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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3-09 14:51:41

A. 破坏原生态,造成水质变质。

1、大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以尘和酸雨危害最大,污染程度在加剧。
2、酸雨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地区及四川盆地。华中地区酸雨污染最重。
3、江河湖库水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除部分内陆河流和大型水库外,污染成加重趋势,工业发达城镇附近的水域污染尤为突出。
4、七大水系(珠江、长江、黄河、淮河、海滦河、辽河、松花江)中,黄河流域、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严重。
5、大淡水湖泊总磷、总氮污染面广,富营养化严重。
6、四大海区以渤海和东海污染较重,南海较轻。
7、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并呈加重趋势。
8、城市环境污染呈加重趋势。
9、城市地面水污染普遍严重,呈恶化趋势。绝大多数河流均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10、全国2/3的河流和1000多万公顷农田被污染。
三、历年环境日主题
1974年:只有一个 地球
1975年:人类居住
1976年:水,生命的重要资源
1977年:关注臭氧层破坏、水土流失、土壤退化和滥伐
1978年:没有破坏的发展
1979年:为了儿童和未来——没有破坏的发展.
1980年:新的10年,新的挑战——没有破坏的发展
1981年:保护地下水和人类和人类食物链;防止有毒化学品污染
1982年:纪念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10年,提高环境意识
1983年:管理和处理有害废弃物,防止酸雨
1996年:我们的地球、家园、居住地
1997年:为了地球上的生命
环境污染概述
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类不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但由于大气、水、土壤等的扩散、稀释、氧化还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降低,这种现象叫做环境自净。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这就发生了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有各种分类:
按环境要素分: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
按人类活动分: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电磁波)固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
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 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 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保护地球,从我做起
古往今来,地球妈妈用甘甜的乳汁哺育了无数代子孙。原来的她被小辈们装饰得楚楚动人。可是,现在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她折磨得天昏地暗。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而地球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救救地球”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最强烈的呼声。
我为周围环境的恶化而感到心痛,我想:作为未来接班人的青少年,如果不了解人类环境的构成和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无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的话,我们的生命将毁在自己的手中,老天将对我们作出严厉的惩罚。为此我下定决心要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这个赖以生存的家园,做一个保护环境的卫士。
在刚过去的一年中,我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植树活动,带领我们初一(6)中队的班干部创立了“绿色天使”植绿护绿小组,鼓励队员们在校园里认养了一棵小树苗,利用课余时间给它梳妆打扮,为它长成参天大树打下了基础。在学校组织的“让地球充满生机”的签字活动中,我郑重地在上面签下自己的名字,并写下了自己对环保的决心和期望,对美好未来的憧憬。我积极参加学校在世界环境日举行的有奖征稿,认真查阅、收集各类资料,进行社会调查,撰写有关环境治理设想方面的文章,我经常去参加学校组织的环保讲座,观看环保方面的录相带,积极参预环保知识问答调查活动,认真填写每一项提问。我参与了“红领巾植绿护绿队”的网站建设,在上面发布大量的环保图片和环保知识,以及关于环保的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国在环保方面发展动向、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情况;每个月我都利用网络、报纸,查找一些最新的不同的专题和板块“环保资讯”来告诉大家;还定期制作一些宣传板来宣传环保知识和生活中的环保常识。提高了大家的环保意识;号召同学们从不同的方面来关爱自己的家园,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周围的环境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积极动员身边的人一起来依法保护和建设人类共有的同样也是仅有的家园,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的文明做出贡献。我还和同学们共同发起“养一盆花,认养一棵树、爱惜每一片绿地,让我们周围充满绿色”和“小用塑料袋不使用泡沫饭盒和一次性筷子,让我们远离白色污染”的倡议。让我们放下方便袋,拿起菜篮子,让我们共同走向美好的绿色的明天,走向辉煌、灿烂的未来!

B. 水库水质北污染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 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 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小型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

(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第八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九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或者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向小型水库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四)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五)在小型水库下游行洪、泄洪河道内设障阻水或者垦植;

(六)其他有碍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危害小型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条 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年度安全检查、除险加固等,并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确定后,其名单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在市级或者县级公共媒体上公布。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调整相应人员,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小型水库进行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暂时还未成立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聘请2至3名和1至2名临时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小型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小型水库日常运行、调度、
水文观测和库区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应当制定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并附相关图表。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水库管理单位与水库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汛期水位达到汛限水位时,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预警工作,把灾害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小型水库出现险情时,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险措施;有垮坝危险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十八条 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需运行维护费、除险加固经费,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落实到位。其他小型水库所需经费,由其所有者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可以利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但是,不得影响小型水库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将小型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职责采取以包代管等形式交由承包经营者履行。

第二十条 对符合降等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其他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小型水库行政安全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水库管理人员的;

(二)不服从水资源调度的;

(三)未按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六)不履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造成重大损失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时追究小型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追问:
有没有吉林的?
回答: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7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行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修改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主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保证重点,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 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必须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必须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 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对水资源和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法》及本办法的贯彻和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政监察制度,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实施水政监察。
从事水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建设,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水域、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水资源(包括地下水资源)的产权代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参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规划,进行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全省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
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领取水许可证。
直接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取水的,应先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同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取水许可证。
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等非生产经营性活动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取水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不得买卖、出租或转让。
第十三条 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取水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口(点)装置检定合格的量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填报取水统计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进行调整、限制或停止其取水:
(一)国家特殊需要;
(二)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社会总取水量增加,且无法在近期内另辟水源;
(四)地下水超采;
(五)不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并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专业规划,分别由专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进行;规划确需修改的,应按编制规划程序,重新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
兴建水工程,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规划,合理安排对水利建设的投入,积极组织修建各类水工程。
修建水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的部分投资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
农田水利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农田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
第三章 水、水域及水工程保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体用途,划定保护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必须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水质监测,严格控制向江河、湖泊等水域排放污水、污物。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改建、扩建排污口,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利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旅游点,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取水,应当保持其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保持良好的水域环境。
开采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开采,防止超采。已经超采的地区,必须严格控制开采,除特殊需要外,禁止开凿新井取水。
第二十四条 禁止围湖造田。
围垦河流,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因围垦河流对水域环境、航运和行洪等构成不利影响的,围垦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侵占、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工程及附属设施、防汛通讯设施、水文测验河段和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第二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水利工程设施时,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单位应当近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七条 国有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
列标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划定:
(一)大中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五百米至一千米、小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一百米至五百米,库区两侧至分水岭,上游至房屋退赔线为保护范围;水电站周边一百米至五百米为管理范围。
(二)大、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五十米至一百米、左右边墩翼墙外二十米至五十米;大、中型泵房及进出水池口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上述工程的管理范围。
(三)五万亩以上灌区和七万五千亩以上涝区的干支渠的设计开挖边线或堤脚外一米至五米(环山渠道开挖边线外五米至十米),渠道配套的建筑物边线外五米至十米为保护范围。
(四)其他涵、桥、闸、泵站、机电井、五万亩以下灌区和七万五千亩以下涝区渠道工程等,可参照此标准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非国有水工程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涉及土地及其附着物时,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国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挖塘、打井、修窑、建房或兴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
(二)爆破、采石、挖砂、取土。
(三)弃置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四)垦殖、放牧、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
(五)其他对水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应予以公告。重要水工程应当在该工程明显位置设立公告标志,公告管理和保护范围及其有关保护规定。
第三十条 利用堤坝兼作道路的,必须报堤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保卫工作,及时查处破坏和盗窃水利工程设施的案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维护水利建设和管理秩序。在大中型水库,重点水利设施、重点工程所在地应当设立相应的公安机构。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水长期供求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水情况 ,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实施计划,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强化节水管理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四条 使用水工程供水的用水单位,必须向水工程管理单位申报年度用水计划。供水管理单位制定供水分配方案,报主管部门或灌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超计划用水或严重浪费水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限量供应,加价收费;不按要求申报年度用水计划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拖欠或拒不缴纳的,可按拖欠水费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
水费计收、使用、管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中发生的水事纠纷,按照《水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水害防治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防汛与抗旱工作。防汛与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防汛和抗旱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防汛与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监测和预报汛情、旱情。
汛情紧急时,各部门、单位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抢险指令,随时调动人力、物力参加抗洪抢险;旱情严重时,抗旱指挥机构可以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抗旱,统一调配水量。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全省主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必须严格执行;确实需要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按照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涝区排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第四十一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根据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采取分洪、滞洪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必须报经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实行分洪、滞洪时,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蓄洪区、滞洪区内居民的安全转移工作。事后要及时帮助区内居民安排好生活,恢复生产及做好其他善后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按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不按批准的规划或基本建设程序,擅自修建水工程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奉。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围垦河流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奉。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五千元奉。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围湖造田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奉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占、毁坏或擅自移动水工程设施的,处以二百元至五千元奉。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阻碍上游洪水涝水下泄或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奉。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我省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制定的有关法规、规章与本办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C. 解决水污染的办法

