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侵权案
Ⅰ 大学生在校期间打工遭受侵权是否可以依据《劳动法》来维权
现实困惑
孙某是某高校的大一学生,家庭条件比较困难。为了筹措大二的学费,暑假期间,孙某找了一份促销工作和一份兼职录入工作。孙某每天的工作都排得满满的,虽然很辛苦,但一想到开学的学费,孙某就浑身有了力气。然而事实并没有她想象的那么美好。一个月过后,其兼职录入的公司依约支付了她的工作报酬,其参与促销的那家公司说促销工资要一个月后才能发。孙某无奈,只能等待。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她去索要工资时,却发现该公司人去楼空。孙某气愤难耐,想要去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诉。那么大学生打工遭受侵权是否可以依据《劳动法》来维权呢?
律师答疑
孙某打工遭受侵权不受《劳动法》调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但是由于学生身份特殊,暑期打工与用人单位只是形成暂时的劳务关系,实际并没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因此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不是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孙某与促销公司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能到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诉。
但是孙某可以追究促销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孙某与促销公司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孙某提供一个月的劳务,公司为其支付报酬,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促销公司应该为孙某支付劳务报酬。必要时,孙某可以起诉促销公司,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Ⅱ 雇佣关系与侵权关系竟合可以选择起诉吗
您好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是合同法上的一种关系,而侵权关系是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如果因为雇佣关系,您受到侵权的话,您可以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者选择基于雇佣合同提起违约之诉。
一般,在实践中,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两者选择其一进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违约之诉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举证时相对容易。侵权责任举证难度稍微大一些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Ⅲ 当你可能遇到的就业侵权行为时怎么解决
维护自己的尊严,坚决抵制不合理的要求和制度,向有关部门反映或直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Ⅳ 求职过程中有哪些常见的侵权行为
1、欺骗宣传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夸大单位规模、发展前景、工资待遇等情况,或者隐瞒单位实情;有的用人单位千方百计了解毕业生的情况,却设法回避毕业生提出的了解单位的问题。这些都将导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侵犯了毕业生的知情权。更有甚者,恶意欺骗宣传,宣称“高薪”“高福利”“高岗位”诱惑毕业生从事名不副实的工作,严重损害毕业生利益。如某企业抛出低工资高奖金的制度吸引应聘者,扬言做得好月薪可达万元,其实是在几乎没有底薪的情况下领取苛刻的销售提成。要知道,管理规范的优秀企业通常会淡化奖金、提成这些易于孳生副作用的做法,只有那些急功近利员工流动性大的企业才会反其道而行之。广大毕业生应脚踏实地,不要投机取巧,不要相信天上能掉馅饼,增强抗拒诱惑的能力,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2、招聘歧视
平等就业都是法律权利,但近些年出现了不少招聘中的歧视行为:(1)性别歧视。这是女生们经常遇到的无奈。有的用人单位不顾社会责任,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逃避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特殊义务,在招聘员工时或私下或公开规定“只招男生”或“男生优先”。(2)身体歧视。一些用人单位在缺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将身体有残疾或疾病的人拒之门外,剥夺了这群人的就业机会;还有一些单位在并无必要的情况下对应聘者的身高、相貌甚至三围提出要求。(3)户籍歧视。有的用人单位只招收本地户口的毕业生,或者没有本地户口就必须有本地户口居民的担保,抬高了外地户口毕业生就业的门槛。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人口就业,制定不合理的人才准入制度,使本地单位无法招收外地户口的毕业生,或者无法使外地户口的劳动者成为正是职工,严重限制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以上歧视行为侵犯了广大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需要理直气壮地予以谴责。
3、违规收费
国家有关部门早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对员工地培训费用应当从成本中支出。可有些用人单位却对此置若罔闻,巧立名目向应聘者收费。毕业生们迫于对工作的需要往往只得就范。可是不少企业在收取了费用后便为所欲为,或者怠于履行义务,或者向求职者得寸进尺提出更过分的要求。因此毕业生在求职时要区分用人单位哪些做法是合理的哪些做法是不合理的,对于各种名目的收费要坚决抵制。
4、侵犯隐私
毕业生在求职时,会在相关领域如网络和求职材料上留下自己的信息资料,比如姓名、年龄、身高、学历、电话、身份证号等,这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泄漏、出售。但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工作人员的疏漏、网络软件的缺陷、不法分子的圈套等,这些信息被用来侵害当事人或谋求商业利益。因此,毕业生求职时不要随便将个人资料留给不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网络时要选择安全防范能力强和可靠性高的网站,同时注意保密设置内容的选项。在面试时,一些用人单位的提问会涉及个人隐私,如果与工作无关或者出于恶意,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如果是出于安排合适岗位的考虑或者考察应变能力,毕业生可以视情况回答。用人单位因此获得毕业生的个人隐私后,负有保密的义务,否则构成侵权。
5、长时间实习期
长时间低工资实习期或无工资实习期,属于侵权行为。毕竟我们求职者或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付出了劳动,而这些劳动不一定一下子得到认可,但是不可以长期得不到认可,如果用人单位一直都看你不顺眼,那干嘛还留着你干那么久的活不发工资少发工资?不如早点辞退算了,求职者还可以去找更适合的工作栖息地。
Ⅳ 应届生首次就业会遇到那些陷阱,在就业单位或面试的时候会遇到那些侵权的行为
太多了,最常见的就是无缘无故拉长试用期,一般法定试用期是一到三个月,也就是说最长不过三个月,有的用人单位要求签一年合同 但是却要求试用期三个月,是违法的。这个问题你就业的时候一定要跟他说清楚哦!
