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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3-10 19:00:51

A. 社保仲裁的一个案例,请点解

一、由原用人单位缴纳保险的,可以自行查证,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调查(本人身份证号码既是社会保险帐号)。
二、有证据表明本人拒绝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的,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仲裁。

B. 社保费违法违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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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付社会保险费用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强制性规定,如未依法缴纳深灰保险费用,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申报缴纳社保费发生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处理,只能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查处。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C. 社保缴纳案例:企业不给员工缴社保,风险有多

社保是国家要求的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缴纳,没有任何特殊原因。 没有社保,员工一旦出现危险或者和公司有纠纷,照劳动法企业要付全责。

D. 以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仲裁的案例

1、社保证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清单,详细载明你的电脑号、身份号、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

2、社保证明是由社会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不可伪造。

3、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的义务,也是你的福利,是你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不可小视。特别是养老保险一定要参加。

4、企业不交,自己也要交。可以考虑和企业沟通,不行的话,可以去社保局监察投诉企业给你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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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社保纠纷能否劳动仲裁

社保纠纷适用于劳动仲裁。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社保纠纷案例扩展阅读:

案例:

北京劳动仲裁委:劳动者自愿不缴社保企业仍违法

2015年624日,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离职手续未办完,劳动者工资应照发;不缴社保,劳动者虽自愿企业仍违法等本市十大劳动争议风险防范点。这是在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系统审结的6万余件案例中,选出最易出现的争议问题。

北京市人社部门介绍,近5年本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31.55万件,共涉及劳动者31.55万人。仅2014年,全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34余万件,其中集体争议3181件,涉及劳动者2.27万人。

这次公布的十个案例涉及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赔偿等常见却不易把握的劳动争议。针对这些案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炼出十个风险点,可同时提供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指导、规范用工行为。

人社部门介绍,目前本市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方面,涉及劳动报酬的约占54.75%,涉及经济补偿和赔偿的约占27.78%,其他的约17.47%。89%的劳动争议发生在非公内资企业中。

F. 劳动纠纷案件

这本身来就是个扯皮的问题源,该问题的关键点就是你的关系主体是与领导还是与公司。
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被认为是劳动关系存属的可能性很大。不过话说回来,你这边没有打卡记录,你平时上班是在他们公司吗?如果在公司上班对你很有利,如果领导只是把工作给你,你自己在家自己做的话,就很容易被认为是业务分包了。那种关系属于合同法范畴。
最后针对你的问题,建议通过仲裁进行解决。如果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存续,那么你可以要到的是2个月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针对法律你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
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帮助。

G. 高院最新案例: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怎么赔

郑小凤于2001年3月17日到无锡新伟公司工作,2012年4月18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在职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
2016年6月,公司以口头方式辞退郑小凤,通知其于2016年7月1日前离职。
郑小凤认为其与2016年6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在公司已连续工作满15年,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其无法领取退休金,公司应赔偿养老保险等社保待遇损失50万元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万元。

H. 社保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吗

社会保险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争议内容看,可分为待遇争议、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从法律关系看,既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私法关系,又涉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公法关系,所以社保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公法关系的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司法实践主要出现以下几种争议,第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争议,包括要求足额补交引发的争议,即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第二,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待遇、失业待遇、生育待遇、养老待遇以及医疗待遇损失的,即社会保险待遇争议。第三,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发放数额引发的争议,即社会保险发放争议。

实践中各地劳动仲裁委、法院对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第二种争议]的基本上是按劳动争议处理的。(《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企业与职工因社会保险缴纳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外,其他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受理。)第一、第三种情况实践中基本上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一般不予受理。各地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发放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对社会保险的征缴、发放进行处理,否则,有司法干预行政的越权嫌疑。(2004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在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整体未上“三险”,职工要求处理社会保险问题的,应告之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法院不予受理;职工对社会保险基数有意见要求处理的,应告之由社保中心核对,法院不予受理;其他因社会保险产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性质,使其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履行一般义务的行为,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不应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

关于未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I. 2010年以后受理员工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件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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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属仲裁受理范围
不过各地具体政策不一样,有的地方出台一些政策,仲裁庭就不管。
你可以向劳动监查科反映这一问题,在职期间他们管,已离职的就不好说了。
最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应交社保费用,法院会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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