浅谈水污染的影响与防治
前言:
(一)中国水污染分布与水污染现状
有人说,地球的颜色是绿色的,她孕育着生命,预示着人类的诞生和未来。我说,她是生命的摇篮,人类的母亲,她把全部的爱无私地奉献给人类的子子孙孙。她的确很大,幅员辽阔,但不是无边无际;她的确很美,山青水秀,但不是青春永远;她的确很富,资源广博,但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如今,地球生态环境已被人类活动严重破坏。尤其是水的污染更为突出。
水是地球上万物的命脉所在,水滋润万物、哺育生命、创造文明。中国水资源的分布极其不均匀。中国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于500立方米,远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所需1000立方米的临界值。北方许多大中城市因缺水造成工厂停产或限产,损失的年产值达1200亿元,南方一些城市也陆续出现水荒。目前全国60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家缺水,其中严重缺水的有108个,缺水量约为1000万吨/天左右。几百万人生活用水紧张。。。。。。
面对“滴水贵如油”的水资源,而人类对它的浪费和污染却是令人痛心的:据统计,全世界污水排放量已达到4000亿立方米,使5.5万亿立方米水体受到污染,占全世界径流总量的14%以上。
(二)水体污染
水是怎样被污染的呢?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自然的,一是人为的。由于雨水对各种矿石的溶解作用,火山爆发和干旱地区的风蚀作用所产生的大量灰尘落入水体而引起的水污染,这属于自然污染。向水体排放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各种废弃物,造成水质恶化,这属于人为污染。而人们通常所说的水污染主要是指后一种,而且也是最主要的。
1:水体受污染的过程
一般来说,水自身有自净能力。水的自净能力包括稀释扩散、沉淀堆积、氧化还原以及水中微生物对有机物的分解等。大体可以分四段:第一为污染段,由于大量污染物混入,河流水质恶化,水中溶解氧极少,除了细菌以外,其它生物较少,特别是几乎不存在自氧性生物;第二是分解段,分解有机质的生物逐渐繁殖,生物分解活动激烈,大量消耗溶解氧,鱼类难以生存,出现藻类和需氧较低的原生生物等,而在生化需氧量逐渐降低后,水中溶解氧又逐渐增加;第三为恢复段,藻类、鱼类和其它大型生物重新又活泼起来,水质逐渐变清;第四为清水段,溶解氧接近饱和,水质清洁,自净过程到此完成。
2:水体受污染的原因
人类生产活动造成的水体污染中。工业引起的水体污染最严重。如工业废水,它含污染物多,成分复杂,不仅在水中不易净化,而且处理也比较困难。
工业废水,是工业污染引起水体污染的最重要的原因。它占工业排出的污染物的大部分。工业废水所含的污染物因工厂种类不同而千差万别,即使是同类工厂,生产过程不同,其所含污染物的质和量也不一样。工业除了排出的废水直接注入水体引起污染外,固体废物和废气也会污染水体。。。。。。
农业污染首先是由于耕作或开荒使土地表面疏松,在土壤和地形还未稳定时降雨,大量泥沙流入水中,增加水中的悬浮物。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近年来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日益增多,而使用的农药和化肥只有少量附着或被吸收,其余绝大部分残留在土壤和漂浮在大气中,通过降雨,经过地表径流的冲刷进入地表水和渗入地表水形成污染。
城市污染源是因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和废气引起水体污染造成的。城市污染源对水体的污染主要是生活污水,它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污水的混合液,其中包括厨房、洗涤房、浴室和厕所排出的污水。
世界上仅城市地区一年排出的工业和生活废水就多达500立方公里,而每一滴污水将污染数倍乃至数十倍的水体。
3:水体污染对人类的危害
污染的水对人体的影响有很多不利的因素:人体中70%—80%是水分,因此长期饮用不良的水质,而导致体质不佳抵抗力自然减弱,则百病发生乃必然,再者长期累积之污染物到达身体无法承受时,再高明的医生、再有效的药物恐怕也难奏效,所以“水是百药之王”的说法一点都不假。
常见的饮用水水质项目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铅: 对肾脏、神经系统造成危害,对儿童具高毒性,致癌性已被证实
镉: 对肾脏有急性之伤害
砷: 对皮肤、神经系统等造成危害,致癌性已被证实
汞: 对人体的伤害极大,伤害主要器官为肾脏、中枢神经系统
硒: 高浓度会危害肌肉及神经系统
亚硝酸盐: 造成心血管方面疾病,婴儿的影响最为明显(蓝婴症),具致癌性
总三卤甲烷: 以氯仿对健康的影响最大,致癌性方面最常发生的是膀光癌
三氯乙烯(有机物): 吸入过多会降低中枢神经、心脏功能,长期暴露对肝脏有害
四氯化碳(有机物): 对人体健康有广泛影响,具致癌性,对肝脏、肾脏功影响极大
近年来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针对1971-1994年间由水所引起的疾病进行一项调查,在740件案例中,其中因原生动物所引起共148件,共有448,486人因而致病,是所有原因中最高者。研究发现,原生动物种类中以隐孢子虫及梨形鞭毛虫二种需要特别注意,最常出现在游憩风景区及畜牧养殖地区,其中又以养猪、养鸭二种最多。统计也显示,23年内所造成的死亡病例共89件,而原生动物造成的死亡案例高达70件。
水不仅是生命之源,对人类极其重要,而污染又是这样厉害。因此我们更应该预防和保护好水资源,合理并利用好水。
(三)水体污染的防治措施
对于污水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 资金、行政、法律保障措施
(1) 资金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显然,资金支持是污染治理重要的条件之一,没有资金,一切治理措施就无法实施。
(2) 政府的支持是后盾
城市水系污染治理涉及面很广,不但涉及到居民,还涉及到外地人员,涉及到部队系统,涉及到少数民族,也会涉及到权利持有者的利益。因此,单靠水利部门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即使再加上环保部门,力量依然是苍白无力的。需要市政府的强力支持,市政府也需要中央政府的支持。没有一个强大政府的支持,许多强制性措施就难以行得通。
(3)污染治理需要法制
法律法规是人们共同遵守的准绳,应制定保护城市水环境的地方性法律,让水系管理部门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这样一些事情做起来会容易一些。
2:工程保障措施
(1)必须实施彻底截污、污/雨分流
根据实地调查结果,生活污水是水系最严重的污染源,将生活污水完全截留是治污的根本。另外,由于雨水管经常被用作排污管,所以实施污/雨分流也是重要措施。污水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雨水则可直接排入自然水体中,降低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污水可以通过河道排放。
(2) 对老平房区进行搬迁改造
一般来说,城镇新建居民区都有完备的下水道系统,都实施了污/雨分流。但是,老平房区房屋破旧,多数没有下水道系统,而且污/雨不分,是造成河流污染的主要来源。不管从污染治理的角度还是从城市建设的角度,都需要对老平房区进行搬迁改造。
3: 市政管理措施
(1)加强城市卫生综合管理
加强城镇的综合卫生管理,使街面保持干净,减少因风吹、雨水等因素将脏物带入河流。对自由市场、餐馆、外来人口聚居区进行严格的卫生管理,对建设工地卫生实行严格监督,对产生污染的路边小生意、洗车点或进行环境改造、或取缔。
(2)环卫部门应提高管理水平
鉴于环卫部门职工向河道倾倒所收集的垃圾、大粪的情况客观存在,环卫部门应提高管理水平,严格要求职工遵守规矩,教育职工明确自己的责任,对不守规矩、擅自污染环境的职工给与相应的处罚。
(3)合理布置垃圾处理站点、公共厕所
应健全垃圾处理站点网络(尤其是公共场所),让人们垃圾有处可弃,减少因无垃圾站(箱)而导致的垃圾随意丢弃。应在沿河设置一些公共厕所,让在外活动的人们感到方便,减少因为没有厕所而将河沿当厕所的现象。
(4)拆除一切造成污染的违章建筑
对一切形成污染的沿河餐馆、水上游乐厅等应取缔。
4: 水资源调控措施
加强水源调配方面的研究
水资源不足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因素,河水不流,水质就会恶化。应加强水源调配方面的研究,如何既节约水源又保护水环境是必须研究的课题。建设一批污水处理厂,应加强处理水的应用,处理厂与输水管道应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将处理后的洁净水引入河道,这样既节约水资源又可保护水环境。
5: 公众参与措施
(1) 让公众参与河道环境管理
河道管理部门应建立与沿线居民的沟通渠道,定期访问居民,公布举报电话,让居民有机会参与对污染源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也可以实行“门前三包”等措施,目的是充分发挥群众保护水环境的巨大热情,对水环境实行有效的监督和保护。
(2)搞好大众教育
对大众加强保护水质的教育,沿河树立一些警示牌,呼吁人们注意保护水质。另外,新闻媒体继续对大众进行环境保护的教育。
(四)目前依然存在的问题
然而在此过程当中有几方面问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或未能有效执行:
首先,治理水污染的过程中要避免将水环境整治工作同行政强制措施完全等同起来。应该在整治的过程中更多地采用经济手段,调动排污单位的内部积极性,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综合治理成为企业主动的自发的自愿的行为。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行政强制执行的费用,而且可以减少以至杜绝企业弄虚作假、追求形式上的达标和保留实质上的污染行为的发生,从而有效地提高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有效性。在通常意义上的引进经济激励措施、奖励达标先进单位、为其提供政策优惠的做法之外,是否可以将水环境治理与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的市场开发有效的结合起来,在停产、关闭数以千计的污染企业的同时创立和新建于环境保护有利的新企业新市场,使水环境整治工作同社会经济其它方面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使环保工作不再对于工业企业的发展只是一味的否定,而是肯定与否定相结合。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工业走向环境健康化是世界发展的总体趋势,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利用将在不久的未来占据巨大的市场份额。因此我们应该把握时机,争取利用后进优势,在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同时获得经济的更大发展。
其次,水污染的治理过程中还应避免将水污染防治与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等同起来。中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到70%的农业大国,且农业现代化程度较低。美国著名的化学家和环保主义者蕾切尔·卡逊在上个世纪60年代所关注的农业污染问题在今天的中国仍然具有极为现实的指导意义。当我们对于我国大多数流域污染情况寻根求源的时候都会发现干流和支流沿岸的农药化肥及其它农业废弃物肆意地向水体抛弃是构成水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往往正是这些不经任何处理就排向江河湖海的大量农业污染物在很大程度上须对水体的毒化问题负责。然而在水环境治理的实际操作中,我们几乎看不见有关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举措,更没有像“零点行动”那样富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治污行为发生。当然并不否定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与农业污染控制本身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对于“15小”企业的治理一定范围内断绝了农业污染物的来源,然而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这还远远不够;也并不否认农业的面源污染较之工业企业通常情况下的点源污染而言,控制的难度大得多,甚至近乎不可操作,然而不能因为该问题解决起来有极大困难而视其不存在。这样只能造成对农业污染的默认,从而使问题扩大化。

