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投放协议
『壹』 网站与各门户网站签订的排他广告投放协议是怎么回事呢
淘宝绝地突围 2003年,中国人民对网上购物已不再陌生。电子商务巨头美国eBay在这个时候投资1.8亿美元,接管易趣,实现了进军中国市场的战略目标。1999年成立的易趣经历了中国网络经济的疯狂与寂静,可谓一枝独秀,占据着70%的市场份额,而且拥有良好的品牌优势和用户基础,eBay由此在中国网络卖场中占据了绝对优势。然而事隔仅两年时间,新生的淘宝凭借着“免费”与“支付宝”两颗利齿,不断蚕食易趣的份额,如今已能与易趣分庭抗礼,这期间本土智慧与美国思维交锋,是极其耐人寻味的。 2003年,eBay全面接管易趣,随后将其更名为eBay易趣(文中易趣即指eBay易趣),此时的对手屈指可数,而Yahoo,MSN还没开始他们的拍卖业务。eBay此前在日本、台湾两地败于雅虎之手,当然耿耿于怀,惠特曼这次通过资本力量取得在中国的先行优势,就是要与雅虎一决雌雄,可雅虎却迟迟不肯表态,求战心切的eBay不免心浮气躁。 由于实力悬殊,eBay的CEO惠特曼对这些“竞争对手”不屑一顾,认为易趣的攻势只要再凌厉些,就会将他们一网打尽。随即易趣动用了巨资与中国几大门户签订排它性广告协议,以封锁竞争对手的宣称通路,将其一一铲除,以便将来有足够精力对付宿敌——雅虎。 迂回作战夹缝求生 此时马云创办的淘宝刚满2个月,不仅与易趣的经营模式最为相似,而且还采用了免费的策略,自然是此次eBay主要扼杀的对象。很长一段时间,在门户网站根本见不到淘宝的踪影。但封锁门户毕竟不等于天下宵禁,就在易趣认为行动卓有成效的时候,淘宝一面向媒体诉苦,指责易趣恃强凌弱,博取舆论同情;一面采用“以迂当直”的战术,绕开被封锁的门户,直接将广告投放到人气比较旺的个人网站及共享软件上,总算钻出了一条网络“隧道”;网络是虚拟的,但网站所争取的注册用户可是行走于大街小巷、真实的人,所以紧接着淘宝不惜血本地将广告投放到人流集中的路牌、灯箱、车身及电视媒体,不仅注意力没少赚,反而在这种常规渠道取得了局部优势,品牌和免费策略日渐传播开来。 当然淘宝自己也明白,交易服务平台要是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仅靠免费,并不足以“挖”来多少注册用户。所以淘宝在平台方面着实花了不少心思,在参照易趣优点的同时,也修正了很多对手的问题,在界面亲和力以及客服人员的响应速度方面都相对好于易趣。 如果双方在交易平台上相差无几,而淘宝不收商品登录费,交易费,这对于是否成交都要交纳商品登录费的易趣卖家来说,不能不说是个“馅饼”级的诱惑。但要他们弃易趣而投淘宝也不太容易,在易趣长期积累下来的信用评价和客源,说抛就抛等于从头再来。心思有些活络的易趣卖家想到了一个变通的方法,即在淘宝开分店,以易趣的信用招揽淘宝的买家,如果可行就多了个免费的渠道,何乐而不为呢。这便是“易趣展示,淘宝成交”做法的最初萌芽。 淘宝的公关人员每隔一段时间,便出来宣布注册用户数增长多少,成交额增长多少,对易趣实施心理战术,这些数字在经媒体大加渲染后,淘宝“茁壮成长”的架势压得易趣坐立不安。截至2003年底,淘宝一共吸收了大约30万注册会员,当然其中也包含了一部分易趣的会员。 2004年2月2日,易趣正式调低了自己的商品登录费用,这是易趣采取收费策略后第一次“降价让利”,证明了淘宝的免费策略和宣传攻势已经对其产生了一定的心理威胁。 2004年4月yahoo与新浪合作的一拍网成立,新浪撤掉易趣广告,易趣广告围剿阵容悄然解体。 这一阶段,淘宝为突出重围,砸进不少真金白银,但成功地抵御了易趣猛烈的攻击,还争取到了一些用户资源,达到了“以战养战”的目标,同时还表现出了处事冷静、应对灵活的企业策略。 而易趣为实施封杀计划,只通过大量的广告来淹没对手声音,手法过于单一,当淘宝在街头和电视领域打开局面后,易趣又不得不跟随对手,慌忙补缺,仅2004年的广告花费至少在2亿人民币以上,但换取的结果不过是逼得对手一时无法在几大门户上投放广告,如此昂贵的代价未免不值。 避实击虚转守为攻 淘宝虽然在宣传方面取得了突破,但实力上仍无法与易趣相提并论,如果只是血拼广告,等于以卵击石。商业竞争中讲求灵活机变的市场策略与广告策略,一味地“烧钱”无异于“烧纸”。因此淘宝必须找到一个突破口,避实击虚,扭转局面,才有可能存活壮大。 与作为直接卖方的当当、卓越不同,类似易趣、淘宝的网上卖场只提供交易平台,对买卖双
『贰』 有没有广告推广合同范本。
品牌推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共同发展的原则,推动双方的繁荣与发展,就双方的品牌推广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进行品牌推广及购销活动的原则性协议:
一.产品规范的界定:
甲方销售给乙方特定数码相机(型号: __________)及其它数码类产品将全部使用英文为“ ”中文为“乐美康”的品牌。
二.销售区域的界定:
1.甲方指定乙方为其特定产品(参见第一点)在中国大陆的唯一经销商(渠道指传统通路,大卖场,IT渠道,直销渠道,礼品渠道,甲方销售给乙方的产品外观,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在中国大陆出售给第二家经销。
2.甲方仅限于以LUMICRON品牌以外,并得以OEM/ODM的形式,更换本产品外观的情况,在中国大陆销售给第三方。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约产品(参见第一点)直接或间接于中国大陆以外之国家或区域销售。
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拥有英文为“LUMICRON”中文为“乐美康”品牌的商标产权及甲乙双方因行销推广商品之文宣著作权。甲方授权乙方在协议期内得以本中英文商标或标章(logo)作为中国大陆独家推广此品牌并销售其产品,但乙方及其关系企业不得以上开商标在中国及中国以外国家,注册登记或申请网域名称或作为其公司名称。
2.甲方有责任为乙方市场提供充足的产品线,新品上市保持与海外同步并保证所有产品的品质及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具体条款另行商量)
3.由于品牌属甲方拥有,故涉及品牌推广的专项费用(指:企业目录制作、CIS设计、空壳机模提供、托架提供、教学光盘、产品检测费、网站申请及维护费)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协助或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监制。除上述专项费用外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售前的技术培训服务支持。
