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运输合同
⑴ 塔吊安装协议书
塔吊司机安全合同协议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你与他人的生命安 全。作为工程的主要运输工具—塔吊,对工程进度的快慢起着决定性作用。公司决定对塔吊司机实施安全管理,要求塔吊司机必须经过严格安全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具体要求如下:
一、司机在掌握塔吊类型、性能后方可作业。
二、每天上塔吊前,要先试一下开关箱里的漏电是否好用,然后在爬行过程中逐步检查标准间螺栓紧固程度,如有松动应处理。
三、随时检查各限位的灵敏程度,如有不灵应立即调试。
四、对齿轮箱、滑轮、钢丝绳进行定期保养(一星期一次)。设备的好坏,保养是关键的一步。
五、应注意的问题:
1)严禁随便调整安全装置及电气。
2)严禁斜向提、拉重物。
3)禁止用回转机构或起重小车移动地面重物、牵引工作,禁止提升回转半径以外的重物。
4)禁止起吊粘附或埋在地下的物体,禁止起吊与其它物体相连的重物。
5)起吊视界不明的物体,应有专人指挥。
6)注意风速,当风速接近最大风速20m/S 时应停止工作。
7)塔吊不工作时,不要将重物悬挂在吊钩上。
8)不工作时将变幅小车运行至吊臂根部,并将吊钩开起靠近小车,以利于臂架随风转动。
9)停止工作时,应切断电流。
10)塔机应定人,非机组人不得进入驾驶室擅自操作。
11)操作者应准确估计出吊载的重量和工作幅度数值,将可能出现的超载和超力矩等。
12)牢记起重吊装“十不吊”
(1)超负荷不吊;(2)歪位斜吊不吊;(3)指挥信号不明不吊;(4)安全装置失灵不吊;(5)重物超过人头不吊;(6)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7)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8)吊场上站人不吊;(9)捆绑不牢不稳不吊;(10)重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以上要求塔吊司机必须遵守,如出现设备损坏及人身伤亡,一切后果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本合同一式二份,有效期至二O O四年工程完工。***项目部塔吊司机必须了解的情况:
塔吊架体距南面高压线水平距离约10米,且高压线下为交通要道,无法对高压线进行正常的材料防护。在这种艰难的情况下,我们要克服难关,顺利、正常的生产,就需要经验丰富的塔吊司机持证上岗,作为塔吊司机应了解塔吊情况:本工地塔吊为威海华夏QT220A(C),最大工作幅度30米,最大起重量2T,最大幅度处起重量0.63T。
希望塔吊司机以他人身体为重视,以公司和项目部为前提,以自己家人幸福为焦点,更好地遵守公司和项目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干好本职工作。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科:
项目部负责人:
项目部 塔吊司机 :
⑵ 发电公司诉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如何处理
李根美
案情简介2001年11月29日,浙江省电力物资供应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德国De Wind AG公司签订合同号为01-ZDW-FD-001的购销合同,代理原告浙江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FOB汉堡2523000美元的价格向De Wind AG公司购买6台600千瓦的风力发电设备。2002年6月原告在上述设备自德国起运前就01-ZDW-FD-001合同项下的风力发电设备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6月29日被告签发以被告为被保险人的号码为PYCA200233160000211535的保单,所载合同号为01-ZDW-HD-001,总保险金额2775300美元,保险期限为“自汉堡至温州某鹤顶山风电场”,承包险别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一切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所规定的陆运货物一切险”。原告于7月3日依约交纳了保费。上述设备自德国汉堡运抵我国温州后,原告委托浙江华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物流”)从事陆上运输设备吊装。2002年10月2日,承保发电机组中编号为DB50247的风电机舱在某鹤顶山风电场停机坪驳运至安装地点途中由于载运车辆发生倾覆而受损。10月11日,原、被告及华业物流三方经协商达成“备忘录”,确定了“减少损失,及时修复”的方针,同意因“国内尚无能力修复”而由原告直接与De Wind AG公司联系交涉并向各方告知进展情况。原告根据“备忘录”于2003年2月9日将受损设备运德国修理,并在与De Wind AG公司就受损设备的检测、维修及其费用多番磋商后,于2004年6月18日由浙江省电力物资供应公司与De Wind AG公司正式签订合同号为1-ZDWE-FD-001的“关于机舱修理服务的补充协议”。原告根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索赔修理费、外方人员参与调试的差旅费、运费、保险费、新增关税及增值税及二次进场安装费,被告对此存在异议拒绝赔偿。原告遂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损失及施救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属于典型的涉及国际货物买卖、运输合同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起诉至法院后,辩论、质证的焦点也体现出了纠纷的性质。
1.原告对于保险标的,即01-ZDW-FD-001购销合同项下的风力发电设备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的海运货物保险纠纷当然也要受其约束。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中原告对于受损设备有无保险利益直接决定着原、被告之间号码为PYCA200233160000211535保单之效力,因而也直接决定着本案的最终结果。根据《保险法》,“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涉案风电设备系由浙江省电力物资供应公司购买,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对该设备无可保利益”,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无效,原告也就无权要求被告根据保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原告则认为本案保险标的系其向DeWind AG公司购买,浙江省电力物资供应公司只是代理其与De Wind AG公司签订合同而已,其提供的证据《风力发电设备购销合同》(合同号:01-ZDW-FD-001)也表明该风电设备,即保险标的的用户是原告。因此对原告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这个决定保单效力进而直接关系本案诉讼结果的先决问题,原、被告各执己见。
