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合同
Ⅰ 接到娃哈哈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不去办理手续会怎么样
劳动者不去办理手续,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社保转移,影响劳动者以后找工作。
1、劳动者需要按《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财务部结清借款后,经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
2、工资中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
3、人力资源部统计其本月考勤,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劳动者的工资。
4、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劳动者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到下一个新单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规大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出具的,有备无患。
Ⅱ 娃哈哈现在到底是怎么了被收购了还是以后还有没有娃哈哈了
达能要强行收购娃哈哈,导致双方发生纠纷,谁都想收购.
法国达能公司最近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也就是说连娃哈哈所有的产业都要收购,包括他们的老总宗庆后.
娃哈哈与达能纠纷的事实真相
一、合资公司达能取得控股权的缘由
1996年香港百富勤与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洽谈投资合作,随后又拉进战略合作者达能集团一起来洽谈合作,洽谈成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与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以现有厂房、设备、土地出资,香港百富勤与达能以现金出资组建五家合资公司,在正式签订合资公司合同时,改为百富勤与达能在新加坡组建的金加投资公司投入,形成娃哈哈占49%,金加公司占51%的合资公司。由百富勤的梁伯韬先生出任首届董事,达能方秦鹏与杜海德出任董事。96年百富勤改派霍建华为董事,98年4月百富勤的董事改由达能方派出的董事替代,事后才知道百富勤由于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已将股权出售给了达能,金加投资公司变成了达能独家控股公司。因此,娃哈哈与达能的合资公司变成了达能控股公司。当初娃哈哈由于接受了当时一些国有企业合资后丧失了经营控制权与损害了员工利益的教训,重点关注的是经营权与员工的利益,而且亦不懂资本运作那一套游戏规则,因此,百富勤出售股权给达能时,由于其是出售金加的股权,因此,根本不需征求中方的意见,中方亦没有机会取得控股权。从目前的情况看来,达能当初实际上就是在有预谋地为中方设计了一个陷阱,实现了其资本控制的目的。
二、娃哈哈与达能关于商标权纠纷的真相
达能方向媒体申明,当时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而且是经过政府盖章同意的,因此,合资公司拥有商标的所有权,而由于在商标的有关变更权、商标所有权变更登记没有完全确定下来的情况下,签订了合资企业独家拥有娃哈哈商标使用权的使用合同。事实上,娃哈哈确实与合资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地方政府亦同意盖了章,但是地方政府盖章同意的权限是同意娃哈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转让,而真正的审批权是属于国家商标局。娃哈哈报批后,国家商标局从保护自己民族的驰名商标与知名品牌的角度出发,未予批准,因此,该商标转让协议并未生效。外方也曾到商标局交涉,知道商标局没有批准以及不批准商标转让协议的原因,故其又要求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名义上虽然是许可,而实质却是一份变相的转让协议,剥夺了中方的所有权,规定了中方使用商标需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方可使用的限制条款。外方知道,根据当时的商标法律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必须强制备案,这份变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样不可能获得商标局的批准。因此,其又提出两份内容完全不一致的、上报商标局备案与实际执行亦不一致的阴阳合同,而且要求中方强制执行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合同,不仅是欺骗政府监管部门,更是漠视中国法律的行为。而根据当时强制备案的要求,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合同是无效的,有效的应当是按照当时上报备案的简式合同,而该有效合同对中方并没有相关的限制性条款,而且该份有效合同中规定了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商标有效期(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有效期限为十年),因此,从1999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署到现在,许可期限也基本届满。
由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最初许可的是娃哈哈与金加合资公司,而十年来,我司与达能成立的三十九家合资企业中,除了原来的达能金加公司外,还有其他三家达能投资公司,已远远超出了原来娃哈哈金加合资公司的范围,故双方在2005年10月又签署了该合同的《第一号修订协议》,扩大原合同的许可与再被许可的产品范围,并将原娃哈哈金加合资公司变更为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但并没有增加许可费用。
以上就是达能方向媒体申明的三次修改合同的过程,事实上双方三次修改的并不是合资合同,而是当时签订合资合同同时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
附:当时的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
l商标转让协议
4、转让程序
4.1 在本协议签署后及在乙方获发营业执照后的90天内,甲、乙双方应向中国商标局呈交有关的商标注册转让申请和商标的原注册登记证。甲方应协助和与乙方合作使乙方可办理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转让的其他有关程序。至于在中国境外注册及申请注册的商标,甲、乙双方应相互合作办理将该等商标转让于乙方的手续。