5.售后服务由甲方指定下属工厂全责处理。
6.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推广市场,并保持本品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市场零售价由双方协商定价,若双方产生分歧以甲方决定为准。
7.如遇市场竞争甲方对乙方所购的产品有责任提供价格保护,单品最高价保数量不超过单品总进货量的30%或单品价保总量不超过2000PCS(以二者较低者为准),价保补偿金额由甲方从乙方的下次订单中补偿。如遇双方对价保补偿金额协商不成,则甲方有权对享受价保的数量选择退货。但如产品外观已有损坏,乙方不得要求价格保护或退货。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责任利用现有资源并全力开拓新渠道来推广此品牌。
2.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再代理或销售与甲方技术规格相同的数码类产品,乙方对台湾品牌的数码相机仅限于经销“LUMICRON”品牌。
3.乙方可以“LUMICRON”及“乐美康”中国总经销的名义进行广告及促销活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的名誉。
4.对于单纯为新品促销而宣传的费用由乙方在市场利润中贴补。(不明确?)
5.乙方每周二提供库存报表及每月10日前提供下月订单及3个月预估销量表报甲方,以便甲方组织货源和审核价格保护。如未按时报给甲方则甲方有权取消价格保护或终止或解除契约。
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其关系企业不得在任何国家直接或间接申请注册与“LUMICRON”及“乐美康”外观近似或读音、观念相同或类似之中英文商标。
7. 于本协议书有效期间及本协议书终止后二年内,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就甲方产品之成本价格、零售价格、技术规格、本协议书内容等与本协议书相关之数据,不得泄漏予任何第三人。
五.购销原则:
1.乙方提供必要的资金质押保证,根据2005年度最低销售目标为1-1.5亿,暂定质押总额3000万台币(其中股票和本票各占一半)。甲乙双方每年检讨一次质押金额及销售目标 ,甲方视交易金额成长得提高质押额度,乙方应将质押物统一质押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在年度目标的销售范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停止向乙方供货(除乙方应到期的货款未付及乙方未提供双方约定之资金质押保证二点除外)。
2.为加大乙方的推广力度,甲方每个新机种上市时需提供乙方500台作为铺底。考虑到甲方的实际操作难度,乙方同意用货到90天的开单的方式处理。乙方在支付此机种尾数500台应付帐款时可选择退货或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价处理。降价部分即甲方对乙方的价保金额支付办法参见第三条第7点。
3.乙方用货到60天T/T付款的方式开单处理。
六.售后服务:
由乙方负责收集市场上所产生的不良品,由甲方负责售后服务修理。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对渠道的所有售后服务全部采用换货的方式,必须在第一时间解决渠道的销售服务问题(2005年2月底之前)。2004年12月开始在上海设立维修站。
2.第二阶段:在全国部分重点区域北京、南京、成都、重庆、西安等重要区域设立维修站(2005年6月底之前,如有需要设置除此以外重要区域维修站,双方再议)。
3.第三阶段:在全国所有的省会城市建立维修站(2005年12月底之前)。具体办法另议。
七.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完成质押程序日起(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八.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 在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终止或解除协议: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2)国家政策的重大改变或不可抗力的原因。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于接获他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仍未改善。
(4)其它订约前或履约中双方不可预料之情事变更状况。
2. 任何一方如更改、终止、解除和取消协议,必须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承担另一方面因此造成的损失。
3. 取消协议后售后服务必须由甲方负责或甲方授权第三方承担,但第四条第7项之义务仍继续有效。
4. 双方有义务对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或冲突进行平等的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谅解,先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为台北市,仲裁人3人(需为台湾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登录之仲裁人), 仲裁法律依据以台湾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之仲裁程序实施办法及台湾法律为主 ; 如上述仲裁窒碍难行,仍提付仲裁解决,仲裁地为北京市,仲裁人3人,其中二人须为台湾籍仲裁人,仲裁法律依据以中国经贸仲裁协委员会之仲裁程序实施办法及中国法律为主
九:其它条款:
1. 本协议延伸的附件如经双方代表人签署,与本协议共为一体、密不可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