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性质的认定
⑴ 如何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性质
1、合同的性质没有任何变化。
2、但应该注意的问题是:这里应该明确的是几个时间,交货期,装船期和到货期。
3、例如:
CIF的交货期就是装船期,进口商确定到货伦敦的时间不晚于10月10日,是希望出口商在装船定舱时要选择船的航线,不要定那些不是直航的,在各码头老是停靠的船,希望走直航船。8月的交货期,直航船10月10号前应该是能到伦敦的。
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合同性质
应该根据合同的实际内容来确定合同性质。
⑶ 请问怎样能够认定合同不是某签订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呢
只要合同双方主体合格、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的,签订日期与落款日期不一致,属于有暇疵,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为判断合同的有效性应依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只要系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就为有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以上,只要合同不违法法律,合法合规,自订立时真实有效。
(3)合同性质的认定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 合同解释的法律性质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合同解释的客体,是专体现合间内容的合同条款属及相关资料,包括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和文字、当事人遗漏的合同条款、与交易有关的环境因素(如书面文据、口头陈述、双方表现其意思的行为以及交易前的谈判活动和交易过程)等。
⑸ 如何判断合同类型
你好!
如上所述,该合同个人认为是租赁合同,具体为何种租赁合同,没有更多信息无法进行认定。但如上表述的约定违约是有效的,当然此非合同主义务,也就是说不能仅凭此认定合同为无效或者可撤销。
主给付义务一般指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但表述条款根本没有此类信息,所以不能明确认定主给付义务。
⑹ 在国际贸易中如何确定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的性质有何意义
根据中国法律、国际惯例及中国承认的国际法律及条约等,确定合同的性质意义在于确定管辖法院等
纵横法律网-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包敬立律师
⑺ 合同性质
判断性质得结合具体情况。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肯定不是定金。应该属于订金预付款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