4.2 如本协议需要中国政府的任何授权或批准,或需向中国或其他国家的政府机构办理登记或完成转让手续,甲方应取得授权和批准或完成这些登记手续,双方应互相合作取得一切必要的政府授权和批准。
相关规定:
《商标法(1993年修订)》(全国人大)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工商局)
第八条 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提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商标局核准。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l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甲方(和本合同附件2中所定义的娃哈哈企业)是商标(列于附件1)的所有权人
根据(i)合营合同第5.3 条,及(ii)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和(iii)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的第1.1条,甲方已将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特此同意在中国商标局审批商标转让注册的期间,签订本许可使用合同以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如审批被拒绝,双方亦按此合同执行。
第二条权利及使用许可
2.1 根据2.6条,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一个专有和不可撤销的权利和商标使用许可,在合同期限内用以制造和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产品,包括使用“娃哈哈”字样作为商号或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的权利。根据合营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乙方应有权把商标使用许可只许可给娃哈哈合营企业。
2.2 甲方和乙方应签署简式使用许可合同和为其备案的申请表格。如乙方提出证明,商标局否决以乙方名义将乙方与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使用许可备案,则甲方同意并承诺(在乙方要求时)作出一切必须的行动以其本身的名义将该等使用许可备案。
2.4 甲方和乙方理解并同意签署简式使用许可合同仅为了在中国商标局和工商管理行政局注册之用,而所有管制使用商标的条款和条件则包含在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如本合同和简式使用许可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将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2.5 本合同不应被视作商标转让协议之一部分,而即使商标转让协议因任何原因不获中国商标局批准,本合同仍然保持有效。
2.6 双方同意该专用许可只适用于本合同中之产品,甲方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I)已提交给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占有比例为49:51)的董事会进行考虑,但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决定不参与该项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会没有在提供书面计划后的30天内作出决定),或(iii)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推广并不会对商标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第五条 对价(价款)
甲方特此授予乙方根据第2.6条在产品上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及使用许可,其对价(价款)包括已作为甲方对乙方注册资本出资的一部分的人民币50,000,000元,以及由乙方另外支付给甲方的、作为商标转让合同第1.1条中规定的商标价值的余款的人民币50,000,000元。
第六条 期限及提前终止
6.2 本合同应保持其全面有效性直至中国商标局批准商标转让协议或直至合营合同终止时,以较先者为准。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5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法院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任何一方应有权终止本合同或书面通知另一方,声明该无效、非法及不可执行条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在作出该声明的情况下,本合同的说明书及解释应视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从未出现于本合同内。
相关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1998年修正)》
第七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对不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不予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8月1日)
第三条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
第十六条 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商标局注销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
《商标法(1993年修订)》(全国人大)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l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权利及使用许可
甲方特此授予乙方专有和不可撤销及可再许可的权利及许可,于商标的有效期限内使用商标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乙方生产的产品及经营乙方所提供的服务。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工商局商标局,1997年8月1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
《商标法(1993年修订)》(全国人大)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究竟谁在违约,娃哈哈到底有没有违约?
