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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供水协议

发布时间: 2021-03-12 12:20:25

A. 水电天然气过户问题

1、自来水过户:在原用水户无欠费情况下,新用水户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本到所属营业大厅办理过户手续:(1)机械表户:由现用水户重新签订《供水协议》一
式两份,并签字(盖章),方可更名过户。(2)无线远传表户:现用户需带身份证、原用户银行卡(或存折)到所属营业厅办理,由现用水户重新签订《供水协
议》一式两份,并签字(盖章),方可更名过户。(3)IC止表户:现用水户需带身份证、原用户购水卡、原用户《天津市自来水IC卡户表用水协议书》,到所
属营业厅办理,由现用水户重新签订《供水协议》一式两份,并签字(盖章),方可更名过户。

2、燃气过户:需办理过户手续的用户,持本人身份证、现房屋租赁合同、原用气户的燃气使用证和当月结清气费的收据,到所属区营业厅办理。

3、供热过户:您可直接联系您家所属供热站。

4、电力问题不在我委管理范围之内,建议您与电力部门联系进行咨询。

B. 天津物业费收取标准的规定详解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天津物业费收取标准的规定,网友可以对照了解一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别墅、酒店型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及廉租住房、整修后实施物业管理的旧楼区以外的住宅小区,且采取包干制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代办服务费等。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央监控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第六条 代办服务费是指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将服务和收费事项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并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费用。代办服务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代办协议中明确,不得向业主收取。

第七条 特约服务费是指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特约服务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首先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第十三条 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结合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情况和设施设备的使用现状,协商确定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协商时,可以分单项跨等级选择组合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也可以直接选择某一等级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标准超出或低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范围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15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以书面形式将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情况送项目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预收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七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开标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或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向业主收取代办服务费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施行。原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价房地〔2003〕394号)同时废止。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6-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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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我想问一下我是五月份被警察现场开单五月份处理的有没有滞纳金呀

开单后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去交警大队处理就可以了,如果你逾期很长时间没有去处理那么肯定会有滞纳金的,一般违章都会有一个处理周期的

D. 买的二手房电表水表过户需要带齐什么资料

居民用户办理二手房电表户表过户应以用户自愿申请为原则,有以下注意事项:
1.提供过户双方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代办,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房产所有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图章。
2.提供一户一表用电证明(购电证或用电证)。
3.按照津价商[2002]249号文件《关于调整居民一户一表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过户费用10元。
4.办理过户业务可以到所属区域的电力营业厅办理。
5.已安装费控智能表的居民客户,不能办理迁移业务。
水表办理更名过户
原用水户在无欠费情况下,新用水户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本到所属自来水营业大厅办理过户手续。
1.机械表户:由现用水户重新签订《供水协议》一式两份,并签字(盖章),方可更名过户。
2.无线远传表户:现用户需带身份证、原用户银行卡(或存折)到所属营业厅办理,由现用水户重新签订《供水协议》一式两份,并签字(盖章),方可更名过户。
3.IC卡表户:现用水户需带身份证、原用户购水卡、原用户《天津市自来水IC卡户表用水协议书》,到所属营业厅办理,由现用水户重新签订《供水协议》一式两份,并签字(盖章),方可更名过户。
燃气表过户程序
持房屋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原用气户的燃气使用证和当月或次月结清气费的凭据,到区所属燃气营业厅办理。

E. 买的二手房过户后租客不搬可以停水电吗

电费卡不过户使用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还是把电费帐户也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比较好。不过户的话,如果出现拖欠电费、移动改装电表、线路、违章用电等就需要承担责任。

二手房交易时,如果不办理用电过户,将会带来联络渠道不通畅、责任主体不明确等相关问题。市民办理业务变更,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到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申请。

营业人员表示“在受理变更申请时,会请客户先核实有无欠费记录,并结清欠费;受理后会对资料进行审核,处理方案经客户确认后,才完成变更业务。”

(5)天津供水协议扩展阅读

1、机械表户:由现用水户重新签订《供水协议》一式两份,并签字(盖章),方可更名过户。

2、无线远传表户:现用户需带身份证、原用户银行卡(或存折)到所属营业厅办理,由现用水户重新签订《供水协议》一式两份,并签字(盖章),方可更名过户。

3、IC卡表户:现用水户需带身份证、原用户购水卡、原用户《天津市自来水IC卡户表用水协议书》,到所属营业厅办理,由现用水户重新签订《供水协议》一式两份,并签字(盖章),方可更名过户。

F. 市政供水合同内包括设计和监理费吗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委 托 方: 服 务 方: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 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 根据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第二条中所明确的工程项目...

