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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协议

发布时间: 2021-03-12 18:46:09

1. licensing agreement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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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ensing agreement
跟读 口语练习
特许权协议专利使用权转让协定
网络释义 专业释义 英英释义
许可证协议
许可合同
许可协议
专利使用权转让协定
短语
trademark licensing agreement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Software Licensing Agreement 软件许可协议 ; 营权的合同
Cross-licensing agreement 相互许可协议 ; 互授权 ; 交叉许可协议 ; 交叉许可协议
.

2. licensing agreement是什么意思,特许权协议翻译

licensing agreement
专利使用权转让协定 ,许可证协议 ,许可协议 ,授权协议

3. Concession Agreement 代表什么意思

concession agreement
特许权协定

特许协议;特许权协议;以特许权协议
例句筛选
1.
The concession period is an important item at concession agreement that is a financing foundation of a BOT contract.
BOT项目的特许期是项目特许权协议中的重要内容。

2.
pare iii in this part , the author is going to emphasize the subjects , nature andthe guarantee clauses of the concession agreement.
第三部分对特许协议的签定主体、性质和其中的保证条款进行了重点论述。

4. 软件许可证是法律合同吗

是许可合同。
一方准许另一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有使用自己具有专有权的无形财产或(和)制造、销售产品的权利而由另一方支付使用费的协议。又称许可证协议或特许权协议,是进行技术贸易的主要形式。

5. 项目法承包的几种模式

工程项目承包中的几种模式:
主要包括:BT,BOT,BOO,BOOT,EPC,EPCM, PPP,FEED等。
BT(英文“Build”和“Transfer”的缩写)中文的解释是建设、移交,指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经过法定程序选择拟建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人,并由投资人在工程建设期内组建BT项目公司进行投资、融资和建设;在工程竣工建成后按约定进行工程移交并从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的支付中收回投资。
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指一国政府或其授权的政府部门经过一定程序并签订特许协议将专属国家的特定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或工业项目的筹资、投资、建设、营运、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内赋予给本国或/和外国民民间企业,政府保留该项目、设施以及其相关的自然资源永久所有权;由民间企业建立项目公司并按照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特许协议投资、开发、建设、营运和管理特许项目,以营运所得清偿项目债务、收回投资、获得利润,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将该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有时 ,BOT 模式被称为“暂时私有化”过程 (Tempo- rary Privatization)。而国家体育馆、国家会议中心、位于五棵松的北京奥林匹克篮球馆等项目实践了BOT模式,由政府对项目建设、经营提供特许权协议,投资者需全部承担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和运营,在有限时间内获得商业利润,期满后需将场馆交付政府。
BOO (Build - Own - Operate) 即建设一一拥有一一经营 , 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 , 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 , 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BOOT( Build - Own Operate - Transfer) 建设一一拥有一一经营一一转让 , 则是私人合伙或某国际财团融资建设基础产业项目 , 项目建成后 , 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 , 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EPC是(另作,交钥匙工程,工程总承包,英文:Turn-key project)英文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缩写。该模式是指一个总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联营体与业主签订承揽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试车)等工作进行承包,实现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融合,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全面负责,工程验收合格后向业主移交,业主或业主代表管理工程实施。EPC工程项目多集中在石油化工、制造业、交通运输和电力工业等领域。这些领域的工程项目具有以设计为主导、投资额巨大、技术复杂、管理难度大等特点。
EPCM模式(EPCM: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ion management)即指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的总承包模式。EPCM模式是国际建筑市场较为通行的项目支付模式之一,也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的一种。EPCM 承包商是通过业主招标而确定的,承包商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对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供应、施工管理进行全面的负责。根据业主提出的投资意图和要求,通过招标为业主选择、推荐最合适的分包商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任务。设计、采购分包商对EPCM承包商负责,而施工分包商则不与EPCM承包商签订合同,但其接受EPCM承包商的管理,施工分包商直接与业主具有合同关系。因此,EPCM承包商无需承担施工合同风险和经济风险。当EPCM总承包模式实施一次性总报价方式支付时,EPCM承包商的经济风险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包商承担的经济风险相对较小,获利较为稳定。
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即公私合营项目, 属于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PFI和PPP)中的一钟, 是适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自然资源开发等大中型项目的越来越流行的重要筹资手段,是一种政府与企业共担风险的经营模式。"鸟巢"就是中国首例实行PPP经营模式的体育馆。政府出了58%,中信联合体出了42%,联合体中,中信、城建、金州的股份分别是65%、30%和5%。”
FEED,英文 Front End Engineering Design,即前端工程设计合同,即业主对工程项目没有给出任何的参数和设计条件,承包商需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设计并施工.一般FEED多用于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上。