2.编号为DB50247的风电机舱在鹤顶山风电场由停机坪运往安装地点途中发生倾覆而导致受损是否发生于被告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期限问题。保险期限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的时段,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则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则无需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受损设备发生倾覆是否在保险期限内是决定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海运货物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期限的约定一般采取“仓至仓”条款,并且根据所采取的决定价格的具体贸易术语等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本案中,保单对此的约定是“自汉堡至温州鹤顶山风电场”。原告认为受损设备倾覆发生在其运往某鹤顶山风电场的运输途中,因此当然是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则认为事故发生在场内安装运输阶段,不在保险人承保的责任期间。原、被告双方对于设备由鹤顶山风电场停机坪运往安装地点这段时间是否属于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即所谓的保险期限“至温州鹤顶山风电场”是指其停机坪还是安装地点存在争议,并直接决定着被告是否要对本案中受损设备倾覆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审理判决
法院在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辩论的基础上,经过调查审理,围绕上述集中体现本案纠纷特征并直接决定本案诉讼结果的争议焦点作出了认定。
1.对于原告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从而保单是否有效问题,法院认为:被告知晓浙江省电力物资供应公司与原告的进口代理关系,且涉案设备也实际由原告购买和使用,故被告辩称原告对承保货物无可保利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被告之间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法院采纳了原告观点,确认原告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进而确认了保单的效力。
2.对于受损设备发生倾覆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保单的规定,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为“自汉堡至温州某鹤顶山风电场”,涉案机舱在鹤顶山风电场运输途中因运载车辆倾覆而受损,属被告承包的保险事故,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本案的风电设备具有经安装才能使用的特点且原告是该设备的所有者及使用人,结合考虑保险单之格式性特点,被告以事故发生在自停机坪运往安装点途中为由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因此,法院对于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均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观点,进一步结合双方的其他证据,最终作出被告承担保险责任,赔偿原告受损设备的修理费、外方人员参与调试的差旅费及运费、保险费、新增关税及增值税及二次进场安装费共计196239.26欧元、20269.1美元及人民币129407.6元的判决。
⑶ 我公司拉货需要卡车和吊车。和吊车老板(私人)签了雇佣合同,合同里有一条:承揽人须对所用吊装车辆及人
我认为没有责任。如此谨慎作答的原因是:承揽与承包的定义域有重合的方面,各人观点不同。
我认为没有责任的理由有三条:
1。贵公司与装卸运输队在业务委托过程中没有管理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平等,没有雇佣特有的上下级制约,是单纯的业务委托、验收、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的委托,具备承揽的特点。
2。贵公司业务性质包含在我国目前适用承揽的加工、服务业范围之内。
3。贵公司已经在合同中明确了安全责任方,并为对方所接受。
⑷ 工程中有个二次倒运如何定义
因为现场自身的原因(现场无堆场),甲方将自采的设备或者材料运到工程地点以外的某个地方临时堆放或者施工方组织的材料因为堆场的原因不能运到现场,当工程需要时,从临时堆放点运至工程地点称为二次倒运或者叫二次搬运。
二次倒运费可以办理工程外预算签证。当然有的二次倒运费已经包含在合同里,不再重复计算。
(4)吊装运输合同扩展阅读
二次搬运费的内容:
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一般施工工程中所使用的多种建材,包括成品和半成品构件,都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运送到施工现场指定的地点堆积;但有些工地因遇到施工场地狭小,或因交通道路条件较差使得运输车辆难以直接到达指定地点,而需要通过小车或人力进行第二次或多次的转运所需的费用,称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
计算方法:
二次搬运费=直接工程费×二次搬运费费率(%)
二次搬运费费率(%)=年平均二次搬运费开支额/(全年建安产值×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的比例(%))
⑸ 以某一个企业的物流信息系统(仓储/运输/配送/快递/货代等)为例,论述物流信息化对物流管理的作用!