G. 天津是往自来水加氯了吗

不是天津 哪儿不都得加氯消毒吗

H. 谁可以给一个天津市供水服务标准可以下哉观看的

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解读

城市供水即日常所称的“自来水”。它关系着千百万市民的生活与健康,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天津市首次就城市供水用水活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必将在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

城市供水企业要保证供水服务质量

问:城市供水是日常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条例》在供水企业保证供水服务质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一)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二)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天津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接受用户监督。(三)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四)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直接从事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五)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天津市规定的标准。(六)城市供水应当按照户表计量结算。供水企业应当安装检定合格的计量结算水表。(七)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供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应当对用户用水作出妥善安置,并经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问:《条例》对供水企业停水维修问题是否作了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三方面作了规定。一是,供水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时,确实需要降压或者停水的,应当提前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报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供水补救措施,如临时使用水车供水等措施。二是,在降压或者停水四十八小时前,供水企业应当将停水时间和范围向社会公告,提前让用户采取措施。三是,如果由于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问:高层建筑的水箱、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是老百姓比较关注的问题。《条例》对这个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从三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在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将产权移交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二是,原有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于产权情况和二次供水设施状况比较复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产权移交和管理办法。三是,其他非住宅高层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仍然由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产权人无力管理和进行维护的,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管理。
问:按照《条例》的规定,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将逐步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和维护,这个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是如何考虑的?
答:由于供水压力客观条件的限制,建筑物高度超过六层的,需要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加压。由于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不同,高层建筑物的所有人不同,“产权人管理”的机制使一些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长期处于无序状态,责任主体不清,互相推诿,影响了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维护和使用。随着天津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问题更加需要解决。特别是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其清洗和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城市供水水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天津市几年来抄表到户的工作实践为二次供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创造了条件。二次供水设施是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供水企业统一进行管理,有利于供水企业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标准,完善供水企业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此次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理顺了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关系,使之成为该《条例》的一大亮点。
问:《条例》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首先,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其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再次,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二次供水设施检修或者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用户。此外,《条例》还对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天津市规定标准、发生故障不及时维修、不采取防污染措施和不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即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划分

问:城市供水设施既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单位自建设施,也包括居民住宅内的自用供水设施。《条例》对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的划分,是怎样规定的?
答:《条例》从两个方面对管理维护责任作了规定,一是,对单位用户、新建住宅居民用户与供水企业的管理维护责任作了界定。即单位用户、新建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二是,对原有住宅居民用户与供水企业的管理维护责任作了界定。即原有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建筑物以外的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对于建筑物以内至结算水表之间的供水设施,《条例》规定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经改造验收合格后,由产权人将产权和管理移交供水企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抢修

问:《条例》对供水企业维护和抢修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供水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按照规定进行巡检,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安全运行。二是,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按照计划进行更新改造,并按月向供水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三是,供水企业或者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接到用户有关城市供水设施损坏或者漏水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四是,供水企业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跑水、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五是,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问:除供水企业外,对其他主体在维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方面,《条例》规定了哪些义务?
答:《条例》规定了四个方面:一是,居民用户不得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占压和覆盖,对供水企业抄表或者维修、抢修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予以配合。二是,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三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未与供水企业签订保护协议,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不得施工;已经施工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四是,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

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

问:城市供水水质事关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也是衡量供水企业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条例》对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监管城市供水水质,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供水管理部门的供水水质监督管理主要作了三个方面规定:一是,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企业执行国家和天津市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将水质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二是,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三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关系

问:在供水企业与用户的关系方面,《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法律上讲,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条例》明确规定“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没有签订供水用水合同的情况,形成事实上的供水用水合同关系。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要逐步建立健全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
问:交纳水费是用户的义务,《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用户享受了用水的权利,就应当履行向供水企业支付水费的义务。《条例》明确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问:如果用户发现自家的水表无法计量怎么办?
答: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经过供水企业检查,属于结算水表自然损坏的,供水损失由供水企业承担,并进行更换。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前六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问:《条例》对非法盗用城市供水行为是如何处罚的?
答:《条例》规定了六种禁止的非法用水行为,即未经供水企业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拆除、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条例》在法律责任中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对其中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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