最后
水污染治理过程应当同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紧密结合起来。环境问题以其固有的全方位、多因子的特点区别于其它任何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这就要求在整治水环境问题的过程当中首先要考虑到水污染问题的流域性,加强河流湖泊沿岸省市地区之间的协调和合作。这一点在淮河治理过程当中已经获得重要的实践经验,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其次,水资源作为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成分对于人类生产生活都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价值,因而将水环境整治与水权概念的开发相结合,明确水资源使用的受益者和水环境问题的治理者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对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实行全流域统筹兼顾的方针 ,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综合平衡,做到微观与宏观相结合,促进水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
自古以来,人类就是在水的滋养下生存和繁衍,今后也将同样依赖于水资源而继续存在和发展。无论社会如何进步,时代如何发展,我们都不可以水环境的恶化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因为那将造成人类无法承受的恶果,并最终导致一切人类文明化为乌有。如果说过去的水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的无知导致的,那么今天,我们已经逐渐清醒地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果说已经造成的水污染及水生态环境的破坏是我们疏于管理的结果,那么今天,我们已经在水环境治理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如果说已经完成的治理工作在遏制水环境恶化方面起到了可喜的积极作用,那么今后的工作将更加艰巨和繁重,需要更完善的立法支持、更广泛的社会参与以及更持久的全方位投入。水环境的现状要求我们不懈地坚持治理工作,已取得的成绩激励我们更有信心地将治理工作开展下去。
水污染治理比防洪、抗旱难度更大,因为洪水的发生在时间上偶然性、在地域上有局限性,而水污染则是每时每地都存在。洪水、干旱是天灾,面对天灾,人类更能团结一致,更能吃苦耐劳,更能相互帮助,更能激起一股热情,1998年长江大水就是一个例证。水污染是人祸,是人引起的,治污会影响到部分人的利益,会涉及到社会中的方方面。总之:
节水从点滴做起!
参考文献:
(1) 书名为《造福子孙后代》:前言
(2) 行政院环保署「安全饮用水手册」:第3页
(3) 中国水资源公报 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页
(4) 中国城市排水建设与发展
(5)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六讲:关于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第
(6) 水资源合理分配的基本路线 作者:关业祥 水利部规计司处长
水污染对社会经济带来的严重影响
1.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由于我国水环境污染严重,使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受到威胁。据卫生部门的调查统计,我国有65.4%的人口饮用不合标准的水。1989年国家环保局组织对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进行调查,结果发现有48%的地表水源、20%的地下水源达不到标准。由于水源地污染而引起的社会问题相当突出。其中比较典型的是1994年、1995年,淮河干流连续发生的水污染事故,引起淮南、蚌埠、盱眙等市县上百万人一段时间没水喝,当地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太湖近年来蓝藻频发,造成无锡自来水厂取水困难,部分水厂停产。海河流域有不少地区已经成为“污水县",“污水乡",当地群众饮水发生困难。