1、达能方提出,最近几年来,宗先生未经许可直接或间接地在合资公司之外设立了三十几家生产娃哈哈产品的企业,与合资公司进行竞争,而且最近才知道这个情况。而事实上,娃哈哈在与达能、百富勤合资时有十家公司,达能仅投了五家,当时娃哈哈亦希望达能一并投资其余公司,但最终达能没有投,这当中包括了娃哈哈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的涪陵公司。而且合资公司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的决议中要求合资公司要签订的七项合同中,就包括了与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协议与产品加工协议,因此非合资公司在各方合资初期就已存在。
2、由于娃哈哈要发展要投资,而达能不愿投,因此非合资公司逐年增加。但是娃哈哈为了信守合同,非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全部通过合资公司销售的,实际上即为合资公司代加工,而且达能每年委托其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这从销售公司的财务账上应该是很清楚的,他不可能不知道。
3、非合资公司生产的产品使用娃哈哈的商标亦是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的。2005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正协议第二条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不在娃哈哈达能合资企业定义中)亦明确,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亦有权利获得合资公司授予的商标使用许可,同时亦列出了二十七家非合资公司的名单。
4、达能并购娃哈哈非合资企业未得到娃哈哈同意后,为了施加压力,提出娃哈哈违约生产与合资公司有竞争的产品。娃哈哈提出来中止给合资公司加工生产产品,另打商标,另成立营销公司自己销售产品后,达能又要求政府协调,要求娃哈哈将现有非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立即转入合资企业的销售公司进行销售。
5、真正违约的是达能公司。尽管双方合资合同中规定了中方不从事任何与合资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外方将不会损害合营公司的利益这本身就不对等的条款,而事实上2000年达能收购了乐百氏92%的股权,而乐百氏当时是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达能注入资金后,使其加大了与娃哈哈合资公司的竞争力度,使得娃哈哈在2001年在与乐百氏竞争的瓶装水产品吨销售利润2001年即从2000年的165.02元下降到135.93元,当年造成利润损失3489万元,AD钙奶的吨利润2001年即从2000年的870.26元下降到760.75元,当年造成利润损失4879.5万元,而且此后连续下降,给合资公司的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娃哈哈向达能董事长吕布先生发函提出异议后,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变本加厉地收购了上海正广和50%股权,汇源集团22.18%的股权,乳品行业上海光明酸奶和保鲜乳二个项目的45.2%股权,并购了蒙牛乳业49%的股权等一系列与合资公司有竞争性的企业,严重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
Ⅲ 王力宏跟娃哈哈签了多少年合同
这个不清楚,不过从他出道以来娃哈哈的纯净水矿泉水都是由他代言的,并且他一直活跃在娱乐圈应该还会持续很多年吧。
Ⅳ 达能强购娃哈哈事件的合同之争
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柴森对《财经时报》表示,达能和娃哈哈之间的股权之争,实质上是商标使用权上的问题。
3月14日,娃哈哈就此事发表的声明中,大概陈述了与达能关于商标权纠纷的事实真相。
此份声明披露,根据双方1996年签约时的《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必须强制备案,而双方实际执行的协议在当时不可能获得商标局的批准。
因此,法国达能提出了两份内容完全不一致的阴阳合同,以通过商标局的批准,并要求杭州娃哈哈强制执行未到商标局备案合同。也就是说,目前引起双方争议的商标使用协议,并没有到商标局备案。
《财经时报》从相关专业律师处获知,这两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合同的签署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后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两份合同签署的时间相同,按照一般法和特殊法的规定,具备约束条件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备案只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即使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只要是双方在同意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律师说。
法国达能和杭州娃哈哈签署的有关合资公司的合同条款,有效期限为50年。尽管双方的合作关系已经陷入了尴尬,但柴森对《财经时报》表示:“除非撤销或者终止合同,否则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只要合资公司存续,双方所约定的50年的合同期就会是有效的。”
而如今,对于还有将近40年的“事实婚姻”,宗庆后已是去意良多。
现在,这份10年前签署的合同,成为双方难以解决的难题。“这是合法的,而且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是有执行效应的。”范易谋说。而宗庆后则希望法国达能把他们的资金撤走,换回娃哈哈原有的股权。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订立合同的一方存在重大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条款有明显的有失公平的,也可以申请撤销。
“但显失公平必须要提供出相关的证据,从法律实践当中,对于显失公平的要求非常严格,要么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存在很大的落差,要么存在重大的误解。”柴森说。
柴森表示,娃哈哈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单独使用商标,的确是一种违约行为。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最终的结果将会是达能针对娃哈哈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
倘若达能真的采取法律手段,由此娃哈哈可能会成为国内金额最大的商标使用许可违约赔偿案。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使用违约赔偿采取多种适用方法选其一的标准:按照违约方违法所得的利润来计算;按照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来计算;如果上述两种没有确切的计算依据,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在50万元以内裁判赔偿的标准。
“现在达能提出的收购价已经达到了40亿元,如果真的赔偿,赔偿金肯定会高于这个数字。”柴森强调,从法律的角度,达能只通过诉讼或仲裁,无法一步达到其以40亿元的价格收购杭州娃哈哈其他非合资公司股权的结果,“如果宗庆后死抗着不和解!”
