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补充协议
补充合同是对合同内容进行说明或者修改,可以把不采购的项目减去,只要各方均签字认可就成立了。
㈡ 采购合同中,能否在补充协议时调整原合同的技术要求和单价
补充协议是对原协议的一种完善和补充,一般不改变原协议的根本性条款。原合同的技术要求和单价是构成原协议的核心条款。如果改变不大,不作根本性改变,也可以作微调,因民事领域内,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大于法律约定。如果有较大的改变,则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变更后合同将取代原合同,但变更合同的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
㈢ 采购合同数量有小幅度增加需要做补充协议么
需要,因为合同标的和数量发生了变化。如果不签订补充合同,对于原标的和数量以外的货物发生纠纷时处理没有依据。
《合同法》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二)标的;
(三)数量;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㈣ 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没有乙方的授权或能够证明乙方授权给你代为签订合同都不具备法律效力,且你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你不能随意代签合同,解决方法建议如下操作:
1、乙方归来后亲自签署合同。
2、乙方在外地公证处办理授权委托书,邮寄给你。委托书内容对代理的所有事项要逐一列明(包含授权你代为:签订车牌号为xxxxx的汽车三方协议;办理此车辆的过户中的每一项手续等;代理所发生责任由乙方承担<这一条公证处一般都会在委托书上注明>。
㈤ 政府采购补充合同有什么要求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既确定了总的原则又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一、《政府采购法》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总的原则包括:
1、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即政府采购合同受合同法的规范和制约。
2、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3、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是要式合同即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二、《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所做的特殊规定主要有:
1、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扩展阅读: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㈥ 想知道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是否可以签订补充合同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版合同标权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