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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合同

发布时间: 2021-03-09 07:49:04

⑴ 海员正式工和合同工的区别是什么

签订合同就是正式工,双方都要履行合同。但有些外派公司不直接与你本人签合同,二是委托另外的公司跟你签合同,特别是内陆地区的一些代理公司,他们的社保费用较低(当然你退休后拿到的退休金也少),就业时要问清楚是否与本公司签合同。

⑵ 法律 海员合同

解约后他们必须归还证书的,这点不用担心,至于解约金,那要看他们有没违约,半年不派船?一般合同上应该写明多长时间内必须派你们上船否则就算违约,如果合同没写这些,你要解约就吃亏了。

⑶ 船员一般合同几个月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已经任职的高级船员在国内大型航运公司都有特定的服务期内,在COSCO和CSCL一般大型船船长容都是半年的服务期,这是由于船长过多导致的。

目前三副、二副一般在船上干满超过6个月就可以申请下船公休了,但是由于某些岗位人员短缺,特别是三副岗位目前人员十分短缺,一般要干满10个月才能公休。

一般情况下高级船员要干满8个月才能下船。

⑷ 海员劳动合同

结论:
您好!您现在想解除合同就是违约,08年劳动合同版法并未规定劳动者违约可以权不用支付违约金,而且新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就08年后新的劳动关系以及08年前有争议的劳动纠纷解决,您合同完全符合您当初的意思,而且您现在对当时的合同条款也没有异议,只能按照当时的规定来支付违约金了。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⑸ 2017年海员合同怎么都是短期合同

不知道你说的是哪种合同
因为现在市场基本被中介垄断
你跟中介签合同
然后通过中介签
船东
的合同
一般和中介签的都是
长期合同
签船东的都是短合同
因为
可能下次就上船还是这个中介派但是换船东了

⑹ 急急急急 。。 海员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的无效或部分无效。用人单位未与你们平等协商,而是借自己作为优势一方与你们订约,属于乘人之危,合同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你们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这就不存在你说的其他问题了。
2、用人单位无权扣押你们的证件。《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8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3、用人单位与你们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规则是法律允许的,但由于你们培训费是自理的,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你们承担的违约金额为零。
因此,如果你与该公司解除合同的话,不存在违约金和扣留证书的问题。

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⑺ 海员合同

第一:合同是有点过长。 第二: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签订合同有异议的,法院仲裁偏向非起草合同方,这个合同是公司起草的,如果多数利于公司而不利于你个人,打官司的话肯定是你胜诉。

⑻ 船员劳务合同

1、对方属于公司,其行为属于用工,不能用劳务合同隐藏实质的法律关系,你们的法律版关系应该属于权劳动合同关系。
2、这种说法不会,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服的再到法院起诉解决。
3、公司的培训属于普通培训行为,不是针对某个学员进行的专项培训,公司应该支付培训费,你们在离职时无须支付违约金。
4、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学院依法获得证书的权利,是无效的。
5、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你们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赔偿你们一个月的工资。

⑼ 船员劳动合同和船员雇佣合同区别,与船员劳务

一、船员劳动合同和船员雇佣合同区别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船员雇佣合同是船员作为雇员与作为雇主的航运公司或个体船民等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在船员劳务外派情况下,与船员签订船员雇佣合同的有可能是船员服务中介机构。船员提供船上服务的劳务,雇主则向船员支付工资和其他劳务报酬。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
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雇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用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劳动一方的不同是构成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
2、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3、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4、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用合同是民事合同,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鉴于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不少船员用人单位要求与船员签订船员雇佣合同来规避法律义务。
船员外派劳务合同有其特殊性。船员外派这种提供劳务的形式,不同于我国的劳动者通过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也不同于传统的雇员通过直接与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向雇主提供劳务。胡燕来认为船员劳务外派是指具有船员劳务外派资格的派遣单位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派遣到外国水路运输经营者所经营的船舶上从事具体船员岗位工作,在船员派遣的过程中,必须订立三个前后相关联的合同,牵涉到三个当事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即船员派遣单位、派遣船员、我国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外国水路运输经营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一份合同,即船员派遣单位与派遣船员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这份合同是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船员之间形成。第二份合同,即船员派遣单位与我国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外国水路运输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我国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外国水路运输经营者为了租用船员派遣企业的船员,相互明确责任和权限,依法维护各自利益而签订的。这个合同是一份以提供劳动服务为目的的合同,因此是一个劳务合同。第三份合同是派遣船员与我国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外国水路运输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合同。
从上述三种不同的合同可以看出,在船员劳务外派用工方式下,船员与船员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与外国水路运输经营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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