总体来看,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三个方面。
其一,达能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到底够不够?娃哈哈集团认为,当初之所以愿意在发展非常顺利的时候与达能合资,是出于“市场换技术”的考虑,希望能够得到达能方面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但是,娃哈哈认为,达能对合资公司的资金和技术投入都不够,而达能方面则认为责任在娃哈哈。
其二,达能的限制竞争条款是否合理?因为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娃哈哈不能生产与达能有冲突的产品。这在娃哈哈方面看来是不合理的,而在达能方面,则认为他们已经为此付出了代价,也就是给予合资公司的投资。但是,正如宗庆后说的,限制竞争条款只限制了娃哈哈,却没有限制达能,达能不断收购与娃哈哈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这对娃哈哈来说当然是无法接受的。
其三,娃哈哈集团独立投资的公司使用娃哈哈的品牌是否合法?达能方面认为,既然已经约定了娃哈哈品牌的控制权归属于合资公司,娃哈哈集团不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就使用,这就是“非法”的,应立即停止。而娃哈哈则认为,合资公司的收益已经足够回报达能的投资了,非合资公司就是合法的。
综合各种情况,无论娃哈哈怎样调动舆论同情,采用什么战术,以前签订的合作协议都是白纸黑字无法抵赖的。因此,达能始终坚持一点,他们只是要求娃哈哈履行双方以前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行事,否则就启动法律程序。而宗庆后显得多少有些底气不足,他说的准备带领娃哈哈团队出走另外创业的话就是明证。
而且,有权裁决此事的商务部的态度一如既往地中立,既不偏袒中方,也不偏袒外资,而是表示将按照有关规定行事。
因此,仅就法律的层面来讲,此役达能的胜算比娃哈哈要大许多。
此外,随着双方的口水战逐步升级,双方的信息也被更多地披露在了公众面前。许多人认为,宗庆后当初之所以与达能合资是为了将国资挤出局,因为娃哈哈集团有46%的国有股;而此次是想将达能也挤出局,好让女儿顺利接班。虽然宗庆后一再否认,但这种猜测仍然颇有市场。在达能方面,此役的胜负也关系到国际投资者对达能的信心,所以达能也不敢大意,需要全力应付
Ⅳ 去年和娃哈哈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为待遇问题本月20号辞职,请问能拿到本月工资吗
法律公司无权克扣员工的任何工资,可以拿20天的工资。
如果克扣,恭喜你了,你可以申请赔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所以你的工资最迟在6月4日前要支付结算清楚。
Ⅵ 谁能提供一个娃哈哈劳动合同图片 带宏胜营销公司公章的
建议你与公司人事部协商解决,如果其他人给你提供相关资料,那么发生单位,公司会起诉给你提供劳动合同的人。
Ⅶ 达能和娃哈哈合资合同是什么内容
达能和娃哈哈集团30日宣布,双方已达成友好和解方案,该方案目前尚须得到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据娃哈哈方面介绍,双方为最终解决争端,本着相互尊重的精神,在近期开展了富有成效的谈判,并最终达成和解方案。
作为和解方案的一部分,达能和娃哈哈将终止其现有的合资关系。达能已同意将其在各家达能-娃哈哈合资公司中的51%的股权出售给中方合资伙伴。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将终止与双方之间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
对于这一和解方案,达能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弗兰克· 里布表示:“达能和娃哈哈之间的合作,建立了中国饮料行业中一个强劲的、受尊敬的领先企业。我们相信,在其未来管理层的领导下,娃哈哈将继续取得巨大的成功。”
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说:“中国的企业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世界知名企业进行合作,共同发展。”
Ⅷ “娃哈哈并购事件” 是怎么一回事
娃哈哈与达能纠纷的事实真相
一、合资公司达能取得控股权的缘由
1996年香港百富勤与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洽谈投资合作,随后又拉进战略合作者达能集团一起来洽谈合作,洽谈成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与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以现有厂房、设备、土地出资,香港百富勤与达能以现金出资组建五家合资公司,在正式签订合资公司合同时,改为百富勤与达能在新加坡组建的金加投资公司投入,形成娃哈哈占49%,金加公司占51%的合资公司。由百富勤的梁伯韬先生出任首届董事,达能方秦鹏与杜海德出任董事。96年百富勤改派霍建华为董事,98年4月百富勤的董事改由达能方派出的董事替代,事后才知道百富勤由于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已将股权出售给了达能,金加投资公司变成了达能独家控股公司。因此,娃哈哈与达能的合资公司变成了达能控股公司。当初娃哈哈由于接受了当时一些国有企业合资后丧失了经营控制权与损害了员工利益的教训,重点关注的是经营权与员工的利益,而且亦不懂资本运作那一套游戏规则,因此,百富勤出售股权给达能时,由于其是出售金加的股权,因此,根本不需征求中方的意见,中方亦没有机会取得控股权。从目前的情况看来,达能当初实际上就是在有预谋地为中方设计了一个陷阱,实现了其资本控制的目的。
二、娃哈哈与达能关于商标权纠纷的真相
达能方向媒体申明,当时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而且是经过政府盖章同意的,因此,合资公司拥有商标的所有权,而由于在商标的有关变更权、商标所有权变更登记没有完全确定下来的情况下,签订了合资企业独家拥有娃哈哈商标使用权的使用合同。事实上,娃哈哈确实与合资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地方政府亦同意盖了章,但是地方政府盖章同意的权限是同意娃哈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转让,而真正的审批权是属于国家商标局。娃哈哈报批后,国家商标局从保护自己民族的驰名商标与知名品牌的角度出发,未予批准,因此,该商标转让协议并未生效。外方也曾到商标局交涉,知道商标局没有批准以及不批准商标转让协议的原因,故其又要求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名义上虽然是许可,而实质却是一份变相的转让协议,剥夺了中方的所有权,规定了中方使用商标需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方可使用的限制条款。