民营企业和少数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如中海物流的客户主要有IBH、美能达、诺基亚、三洋、东芝、三星、华为、联想等企业;宝供物流公司服务的对象是宝洁、飞利浦、雀巢、沃尔玛、联想等。
总之,随着物流热的兴起,第三方物流得到长足发展,既有量的增加,涌现出许多物流企业,2001年仅北京市注册为“物流”的企业就有120多家,上海截至2001年底挂“物流”名称的企业已超过1000家;又有质的提高,物流服务功能显著改善,出现像中远集团、中外运集团那样既有规模又有效益的物流企业。但从整体上看,企业规模不大,服务水平不高,第三方物流还只停留在某一个层面或某一个环节上,没有实现从原材料供给到商品销售整个供应链的全程服务,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服务。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物流观念落后,自办物流现象突出。由于对物流作为“第三利润源泉”的错误认识和受“大而全”、“小而全”的观念影响,很多生产或商业企业既怕失去对采购和销售的控制权,又怕额外利润被别的企业赚去,都自建物流系统,不愿向外寻求物流服务。中国仓储协会2001年对2000家企业的调查,第三方物流业务在生产和商业企业所占比重仅为21%和13%。
2.条块分割严重,企业规模偏小。长期以来,由于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物流企业形成多元化的物流格局,除了新兴的外资和民营企业外,大多数第三方物流企业是计划经济时期商业、物资、粮食、运输等部门储运企业转型而来。条块分割严重,企业缺乏整合,集约化经营优势不明显,规模效益难以实现。
3.物流渠道不畅。一方面,经营网络不合理,有点无网,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企业与客户之间缺乏合作,货源不足,传统仓储业、运输业能力过剩,造成浪费;另一方面,信息技术落后,因特网、条形码、EDI等信息技术未能广泛应用,物流企业和客户不能充分共享信息资源,没有结成相互依赖的伙伴关系。
4.服务功能不全。大多数物流企业只能提供单项或分段的物流服务,物流功能主要停留在储存、运输和城市配送上,相关的包装、加工、配货等增值服务不多,不能形成完整的物流供应链。据中国仓储协会2001年初的调查,在采用第三方物流的需求企业中,有23%的生产企业和7%的商业企业对第三方的物流服务不满意。
5.物流人才匮乏,设施落后,管理水平较低。我国物流业还处在起步阶段,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尚未跟上,人才缺乏,素质不高;物流设施设备落后、老化,机械化程度不高,不符合客户特定要求。
二、中国第三方物流发展思路
中国加入WTO,使国内市场国际化,会有更多的外资物流供应商进入国内物流市场,对中国第三方物流业形成严峻的挑战。当务之急是利用短暂的三年过渡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中国第三方物流发展,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1.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激发企业活力。中国现有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多数是从国有仓储、运输企业转型而来,带有许多计划经济的遗迹,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竞争。因此,必须建立股权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权益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保证企业按市场规则运作,激发企业活力,向现代物流业转化。特别是规模较大的企业,一方面要进行内部的整合,优化内部资源配置,中远集团在整合现有物流资源和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业务的基础上,2002年初成立中远物流公司,重新构建覆盖全球的物流服务网络;另一方面,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进行企业改制上市,吸收和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克服资本金不足的缺陷,促使企业快速成长;隆大,促使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运作。
2.以信息技术应用为核心,加强网点建设。信息化与否是衡量现代物流企业的重要标志之一,许多跨国物流企业都拥有“一流三网”,即定单信息流,全球供应链资源网络,全球用户资源网络,计算机信息网络。借助信息技术,企业能够整合业务流程,能够融入客户的生产经营过程,建立一种“效率式交易”的管理与生产模式。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物流市场从国内扩展到国际,能否有四通八达的网络愈发重要。
企业要双管齐下抓网络建设:一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形网络,若企业规模大、业务多,可自建经营网点;若仅有零星业务,可考虑与其他物流企业合作,共建和共用网点;还可以与大客户合资或合作,共建网点。去年,中远集团和小天鹅、科龙联合成立一家物流公司,合理配置异地货源,取得可观效益。另一方面,要建立信息网络,通过因特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技术(EDI )等信息技术实现物流企业和客户共享资源,对物流各环节进行实时跟踪、有效控制与全程管理,形成相互依赖的市场共生关系。
3.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流集团,实行集约化经营。在市场经济中,一切要靠实力说话。只有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才有可靠的资信保证,才能取信于人。中国仓储协会2001年调查显示,企业在选择第三方物流企业时最看重的是物流满足能力和作业质量。同时,第三方物流企业只有具备一定规模,才有可能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才能实现低成本扩张,实现规模效益。目前,许多第三方物流企业都是计划经济时期商业、物资、粮食等部门储运企业转型而来,都有特定的服务领域,彼此间竞争不大。若要适应入世后激烈竞争需要,必须打破业务范围、行业、地域、所有制等方面限制,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整合物流企业,鼓励强强联合,组建跨区域的大型集团,而且只有兼并联合,才能合理配置资源和健全经营网络,才有可能延伸触角至海外,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4.强化增值服务,发展战略同盟关系。根据物流业的发展趋势看,那些既拥有大量物流设施、健全网络,又具有强大全程物流设计能力的混合型公司发展空间最大,只有这些企业能把信息技术和实施能力融为一体,提供“一站到位”的整体物流解决方案。因此,我国物流企业在提供基本物流服务的同时,要根据市场需求,不断细分市场,拓展业务范围,以客户增效为己任,发展增值物流服务,广泛开展加工、配送、货代等业务,甚至还提供包括物流策略和流程解决方案、搭建信息平台等服务,用专业化服务满足个性化需求,提高服务质量,以服务求效益;公司要通过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方式,与大客户加强业务联系,增强相互依赖性,发展战略伙伴关系。
