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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特征

发布时间: 2021-03-11 16:33:07

A. 医疗纠纷为什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的特征是什么

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医院和病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服务类的合同关系。
合同法的特征如下(我专门翻我好久没翻的课本。。):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B. 医疗纠纷的新特点

①数量逐年增多:医疗投诉多,要求医疗技术鉴定的多,要求伤残鉴定的多,同时新闻媒体参与的也增多;
②院方败诉的增多: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采用的“举证责任倒置”,使医院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增多;
③ 赔偿数额增大:医疗纠纷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向医院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只要有对医院不利的情况,尤其是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时患者和家属就大肆喧闹,要求赔偿,数额越多越好;
④处理困难增大:多数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复杂,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而且社会各界一般认为患者是弱势群体应当加以特殊保护,因此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⑤社会影响增大:特别是有些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因患者要求高额赔偿不能满足,而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及相关媒体投诉,加之有些媒体缺乏医学知识,不明事实真相,盲目炒作,给医院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坏。 医院想方设法来强化医务人员及时服务、应答服务、谨慎服务、非特异性服务以及廉洁服务观念,加强对医务人员医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以患者为中心,改善服务态度,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工作的效率性、严密性、科学性、全面性和纯洁性,切实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在这方面总结了“十个一点”:医疗技术再高明一点、服务态度再热情一点、询问病情再详细一点、检查身体再全面一点、辅助检查再完整一点、病程记录再准确一点、告知家属再具体一点、治疗护理再合理一点、发现病情变化再及时一点、抢救再迅速一点。要是真正能够做到这“十个一点”,就可以显著提高医疗质量,这对减少医疗事故、降低医疗纠纷风险度是十分有益的。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冲突不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由于部分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差,服务不到位造成的。为此,各大医院都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加强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强化医务人员的服务观念,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医院主要从以下4点要求医务人员:①强化及时服务观念,提高服务工作效率;②加强“谨慎”服务态度,提高服务工作的科学性;③强化“应答”服务观念,提高服务工作的严密性;④尊重和维护患者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

C. 医疗纠纷的案由怎么确定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与患方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医疗纠纷包括两种:
(一)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纠纷。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二)医疗侵权纠纷。医患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发生争议。
这类纠纷的特征是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过失,仅仅是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这类纠纷大多是因为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以下两种: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追究的是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凡是医院违反注意义务或是未按规章规定给患者做检查都属于违约。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构成要件:
(1)医患一方或双方客观上有违约行为。
(2)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归责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构成违约,则应推定另一方具有过错和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而免除违约责任。?
因此患方如果主张此纠纷,必须提供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还要提供医疗机构违约的事实证据以及由于院方违约给患方造成损失的证据。
给大家例举一个本人曾经办过的案子:
患者某甲于2013年至2016年间,先后在某诊所进行了四次自体脂肪充填颞部手术,由于手术失误,致使患者在术后颞部肿胀,导致颞部剧烈疼痛并且颞部处于不断生长状态,头部也会因此疼痛,造成记忆力下降,精神极度痛苦。2016年5月9日,某诊所称可以帮某甲将肿胀部分免费取出,于是某甲在某诊所再次抽取了颞部脂肪,但某甲的情况并未好转,并日益严重。某甲多次与某诊所进行协商,希望某诊所能如实告知手术情况,并帮助某甲解决,但其非但不予解决,反而推卸责任,故某甲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某甲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某诊所,认为该诊所因自体脂肪填充手术失误,造成其身体损害。首先,某甲需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此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挂号单据、医疗费票据、就诊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现某甲均未提交,某诊所对某甲就诊的事实亦不予认可。根据某甲的陈述,其进行自体脂肪填充手术的时间为2013年至2014年期间,但某诊所的营业执照显示,该诊所成立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某甲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综上,某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某诊所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故对其要求某诊所退还医疗费并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错或者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而引起对受侵害人的赔偿纠纷。
构成要件: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注意:之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已经改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只是在实体审查时,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损害的相关法规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D. 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专,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属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2、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3、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4、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切实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5、实施知情同意,医院在医疗活动的不同阶段都要防范医疗争议,自始至终都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通过告知明确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疾病发展转归过程和医疗服务的损害特性,明确医疗服务合同履行的风险。