6. 哪些特许权使用费应纳入完税价格缴纳关税

一、特许权使用费应纳入完税价格的理论基础和国际标准
1947年缔结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是一个政府间的多边贸易协定,以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为宗旨,可以称为是现代国际贸易的基础。GATT第七条首次引入了关税估价的基础应为进口产品的“价值(value)”为标准的概念[1] ,这一独立于“价格”和“成本”的概念并未在GATT中得到具体的解释。
针对GATT第七条提出的海关估价标准,20世纪70年代末生效的 WTO《海关估价协定》(CVA, Customs Valuation Agreement)对海关估价的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这也是大多数国家海关估价标准的来源与出处。协定第一条指出,海关计税价格应为产品的“交易价值(transaction value)”即为产品销售价格(selling price)增加或减去协议第八条规定的若干项调整因素(adjustments),其中应当加入“交易价值”的调整因素中即包括第8.1(c)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特许权使用费只有应同时满足以下主要标准时,才应纳入“交易价值”: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由进口方直接或间接的向出口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出口方向进口方销售货物的条件;所增加的费用应当依照客观存在的和可量化的数据(objective and quantifiable data)为依据[2]。
我国的海关对于特许权相关的估价办法主要制定在2003年海关总署颁布的第10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中,我国海关估价标准的制定实际上参照了GATT第七条和WTO《海关估价协定》的相关标准。
二、我国海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估价标准
与WTO确立的原则一致,我国海关将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使用权费看作为进口货物价值的一部分。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在海关总署第213号和102号令第51条中有明确的定义,其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使用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3]
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其实质上是货物进口方向出口方支付的针对货物所含无形价值的对价,应当作为货物价值的一部分计入进口完税价格。但是,由于大多数企业仅关注货物的有形价值,许多企业在申报进口货物价格时,仅申报了货物本身的价格而未包括货物所包含的无形价值。而特许权使用费则由进出口双方通过另行签署协议的方式单独支付。我国海关在审单和后续稽查的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此类特许权使用费的,将会要求企业将该特许权使用费分摊进完税价格中进行补缴进口关税。
1. 案例
但是,并不是所有进出口双方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均会被海关纳入完税价格征收关税。例如,一家外国制造企业A在中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B,作为A公司产品在中国的制造工厂。A公司产品由诸多零部件组成,其中核心零部件为a部件。A持有产品核心技术并在海外制造产品的核心零部件a,出口到B。B将核心零部件a与其他零部件组装成完成品(a大小与价值约占完成品的1/3左右)后销售给中国客户。为了B工厂能够更好地组装产品,A与B签署了一份技术许可协议,将与产品组装相关的技术授予B使用,由B每年按照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A支付许可费。在该技术许可协议中,双方还约定B不定期的向A购买产品零部件a。
从上述事实可知,B从A进口核心零部件a且B与A签署了特许权协议,该特许权使用费是针对整个产品的组装技术。那么该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被纳入零部件a的进口完税价格呢?我们通过分析中国及WTO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即可得知答案。
2. 我国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
根据2014年2月生效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特许权许可费只有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时才需要被纳入完税价格:(1)该特许权使用费与所进口货物有关联;(2)构成该货物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1)关联性判断标准
对于关联性判断,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进口产品是否附属于特许权或特许权是否附属于进口产品。海关主要秉持如下三个审查原则:
第一,进口货物是否已含有或附有(或进口后即将附加)相关知识产权或其载体[3]。如果进口货物含有特许权使用合同约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用上述方法生产的)、图片图像等著作权作品、 软件、光盘等或附有(进口后即将附上)商标的,则视为进口货物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联。这是判断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之间关联最为直观的标准。如甲公司向位于中国的乙公司出口某产品,同时双方又另行签署了甲方授权乙在中国使用该产品所含专利技术的特许权使用协议,此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应纳入该产品进口的完税价格。
第二,进口货物是否可直接销售或轻度加工后即可销售[3]。如针对商标权支付的许可费,进口后附上商标即可直接销售或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销售。此处的“轻度”加工是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