外方知道,根据当时的商标法律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必须强制备案,这份变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样不可能获得商标局的批准。因此,其又提出两份内容完全不一致的、上报商标局备案与实际执行亦不一致的阴阳合同,而且要求中方强制执行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合同,不仅是欺骗政府监管部门,更是漠视中国法律的行为。而根据当时强制备案的要求,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合同是无效的,有效的应当是按照当时上报备案的简式合同,而该有效合同对中方并没有相关的限制性条款,而且该份有效合同中规定了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商标有效期(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有效期限为十年),因此,从1999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署到现在,许可期限也基本届满。
由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最初许可的是娃哈哈与金加合资公司,而十年来,我司与达能成立的三十九家合资企业中,除了原来的达能金加公司外,还有其他三家达能投资公司,已远远超出了原来娃哈哈金加合资公司的范围,故双方在2005年10月又签署了该合同的《第一号修订协议》,扩大原合同的许可与再被许可的产品范围,并将原娃哈哈金加合资公司变更为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但并没有增加许可费用。
以上就是达能方向媒体申明的三次修改合同的过程,事实上双方三次修改的并不是合资合同,而是当时签订合资合同同时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
附:当时的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
l商标转让协议
4、转让程序
4.1 在本协议签署后及在乙方获发营业执照后的90天内,甲、乙双方应向中国商标局呈交有关的商标注册转让申请和商标的原注册登记证。甲方应协助和与乙方合作使乙方可办理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转让的其他有关程序。至于在中国境外注册及申请注册的商标,甲、乙双方应相互合作办理将该等商标转让于乙方的手续。
4.2 如本协议需要中国政府的任何授权或批准,或需向中国或其他国家的政府机构办理登记或完成转让手续,甲方应取得授权和批准或完成这些登记手续,双方应互相合作取得一切必要的政府授权和批准。
相关规定:
《商标法(1993年修订)》(全国人大)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工商局)
第八条 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提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商标局核准。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l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甲方(和本合同附件2中所定义的娃哈哈企业)是商标(列于附件1)的所有权人
根据(i)合营合同第5.3 条,及(ii)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和(iii)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的第1.1条,甲方已将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特此同意在中国商标局审批商标转让注册的期间,签订本许可使用合同以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如审批被拒绝,双方亦按此合同执行。
第二条权利及使用许可
2.1 根据2.6条,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一个专有和不可撤销的权利和商标使用许可,在合同期限内用以制造和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产品,包括使用“娃哈哈”字样作为商号或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的权利。根据合营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乙方应有权把商标使用许可只许可给娃哈哈合营企业。
2.2 甲方和乙方应签署简式使用许可合同和为其备案的申请表格。如乙方提出证明,商标局否决以乙方名义将乙方与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使用许可备案,则甲方同意并承诺(在乙方要求时)作出一切必须的行动以其本身的名义将该等使用许可备案。
2.4 甲方和乙方理解并同意签署简式使用许可合同仅为了在中国商标局和工商管理行政局注册之用,而所有管制使用商标的条款和条件则包含在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如本合同和简式使用许可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将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2.5 本合同不应被视作商标转让协议之一部分,而即使商标转让协议因任何原因不获中国商标局批准,本合同仍然保持有效。
2.6 双方同意该专用许可只适用于本合同中之产品,甲方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I)已提交给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占有比例为49:51)的董事会进行考虑,但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决定不参与该项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会没有在提供书面计划后的30天内作出决定),或(iii)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推广并不会对商标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第五条 对价(价款)