2.对工、农业生产产生严重影响
我国是水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居世界第88位。随着工农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资源紧缺的矛盾日趋紧张。而目前日趋严重的水污染又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待别象辽河流域、海河流域、淮河流域内的广大地区,本来就是我国缺水最严重的地区,严重的水污染使当地缺水矛盾尖锐化,给工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此外,由于水资源紧缺,7些城市和地区多年来一直用污水进地灌溉,仅海河流域污灌面积就达1000万亩。长期污灌,使得污灌区土壤遭到污染,从而使农作物带有一定残毒,有的甚至无法食用。水污染对渔业同样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一些污染严重的河段已经鱼虾绝迹。

3.对人民群众健康产生严重威胁
水污染严重的地区,一方面饮水安全受到威胁,另一方面长期污灌,造成地表水、地下水、土填、农牧渔产品等的污染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人体健康已构成了威胁。据一些地区居民健康普查结果,污染区居民的肠道疾病率、癌症发病率及婴儿先天性崎变、畸胎的发生率均比对照区有明显的增高。

4.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日趋尖锐
严重的水污染造成一些地区水污染事故频繁,从而引发了许多污染纠纷,其中尤为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危害最大。仅以省界水污染纠纷为例,如山东德州与河北吴桥的污染纠纷、浙江庆元与福建松溪的污染纠纷、江苏吴江与浙江嘉兴的污染纠纷等,这些纠纷直接影响了当地社会安定。

D.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求法律专家

根据《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是国家资源,国家保证公民生活和生产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公民生活用水。
如果该水井是村民自费修建,贾某即使扩建,其产权还是村民的,不能因为水井在贾某承包的荒山下,就拒绝村民饮水。
如果贾某拒绝,村民可以依法向水利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 水污染对环境的影响表现在哪些方面

水污染对社会经济带来的严重影响
1.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由于我国水环境污染严重,使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受到威胁。据卫生部门的调查统计,我国有65.4%的人口饮用不合标准的水。1989年国家环保局组织对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进行调查,结果发现有48%的地表水源、20%的地下水源达不到标准。由于水源地污染而引起的社会问题相当突出。其中比较典型的是1994年、1995年,淮河干流连续发生的水污染事故,引起淮南、蚌埠、盱眙等市县上百万人一段时间没水喝,当地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太湖近年来蓝藻频发,造成无锡自来水厂取水困难,部分水厂停产。海河流域有不少地区已经成为“污水县",“污水乡",当地群众饮水发生困难。

2.对工、农业生产产生严重影响
我国是水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居世界第88位。随着工农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资源紧缺的矛盾日趋紧张。而目前日趋严重的水污染又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待别象辽河流域、海河流域、淮河流域内的广大地区,本来就是我国缺水最严重的地区,严重的水污染使当地缺水矛盾尖锐化,给工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此外,由于水资源紧缺,7些城市和地区多年来一直用污水进地灌溉,仅海河流域污灌面积就达1000万亩。长期污灌,使得污灌区土壤遭到污染,从而使农作物带有一定残毒,有的甚至无法食用。水污染对渔业同样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一些污染严重的河段已经鱼虾绝迹。

3.对人民群众健康产生严重威胁
水污染严重的地区,一方面饮水安全受到威胁,另一方面长期污灌,造成地表水、地下水、土填、农牧渔产品等的污染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人体健康已构成了威胁。据一些地区居民健康普查结果,污染区居民的肠道疾病率、癌症发病率及婴儿先天性崎变、畸胎的发生率均比对照区有明显的增高。

4.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日趋尖锐
严重的水污染造成一些地区水污染事故频繁,从而引发了许多污染纠纷,其中尤为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危害最大。仅以省界水污染纠纷为例,如山东德州与河北吴桥的污染纠纷、浙江庆元与福建松溪的污染纠纷、江苏吴江与浙江嘉兴的污染纠纷等,这些纠纷直接影响了当地社会安定。

F. 我国近十年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及环境纠纷事件 拜托!

历数中国环境污染事件

1,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

2,2010年7月3日下午,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网箱养鱼死亡。然而,紫金矿业将这一污染事故隐瞒了9天才公众于世。
三大原因造成紫金矿业污染事故:
企业防渗膜破损直接造成污水渗漏
人为非法打通6号集渗观察并排洪洞
检测设备损坏致使事件未被及时发现

2010年9月21日,受台风“凡亚比”带来的罕见特大暴雨影响,茂名市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简称信宜紫金公司)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发生溃坝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溃坝共造成22人死亡,房屋全倒户523户、受损户815户。受溃坝影响,下游流域范围内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农田、农作物等严重损毁。

3,2009年8月29日5时和8月30日7时,汉阴县黄龙金矿尾矿库排洪涵洞尾部相继发生两处塌陷,导致约8000立方米左右尾砂泄漏。险情导致尾矿库附近的青泥河水受到严重污染,并严重威胁与其通过涵洞相连的观音河水库水质,而后者是汉阴县城老城区自来水的主要水源地。

4,2002年9月11日,贵州都匀坝固镇多杰村上游一个铅锌矿尾渣大坝崩塌,上千立方米矿渣流入清水江,大量农田被毁,严重污染环境。记者立即赶到现场,看到公路旁的一座悬崖上,高达几十米的尾矿大坝几乎全部崩塌,从坝口到坝底四处是裸露的岩石和黄土,剩余的铅锌尾矿渣从悬崖上直泻而下,直接注入山脚的范家河,原丈许宽的小河被几丈高的银灰色矿渣冲击成宽约30多米,矿渣覆盖河道十余里,两岸被尾渣浸泡过的树木枯死,沿岸良田被矿渣掩埋,粉末状铅锌尾渣与河水混合成粘稠的泥浆,流过范家河,径直排入清水江。
一位来自下游20多公里处的民工说,事发以后,整个清江水一片浑浊,下游人畜根本不敢饮用江水,一时饮水困难。
多杰村群众反映,十余年来该矿场造成的污染,给沿岸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威胁,每年有数十亩良田颗粒无收。虽然每年铅锌矿都对村民进行足额赔偿,但污染依旧有增无减。更令人担心的是,在村子与河的上游还有4个装满尾矿渣的大坝,一旦崩溃后果不堪设想。

