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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幸合同

发布时间: 2021-03-10 13:05:16

1. 确认合同与射幸合同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您好,确认合同和射性合同是根据合同签订时,合同中的约定的内容和范围是否确定所做的一种分类:

确认合同又称为实订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

2. 附合合同与射幸合同的区别

附合合同是与商议合同相对的一种合同
即,不是由缔约双方充分协商而订立的,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另一方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
保险合同属于附合合同
我国保险法针对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之弊端,确立了三种规制方法:
1)立法规制。即保险条款订立合同规则: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尤其是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2)司法规制。即不利解释原则:当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3)行政规制。即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

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在法律史上,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律就有对射幸合同调整的记录,而且在现代各国民法中,也多有对射幸合同进行明文规定的。
现实生活中,人们基于或经济或益智或娱乐的目的,经常会对一些偶然性事件的结果进行押注交易,如打赌、期指买卖、保证等。通常,人们把这种主观上具猜测性和客观上具不确定性的事项称为机会性事项,参与这类事项的活动即为赌博或试运气活动。此类活动一个学理上的名字为射幸。射幸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在词源上,该词与alea(意为死亡)和aleator(意为玩骰子者)有联系。《牛津字典》给“射幸的”下了这样的定义:“取决于死亡的降临;因此,取决于不确定的偶然性。”
民事合同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表达。射幸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它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当然,与一般双务合同相比,这种相互给付有其特殊性:双方的给付并不一定是等价物,是否给付基于偶然事件的结果,当事各方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但这并不影响射幸合同为双务合同的性质。因为,当事人订立双务合同时,他们正在进行允诺的交换,允诺的给付是约定的交换对象,这并不意味着各合同当事人把两个允诺的给付看成具有完全相同的市场价,或者看做同等地有利于自己。订立合同的主要诱因是这样的事实:各当事人对都认为自己所获得的允诺比自己给出的允诺更具价值,即所谓经济学上的边际效用更大。

3. 射幸合同的介绍

射幸合来同(Aleatory Contract),就是自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在法律史上,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律就有对射幸合同调整的记录,而且在现代各国民法中,也多有对射幸合同进行明文规定的。

4. 射幸合同有哪些种类

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内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容,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在法律史上,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律就有对射幸合同调整的记录,而且在现代各国民法中,也多有对射幸合同进行明文规定的。

在单行法方面,中国法律上有规制的射幸合同仅有保险合同一类,而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多种射幸合同。如期货买卖合同、彩票或奖券合同、有奖销售合同和现在的热门金融衍生工具合同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远期外汇买卖、股标指数交易等合同,这些合同要么只有一些政策性的规章规范,要么任何规范都没有。行为人找不到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官也找不到判案的法律依据,不利于定纷止争的法规范生活功能的实现。

5. 什么叫附和性合同射幸合同

附和性合同:合同内容已经确定,双方只能就合同表示“同意”(不同意就是不签)。


射幸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果发生就执行。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的含义是指: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 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为人们所常说的撞大运。与人们平常生活中订立合同以确定性事件为标的的原则不同。

保险合同的履行建立在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基础上。也就是保的意外。

通俗易懂的说就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签订合同,保险公司不是必然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是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者合同约定的事情发生时保险公司才履行义务,举个例子:李某投了意外保险,如果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才会给钱,但是如果是因为得了重病非意外身故的话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只退还保费,这就是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5)涉幸合同扩展阅读:

保险合同的特征

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6. 什么是射幸合同

所谓“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中的典型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射幸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它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也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 射幸合同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就此,射幸合同也只能在我国法律上取得无名合同的法律地位(无名合同由于缺乏典型的和具体的法律调整规范,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紊乱)。在单行法方面,我国法律上有规制的射幸合同仅有保险合同一类,而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多种射幸合同。如期货买卖合同、彩票或奖券合同、有奖销售合同和现在的热门金融衍生工具合同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远期外汇买卖、股标指数交易等合同。

7. 保险中,什么是射幸合同

这是由保险的射幸性决定的。所谓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 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喵喵保)

8. 为什么说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因为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

射幸合同的当事人能够获得仅仅只是一个机会,回当事人答可能可以获得巨大的利益也有可能什么都没有获得。所以说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当然保险合同还具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等方面的特征。

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必须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同时为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作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民事活动。例如最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就要求当事人要最大诚信地恪守合同。这也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取法公平的需要。

(8)涉幸合同扩展阅读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9. 射幸合同的现状

在单行法方面,中国法律上有规制的射幸合同仅有保险合同一类,而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多种射幸合同。如期货买卖合同、彩票或奖券合同、有奖销售合同和现在的热门金融衍生工具合同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远期外汇买卖、股标指数交易等合同,这些合同要么只有一些政策性的规章规范,要么任何规范都没有。行为人找不到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官也找不到判案的法律依据,不利于定纷止争的法规范生活功能的实现。
彩票及彩票合同在我国受到人们的关注,以下作简要的介绍。
彩票作为一种特殊的凭证,在中奖场合,中奖人行使请求支付奖金或者交付奖品的权利,必须持有效的中奖彩票,权利与彩票密不可分,因而,彩票属于一种证券,而不单是一种证书,并且是一种有价证券。彩票由国家特许的机构发行,直接上市销售,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大众,供人们自愿购买,《彩票发行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均明定,彩票不记名。
彩票既为一种有价证券,自理论上讲,对其承销也应该如同其他有价证券的承销,可有包销和代销两种基本的方式。但从现在掌握的资料分析来看,尚未见到包销彩票的做法,全部采取彩票代销方式。2003年财政部《即开型彩票发行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更是明确规定,彩票机构不得采用承包、转包、买断等形式对外委托彩票发行和销售业务,明确否定了彩票的包销。我国有关规章也一再强调,不允许转包销售彩票。
彩票合同,也就是彩票零售商或者彩票销售机构于彩票购买者为了购买彩票而订立的合同。彩票发行机构是彩票合同的当事人,彩票销售机构是其代理人。购买彩票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禁止向未满18周岁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从事福利彩票发行、销售以及参与彩票规则设计和生产的人员,必须保守相关秘密。且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购买福利彩票。
彩票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双无合同、格式合同、射幸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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