5.要重视物流人才培养,实施人才战略。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我们与物流发达国家的差距,不仅仅是装备、技术、资金上的差距,更重要的是观念和知识上的差距。只有物流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不断学习与应用先进技术、方法,才能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第三方物流业。要解决目前专业物流人才缺乏的问题,较好的办法是加强物流企业与科研院所的合作,使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相结合,加快物流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造就一大批熟悉物流运作规律、并有开拓精神的人才队伍。物流企业在重视少数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的同时,还要重视所有员工的物流知识和业务培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促使中国第三方物流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物流企业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推动和调控作用,为中国第三方物流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系,特别是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使第三方物流发展有据可依;二是尽快建立规范的行业标准,实施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使物流业务运作有规可循;三是发挥组织、协调、规划职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多功能、高层次、集散功能强、辐射范围广的现代物流中心,克服条块分割的弊端,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现象,促进第三方物流健康、有序发展。
转自:保运通
⑹ FOB CFR CIF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履行通知义务时,各自通知的内容及其作用
FOB 也称“离岸价”,实践中的使用通常为“……港(出发地) FOB ……港(指定目的地)”。按FOB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成员图片(4张)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一些国家鼓励出口使用CIF术语,进口使用FOB术语,由本国保险公司和承运人保险或承运。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OB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及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及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它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对FOB术语的解释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采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注意事项: (1)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这也就是说如果货物在海上遇险或者遭遇海盗,将与卖方无关,买方不应此理由拒绝支付货款,所以卖方可以建议买方为货物投保。 (2)FOB价格包含了国内的所有费用。如果是货物比较多或者利润比较高的话,国内的费用是可以不用考虑的。而如果货物比较少,就需要相应提高价格,因为单位成本增加了很多,单位成本主要包括:内陆运费(工厂到港口或者集装箱仓库)、装卸费(特别是一些不能机械装卸的货物)、拼箱杂费、码头费、报送费、报检费等。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FOB的变形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nns(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2000年通则》指出,《通则》对这些术语后的添加词句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建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对CFR术语的解释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2000年通则》指出,CFR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术语的惟一的标准代码,不应再使用C&F(或C and F,C+F)这种传统的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CFR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CFR的变形
按CFR术语成交,如货物是使用班轮运输,运费由CFR合同的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实际上由卖方负担。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如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条件出租船舶,故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200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
对CIF术语的解释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 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 CIF到岸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CIF通常是指FOB+运费+保险费。 C&F和CIF不同,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运费,后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称,也就是说运费要算到目的港,责任也止到目的港。 C&F通常是指FOB+运费。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A卖方义务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B5和B4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A4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A5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A6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及按照A3b)规定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及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A9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A10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B1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4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B5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B6费用划分 除A3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B7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B9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B10其他义务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应卖方要求,买方必须向其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