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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保管侵权

发布时间: 2021-03-09 20:11:48

『壹』 占有了他人委托保管的房子是合法占有吗

肯定是不合法的

有可能构成侵占

『贰』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权的,应该告谁

现实困惑

某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区的治安联防队行使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江某抓获了有行窃嫌疑的刘某,因刘某拒不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江某用木棍将刘某殴打致伤。后刘某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某区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刘某的做法是否正确?法院是否应予受理?律师点评

刘某的做法是正确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委托机关是被告。一个机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有两个关键因素:权和名,即该行政主体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予的独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或者有权以其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一个行政行为发生后,当事人起诉,先要找到这个行为是以谁的名义作出的,如果这个主体有独立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自然可以成为被告。

本案中,该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区的治安联防队行使治安管理权,治安联防队队员抓获刘某,因其不讲真实姓名而对其进行殴打,可见治安联防队是得到该区的公安分局的委托才作出行政行为的,因此名义上的主体是区公安分局,所以区公安分局自然是本案的被告。故刘某的做法是正确的,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特别提醒

对于某些行政行为,当事人要很好地判断该行政行为背后是否存在主体委托,如果存在委托的情况,那么基于行政主体权和名的要求,被委托者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委托者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叁』 委托开发中侵权第三方专利,受委托方有责任吗

《专利》第十条第款: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除本另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未经专利权许都实施其专利即产经营目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直接获产品 面写清楚产经营目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产制造管否知道该产品侵权产品或者与委托协议都能免除侵权责任 诉侵权要求追加委托侵权责任或者委托提起诉讼要求进行赔偿

『肆』 老师代为保管 家长问要不给 算不算民事侵权

应该算民事侵权。

所谓代为保管,首先必须有物主委托,请他保管才能保管。现在如果物主没有委托老师保管,那老师应该属于侵占,肯定是侵权的。

『伍』 委托别人保管财物,对卞说不见了可以起诉吗

委托别人保管财物,对方说不见了,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因为双方构成保管合同,保管的东西丢失,对方必须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陆』 委托保管的财物擅自转移,能刑事诉讼吗

您好,可以刑事诉讼,涉嫌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柒』 他人委托保管物品最后东西找不到了,甲方有权起诉吗

甲方委托他人托保管物品最后东西找不到了,受托人应当有责任归还保管物品,不能及时归还,甲方有权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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