5,2009年8月6日上午,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双桥村。以湘和化工厂为圆心向外500米延伸,周围田野里的庄稼渐次呈现出深黄色、黄绿色、绿色三种不同颜色,晒在水泥地上的稻谷谷壳透着黄褐色。离工厂300米开外,就是著名的浏阳河。
这是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表面所能看到的。
浏阳镉污染事件发生后,浏阳市成立了镉污染事件处置工作指挥部,长沙方面也已经成立了由湖南省委常委、长沙市委书记陈润儿任组长的镉污染事件处理小组,处理污染事件。
8月3日,检察机关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长沙湘和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骆湘平、厂长黄和平、技术员唐文龙等5人批准逮捕;浏阳市环保局局长陈文波、副局长张志亮因对长沙湘和化工厂监管不力被免职。此前,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分别对浏阳市镇头镇原副镇长熊赞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陈勇立案侦查。
专家指出,作为世界八大污染物之一,镉污染在重金属污染中排名第二,大面积的镉污染源于一种稀有贵金属——铟的提炼,这种贵金属价格高昂,对环境的破坏性也很大。

6,2009年8月,湖南武冈县文坪镇、司马冲镇因工厂污染,导致上千儿童血铅超标;陜西凤翔两个村庄六百五十一儿童血铅超标,引发当地村民堵路砸车,冲击厂区。由于城市及发达地区环保日趋严格,高污染企业向中西部转移,政府对环境公害不作为,群众被迫维权。
今天,在中国的湖南省武冈市,为了自己的子女不幸在污染的环境中铅超标染病而向当局追讨真相。事件是因为有村民的小孩大量脱发,家人带他去就医,医生怀疑是住宅附近重金属工厂污染所致,引起其它村民警觉,陆续带孩子到医院检查,发现孩子体内的血铅含量超标,有成年村民到医院检查,同样有类似的血铅超标情况。
想到三四年前投资兴建的精炼锰加工厂,村民认为就是严重危害村民身体健康罪魁祸首。村民们投诉、上访,均得不到重视,愤怒的横江村村民于七月三十日在公路设障,才引起政府重视。政府对文坪镇怀疑污染源的工厂附近一千九百五十八名村民进行体内铅含量检测,截至八月十八日,疑似超标人数达到一千三百五十四人。事件惊动中央,环保部、卫生部都派官员抵达武冈,对铅超标事件展开调查。
差不多同一时期,陕西省凤翔县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凤翔县长青镇东岭集团冶炼公司环评范围内两个村庄的七百三十一名儿童接受权威血铅检测后,确认六百五十一人血铅超标,其中一百六十六人属于中度、重度铅中毒,需要住院进行排铅治疗。事件也引发村民堵路砸车,冲击厂区,要求当地政府彻查十四岁以上者以及成人的血铅情况,并要求关闭东岭集团冶炼公司的工厂。
接二连三的铅中毒事件均发生在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敲响中国中西部污染的警钟。凤凰卫视评论员朱文晖表示,中国工业污染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显示伴随经济迅速发展而存在的严重问题。

7,2007年5月29日,一场突如其来的饮用水危机降临到江苏省无锡市,其罪魁祸首就是太湖蓝藻。这个让无锡市民年年都要受到侵扰的“常客”,今年来得更早,更凶。小小蓝藻在一夜之间打乱了数百万群众的正常生活。
随后,滇池、巢湖蓝藻也相继暴发,沭阳等城市的自来水源也受到污染,高增长的中国进入“水污染密集暴发阶段”,触动了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敏感神经。国家环保总局开始制订实行更严格的环保标准和措施进行污染控制及治理。
点评:除了几大湖爆发蓝藻外,今年多个城市的饮用水源受到突发污染而紧急停止供水。综观全国江河湖之污染的普遍性,下一个遭遇水危机的,会是我们这个城市么?

8,2008年6月以来,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的阳宗海水体中的砷浓度超出饮用水安全标准,导致严重污染,直接危及2万人的饮水安全。从7月8日起,沿湖周边人民群众及相关企业全面停止从中取水作为生活饮用水。目前,卫生部门未发现人畜砷中毒现象。
9月12日,云南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阳宗海水污染情况,决定立即实施“三禁”,即禁止饮用阳宗海的水、禁止在阳宗海内游泳、禁止捕捞阳宗海的水生产品;立即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查处污染企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截断污染源;立即全面启动阳宗海砷污染综合治理措施,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将阳宗海水质恢复到砷浓度值≤0.05毫克/升。
与此同时,云南省对26名涉及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政府相关人员实施了行政问责,其中12人被给予免职处分。
为强化环境执法,昆明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成立,这一机构的设置在全国尚属首次。

9,2009年,2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由于城西水厂原水受酚类化合物污染,盐都区、亭湖区、新区、开发区等部分地区发生断水,中断60多个小时,该市市区五分之二人口、二十万市民生活及工业生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据调查,污染来自一家化工厂为减少处理成本,居然趁大雨天偷排化工废水,流到了盐城市的水源地,最终导致了盐城历史上罕见的水污染事件。在调查中同时发现了对污染监测和监管的缺失。

10, 2010年7月16日晚18时50分许,大连新港一艘利比里亚籍30万吨级的油轮在卸油附加添加剂时引起了陆地输油管线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和原油泄漏。大连新港输油管线爆炸起火事故,至少已造成附近海域50平方公里的海面污染,海上清污工作17日全面展开。
原油泄漏危害影响
危险:对周边储油罐安全有潜在威胁
生态:原油泄漏 至少50平方公里海域受污染
身体:有害物质引起头疼、恶心、头晕
纠纷:严重环境污染易于产生国际纠纷

11, 2010年7月28日,由于受特大洪水影响,吉林省永吉县两家化工企业——新亚强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和吉林众鑫集团7138只原料桶被冲入温德河,随后进入松花江。桶装原料主要为三甲基一氯硅烷、六甲基二硅氮烷等。七千多只化工桶被冲入松花江,上万人拦截,城市供水管道被切断,这几乎是5年前吉林石化爆炸的翻版。污染带长5公里。

12,上世纪一批化工企业的兴建在带来红火利润的同时,也留下了600多万吨废料铬渣,成堆存放在20多个城市的周边。铬渣中含有致癌物铬酸钙和剧毒物六价铬,这些铬渣堆大多没有防雨、防渗措施,经过几十年的雨水冲淋、渗透,正一天天地成为持久损害地下水和农田的污染扩散源。而 这种被称为“城市毒瘤”的巨大铬渣堆,在河南省就有6处,总计50余万吨。

13,一封来自河北省霸州市的群众举报信称:在位于霸州市的河北梅花味精生产基地(下称梅花味精)周边,烟尘污染严重,十余个村庄的居民饮用水不同程度受到污染。“我们不敢喝地下水已经很多年了。”

名为植树实为排污,千亩农田至今荒废。
多年以来,污染一直是梅花味精亟待解决的难题。发生在2009年5月的污染事件,至今令周边居民千亩农田荒芜。当地农民多次找到企业和政府讨说法无果。