一般单位不会无由解雇你,因为他要付违约金,他一般都是逼你自己提出辞职 。
Ⅵ 求职过程当中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1、欺骗宣传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夸大单位规模、发展前景、工资待遇等情况,或者隐瞒单位实情;有的用人单位千方百计了解毕业生的情况,却设法回避毕业生提出的了解单位的问题。这些都将导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侵犯了毕业生的知情权。更有甚者,恶意欺骗宣传,宣称“高薪”“高福利”“高岗位”诱惑毕业生从事名不副实的工作,严重损害毕业生利益。如某企业抛出低工资高奖金的制度吸引应聘者,扬言做得好月薪可达万元,其实是在几乎没有底薪的情况下领取苛刻的销售提成。要知道,管理规范的优秀企业通常会淡化奖金、提成这些易于孳生副作用的做法,只有那些急功近利员工流动性大的企业才会反其道而行之。广大毕业生应脚踏实地,不要投机取巧,不要相信天上能掉馅饼,增强抗拒诱惑的能力,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2、招聘歧视
平等就业都是法律权利,但近些年出现了不少招聘中的歧视行为:(1)性别歧视。这是女生们经常遇到的无奈。有的用人单位不顾社会责任,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逃避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特殊义务,在招聘员工时或私下或公开规定“只招男生”或“男生优先”。(2)身体歧视。一些用人单位在缺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将身体有残疾或疾病的人拒之门外,剥夺了这群人的就业机会;还有一些单位在并无必要的情况下对应聘者的身高、相貌甚至三围提出要求。(3)户籍歧视。有的用人单位只招收本地户口的毕业生,或者没有本地户口就必须有本地户口居民的担保,抬高了外地户口毕业生就业的门槛。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人口就业,制定不合理的人才准入制度,使本地单位无法招收外地户口的毕业生,或者无法使外地户口的劳动者成为正是职工,严重限制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以上歧视行为侵犯了广大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需要理直气壮地予以谴责。
3、违规收费
国家有关部门早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对员工地培训费用应当从成本中支出。可有些用人单位却对此置若罔闻,巧立名目向应聘者收费。毕业生们迫于对工作的需要往往只得就范。可是不少企业在收取了费用后便为所欲为,或者怠于履行义务,或者向求职者得寸进尺提出更过分的要求。因此毕业生在求职时要区分用人单位哪些做法是合理的哪些做法是不合理的,对于各种名目的收费要坚决抵制。
4、侵犯隐私
毕业生在求职时,会在相关领域如网络和求职材料上留下自己的信息资料,比如姓名、年龄、身高、学历、电话、身份证号等,这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泄漏、出售。但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工作人员的疏漏、网络软件的缺陷、不法分子的圈套等,这些信息被用来侵害当事人或谋求商业利益。因此,毕业生求职时不要随便将个人资料留给不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网络时要选择安全防范能力强和可靠性高的网站,同时注意保密设置内容的选项。在面试时,一些用人单位的提问会涉及个人隐私,如果与工作无关或者出于恶意,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如果是出于安排合适岗位的考虑或者考察应变能力,毕业生可以视情况回答。用人单位因此获得毕业生的个人隐私后,负有保密的义务,否则构成侵权。
5、长时间实习期
长时间低工资实习期或无工资实习期,属于违法行为。
Ⅶ 常见的就业侵权行为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主要有:性别歧视,疾病歧视,身高歧视,地域歧视等。至于应对方法,书面来讲是到劳保局去投诉,严重才可以要求赔偿。费时费力,搜集证据很难,因为这个的证据是很隐蔽的。
最好的应对方法就目前来讲我觉得是换一个合适自己的工作,有句话叫自有留爷处,你想,一个歧视员工的公司能多有前途,说明他们本身对员工就是直接的剥削利用,没用就抛弃。根本不值得去工作。
祝你好运。
Ⅷ 大学生如何对就业侵权行为进行自我保护
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受损。
对于刚刚出道或者工作经验欠缺的求职者来说,往往面临着人才市场供需不平衡的严峻考验。据调查,有6—7成求职者曾落入过“求职陷阱”。
1、陷阱名称:试用陷阱
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企业承诺转正后工资会大幅度上涨。 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
