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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的请求权

发布时间: 2021-03-10 20:23:10

⑴ 试述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于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中,《民法通则》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形式。 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物权请求权已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该法第34条、第35条、第36条分别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侵权请求权本身是一个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公权力不法侵害私权利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依据私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动要求公权力机关纠正不法行为,如果不能实现,将进一步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增加权利保护的途径,强化公民的权利保障意识。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两种不同方法,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因此,这是一种对物诉讼。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相对人为对象,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一种对人诉讼。

⑵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

1、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都是人们保护个人财产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于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中,《民法通则》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形式。

2、侵权请求权本身是一个债权请求权。

侵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公权力不法侵害私权利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依据私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动要求公权力机关纠正不法行为,如果不能实现,将进一步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增加权利保护的途径,强化公民的权利保障意识。

(2)侵权的请求权扩展阅读:

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1、二者产生的目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是为了保证物权的圆满状态而产生、存在的,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物权标的物尚存在时,物权请求权发生,请求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预防妨害。

而当物权受到侵害、灭失、毁损时,物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无从恢复,权利无从实现,物权请求权亦无从行使,这时,受侵害人只能行使债权请求权即侵权请求权,侵权侵害人赔偿损失。这一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以价值担保代替现状保护担保,使物权人获得适当的赔偿。

2、从权利的独立性来看。

物权请求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附从性权利而非独立性权利,这种权利是为了保证物权的圆满状态、保证物权的正常行使而存在的,因此其产生、变更、消灭均依附于物权。而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完全独立于受侵害权利的财产权利,其可以独立地转让

3、在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妨害与损害的区别是二者不同的一个根源。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发生的,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而侵权请求权是权利人受到损害时发生的,侵权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使损害得到填补,使权利人得到赔偿。

合同上的请求权和侵权上的请求权的区别....

都是债权请求权,没有区别

⑷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性质是什么

  1. 请求权的概念由德国抄法学家温德沙伊德提出,指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目的是使罗马法和旧普通法中的诉权从程序的角度可行,并在私法的实体法上加以规定。

  2. 请求权是实现权利的重要途径与手段,对请求权的分析和检索,既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又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探究当事人的诉求,正确行使释明权,提高诉讼效率。

  3. 请求权基础就是指可以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⑸ 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在《侵权责任法》中究竟应当如何规定侵权请求权,是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其中最需要解决的,就是侵权请求权与绝对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在《物权法》关于物权请求权与《民法通则》关于侵害财产的侵权请求权的规定中,将两种请求权全部重合,即《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权利人享有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害财产,权利人享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据第134条当然也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那么,侵权请求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如何能够区别?多数学者主张,在《侵权责任法》中应当对此进行区分,主要的意见是,将损害赔偿规定为侵权请求权,其他的请求权为绝对权请求权,因此,《侵权责任法》实际上就是侵权的损害赔偿法。

立法机关没有拿出符合学者主张的意见,仍然认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八)赔礼道歉。实际上用的还是《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因此,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以及其他绝对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仍然无法厘清。

⑹ 什么叫侵权行为请求权急求。。。。。

被人侵犯了你的权利,你可以请求法院要求他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就是侵权行为请求权

⑺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权请求权有何区别

首先复,在性质上不同制。物权请求权就是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上尚有争议,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此种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而债权请求权的性质是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其次,内容不同。物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而债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财产的给付或一定行为的履行。
第三,效力也不一样。由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显然具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当同一物上既有物权请求权又有债权请求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第四,请求权产生的条件不一样。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产生一般要求加害人有过错,而物权请求权无须举证加害方的过错。
最后,保护方法也不一样。前者采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后者采用债权的保护方法。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害,这一点在物权请求权中没有。
我大概只能回答成这样了,你看还应该怎么来补充呢?求教于大家。

⑻ 怎么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类型
1.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a.因侵害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债权]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b.因侵害人身权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要素
1.须有侵害物权的行为前提:指行为人通过非法侵入/侵占/妨碍/毁损他人之物等手段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
(1)侵害物权行为主要有4种:
A.非法侵入闯入:我国《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非法侵入行为;但是《民法通则》第71/75/80/81条都与非法侵入行为有关。
B.妨害:指加害人妨害他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行使、物之利用的便利的行为。
C.侵占:指加害人通过不法占有、处分他人财产而侵害他人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
D.毁损:
a.毁灭:使财物不复以原有方式存在;
b.损坏:使财物全部或部分丧失其原有功能、价值。
(2)《民通》规定侵害物权行为主要有侵占、毁损两种。
2.须有损害实施实质条件:指物权人的物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不一定是财物损害。
(1)直接损失。
(2)间接损失:
A.未来可得利益/非既得利益:判断时间标准为侵权行为发生时;
B.未来必得利益/非假设利益:该利益的取得具有现实可能性,不是抽象可能性;
C.该利益损失必须为侵权行为可及范围内。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4.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三、损害赔偿的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指加害人应当赔偿因其加害行为给物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损益相抵原则:
A.如物权人因损害发生而受有利益,应当将此利益从损失额度中予以扣除;
B.侵权人仅就二者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的原则。
(3)过失相抵原则:指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双方的混合过错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原则;
A.过错比较:指通过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决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承担和责任程度。
B.原因力比较:指通过比较引起损害发生的各种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①当事人双方过错无法确定时:应以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②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能够确定时:原因力大小对责任分担起微调作用。

⑼ 侵权请求权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了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制度,即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问题。
侵权请求权应当得到优先权保障的理由是:
第一,私人权利应当优先得到保障。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受害人作为被侵权人之一,是共和国公民,国家应当保障其基本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基本人权之一,被侵权人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都是私人权利,都是人权的基本范畴。 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侵权请求权,保护的是民事权利,它本身也是民事权利,国家应当依法提供保障。
第二,侵权请求权是对私人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权,担负着恢复私人权利、平复被侵权人损害的职责。同时,在侵权请求权中,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都关涉到被侵权人的生存权问题,特别是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的救济更是关系到平复伤害、恢复健康的重要利益,因此必须予以优先保障。设立侵权请求权优先权,能够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受到侵害能够及时得到救济,使之尽早恢复。
第三,在关涉到对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问题,国家利益应当退到第二位,实行私权优先,优先保障侵权请求权的实现。设立侵权请求权优先权进行法律保障,确立私权优先的原则,也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必要措施。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9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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