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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纠纷咨询

发布时间: 2021-03-11 22:21:07

㈠ 房产纠纷律师找谁好急急急!!

去年合肥房价大涨期间,出手购置了一套二手房,

㈡ 回复:关于房产纠纷的问题 请问找哪个律师行的咨询比较好

我认识一个成都的专门做房产的律师
在此不便透露
我可以给你他的电话
你先打个电话过去咨询一下
我现在发消息给你
你注意收下

㈢ 遇到房屋买卖纠纷,想找律师咨询一下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015年11月17日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2015年12月21日过户,并且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当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万元及中介服务费。付款后中介机构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安排原被告双方办理网签手续,原告立即按要求准备齐相关资料,被告却一再拖延,使无法办理网签手续。由于被告原因,原告提出办理网签的同时当面交易,网签时原告可立即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但被告仍拒不网签。被告已构成违约,现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及过户手续,交付房屋。 被告辩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同意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交付房屋,但是原告要求被告不按照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格一千万元进行网签,而是要按照四百五十万元进行网签,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按照真实的房屋交易价格进行网签。原告为了避税,在让被告签订阴阳合同,被告认为要承担法律风险。不同意违反法律规定去签订网签合同。 二、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经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中介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过户当天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甲乙双方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手续;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房屋净价四百五十万元,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净价交易。 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于签订合同当天即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万元。付款后中介机构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安排双方办网签,原告准备齐相关资料,被告因中介公司提供的网签合同上载明的房屋价款为四百五十万元,不同意按照该价款签订网签合同,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告汇款四百万元购房款。 三、判决如下: 1、原告李琳琳与被告胡丽静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原告李琳琳给付被告胡丽静剩余购房款五百五十万元。 3、被告胡丽静于按照一千万元的房价款配合原告李琳琳办理过户手续。 4、驳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签署的房价为一千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双方之间签署的房屋净价款为四百五十万元的补充协议,是双方为了避税而签订的,该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表示同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拒绝按照四百五十万元的房价进行网签,只同意按照一千万元的价格办理网签、过户手续,于法有据。

㈣ 我有一个房产纠纷问题,想找个律师咨询,有谁推荐一下哪个律师

阅中国历史,因相互宽容乃有战国的学术繁荣;大唐对异域文化的兼收并蓄,遂有盛唐文明辉专耀千古;满清在属外来文化前的闭关自守,终致近世中国的积贫积弱。。没有宽容,就很难发展;没有宽容,就没有进步。。只有宽容的心胸。。才能放大视野,看到更多、更新、更美好的东西。。

㈤ 关于房产纠纷,想咨询律师。。

已私信予你!

㈥ 关于房产纠纷问题询问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起诉他侵权,要求返还财产。

㈦ 房产律师免费咨询费遭遇房产纠纷我们应怎么办

房产纠纷也来称房地产纠纷。源
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
解决购房过程中发生的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诉讼等办法加以解决。

㈧ 律师咨询-房产纠纷

你好,就你描述的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如果是村集体成员间的流通是受法律保护的,建议你到村委会进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这样对于房屋的产权你才有保证。
其次,对于户籍的迁入必须提供房产证明,以及村委会的准迁证,同时得到户主的同意,才能迁入户口。
第三,对于将来的拆迁风险的避免,你们之间可以进行相关的合同约定,即将来拆迁,对方自动放弃动拆迁补助,并进行公证,这样风险可以得到防范。

㈨ 房产纠纷在线咨询律师

下面的内容是手写整理抄的,望采纳!
婚前男方买房子,婚后开始贷款还贷,那么婚前首付部分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该套房产的归属先由你们两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该套房产应该归男方个人所有,但对于婚后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应该给女方一定的补偿。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导致的房产纠纷相关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上内容由于增华房产律师团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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