第三,进口货物是否是为实施特许技术而专门设计制造的[3]。即,以实施出口方授予的特许技术为目的,根据技术实施需要而专门订做的附属产品。如为了实施切削技术,进口毛坯金属制品,或为了实施某项化学合成技术而进口化学品原材料等。
在上述案例中,A企业向B企业出口零部件a, 虽然双方之间存在特许权协议,但是A企业与B企业签署的特许协议是针对产品组装技术(将零部件a与其他零部件组装成另外一种产品)而非零部件a的制造技术,零部件a的生产技术并未许可给B使用。由此可知,零部件a不含有特许权协议所约定的知识产权;其次,B公司进口零部件a后需要将其与其他零部件组装成其它产品,零部件a虽然在完成品的功能上发挥核心作用,但其只是众多零部件的一个,所占完成品比例约为三之一,可见B公司并非仅对零部件a轻加工后直接出售;此外,零部件a显然也不是为了B公司实施组装技术而制造的。零部件a的进口与组装技术特许均以生产完成品为最终目的。因此,我们可得出结论,A与B企业之间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零部件a不存在关联性。
(2)销售限制判断标准
销售限制标准,又称为销售条件标准,即判断特许权授予与货物进口的两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实质上为另一种关联性的判断标准。
第一,进口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为购买进口货物的前提条件[3]。即,如果进口货物则必须先签署特许权许可协议,货物买卖协议与特许权协议必须同时进行;
第二,进口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影响合同条件的达成[3]。尤其是在进口货物价格方面,是否因特许权协议的签署降低了货物的进口价格。如果进口方进口一项产品,未签署特许使用协议就无法合法地在中国销售,表明该项进口产品含有相关特许权或与特许权存在关联。
对于销售限制标准,世界海关组织(中国1983年加入世界海关组织,适用世界海关组织颁布的一系列规定)估价技术委员会(WCO,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Valuation Committee)在2011年4月颁布了《评论25.1》(Commentary 25.1), 该评论虽然是针对《海关估价协定》第8.1(c)中特许权使用费非直接支付给出口方情况时判断方法的解释,但仍对销售限制判断标准有借鉴意义。评论第9条解释说明了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构成销售条件(condition of sale)所应考虑的四个因素:货物销售合同中是否提及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合同中是否提及货物销售;货物销售合同中是否有合同可因一方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解除的条款;特许权合同中是否有如一方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另一方无权制造或销售含有该特许权的货物[4]。
销售限制标准相较于关联性标准在判断上较为复杂,WCO的《评论25.1》提及的四点考虑因素仅为存在销售限制时可能存在的外部表现,但是是否存在销售限制还是要判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进口产品的购买是否存在相互依存或互为前提的关系,如果两者必须同时发生且缺少任一项交易,另一项都不能进行则可判断为存在销售限制[5]。
在上述案例中,在A与B的特许协议中约定了进口零部件a的相关事宜,符合《评论25.1》的四个因素之一,似乎产品销售和特许权授予行为两者之间是存在一定相关性,但是如果仔细考量可得知其实两者互不构成限制关系。因为A与B企业是关联企业关系,即使双方不签署许可协议,AB之间还是会存在零部件a的买卖关系(因为A公司设立B公司的目的就在于在中国生产完成品)。但是,在实际审查时,海关可能会将A和B之间的交易作为无关联关系企业间的交易来看待。从独立交易原则的角度,AB公司间的特许权协议与零部件进口行为则可能被认定存在关联性。但是,由于关联系原则与销售限制原则有一项不满足,即可不纳入完税价格计征关税,因此本文所述案例中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应当纳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三、企业在类似贸易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
对于上述B企业的情况,由于同时存在货物进口和技术许可的情况,如处理不善,很可能遭到海关稽查。届时,企业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向海关解释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即使如此,也有可能因证据不全或提交不及时而导致海关作出企业补缴关税税款的决定。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对于同时签署有特许权协议的进出口企业,可考虑采取如下行动以避免可能产生的问题:
1. 不同法律关系的协议分开签署
首先,与进口货物贸易合同与无关联的特许权协议分开签署。很多企业为了方便,将进出口企业之间相关的商业活动均约定在同一个合同中,如本文案例中,A和B公司之间的零部件买卖和组装技术许可其实并没有实际联系,但均约定在一份协议中。这样的合同签署方式可能引起货物进口和特许权授予存在关联关系的误解。除了两种法律关系的协议应当分开签署外,两份合同中也不要相互提及另外一份合同的内容,如《评论25.1》所述,特许权合同中提及货物销售或进口贸易合同中提及特许权授予均可能被认为构成销售限制。
其次,不同内容的特许权协议亦应当分开签署。如货物进出口双方既存在针对进出口货物的特许权授予也存在其他的不相关的特许权授予,两种不同的特许权不应约定在同一份合同中。这样的约定方式容易让海关人为多项特许权使用费均与进口货物有关联,导致将与本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也一并计入了完税价格,导致企业缴纳的税款增加。
2. 特许事项应在合同中尽量详尽的表述
很多企业在签署特许权协议时将重点放在双方义务、付款等主要条款上,仅将特许事项条款简单的一句带过或写得非常模糊。这样不利于海关判断特许权与进口货物的关系,如果企业不能证明特许权与进口货物无关,恐将承担无法提交充足证据的不利后果。因此,特许权协议中,对于特许事项务必要清楚的约定。如在本文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的技术许可协议中,应明确写明所许可技术为完成品组装技术,而非进口零部件制造技术。虽然还需要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辅证,但将有利于企业在海关审查中取得积极有利的地位。

