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事件
⑴ 民事纠纷事件
交通事故属于民事纠纷.
交通事故一般会产生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建议第一时间报警处理,由公安交管部门下达事故认定书,根据事故认定书主张相关赔偿。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属于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主要看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其事故责任大小。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事故责任均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条件,且当事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该交通事故属于刑事案件;如有一项不符合,但当事人存在导致交通事故属于刑事案件;如果有一项不符合,但当事人存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则属行政案件;如交通事故为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意外事件,则属民事案件。
⑵ 民事纠纷案例 急急~~~
如果确来实能确定是她源先动手,那么的话你是属于正当防卫的。如果你把她打成轻伤,而你没有受伤的话,你只需赔偿她部分医疗费就可以了,不用负刑事责任的。如果调解不成,你就让她对你进行民事诉讼好了,其它不用管她,反正你不用负刑事责任。
1、如果如你所说,是她先动手,则属于正当防卫。她没有使用凶器,你也没有,则不构成防卫过当问题,你不用负刑事责任。
2、如果调查不清是谁先动手,法院一般会判定为互相欧斗,彼此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她没有轻伤,也不会承担什么责任。
3、如果你负刑事责任的话,就不会有调解了。可见这里你只是应该负民事责任,所以不用被判刑的,请放心..不过如果她做了伤情鉴定,是轻伤以上的话,就不同了。你还是再具体了解一下情况吧。
⑶ 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1、民事案件不会来直接转化为自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因违反诉讼、执行程序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转化。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侦查。
2、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属于刑事自诉范围内的,可以就刑事部分另行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⑷ 民事纠纷案件
这个官司可以打,可以当做公益官司来打,但应该有一个过硬的律师以及提供相应的人证就行,因为这个案子是不能有什么物证的。可以参照当年郝劲松打的公益官司。并申请法庭由对方支付诉讼费用,请求公交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但赔不了多少的。
⑸ 民事纠纷案例
同是法学人,希望能帮楼主解决问题。
我们把这个案件一个个点分析下。
第一,物的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房屋是否属于可以担保的范畴呢?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李某在这里提供自己的一间平房作为担保是合法的。
第二。人的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的性质属于什么?从本案中可以看到,由于王某、毛某在担保书里说明是对王某“到期不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属于一般保证,但就二人内部关系之间,则对剩余侧歪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债务,也可以要求毛某偿还剩余债务。
第三,担保的范围。物的担保当然以物的价值为限进行担保。人的担保呢?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王某、毛某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剩余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
第四,先诉抗辩权。案中提到“李某与是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于执行主财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这其实是王某作为债务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必须提起对张某的民事诉讼,并在强制执行其财产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五,设定担保的房屋买卖问题。这是我们生活中很容易碰到的问题,买到商品房,却不知道上面设了担保,等到人家来收房子才知道原来有抵押权在上面。根据物权对抗规则,非合意设立的物权中,具备公示的物权优先;均具备公示的物权,先公示者为先;均不具备公示的,先成立者为先;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所以,李某可以将现在属于赵某的房屋进行拍卖。而不知情的赵某则可以起诉张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这就是这个案例里面所有的法律关系。
至于楼主说的问题,个人觉得可以提“王某和毛某属于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王某的抗辩是否有效?”等等
希望可以帮到你。(感谢你让我重新温习了一遍物权,两年没有看了……)
⑹ 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保存好证据,按照你描述的情况,简单来看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你方应该不会承当主要责任,但是关于双方口角的起因需要进一步确认,如果该事件的起因确实你方所导致,可能会认定你方负有一定程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