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侵权
『壹』 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什么
您好,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里边的条款对被侵权人的赔偿,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其中包括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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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和侵权责任法35条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侵权责任法》适用的是的过错责任。
(2)人身损害侵权扩展阅读:
雇员受害应区分与自然人或用人单位建立不同的雇主雇员关系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与其他自然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雇员受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自然人仍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雇员受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损害的例外。
雇员受害赔偿的救济也应区分与自然人或用人单位建立不同的雇主雇员关系和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途径。
在遭遇第三人致害时,如雇主或用人单位无过错,则只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若雇主或用人单位有过错,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则雇员应当向雇主(用人单位)与第三人追究侵权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则雇员具有选择权,即雇员可以向雇主或第三人或用人单位或第三人和雇主(用人单位)追究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北京法院网-《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叁』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多少钱
根据发生的费用、票据等,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肆』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核心提示: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伍』 从一般人身损害侵权的角度分析过错责任的含义
一、《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解读运用】
1、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错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即有过错有责任,没过错没责任。
2、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包括积极地作为,也包括消积的不作为。
一般而言,侵权行为多是行为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实施了积极的加害行为,如殴打辱骂他人,侵占他人财产等。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消积不作为也可能构成侵权,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工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未尽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作为侵权的行为人一般是基于其未履行某种法定义务而产生的,如果没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行为人的不作为一般不构成侵权。
(2)行为人行为时存在过错。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但并非必然要承担侵权责任,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形是无过错责任。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不以过错为要件的(即无过错责任),那么,行为人存在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之一。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其发生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而致其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结果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3)发生了受害人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后果。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生命丧失、身体残疾、财产减少、名誉和精神损害等现实损害。因此,应当由侵权人填补其给受害人造成的现实损失。
侵权行为除了对受害人权益造成现实损害之外,也有可能对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造成现实威胁。《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也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4)行为人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就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无因果关系就无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类型,一般为一因一果,也有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
对于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一般由赔偿权利人承担;但诸如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责任等特定情形下,法律规定对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行为人承担。
3、行为人与其他当事人均无过错时,依据法律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可能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而没有赔偿责任。
『陆』 人身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柒』 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同用吗
1,《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可以同用。
2,《侵权责任法》颁布时间晚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有冲突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
3,《侵权责任法》属于法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效力上《侵权责任法》高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应当优先适用。
4,在《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的情况时,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捌』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具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造成残疾的,还有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
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玖』 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