14,2009年12月30日下午17时23分,陕西省渭南市环保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中石油输油管道渭南支线华县赤水段于当日凌晨发现有柴油泄漏。发出报告方是中石油兰(州)郑(州)长(沙)成品油输油管道(以称“兰郑长管线”)项目部。
接到举报一个小时后,当日18时29分,渭南市华县环保局应急小组赶赴事发现场。
经初步调查得知,兰郑长渭南支线12月29日19时50分开始投产,不到6小时,次日凌晨2时15分发现管线压力异常。排查得知,柴油管线渭南分输站出站2.747公里处发生泄漏。
紧急调查后,渭南市环保局立即向市政府上报,称泄漏点位于华县赤水镇赤水村赤水河边,距河岸约40米,地面下6米。泄漏区域内约20平方米的麦田受到柴油污染。
事发后,兰郑长线项目部立即停止输油,泄漏发生11个小时后,12月30日13时15分漏点成功封堵。事后记者发现,渭南市环保部门接到报告之时,该泄漏事故已发生了15个小时。
兰郑长管线西起甘肃省兰州市,途经甘肃、陕西、河南、湖北和湖南5省67个县市,由1条干线管道、16条支线管道组成,干线全长2000多公里,年输量达1500万吨,这是“西油东送”的重要工程,该管道也是目前国内最长的成品油管道。

15,2005年12月21日,贵(阳)新(寨)高速公路19公里路段上一辆装有18吨液态氨的气罐车追尾撞翻一辆小货车后,冲下20多米的高坎,气罐撞坏导致液态氨泄露。2人当场死亡,当地村民紧急疏散,交通暂时中断。
事故造成贵阳至龙里方向交通中断,上百辆途经该路段的汽车绕道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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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如何对中外合作制水纠纷的非诉讼意见

胡明远

案情简介

某县水务公司因其在与香港某公司的合作项目(中外合作制水公司项目)中权利义务失衡,对项目运作完全失控,引起合作纠纷,于2004年8月9日委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意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由本律师和翁国民律师、朱黎律师共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提供了相关法律行动的专业服务,参与了与香港某公司的重新谈判。

中外合作制水公司项目已在律师指导和参与下,由中外双方重新谈判达成新的更体现互惠互利、权利义务基本平衡的合作文件,现在合作双方关系和谐,合作项目进展顺利。

法律意见

某县水务公司就其与香港某公司在中外合作制水公司项目中合作纠纷一案,于某年某月某日委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委托人的要求

1.对委托人在中外合作制水项目中的法律状况作出鉴定与评价;2.对改变委托人在中外合作制水项目中的不利法律状况提出法律意见。

委托人已关注的不利法律状况包括:对中外合作制水项目的操作缺乏必要的监控权,有关项目合作的既有法律文件中合作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香港某公司违约而委托人难以制约,委托人包销水价过高且不合理。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形成

承办律师审阅了委托人提交的证据,与委托人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向中外合作制水公司原总经理了解了相关情况,调查了中外合作制水公司及上海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相关事实;在对事实进行细致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我们所了解的相关法律适用情况,针对委托人的要求,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论证,从而形成本法律意见书。

三、本案涉及的主体

某县水务公司(合作中方)

香港某公司(合作外方)

中外合作制水公司(合作公司)

上海某公司(相关方:咨询和国内采购设备)

某环境工程公司(相关方:国外采购设备)

Water(相关方:国外采购设备)

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土建名义承包方)

某建筑工程公司(土建实际承包方)四、委托人提交及律师调查的主要证据

1.委托人提交的证据

①《中外合作制水公司合同》;②《中外合作制水公司章程》;③《购售水合同》;④《水管租赁合同》;⑤某县水务公司的情况报告;⑥此前其他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函;⑦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的“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与“制水生产工艺包提供合同”;⑧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与某环境工程公司签订的“国外设备委托采购合同”,及与Water签订的“国外设备委托采购合同”;⑨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的“机械/仪电设备制作及安装合同”,及上海某公司与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制作及安装合同”;⑩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与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某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11中外合作制水公司时任董事长与某建筑工程公司董事长签订的“土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004年4月30日合作双方会谈记录;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对委托人提交的证据及其内容和委托人陈述之真实性的信任而作出。

2.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

①包含“验资报告”的中外合作制水公司在工商局的登记档案资料;②Water网站上复制的该公司组织结构图;③包含有出资人信息的上海某公司在上海工商局的登记档案资料;五、证据反映的相关事实

1.合作合同的相关约定

2002年9月18日,某县水务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中外合作制水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

合作合同中确定:中外合作制水公司制水项目由某县水务公司与香港某公司共同以合作方式设立中外合作制水公司建设、经营。

合作合同约定: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7387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约合893.9万美元)。香港某公司出资6524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约合789.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88.32%,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15%,其余分批在两年内到位。某县水务公司以某地块共约72亩土地使用权投入,作价863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1.68%,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到位。

同时约定:香港某公司将以部分设备、实物、外汇出资,具体在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但合作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并无相关明确条款。

合作合同约定:某县水务公司在合作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提供自取水口到合作公司进水口的引水管供中外合作制水公司租用。同时,供水水源由某县水务公司提供。合作公司生产的自来水由某县水务公司包销。

同时约定:香港某公司承担建设本项目第一期工程从取水口引水、净水加工到加压水泵出水口范围内的全部基建、设备等建设及管理费用。完成专案建设的时间为2004年1月1日。

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某县水务公司委派二名,香港某公司委派五名。董事长由香港某公司委派,是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同时约定:负责合作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总经理由香港某公司推荐董事会聘任。

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公司委托香港某公司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其价格须经董事会讨论同意。

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公司合作期限为十七年,期满后固定资产无偿移交给某县水务公司。

合作合同在违约责任一章约定:香港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出资进度如期缴清其应缴的出资额的,即构成违约。某县水务公司应当催告香港某公司迅速缴清其应缴出资额。某县水务公司应当在香港某公司逾期三个月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

合作合同约定争议解决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该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2.合作章程的相关规定

2002年9月18日,某县水务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中外合作制水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合作章程”)。

合作章程除反映了合作合同的内容外,明确了香港某公司以现汇出资,并在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作公司账簿,查阅时合作公司应提供方便。

合作章程同时规定:合作期内香港某公司享有合作公司的全部经营自主权。

3.购售水合同的相关约定

2002年9月18日,某县水务公司与中外合作制水公司签订一份《购售水合同》。

购售水合同确定合作公司制水由某县水务公司包销,并约定了购售水量、水质及水价等,确认开始售水时间为2004年1月1日。

其中水价约定按人民币1.15元/立方尺的基础价格计算,并约定了调整方式。

购售水合同特别约定:在中外合作制水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由中外合作制水公司加盖公章时正式生效。

某县水务公司、香港某公司在购售水合同上已签字盖章,但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仅当时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中外合作制水公司公章。

购售水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

4.水管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

2002年9月18日,某县水务公司与中外合作制水公司签订了一份《水管租赁合同》。

水管租赁合同约定:某县水务公司提供自取水口到合作公司进水口长约6000米的引水管两根出租给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使用;出租物建造费用1600万元,租赁费在投产后分15年支付,合计2000万元。

水管租赁合同主体为某县水务公司与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但在合同签署栏作为承租方签字盖章的是香港某公司。

