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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病历资料

发布时间: 2021-03-09 03:01:41

Ⅰ 当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时,患方提出复印病历,可以印的病历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两者是有差异的,差异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其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来确定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而中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并没有确定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其他病历资料”是不可以复印的。

Ⅱ 医疗纠纷中哪些病历资料能作为证据

我觉得整本病历都可能作为证据 还得看这个案子涉及到哪些关键部分吧 出医疗事故 整本病历都要封起来

Ⅲ 发生医疗纠纷时,由谁封存病历资料

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Ⅳ 医疗机构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受损害的患者该如何维权

现实问题

柴某去年在甲医院做了一个阑尾切除手术,休养了半个月才出院,但出院后不久,柴某又开始觉得阑尾部位有隐隐的疼痛,到乙医院一检查,才知道原来手术没有做干净,还有一段阑尾没有切除。柴某找到甲医院要求赔偿,甲医院认为自身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但当柴某提出要求查阅病历时,甲医院却以这是医院内部文件为由拒绝提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柴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难以取得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因此,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在这则案例中,医院拒绝提供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应推定医院有过错,由医院对柴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Ⅳ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封存满几年后未再提出解决医

3年,可以看国家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Ⅵ 医疗纠纷患方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如何复印病历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至于患方与医方是否存在医患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具体来说,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6、如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

Ⅶ 医疗纠纷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患者可以复印的客观病历包括: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相关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手术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医嘱、护理记录、体温单

Ⅷ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封存哪些病历资料

1、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报告时限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应当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②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③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

3、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其内容如下:

①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发生的情况,如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和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事故情况,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等;

②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
希望我的讲解可以帮助你!我知道的也就是这么多了.答题不易,如觉得满意,望采纳,感谢您的鼓励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车寻找医疗事故专业律师

Ⅸ 医疗机构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该怎么办

果确定病历为伪造,那么医疗机构直接败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当患者有损害发生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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