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⑴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
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缺陷,是决定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但是,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中,究竟是由原告就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进行举证,还是应当由被告就产品质量不存在缺陷进行举证,有许多争论。有人认为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中,应当由被告就其提供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进行举证,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产品是合格的,就应当认定存在缺陷,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许多人包括有些律师在这一问题上都持同样的观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对于产品质量侵权案件由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举证,该解释只是规定,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关于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谁主张,谁举证”。这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才体现出了举证责任的真正内涵,从此也可以看出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由诉讼法完成的。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仅仅上是一种证据提出责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真谛在于,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由哪一方承担败诉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分配实际上在实体法中已经完成,诉讼法只不过对其进行了适当的明确和补充而已。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应当按照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配,即由主张符合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当事人,就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在侵权案件中,当然应当由原告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只不过为了公平起见,诉讼法规则对几类特殊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某些个别要件的责任分配进行了倒置。例如:医疗侵权纠纷中的三个构成要件(一)医疗过错,(二)损害事实,(三)因果关系。按照正常分配原则,应当由原告就这三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因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才将其中的两个要件进行倒置分配给了被告,即由被告就不存在医疗过错和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除了《证据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几类特殊情况外,均应当由主张符合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当事人对要件构成承担举证责任。我们现在看一下在产品侵权纠纷中《证据规则》第四条第六款是如何规定的“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证据规则》并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分配给被告,即没有规定由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法律规定的三个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实际上《产品质量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分配。因此,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倒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倒置。因此,在产品侵权案件中,首先应当由原告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在原告完成举证的前提下,由被告就法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如果原告连基本的举证义务都没有完成,即使被告没有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当事人要打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官司,就应当准备充足的证据,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存证据,必要时及时申请法院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否则很可能遭受败诉的结果。
⑵ 判断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医疗因果关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证据和鉴定的问题
⑶ 医疗损害有哪些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⑷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您好,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保密医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法律特征:
1.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以医疗伦理过失为前提;
2.医疗伦理过失认定方式是过错推定;
3.医疗伦理损害包括患者人身损害/其他民事权益损害。
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类型:
1.违反信息告知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未对患者充分告知/说明其病情,未对患者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侵害患者知情权的医疗损害责任。
2.违反患者同意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其应当尊重患者自主决定意愿的医务,未经患者同意,即积极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消极停止继续治疗,侵害患者自我决定权的医疗损害责任。
3.违反保密医务损害责任。
4.违反管理规范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违反行政管理规范,造成受害患者的身份权等权利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三、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四、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主要表现为侵害患者的知情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身份权等。
3.因果关系;
4.医疗伦理过失(推定过错):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从事医疗行为时,违反医疗职业良知/职业伦理应遵守的告知/保密等法定义务的疏忽/懈怠。
五、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形态:替代责任。
六、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七、医疗机构伦理损害责任内容:
1.告知和知情同意义务: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2)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A.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B.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3)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4)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病历资料义务: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2)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3)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A.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B.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都只是对发生医疗事故时应当对主观性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并未对患者是否可以查阅/复印/复制主观性病历资料作出规定。
3.隐私保护义务: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2)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责任: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泄露患者隐私: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其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向外公布、披露的行为/未经患者同意而将患者的身体暴露给与诊疗活动无关人员的行为;
B.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4.不得进行防御性治疗(过度诊疗)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1)过度诊疗与适度诊疗相对客观的标准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诊疗护理规范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实施过度诊疗的标尺。
(2)适度医疗应考虑以下因素:
A.符合患者实际需求;
B.疗效是最好(既非“过”亦非“不及”);
C.经济耗费是最小;
D.对患者的侵害是最小(无伤害/伤害最小/无痛苦/痛苦最小);
(3)医疗过度侵权责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指重新治愈康复)/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A.过度医疗没有造成新的人身伤害或过度医疗和新的人身伤害的形成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医疗费用不合理增加,没有其他合理理由的,应予赔偿认定为不合理的费用;