水管租赁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

5.合作合同的履行情况

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于2002年9月28日注册成立。

2003年5月30日,某县水务公司办妥出资土地转让手续,但2003年5月31日验资报告注明某县水务公司出资尚未到位;2003年12月30日验资报告注明截止到2003年11月30日某县水务公司出资全部到位。

2003年12月30日验资报告注明截止到2003年11月30日,香港某公司出资到位2189982美元。此后无验资报告。但中外合作制水公司已收到部分设备等,是中外合作制水公司购买还是香港某公司购买,暂未掌握证据。

中方董事至今未曾参加董事会讨论过国外购买的设备的价格问题。

本项目工程建设进展迟缓,至今未完成基建、设备等建设。

2004年4月30日合作双方会谈记录显示:双方同意完成建设供水时间变更为“力争在(2004年)9月27日前完成,双方努力配合。是否认可10月31日供水时间,中方需向上级汇报”。

因为合作期内香港某公司享有合作公司的全部经营自主权,且某县水务公司在中外合作制水公司没有任何控制权,在中外合作制水公司相关重要部门均无人员参与。因此,对中外合作制水公司的建设和资金运作等等情况,某县水务公司基本上不知情。

6.中外合作制水公司其他对外签约情况

2002年9月15日,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一份“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由上海某公司提供初步设计咨询服务,合同价100万元;又签订“制水生产工艺包提供合同”,由上海某公司提供制水生产工艺及初步设计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合同价60万元。

2003年12月20日,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与某环境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国外设备委托采购合同”,由某环境工程公司代为采购制水工艺包及生产设备,合同价614725美元;同日,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与Water签订一份“国外设备委托采购合同”,由Water代为采购制水工艺包及生产设备,合同价885275美元。两合同合计1500万美元。

2004年4月10日,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与上海某公司有一份“机械/仪电设备制作及安装合同”,由上海某公司提供机械/仪电设备制作及安装,合同价1500万元;同日,上海某公司与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有一份“机械设备制作及安装合同”,由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机械设备制作及安装,合同价506万元。

2002年9月30日,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与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003年2月19日,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与某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003年3月2日,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外合作制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实际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中外合作制水公司时任董事长与某建筑工程公司董事长曾于2002年12月19日签订一份“土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聘请张某某为工程顾问,并支付大额顾问费。

上述合同履行情况因某县水务公司对合作公司没控制权而尚未掌握。

7.相关主体的关联关系

Water组织结构图表明了香港某公司(合作外方)、中外合作制水公司(合作公司)、上海某公司(相关方:咨询和国内采购设备)、某环境工程公司(相关方:国外采购设备)、Water(相关方:国外采购设备)各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

(结构图略)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9.《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9月4日);10.《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7月9日);七、委托人某县水务公司在中外合作制水项目中的法律状况鉴定与评价

作为公益性基本建设的自来水厂项目,采取中外合作模式,并非最佳方案。从借助外资建设自来水厂而言,BOT模式可能更便于操作;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言,合资经营在企业管理制度上更具有可控性。因为合作经营模式的特点是合作双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相对独立,彼此牵制性弱。这就需要某县水务公司在与对方谈判签约前对整个项目进行系统的细致的规划,从而在合作合同中对项目的各个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描述,对权利义务及其保障、监控机制有周到而科学的设计。

从上述证据反映的相关的事实可以看出,某县水务公司在合作合同的谈判中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及其保障监控机制缺乏周到的考虑,导致合作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失衡、某县水务公司对合作项目毫无控制权。突出表现在:某县水务公司在合作公司的决策机构中既无控制权又未设计制约条款,在合作公司的相关重要部门均无人员参与,因而组织控制无法实现。赋予香港某公司对合作公司建设的绝对控制权和全部经营自主权,却没有对建设一个什么样层次的什么标准的项目作出具体的描述;同时,合作公司的制水采取某县水务公司定价包销方式,因而环节控制又失去了主动权。结果是导致某县水务公司对合作公司的建设和资金运作等等情况心中没有数;导致香港某公司的出资额与在项目上的实际投资额的对应性无法控制,香港某公司在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也可能因此而不适当地抬高(如果在项目上的实际投资额没有达到其出资额),并为资金转移或提前抽回留下可乘之机;更重要的是对水价的测算造成重大误导。

某县水务公司在项目经营模式设计、合作方案提供及合作条件评估等方面没有掌握主动,对项目合作方案的细节欠缺具体而深入的论证,因而导致合作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监控机制缺失;及至问题显现后,进行法律分析和处理方案论证时尚无法掌握全面而确切的材料;进而造成处理上十分被动。

但香港某公司在合作条件有利的情形下,没有诚实地严格履行合同,在履行合作合同等法律文件过程中仍然存在重大问题,从而为某县水务公司改变在中外合作制水项目中的不利法律状况留下了机会。

八、香港某公司在履行合作经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即便项目经营模式对某县水务公司而言已是先天不足,合作合同等文件对香港某公司已是十分有利,香港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仍然存在违约等重大问题。

1.香港某公司的违约或预期违约行为

(1)合作合同、章程约定由香港某公司完成项目全部基建、设备等建设的时间为2004年1月1日,但至今未完成。从目前工程进展预期,在双方同意变更的完成建设供水时间即(2004年)9月27日乃至10月31日前仍难完成。

(2)合作合同、章程虽未对香港某公司的出资进度作出具体的安排,但其出资到位进度明显与应有的工程进度严重不符。按约定,香港某公司出资全部到位时间应为2004年9月27日前,目前尚难判断是否会出现大比例出资逾期。

(3)对从国外购买的设备的价格问题,合作公司至今未曾通知某县水务公司方面的董事召开董事会讨论,却签好了购买合同,确定了价款。

2.香港某公司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或抽逃出资

因为中外合作制水公司由香港某公司控制,而香港某公司、上海某公司、某环境工程公司、Water互有关联关系,因此以下事实反映出香港某公司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或抽逃出资(注:理论上的分析,尚无实据)。

(1)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的“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与“制水生产工艺包提供合同”,合同标的有相同嫌疑,因而有重复支付费用或超额支付费用嫌疑。

(2)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与某环境工程公司签订的“国外设备委托采购合同”,及与water签订的“国外设备委托采购合同”,部分合同标的有相同的嫌疑,因而有重复支付费用或超额支付费用的嫌疑。

(3)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的“机械/仪电设备制作及安装合同”,及上海某公司与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制作及安装合同”,合同标的基本相同,但合同价相差如此之巨,有通过关联的中间交易转移资金的嫌疑。

另,中外合作制水公司时任董事长与某建筑工程公司董事长签订的“土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聘请张某某为工程顾问,并支付大额顾问费;因为张某某系中外合作制水公司时任董事长的配偶,该顾问费的支付可能有不正当的嫌疑。

但是,上述合同履行情况因某县水务公司对合作公司没控制权而尚未掌握。

九、律师意见

围绕改变委托人在中外合作制水项目中的不利法律状况,律师提出以下意见:

1.从追究香港某公司违约的角度人手,达到解除合作合同或调整双方权利义务的目的

(1)对出资逾期的违约

2004年9月27日出资期限届满后,如香港某公司出现大比例出资逾期未到位,则可由某县水务公司先催告其限期(如1周)到位,限期满仍未到位,则某县水务公司有三种途径达到解除合作合同的目的:

①可提出仲裁,要求裁决解除;②可按合作合同约定,在香港某公司逾期三个月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③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再限期香港某公司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因为出资义务是合作合同的核心义务,如香港某公司大比例逾期出资,解除合作合同的主张应能获得支持。

(2)对逾期不能完成项目建设供水的违约

在双方讨论变更的完成建设供水时间(放宽至10月31日)前不能完成项目建设供水时,某县水务公司可提出仲裁,要求裁决解除合作合同。

因为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供水是双方合作经营合同的核心目的,上述解除合作合同的主张也应能获得支持。

上述路径均须等待香港某公司违约行为的确定,因此,某县水务公司在此间务必注意不可再在这些方面给予宽限。

2.从追究香港某公司借关联交易转移资金的角度人手,达到解除合作合同或调整双方权利义务的目的

因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金或抽逃出资是十分严重的法律问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如经查实香港某公司有转移或抽逃出资的事实(注:假设性分析,并不表明确实存在此类事实),并取得充分证据,对香港某公司将形成很大压力,从而对谈判调整合作双方权利义务非常有利。

因为香港某公司转移资金或抽逃出资的行为是否实际发生因某县水务公司对合作公司没控制权而尚未查实,可以考虑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1)中外合作制水项目系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又涉及国有资产投资,可请政府审计部门对中外合作制水项目进行审计,在审计中掌握相关事实,收集相关证据。为体现回避原则,可请市政府审计部门安排审计。

(2)根据合作章程第四十二条由某县水务公司聘请审计师查阅合作公司账簿,在查阅中掌握相关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3.为配合上述途径达到解除合作合同或调整双方权利义务的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防止香港某公司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借购售水合同特别约定在中外合作制水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由中外合作制水公司加签加盖公章时正式生效,而中外合作制水公司至今未加盖公章这一情形,致函香港某公司,提出购售水合同尚未生效,要求重新讨论购售水合同条款。

(2)借水管租赁合同主体为某县水务公司与中外合作制水公司,而在合同签署栏作为承租方签字盖章的是香港某公司这一情形,致函香港某公司,提出水管租赁合同主体错误,不能有效调整水管租赁关系,要求重新谈判签订水管租赁合同。

(3)吁请政府严格行政检查与执法,对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对工程质量严格监督。

一旦掌握了解除合作合同的主动权,若委托人想达到调整双方权利义务继续合作的目的,则通过谈判即不难实现。

十、上述律师意见建议委托人作出决策后由律师跟踪指导操作

十一、保密

本法律意见书除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用途外,委托人应严格保密,不得外传。

十二、声明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本所及律师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可理解为本所及律师就该案的最终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浙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名):×××

××××年××月××日

经典评析

某县水务公司与香港某公司合作纠纷的非诉讼处理法律项目,律师准确把握委托人的目标要求后,从厘清合作双方的法律关系以及与委托人的目标要求相关的各种法律事实出发,对委托人在合作项目中的法律状况做出鉴定与评价,进而分析对方在履约中存在的问题,找到对方的软肋,并据此因应委托人的目标要求,提出具体的有事实和法律基础的律师意见。

一份法律意见书,从法律的视野,总结了合作项目中的相关事实,让委托人清楚地了解了合作项目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自身所处的法律境况,掌握了对方的法律漏洞,进而使委托人在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博弈中变被动为主动。

依据这份法律意见书的指引,委托人作出及时而正确的决策;律师则基于委托人的决策进一步为委托人提供分阶段的流程性法律指引,最终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委托人的权益;因为确保了委托人决策、谈判的合法性,也为中外双方接下来的合作关系及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和谐的基础。

这份法律意见书充分体现了律师非诉项目法律服务的价值。

H. 施工中挖断自来水管纠纷怎么解决

施工中挖断自来水管不是故意毁坏情况下,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故意,有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以昆明市为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二)擅自启动、关闭、拆卸、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自备水源管道、再生水管道、加压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四)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水泵、直抽加压取水的;

(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六)盗用或者转售城市公共供水的;

(七)违反消防设施专用的规定,擅自启用消防设施取水的;

(八)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和水质安全活动的。

(8)水质纠纷扩展阅读: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妨碍城市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挠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抢修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启动、关闭、拆卸、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表井内安装水管或者穿插其他管道;

(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安装水泵,直抽加压;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自备水源管道、再生水管道和加压设备等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设施接通;

(四)干扰、阻挠供水单位正常维护。

I. 水污染的严重性

水污染对社会经济带来的严重影响
1.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由于我国水环境污染严重,使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受到威胁。据卫生部门的调查统计,我国有65.4%的人口饮用不合标准的水。1989年国家环保局组织对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进行调查,结果发现有48%的地表水源、20%的地下水源达不到标准。由于水源地污染而引起的社会问题相当突出。其中比较典型的是1994年、1995年,淮河干流连续发生的水污染事故,引起淮南、蚌埠、盱眙等市县上百万人一段时间没水喝,当地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太湖近年来蓝藻频发,造成无锡自来水厂取水困难,部分水厂停产。海河流域有不少地区已经成为“污水县",“污水乡",当地群众饮水发生困难。

2.对工、农业生产产生严重影响
我国是水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居世界第88位。随着工农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资源紧缺的矛盾日趋紧张。而目前日趋严重的水污染又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待别象辽河流域、海河流域、淮河流域内的广大地区,本来就是我国缺水最严重的地区,严重的水污染使当地缺水矛盾尖锐化,给工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此外,由于水资源紧缺,7些城市和地区多年来一直用污水进地灌溉,仅海河流域污灌面积就达 1000万亩。长期污灌,使得污灌区土壤遭到污染,从而使农作物带有一定残毒,有的甚至无法食用。水污染对渔业同样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一些污染严重的河段已经鱼虾绝迹。

3.对人民群众健康产生严重威胁
水污染严重的地区,一方面饮水安全受到威胁,另一方面长期污灌,造成地表水、地下水、土填、农牧渔产品等的污染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人体健康已构成了威胁。据一些地区居民健康普查结果,污染区居民的肠道疾病率、癌症发病率及婴儿先天性崎变、畸胎的发生率均比对照区有明显的增高。

4.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日趋尖锐
严重的水污染造成一些地区水污染事故频繁,从而引发了许多污染纠纷,其中尤为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危害最大。仅以省界水污染纠纷为例,如山东德州与河北吴桥的污染纠纷、浙江庆元与福建松溪的污染纠纷、江苏吴江与浙江嘉兴的污染纠纷等,这些纠纷直接影响了当地社会安定。

J. 水资源纠纷如何解决

数千年来,人类社会的水纠纷或水纷争一直连绵不断。水资源、水环境作为人类回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答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每个人、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水纠纷是推动技术进步、社会发展和法制健全的重要动力,不少社区、行政区乃至国家的形成或定型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基于处理水纠纷的需要。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水土流失、水质污染、水量减少、水资源浪费等水资源环境问题系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某些地区的水纠纷很可能成为民族矛盾、国家争端的导火线和长期性基本因素。在我国个别地方,水纠纷已经发展到大规模群众械斗、动枪动炮等严重程度。因日益严重,各种类型的水纠纷频繁发生且日益尖锐,有的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全团结、城乡工农关此,研究并建立健全水纠纷处理的法律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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