7. 如何理解特许权协议文件的含义及内容。

一、特许权协议文件是实现BOT 融资方式的最基本、最核心文件,它规定了协议各方在项目的建设、运营 和移交中的权力和义务,对项目的风险进行界定和分担,确定项目融资的文件和解决争议的原则及程序。 它的实质是指定和规范BOT 项目业主政府与有关营运机构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文件。

二、特许权协议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特许权协议协约各方的法定名称、住所;

  2. 项目特许权内容、方式及 期限;

  3. 项目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经营和维护的标准;

  4. 项目的组织实施计划与安排;

  5. 项目成本计划与收费 方案;

  6. 协约双方各自权力、责任和义务;

  7. 项目转让、抵押、征收、中止条款;

  8. 特许权期满,项目移交内容、 标准及程序;

  9. 罚责与仲裁。

8. BT、BOT、EPC分别是什么模式

BT

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即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中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

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

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试测、技术培训等。

(8)特许权协议扩展阅读

BT投资是BOT的一种变换形式,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由承包方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项目业主。

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在通常指后一种含义。

而BT是BOT的一种历史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

通俗地说,BT投资也是一种“交钥匙工程”,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完成以后“交钥匙”,政府再回购,回购时考虑投资人的合理收益。

除了BT演变方式外,BOT的演变形式还有BOOT方式,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方式,即建设—拥有—运营;BLT方式,即建设—租赁—移交;BOOST方式,即建设—拥有—运营—补贴—移交;BTO方式,即建设—移交—运营等。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类似BOT项目的BT却并不多见。

9. 民营企业之间可以使用BOT协议吗

民营企业之间就不是BOT协议了。

但是,民营企业可以与政府部门签订BOT协议。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BOT合同属于建设合同。
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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