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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由来

发布时间: 2021-03-10 22:36:18

『壹』 关于三次签订齐价合同典故是如何由来的

盛宣怀,字杏荪,又字幼勖,号次沂,别号愚斋,晚号止叟。江苏武进(今常州市)人,中国近代著名的洋务派大商人。同治九年(1870)入李鸿章幕,十二年后历任轮船招商局会办,督办、电报局总办、华盛纺织总厂督办,署天津河间兵备道、津海关道、山东登莱兵备道兼东海关监督、津海关道兼津海关监督等职。他为李鸿章办洋务十余年,轮船、电报、纺织等主要企业,几乎全由他掌握。甲午战争后,为湖广总督张之洞经办芦汉铁路,开设中国通商银行,控制汉冶萍铁、煤厂矿。后出任邮传部右侍郎,将汉阳铁厂、大冶铁厂、萍乡煤矿合并,成立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任总理。在他经营轮船招商局期间,先后三次与外国轮船公司签订齐价合同,使轮船招商局在与外国轮船公司的激烈竞争中站稳脚跟,并有较大发展。同治十一年(1872),由他筹办轮船招商局,遇到的主要竞争对手是美国旗昌轮船公司。该公司历史久,实力雄厚,通过压价的手段企图挤垮轮船招商局。招商局的实力虽不如旗昌公司,但因官商协力、上下团结一心,不但没被挤垮,还稍有赢利。而旗昌公司“力争一年,暗亏已重”,股票大跌,损失惨重,结果被招商局所吞并。招商局战胜旗昌公司之后,主要的竞争对手变为英国太古轮船公司及怡和轮船公司。为挤垮招商局,太古、怡和也采取压价的手段招徕乘客。但招商局的业务不仅载客,还漕运粮米。漕运三个月粮米,即可维持一年的费用。所以,以压价的手段长期竞争,首先对洋人不利。太古、怡和终于坚持不下去了,于光绪三年(1877)冬,不得不与招商局第一次签订齐价合同。光绪十一年(1885),盛宣怀出任轮船招商局督办,实现了他控制招商局的夙愿。中法战争期间,为保存招商局财产,曾将船只售与美国旗昌洋行。盛宣怀上任后,几经周折,向英国汇丰银行借款三十万镑,按原价将售与美国旗昌洋行的船只赎回。招商局面临的仍是太古、怡和两大外国轮船公司的有力竞争。光绪十六年(1890)初,招商局与太古、怡和的第二次齐价合同期满,太古、怡和又开始压价竞争。招商局一方面采取适当降价的办法,一方面抓住新茶上市的有利时机,将运输茶叶的业务承揽下来,竭尽全力多揽客货,改善经营。太古、怡和无法战胜招商局,又与招商局第三次签订齐价合同。之后,招商局的赢利逐年增多。招商局面值百两的股票,由光绪十六年的五十两,至光绪十九年上涨为一百四十两以上,显示出齐价合同所起的作用。

『贰』 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

(2)合同的由来扩展阅读:

合同自由:

所谓合同自由,又称契约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合同负担义务并受强制之履行的自由。合同之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个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这种自由被概括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则。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自由的范围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合同内容决定的自由及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四个方面,其核心和实质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已经成立

2、合同具有违法性

3、合同没有约束力

4、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7、 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合同



『叁』 合同法的起源是什么

大约在12世纪西欧出现了罗马法的复兴,这一过程一直延续到约18-19世纪。

在此基础上,1804年法国制订了资产阶级的第一部民法典,对于调整商品关系的合同法律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标志着大陆法国家的近代合同法的正式形成。

1900年德国制订了《德国民法典》,这部民法典在合同法律制度方面相对于法国民法典作了某些调整,成为大陆法国家近代合同法的另一个标志。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关于合同的内容及历史发展来看,近代合同法主要有以下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

第一,合同自由原则,近代合同自由有三层含义:当事人地位平等;当事人意思自愿;当事人行为自由。《人权宣言》发布后,人人平等已成为资产阶级的宪法性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也就不言自明。因而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主要是针对当事人意思自愿和行为自由,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合意,以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作为和不作为的债务”,德国民法典定第154条规定:“必须全部事项取得合意,契约方始成立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契约中所有各点意思未全部趋于一致,在发生疑问时,应认为契约未成立”,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愿和行为自由,从而奠定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石[1][1]。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术语的诚信原则源于古罗马,近代民法中,诚信原则被保留下来,《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对合同的解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其他大陆法国家也有类似规定。

第三、公平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在信息占有、资金等方面的不对等,讨价还价能力不同,如果机械的要求平等自愿,则交易难以完成或交易成本大增,因此在实际中对于平等自愿则并不是绝对要求,同时作为补充,强调合同公平。格式合同便是一个典型例证,对格式合同一般以公平原则进行严格审查与解释,如德国规定,凡共同条件不能按照诚意原则妥善安排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

