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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3-09 07:54:30

① 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选项正确。台湾地区与大陆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没有效力层次方面的高低差异。所以B选项错误。第5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所以C选项错误。第9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期限。所以D选项错误。

② 甲公司和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乙公司不服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在此期间,甲公司

这个问题来,我认为是应当自选C的。
首先来说说你引用的那条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请注意,这里的法律用语,“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是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的前提,而这个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做出与否是不确定的,所以并不是你理解的只要出现这种情况,管辖权异议都不再审查。
第二点,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起诉撤诉是实体权利,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旦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那么法院就应当启动管辖权审查,这个时候,实体的案件审理是中止状态的,这个时候,受诉的法院管辖权不明,还没有实体的审理权,所以无法处理撤诉的申请。

③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甲公司败诉,但是甲公司却不服,终又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

没看材料,可能是甲公司确实违约,应该承担责任。

④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麻烦学法律的小伙伴们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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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当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时候,是同意一审引用的法律条文正确,证据清晰,用刑恰当。
一旦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为终审判决,即时生效。

⑥ 甲、乙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双方对合同的履行达成和解。后甲公司感觉调解结

工商局的调节行为不是依法进行的行政行为,只是居间的调节,所以不存在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⑦ 甲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哪个法院

首先,有书面协议管辖的按照协议的约定,该约定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约定;其次,没有协议管辖的,(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a、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b、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c、当事人在合同中队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支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4)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6)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后,公司诉讼以其登记注册地为准。

⑧ 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做出裁决后甲公司不服,其能够作出哪些选择

一、甲公司可选择的权利
甲公司如果是仲裁申请方,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甲公司如果是仲裁被申请方,除按上述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外,还可以在对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二、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条件
为防止恶意仲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没有任何救济途径,法律规定了“撤销”和“不予执行”制度。但这两个制度却又与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是冲突的,而“一裁终局”是仲裁的生命,是仲裁与诉讼的最大区别,也是很多纠纷不诉讼而选择仲裁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了不使“一裁终局”落空,法律对撤销和不予执行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⑨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甲欠乙公司货款200万元,乙公司向

  1. 乙公司的主张是正确的。甲公司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仍然具有法人资格,仍然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2000)24号批复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意见》第15条就明确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⑩ 《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ACD肯定是对的
B有点不能肯定,严格的说法是就本案所涉的合同纠纷版消灭。比如是买权卖合同,本案是乙公司诉甲公司付钱。万一过段时间甲公司发现货物有隐藏瑕疵前案审理时未发现,另案提起诉讼呢?
但万一出题人没想那么多呢……毕竟很多出题教授不搞实务,有时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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