E. 职业医闹的基本特征

“医闹”多是无业人员。一个医闹团体最少的有十余人,最多的有百余人,这些人大多都没有固定的工作,有相当一部分还是城市周边的中年妇女,她们大多靠拣垃圾或做小生意为生,且大多属于一个村或一个地方的人。每次有“业务”的时候,就由一个人牵头,一个通知一个,有相识的也有不相识的,然后在一起相约到医院。
他们会在医院门口扯上横幅,冲进医院又打又砸,围堵医生、封住诊室,要求院方赔偿。如果院方不赔偿或不迁就这种行为,他们就会在医院闹上十天半月,不拿到钱誓不罢休。他们既不是医院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患者的家属,而是悄悄滋长的另一种怪异职业“医闹”。
这样的“医闹一族”往往和出现了医疗纠纷的患者家属相互配合,或是在医院门前聚众静坐,或是在医院拉起横幅要求赔偿,严重的将死者或伤者抬到医院门诊大厅扰乱就诊秩序。在医疗纠纷当事人获得了医院的赔偿后,他们再与当事人分红。

F. 医闹的医闹特征

“医闹”多是无业人员。一个医闹团体最少的有十余人,最多的有百余人,这些 人大多都没有固定的工作,有相当一部分还是城市周边的中年妇女,她们大多靠拣垃圾或做小生意为生,且大多属于一个村或一个地方的人。每次有“业务”的时候,就由一个人牵头,一个通知一个,有相识的也有不相识的,然后在一起相约到医院。有时,医闹是某些有权有势的人在幕后操纵的。
他们平时在医院门前看似在四处“闲”逛,其实他们并不“闲”,他们在各个诊室搜索,四处打听患者的各种医疗事故信息,当他们从各种医疗事故中嗅到金钱的味道,就马上和患者家属联系称自己可以帮助家属向医院索要赔偿,并提出自己的要求,然后打着患者家属的旗号,在医院上演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的闹剧。
他们会在医院门口扯上横幅,冲进医院又打又砸,围堵医生、封住诊室,要求院方赔偿。如果院方不赔偿或不迁就这种行为,他们就会在医院闹上十天半月,不拿到钱誓不罢休。他们既不是医院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患者的家属,而是悄悄滋长的另一种怪异职业“医闹”。
这样的“医闹一族”往往和出现了医疗纠纷的患者家属相互配合,或是在医院门前聚众静坐,或是在医院拉起横幅要求赔偿,严重的将死者或伤者抬到医院门诊大厅扰乱就诊秩序。在医疗纠纷当事人获得了医院的赔偿后,他们再与当事人分红。

G. 正确护理纠纷的特点

1.普遍性 由于护理人员与患者的接触最多最直接,护理工作伴随患者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直至出院的全过程,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都有护理人员参与,在大多数医疗措施中医师仅仅是医疗措施的启动者,而护士才是真正的医疗措施执行者,患者每天打交道最多的是护理人员而不是医师。另一方面,护理工作范围涉及到患者医疗和非医疗的各个环节,甚至患者的生活、陪护、患者家属的探视,都属于护理管理范畴。因此,在患者诊疗、住院的全过程和诸环节中都可能产生矛盾和纠纷。
2.多样性 由于护理工作比较烦琐而细碎,护理纠纷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既可以是协助医师的诊疗操作,也可以是独立的护理技术操作;既可以是执行诊疗行为的技术护理,也可以是对患者的生活护理;既可以是病房管理行为,也可以是护理元素管理行为;既可以是与患者本人发生的纠纷,也可以是与患者的陪护人员及探视家属的矛盾。无论是从纠纷的主体、纠纷的内容、纠纷的性质上看,都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3.及时性 医疗纠纷往往发生在事后,发生在医疗行为结束,患者出现不良后果或者患方对医疗结果不满意,才引发医疗纠纷。与医疗纠纷不同,护理纠纷往往发生在护理操作和护理服务过程中,由于护理操作或者服务上的原因,引起患者或其家属情绪反应,引发纠纷。比如护士在输液操作过程中挂错输液瓶,将写有其他床号或者患者姓名的输液瓶挂到另一个患者输液架上,被家属发现,从而引发纠纷。

H. 医疗纠纷的特点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很强,不是出现了损害后果就赔偿,一般是需要通过鉴定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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