危害:
如果长期耗在某个企业的试用期内,不仅会让求职者蒙受很大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求职者的职业发展不利。
如何规避:
在确定去这家公司之前,最好找到该公司的员工打听消息,询问那里的工作情况。如果已经去了该公司,更应该主动多和同事交流这些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做“冤大头”。一般同一单位在短时间内连续发布相同的招聘广告,说明该企业招聘的人数多且急,求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若一个单位数周后再次发布同样的广告,说明该单位可能在用人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2、 陷阱名称:试用陷阱
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企业承诺转正后工资会大幅度上涨。 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
危害:
如果长期耗在某个企业的试用期内,不仅会让求职者蒙受很大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求职者的职业发展不利。
如何规避:
在确定去这家公司之前,最好找到该公司的员工打听消息,询问那里的工作情况。如果已经去了该公司,更应该主动多和同事交流这些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做“冤大头”。一般同一单位在短时间内连续发布相同的招聘广告,说明该企业招聘的人数多且急,求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若一个单位数周后再次发布同样的广告,说明该单位可能在用人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3、 陷阱名称:招聘只为获取创意或方案
由于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才的费用较高,有些设计公司或者营销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通过大规模招聘的方式来获取好的创意或者方案。这类招聘往往要求应聘者做案例,进行创意反馈。
危害:
这些公司并无实际岗位,求职者会因此失去了别的工作机会。
如何规避:
求职者事先要和公司约定好策划或者创意的劳动版权问题,声明你的创意或者策划不得随意使用。
4、陷阱名称:短信招聘陷阱
通过发送类似于“某单位因业务发展诚聘业务公关,月薪1万元以上,可兼职”之类的手机短信找到可能上钩的求职者,要求求职者在上岗前将一定数额的“押金”或者“培训费”存到某账户。
危害:
求职者如果轻信这些短信,会白白浪费了钱财或者透露了个人信息。
如何规避:
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回个短信或者交点不明不白的钱就可以获得好的职位是不可能的。
总之,权益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应可获性现存利益和将来利益的形而上的概括。权利和利益处于深刻的统一之中,权利是利益的有效调整机制,是权益的法律表现形式,利益是隐藏在权利背后的根本物质内容。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受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大学生的权益很少关注。大学生权益,就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
Ⅸ 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哪些侵权行为
企业在招聘、面试中对学生权益的典型侵害主要有: 一、歧视行为。其中常见的是性别歧视。一些企业在招聘中不招收女生或提高同一岗位女生的学历、技能等方面的要求,变相对女同学设置就业障碍。劳动法规定,女性劳动者和男性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此外,还有形象歧视、身高歧视等。
二、虚假广告。一些企业在招聘会上为了招到情况较好的毕业生,会夸大或隐瞒自己的某些情况。如果在这种企业上浪费了时间,可能会错失良机,错过真正适合自己的好的公司或岗位。如果你看中一家企业,事先对其进行调查和了解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尽量避免上当受骗。
三、侵害应聘学生的知情权。面试时企业会向学生提出各种问题了解学生的情况,而当学生提出问题询问企业情况的时候,企业就会回避问题甚至迁怒于学生,这些都是违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的条款的。
四、利用招聘、面试等侵犯学生、尤其是女学生的隐私权。少数企业会在面试时向女学生提出“有没有男朋友?”、“是否有未婚同居行为?”等过分、无礼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学生有权拒绝回答,甚至向司法部门举报。 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