B.造成新的人身伤害的(包括产生新的疾病/原有疾病恶化甚至死亡):如果有因果关系,应赔偿因新的人身伤害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衍生疾病治疗费用等。
【律师提示】
①医疗伦理过失类型:
A.违反资讯告知义务的伦理过失;
B.违反知情同意的伦理过失;
C.违反保密义务的伦理过失;
D.违反管理规范的伦理过失。
②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诊疗的需要向患者披露诊疗信息时应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A.决定是否向患者说明某一特定医疗风险信息的标准是其对患者决策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
B.所有潜在影响患者决策的风险都必须披露。
⑸ 《民法学》求最新:医疗侵权归责原则;医患矛盾如何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与构成要件
1.医疗侵权归责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患矛盾如何解决:
首先,政府必须加快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政府要坚持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把握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科学制定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卫生机构,在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要进一步强化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引导公立医院将工作重点进一步转移到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满意度上来,减少医院因生存发展需要被迫“找米下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要坚持走以人才、技术为核心资源的发展道路,加快人才培养与建设,加大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切实提高医技水平。强化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从根本上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其次,医院必须加强内涵建设,切实提高医院管理和服务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和创新,切实强化医院管理,为人性化的医疗服务提供制度保障。一要创新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核心制度建设,提高诊疗技术水平;二要创新医疗业务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就医;三要深化内部改革,创新人才管理培养机制和综合目标考核机制,突出社会效益原则进行内部报酬分配;四要创新医院“和谐医患”文化建设,转变医务人员服务观念,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医患沟通,实现全程优质服务。
再次,积极探索建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的新体制、新机制
要解决“医闹”问题,关键还是要靠向患者及时提供医学方面和法律方面的服务,同时降低患者依法维权的成本,将患者的维权行动疏导到合法有序的渠道中来,这样才能使“医闹”无隙可乘,失去生存的空间。建议政府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制定全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的具体办法,明确基层政府和社会各方的责任,争取在第一时间参与纠纷的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引导医患双方依法、有序解决纠纷,要尽可能地主动提供法律援助、技术鉴定等全方位的服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制定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预案,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要积极探索把第三方调解机制引入到医患纠纷处理中,组建一个既懂专业知识又超脱于医疗卫生系统的机构,增加医患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专业性和规范性,赢得医患双方对处理结果的认可,从而建立起医患纠纷处置的新机制。
3.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一)必需有损害事实
医疗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 患 者财产权或人身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或非财产减损的客观事实。包括医疗过失或过错造成受害人死亡、残废、增加病痛,延长了治疗时间、丧失了好的治疗前景的事实,也包括出现上述情况导致的受害人及亲属精神上的焦虑、忧愁、苦恼的精神损害,还包括由于上述情况出现而导致受害人或其家属多付出的物质上的损失。目前,对医疗事故中精神损害的赔偿,在《条例》中已有规定,但赔偿范围过于狭小,数额偏低。
(二)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中,违法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实践中,因医疗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程,而不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实施的行为。不作为违法行为的构成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法律所要求的某种特定义务,不履行这种义务即为违法。这种特定的义务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可能是特定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如医生的职业决定他有抢救病人的义务,消极地不去抢救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医疗纠纷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要件中,有一与其他民事责任的行为要件不同之处,那就是在技术事故的情况下,医生只要存在操作技术的失误,比如,手术医生由于对脏器认识不清而误摘,此时医生即使完全按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的,也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医生的违法行为与病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不管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医院都不承担责任。
(四)必须有过错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有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损害结果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才承担民事责任。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方的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病人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刑法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案,不再属医疗纠纷的范畴。医疗纠纷中的过失应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其中理应包括医疗差错在内。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本人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须具备责任能力
医疗损害的行为人应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国外立法上所称的“专家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人员。如果是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致人损害,虽可能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
2、医疗损害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过失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过失性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果不具有过失,就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3、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果是正常的医疗操作,就不属于医疗损害。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过失所致。但在实际办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专业性、技术性强,故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更加困难,基于此,承办人员也只能将此类案件交由医疗事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小组,对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的答辩,使得医疗损害赔偿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能公正、科学、准确。
⑹ 医疗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都是什么
医疗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
(6)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扩展阅读
特殊侵权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
(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侵权行为
⑺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有哪些
①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
②上述主体必须是过失行为。
③过失行为必需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若上述主体的过失行为
④不良后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必须存有直接因果关系
⑻ 医疗技术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当然有区别,后者要求是举证倒置,医疗机构应举证责任,排除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没用因果关系才不会承担责任。前者使用一般举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