差不多在大陆法国家形成近代合同法的同一时期,英美法国家通过法院的判例和制定法也奠定了近代合同法的基础,其基本原则与大陆法国家相似。

一是合同自由原则。英美国家的近代合同法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而19世纪的英国是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黄金时期,经济方面自由竞争理论占统治地位,在法律方面梅因的《古代法》揭示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趋势,在这一背景下合同自由主义得到空前强化,英国著名的法官乔治.杰塞尔伯爵在Printing and Numerical Registering CO. V. Sampson一案中称:“如果有一件事比公共秩序所要求的另一件事更重要的话,那就是成年人和神志清醒的人应拥有订立合同的最充分的自由权利。如果他们所订立的合同是自由的或自愿的,那么就应当认为这些合同是神圣的,并应由法院强制执行”[2][2]。在美国,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将公民自由作为法律保护的重要对象。

二是诚信原则。英美法认为诚信就是诚实、公平地对待合同当事人的方式。在英国,衡平法早期主要处理涉及欺诈的合同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就已经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3][3]。美国则在《统一商法典》中以制定法的方式明确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典第1-203条规定,本法所涉及的任何合同和义务,在其履行和执行中均负有遵循诚信原则之义务。当然具体到个案中,诚信原则的理解还存在分歧,如在一假设案件,一地质学家检查一片土地,发现有极具开发价值的地产,于是买下地产,但未告知真实情况,对于是否违背诚信原则有不同意见,科隆曼认为没有,方斯.沃斯认为违反了[4][4]。

三是公平原则。衡平法中有获利不公制度,如允许当事人拥有某种利益,显然不公正,将允许对方取回该利益,决定是否构成获利不公时,受损人自身是否存在合理的机会避免这种不公现象是一个需考虑的重要因素。在格式合同方面,美国法律授权法官拒绝执行他认为“不公正”的合同。

合同自由、诚信、公平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点是无可争辩的,但是却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这三项原则定义十分抽象,要将其运用到具体案件中需要进一步澄清其内涵及其适用范围;二是如何认识这三项原则的内部关系;三是它们为什么会成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运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对上述问题给予解答。

『肆』 合同二字的由来

古代在宽竹简顶上写一个大大的同字,竹简分三份,如果竹简上的同能完美合并上,就是一份合同了。
长沙出土的三国吴简里面就有'合同',有兴趣可以来长沙简牍博物馆看下。

『伍』 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三、数量。

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四、质量。

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

五、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

六、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

八、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

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

(5)合同的由来扩展阅读:

分类:

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三、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六、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合同

『陆』 为何金龟婿、合同的由来竟然都跟古代调兵遣将用的虎符有关呢

“金龟婿”在词性上属于褒义词,指代身份地位高贵、有钱有势的女婿,其近义词有“东床婿”和“乘龙快婿”。这个称呼能诞生并广泛流传开来,还要感谢晚唐大诗人李商隐(813年——858年)的一首七言绝句《为有》。

通过这首诗的传播,让“金龟婿”这个称呼在民间迅速普及,成为许多大家闺秀挑选如意郎君的主要标准,从侧面也证实了从古至今,人们面对婚姻生活,非常看重门当户对。

李商隐擅长写作爱情诗和闺怨诗,其风格缠绵悱恻,秾丽凄美,温婉精巧,充满了柔情蜜意,给唐代诗坛留下了别具一格的清新之风,《为有》诗恰恰就是李商隐闺怨诗的代表作。

鱼符

唐代的鱼符,类似于今天的身份证和名片的结合体,上面刻写有官员的姓名、籍贯、任职衙门,以及官阶等级。这玩意是官员身份的证明,方便官员被应召出入皇宫时验证身份所用。

鱼符用不同的材料制作而成,亲王和三品以上官员的鱼符,由黄金铸造而成。

五品到三品官员的鱼符,则由白银铸造。

六品以下官员的鱼符,一律由黄铜铸造。

为了更好地保护鱼符,给六品以上的官员,还专门制作了“鱼袋”,类似于古人的钱袋,专门用来存放鱼符。当然,鱼袋用什么材料制作,制作成什么款式,都有严格要求,往往跟官阶等级相匹配。

『柒』 合同会签干什么用的

合同会签,是单位合同法律风险防控的一项有效措施。即根据单位制定的合同会签流程,由单位生产经营管理部门、法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从各个部门角度出发,逐一审查依法已签或待签的合同。

(7)合同的由来扩展阅读:

合同类型:

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会签

『捌』 《合同法》的起源及要求

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博士论文,结语。民法典就这主要表现在: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条件下,作为交易的共同规则的合同法以及有

『玖』 朱日合同战术是什么意思以及名字的由来。

晕……呵呵,这个名字是有一点点绕口。这个东西全称叫“朱日和合同战术演练场”,朱日和是个地名,位于内蒙古;合同战术,是指合作协同战术,跨军种的配合,也就是你看的天上有飞机,地上有坦克,一拥而上;演练场,是因为这种操练,规模很大,一般地方展不开,必须专门圈定一大片地用作这件事情,专门圈的地方就叫演练场。

『拾』 保险合同保费由来什么决定

保费是由你购买的保险来决定的,主要参考购买的保险险种,附加,保额,缴费期限等等。这迹象因素都会影响保费的变化。所以购买保险时,建议自己考虑清楚自己需要何种保险,主要是保什么,保多久。代理人会根据你的要求设定保险险种,保障项目,保险期限,缴费期限等,那么各项保费以及总保费就可以计算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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