,但并非附法定成立条件的合同,而是附约定成立条件的合同。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合同成立的条件,譬如,“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3条)在实践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一方提供担保(如交付定金、提供保证人)时合同成立;可以约定一方支付预付款时合同成立;可以约定经公证或见证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这表明,合同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意思,约定附加的成立条件,以表明其不受约束,并防止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由于此情形下,合同实际并不存在,更谈不上生效,所以,这时实际上存在的只是一个初步的协议,英美合同法中称之为“不完全协议”。
但我国《合同法》中并未对合同附成立条件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绝大多数合同法的教科书中对此也未加讨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3条对此有规定:“在谈判过程中,凡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为条件,则在对这些特定事项或形式达成协议之前,合同不能订立。”该协会对此条文的解释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认为某一特定事项非常重要,如果双方不能满意地解决这一事项,他们将无意订立有约束力的合同。但是,这种意图必须非常明确地加以表达,简单地表达并不足以证明这种的意图的存在,所以,条文中使用了“坚持”一词。
合同附成立条件与附生效条件的主要区别在于:附成立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时,合同不成立;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时,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成立条件,当事人可以有意使之不成就,而仅仅导致合同不成立的后果;生效条件,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第45条第二款)
在本案中,赠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有“本赠与在受赠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成立”的约定,从字面上看,这是该赠与合同所附的一个成立条件,但不能将其理解为赠与合同中所附的成立条件,因为原告即赠与人并未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作为赠与合同成立的一个条件,单独提出来加以特别强调,并且非常明确地表达其完全依自己将来的意愿是否履行赠与的意图。
退一步讲,即使将此约定理解为赠与人用来控制赠与合同成立的一个条件的话,由于此条件与该赠与合同目的直接相悖,也将导致自相矛盾,从而使这一条件不产生影响。因为房屋赠与合同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赠与人在订立赠与合同以后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赠与人一方面作出了愿意无偿给予受赠人房屋的意思表示,还将表达该意思的赠与合同提交公证,另一方面,却又以此作为赠与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这无异是说,愿意将房屋赠与,但是否履行赠与,还需以赠与人自己将来的意愿为准。因而,该约定不应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法院应以经公证过的赠与书和受赠书为标准,判定该合同成立生效。

⑵ 买房签了一份户型定制合同,现在不想买了

这个是可以的,1这种情况属于开发商违约操作

⑶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订购协议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
认购协议所交纳的多半是定金,但对于合同中主要的内容比如房号,楼层内,价格等还是有容约定的,然后在认购书中一般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得更清楚详尽.
而你所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其实就应当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我国商品房是可以进行预售或是销售的.

所以按照一般流程,是先签订订购协议,然后签订预售合同.

⑷ 在房产销售处买的公寓,给开的是房屋销售定制确认书合理合法吗

确认书不能办理产权证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回。因此,除合同答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⑸ 房屋维修协议书

这是一个范本甲方: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 社区居民委员会乙方:户主: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配偶: 身份证号码:为保证乙方的居住安全,根据珠金平办[2009]16号文《平沙镇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如下协议,确保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就地维修标准及要求1,乙方自愿选择房屋维修形式并与甲方签订本合同.2,维修标准:维修房屋必须在保证不影响规划,不影响邻居居住安全,交通安全及排水排污通畅等前提下进行.维修项目以掀瓦顶,换横梁,加建室内卫生间,房间,厨房及墙体翻新装修,加高地台等.维修以解危为主,不能增加占地面积.3,维修要求:为统一规划,保障小区内居民的合法权益,营造优美安全的居住环境,乙方在维修动工建设之前须通知甲方进行实地勘察,且不得借维修之机擅自扩建或搭建其它建筑物.否则,甲方有权按违章建筑予以清拆,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自行组织维修施工队,并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作,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要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负责清理完该工程造成的余泥杂物,并服从甲方对该工程的建设管理,逾期不清理的,甲方组织人员清理,费用由乙方负担,并从甲方付给乙方的补贴款中扣除.4,就地维修工期:在正常天气下50天内必须完工,否则,维修补贴余款将不予以发放.就地维修申办程序乙方向甲方递交夫妇双方身份证,结(离)婚证,户口簿,旧房收据,职工身份证明,危房维修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原件备查),由甲方审查合格后送镇农房办审查核定.经镇农房办审查核定合格后,由镇农房办出示予以同意维修房屋通知书,申请人自收到维修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动工维修,否则将要重新申请审定.维修福利补贴款的发放乙方是属于(在册农业职工,在册农业退休职工,农业单位一次性辞退人员)的,在拆卸瓦顶,换栋梁后,经甲方确认后先支付25000元;维修完毕并经甲方审定符合维修标准后支付5000元.乙方是属于有户口并有危房的农业从业人员的,在拆卸瓦顶,换横梁后,经甲方确认后先支付9000元;维修完毕并经甲方审定符合维修标准后支付1000元.乙方维修危房福利补贴款不足部份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其它约定1, 乙方因维修而影响隔壁住户的,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2, 在维修期间乙方的住房问题自行解决,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助及安排.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附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时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镇农房办存档备案一份.5, 补充协议:①,②,③,甲方(盖章): 乙 方(签名,指模):金湾区平沙镇 社区居民委员会 配 偶(签名,指模):负责人(签名):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⑹ 请求一份房屋装修合同的范本,谢谢了

WGF-----2010------0108

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博大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资 质 等 级:

合 同 编 号:

武汉建筑装饰协会
联合监制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 同 编 号:
发包方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 (通信) 地址:
电话:(1) (2) 手机:
承包方 (乙方): 博大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签约人(或代理人 ): 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家装工程施工特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建筑面积: ㎡。
3、户型: 室 厅 卫,为平层□,或错层□,或复式□,或别墅□。(□为确定的内容,以 √或 ×表示,下同。)
4、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承包:
(1)乙方包工、包辅助施工材料、包全部□或包部分□主材(以“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为准)。
(2)乙方包工、包辅助施工材料,甲方提供主材(见甲方材料明细表)。
(3)其他方式:
5、施工内容:(附施工说明、施工图及工程报价单)。
6、施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7、合同价款:(大写) 元。竣工后据实复核结算□;合同款价包干□。
8、支付方式:甲方向乙方分四期缴纳工程款。第一期:合同签定后,甲方预付35%工程款 元(含定金款)。第二期:水电等隐蔽工程验收后支付45%工程款 元;第三期:家私、天花、厨卫等木工工程基本完工(油漆工进场)后支付15%工程款 元。第四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5%的尾款 元。
9、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和工程款时,应认真核对,取得乙方收据或收条,除此以外的凭证,乙方不认可。
二、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设计费(大写) 元。(此费用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予以减免□)。
三、甲方工作
1、若由甲方自行设计的,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确认的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并进行现场交底。
2、审核和确定乙方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及提出交的工程报价单,并分别签字认可。
3、开工前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归堆、遮盖,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办理施工所涉及的申请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
5、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6、及时提供符合设计要求、正规厂家合格的自备材料和设备。
7、参加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和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及竣工阶段的质量验收。
四、乙方工作
1、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和是施工说明进行施工,按期保质完成装修工程。
2、若有乙方设计,开工前向甲方提供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并进行现场交底。
3、施工中不得拆改承重结构、暖通及燃气设施,如确需拆改须由甲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4、确保装修质量,尤其是水、电等隐蔽工程的质量,严防渗漏堵塞。装修期间和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返工返修,费用自负。
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处理好施工扰民问题及与四邻的关系。
6、保护好原居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地点。
7、组织好工程质量的自检和甲、乙双方(第三方监理也参加)共同进行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和竣工验收。
五、工期
1、乙方应按合同期限完成整个工程,不得无故拖延工期,除甲方变更设计方案和停电、停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4小时以上等原因外,工期每拖延一天,由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工期顺延、且每停工一天,由甲方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补偿乙方误工费。
3、若甲方增加工程内容,按新增加工程量顺延工期。
六、材料供应
1、本工程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现场。如因质量问题、规格差异或“三无”产品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凡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其品牌、规格、单价、产地及质量标准须经甲方检验后才能使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工程变更
1、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要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附装修工程变更单);
2、无故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工期相应顺延。
3、若甲方中途要求变更设计,影响到乙方已购回的材料、已定制的成品、半成品的施工,且无法调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工程质量验收及保修
1、工程以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施工说明、设计变更等内容为依据,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为质量评定的最低标准;以《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为室内环境达标标准。
2、在水、电等隐蔽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应共同进行中间工程验收。如甲方不按时参加,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予以承认。
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后应按通知时间参加验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不能及按时参加,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予以承认。
4、在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过程中甲、乙双方(第三方监理也参加确认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返修(返工)并承担费用和工期;在竣工验收中确认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返修(返工)并承担费用,保证在一个月内完成。
5、为办理验收交付手续,甲方使用房屋视为质量验收合格,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6、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对所施工项目进行保修,并出据《保修单》,保修期为贰年,水电等隐蔽工程保修五年。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决定拆改房屋结构或煤气表管,采暖、给排水主要管线,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煤气表管,采暖、给热水主要管线,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未与乙方代表协商私自要求工人更改施工内容,由此引起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4、若因违反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法规、环保规定和双方其他约定,对乙方自身和对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5、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不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擅自停止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按合同金额的10%支付。
十、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可采取协商解决或向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申请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以
第 种方式解决:(1)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十二、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签定后工程不得转包,否则合同无效。
3、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补充协议;
附件2: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说明;
附件3:工程报价单;
附件4:设计(施工)变更单;
附件5:验收单(含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和竣工验收)
附件6:材料清单(含甲方供料和乙方供料);
附件7:工程结算单;
附件8:工程保修单。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代理人: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附 件
备注:
1、从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二年,水电五年。
2、保修期内由于乙方不当造成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进行维修。

⑺ 谁有商业定制房产的租赁合同文本

首先,房主已经和房产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如果房主和承租方想直接签租赁协议,那么房主要等到合同期满,不再和房产公司续租,这样房产公司就对出租房,没有法律约束了!房主可以直接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一般的房产公司分为两种,一种只是一般推销房屋,推荐承租人,这种房产公司只收取中介费,如果承租人与房主续租,就和中介没关系了(如:链家,我爱我家等),这样的房产合同相对透明,承租人直接与房主接触;另一种房产公司是代理房屋,这种公司不收中介费,不过,他们先和房主签订代理合同,合同注明了可以转租,也就是他们先把房子租过来,然后再加钱往外租(如中天置地等),这样的承租合同和不透明,承租人需要把租金交给房产公司,房产公司扣掉一部分再转交房主……

如果你是承租人,就先不要和房产公司说要续租,就直接说不租了,再和房主商量好,也让他和公司的这么说,等合同期满,再直接和房主签合同就行了……

最后祝好运

⑻ 全屋定制做样品房,需要签个保密协议啥套路

主要是价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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