甲方特此授予乙方根据第2.6条在产品上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及使用许可,其对价(价款)包括已作为甲方对乙方注册资本出资的一部分的人民币50,000,000元,以及由乙方另外支付给甲方的、作为商标转让合同第1.1条中规定的商标价值的余款的人民币50,000,000元。
第六条 期限及提前终止
6.2 本合同应保持其全面有效性直至中国商标局批准商标转让协议或直至合营合同终止时,以较先者为准。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5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法院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任何一方应有权终止本合同或书面通知另一方,声明该无效、非法及不可执行条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在作出该声明的情况下,本合同的说明书及解释应视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从未出现于本合同内。
相关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1998年修正)》
第七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对不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不予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8月1日)
第三条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
第十六条 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商标局注销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
《商标法(1993年修订)》(全国人大)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l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权利及使用许可
甲方特此授予乙方专有和不可撤销及可再许可的权利及许可,于商标的有效期限内使用商标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乙方生产的产品及经营乙方所提供的服务。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工商局商标局,1997年8月1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
《商标法(1993年修订)》(全国人大)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究竟谁在违约,娃哈哈到底有没有违约?
1、达能方提出,最近几年来,宗先生未经许可直接或间接地在合资公司之外设立了三十几家生产娃哈哈产品的企业,与合资公司进行竞争,而且最近才知道这个情况。而事实上,娃哈哈在与达能、百富勤合资时有十家公司,达能仅投了五家,当时娃哈哈亦希望达能一并投资其余公司,但最终达能没有投,这当中包括了娃哈哈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的涪陵公司。而且合资公司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的决议中要求合资公司要签订的七项合同中,就包括了与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协议与产品加工协议,因此非合资公司在各方合资初期就已存在。
2、由于娃哈哈要发展要投资,而达能不愿投,因此非合资公司逐年增加。但是娃哈哈为了信守合同,非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全部通过合资公司销售的,实际上即为合资公司代加工,而且达能每年委托其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这从销售公司的财务账上应该是很清楚的,他不可能不知道。
3、非合资公司生产的产品使用娃哈哈的商标亦是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的。2005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正协议第二条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不在娃哈哈达能合资企业定义中)亦明确,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亦有权利获得合资公司授予的商标使用许可,同时亦列出了二十七家非合资公司的名单。
4、达能并购娃哈哈非合资企业未得到娃哈哈同意后,为了施加压力,提出娃哈哈违约生产与合资公司有竞争的产品。娃哈哈提出来中止给合资公司加工生产产品,另打商标,另成立营销公司自己销售产品后,达能又要求政府协调,要求娃哈哈将现有非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立即转入合资企业的销售公司进行销售。
5、真正违约的是达能公司。尽管双方合资合同中规定了中方不从事任何与合资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外方将不会损害合营公司的利益这本身就不对等的条款,而事实上2000年达能收购了乐百氏92%的股权,而乐百氏当时是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达能注入资金后,使其加大了与娃哈哈合资公司的竞争力度,使得娃哈哈在2001年在与乐百氏竞争的瓶装水产品吨销售利润2001年即从2000年的165.02元下降到135.93元,当年造成利润损失3489万元,AD钙奶的吨利润2001年即从2000年的870.26元下降到760.75元,当年造成利润损失4879.5万元,而且此后连续下降,给合资公司的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娃哈哈向达能董事长吕布先生发函提出异议后,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变本加厉地收购了上海正广和50%股权,汇源集团22.18%的股权,乳品行业上海光明酸奶和保鲜乳二个项目的45.2%股权,并购了蒙牛乳业49%的股权等一系列与合资公司有竞争性的企业,严重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
Ⅸ 娃哈哈劳动合同怎么规定的
广东胡律师:
按《劳动法》来规定,只要合同上的条款不违反《劳动法》就是合法的合同。
Ⅹ 我们是去年和娃哈哈签的合同 合同是签到十月份 合同上讲每个月发费用80元 但他只给到6月份的费用就不给了
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合同每个月发费用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