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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3-12 19:36:38

1.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案例

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发布日期:2012-01-31 作者:张春辉律师 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笔者(北京张春辉律师)解答如下:
1、《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可能存在的情形:A 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但是劳动者不愿意;B 在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但是劳动者不愿意; C 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那么A情形下,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BC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离职了,因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但是双方都没有有力证据来证明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合同未能续签。怎么处理呢?司法实践中,应由用人单位对此负举证责任。另外,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典型案例三
www.cnpension.net 2008-10-22 16:09:23 中国养老金网

曾某系沈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型材厂的全民职工。2000年5月,曾某因在生产过程中与公司发生争议被停职检查。同年11月23日,沈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曾某私自离职去外单位工作为由,作出对曾某的除名决定。该决定作出后,沈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向曾某送达。2003年6月2日,曾某要求上班工作时才知道公司已对其除名,并,拿到了除名决定书的复印件。于是,曾某于当日到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故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沈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恢复其职工身份,并支付其被停职、除名期间的工资、办理保险等事项。 【评析】本案系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除名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纠纷。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除名决定的效力以及法律后果问题。一、除名决定的效力所谓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除名本身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予以除名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除名应当具备以下法定条件:(1)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除有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而致使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班的,可以认定为无正当理由。(2)企业在对职工进行除名处理时,应当先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才可以予以除名。在一般情况下,“经批评教育无效”是指犯错误的职工在经过有针对性的教育后仍然没有悔改表现。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归的职工,企业发出限期返回通知或者公告后仍然不归的,可以视为经批评教育无效。在本案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是:曾某于2000年5月因在畦.产过程中与公司发生争议被停职检查。同年11月23日,沈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职工曾某私自离职去外单位工作为由作出对曾某的除名决定。沈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于其对劳动者作出除名决定的事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沈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并没有提出对曾某予以除名的事实依据。此外,沈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除名之前并没有对曾某进行批评教育,且其作出除名决定后也一直没有向曾某送达。因此,沈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曾某的除名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除名无效的法律后果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用工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在本案中,根据上述分析,用人单位的除名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而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不发生其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本法规定了双倍赔偿规则,加重了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2. 求一个可撤销合同的案例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总第58辑,第204—211页:迟立祥诉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隐瞒真实情况签订买卖合同构成欺诈案(欺诈而撤销合同、双倍赔偿不支持、诉讼费承担)
案情:2004年4月,迟立祥(原告)和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签订购车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解放牌自卸车一辆,发动机号为50371254,价款23万余元,首付款9万余元,余款14万余元每月支付3900元,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1万余元,产品合格证上发动机号50454337。同年5月,原告车辆出现故障至苏州维护,发现该车实际上发动机号50454337,而不是合同约定、行驶证和机动车详细信息载明的发动机号50371254。被告查实曾将该车出售给他人,因发动机质量问题被退回,被告重新入户后更换了发动机出售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23万余元,赔偿损失33万余元。
宣城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故意隐瞒事实,对原告购车欺诈,原告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原告支付了首期购车款9万余元,保证金1万余元。由于本案涉及分期付款买卖,对因消费贷款引发的款额返还涉及到另一个法律关系,且对于该款项实际发生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不宜在本案处理,原告可依据本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另行主张。原告购车是用于货物运输,不是用于生活消费,故原告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原告返还被告车辆。诉讼费12828元,原告承担9621元,被告承担3207元。

3.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案例

因为这个合同并不是自始至终无效的。从一开始签订的时候,合同是成立的,只是因为甲公司发的货物不符,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

4. 关于第三方的合同撤销权案例

如果你这个是真实的案例,那么具体做法如下:
1、收集证据,看第三方是否善意取得。最主要是了解甲方与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价,看交易价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那么直接提合同的撤销权,那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2、如果再收集证据上发现对价合理,那么及不必提撤销权了,以免延长解决问题的时间。直接向甲方提起诉讼,主张要求甲方按照现在厂房的评估价值赔偿你所获得的应得对价款,并直接封存甲方的个人全部财产。

5. 撒销合同案例

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撤销前B是否为合同的执行付出了一定的成本;A承担的责任范围在B支付的范围内。

6. 行使合同撤销权纠纷案件该如何处理

行使合同撤销权的纠纷处理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和权利的行为危害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上有的又称之为废罢权诉权。审理此类案件应该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正确掌握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撤销权是我国《合同法》新规定的一种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要正确区分该撤销权与《民法通则》中的撤销权的区别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除规定了和《民法通则》相同的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外,还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纳入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7. 撤销合同案例分析

撤销合同案例分析,举例:患者到A医院看病,挂号交费,患者和A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看病后患者发现A医院诊断有误,用药不符合诊疗常规,吃药有不良反应。到B医院重新就医,把在B医院的诊疗结果给A医院要求复诊,A医院认为的确误诊了,用药有误,愿意赔偿患者所有损失,赔偿损失的过程就是A医院撤销医疗服务合同的结果。

8. 合同的撤销和解除有什么区别,能给个例子吗

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比如受到威胁、胁迫以及意识不清楚的状态下与对方签的协议。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是通过撤销行为而使生效的合同归与失效。撤销权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过期不能再主张撤销,以免交易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
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单方解除或法定解除,如甲方严重违约或预期违约,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就是单方解除的一种情况。
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9. 可撤销合同的案例分析

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10. 欺诈合同的撤销权一案例

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
如从发现食物不好时并未过一年,则可以撤销,理由是:存在欺诈或者存在重大误解。
支付余款并不意味着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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