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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15条

发布时间: 2021-03-09 02:00:59

A.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对吗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在行政法中属于强制执行的方式,但在民法如《侵权责任法》中属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侵权责任法15条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政强制执行

B. 15、如上图,某校宣传《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其中,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看不到图,让初中生来谈感悟,你们怎么想的出

C. 侵犯著作权和人身权。都属于侵权责任法吗

侵犯著作权和人身权都属于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释义之第一章第2条 适用范围
法条内容: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权人的责任以及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但一部侵权责任法解决不了所有民事侵权问题,世界上也没有一部侵权责任法囊括所有民事侵权内容。因此,首先要解决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即哪些权利和利益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哪些侵权责任问题由侵权责任法调整。
一、国外关于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的立法模式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争议很大,国外民法典的规定也有较大区别,大陆法系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分别规定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是大陆法系的典范,对世界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有重大影响,但两者诞生于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各有特色。《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该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害。”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因懈怠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负相同的义务。”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行为人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有三个不同点:
第一,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作了概括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第1383条有两条规定,但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即因过错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日本就是用一个条文作了规定,其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人,对于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没有做概括规定,而是在第823条、第826条规定了三种侵权形态:一是规定侵害权利,如生命、身体、健康、所有权等,对侵害权利的要承担责任;二是违反保护性法律的,即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三是故意违反善良风俗造成损害的。
第二,《法国民法典》就侵害的对象没有区分权利和利益,对侵权造成的损害都要承担责任。《德国民法典》区分侵害权利和侵害利益,设定了不同的侵权标准。
第三,《法国民法典》在立法时有关侵权行为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一元论”,但法国法院实务中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两元论”,即区分人的责任和物的责任,人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物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德国民法典》在立法和实务上绝大部分适用过错责任,只有动物管理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其他无过错责任由特别法规定。法国法中的无过错责任由《法国民法典》中物的责任和特别法的规定共同组成。在法国,有关侵权行为的特别法比较少,大概只有六七部,而在德国,特别法有近二十部。原因就在于《法国民法典》中物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不需要制定那么多特别法。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在充分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考虑到与现行法律的协调一致,本条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其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
1.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
任何法律都要明确其保护对象的范围,与其他法律相比,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的范围更加宽泛,也就更容易产生争议。对于如何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列举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各种权利和利益;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抽象概括的模式。这两种观点各有利弊,前一种做法清楚、明白,在法律适用上较为方便,但详细列举难以穷尽,难免挂一漏万;后一种做法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能够适应未来侵权责任发展,但对于其具体范围容易产生分歧,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最终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本条第一款明确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这就把民事权益之外的其他权益排除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之外。比如,行政法上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而不能诉诸侵权责任法。第二款明确了民事权益的内涵,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民事权益。根据本款规定,民事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
(2)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3)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4)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5)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权。
(6)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
(7)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
(8)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9)监护权。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10)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1)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或者收益的权利。
(1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3)著作权。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和,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4)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人或者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和独占权。
(15)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核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权利。
(16)发现权。发现权是指集体或者个人在探索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者规律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7)股权。股权是指投资者因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权利。股权根据行使目的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部分。自益权指股东基于自身利益诉求而享有的权利,可以单独行使,包括资产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指股东基于全体股东或者公司团体的利益诉求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股东会表决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公司章程及账册的查阅权、股东会决议撤销请求权等。
(18)继承权。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19)其他人身、财产权益。除了上述权利之外,还有其他民事权益也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比如死者名誉、胎儿人格利益等。考虑到民事权益多种多样,立法中难以穷尽,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地有新的民事权益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因此,侵权责任法没有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明确列举,但不代表这些民事权益就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2.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在保护程度和侵权构成要件上没有作出区分
侵权责任法要不要区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和对民事利益的保护,设定不同的侵权构成要件,存在争议。有的意见认为,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在民事中的地位不同,对民事利益的保护有严格的限制,通常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等情况下,才有必要对受害人受到侵害的利益提供侵权责任法上的救济。建议侵权责任法借鉴德国模式,根据侵权行为的对象是民事权利还是民事利益的不同,确定不同的保护标准和侵权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最终没有采纳这种意见,主要是考虑到权利和利益的界限较为模糊,很难清楚地加以划分。对于什么是权利,意见纷纭。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对于权利的具体内容,有支配说、利益说和结合说几种观点。结合说是目前的通说,认为“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其落脚点实际上还是利益,很难把权利和利益划清楚。从权利的形式上看,法律明确规定某某权的当然属于权利,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某某权而又需要保护的,不一定就不是权利。而且,权利和利益本身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有些利益随着社会发展纠纷增多,法院通过判例将原来认定为利益的转而认定为权利,即将利益“权利化”。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务都存在这种情况。所以,侵权责任法没有进一步区分权利和利益,而是统一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教||育网整理
3.侵权责任法不调整违约责任问题
合同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益,但它原则上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的规定不涉及违约责任问题,因此违约责任不受侵权责任法调整,而是由合同法调整。
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受本法调整,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大多数意见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的范围。本条第二款列举了部分民事权益,最后用了“等人身、财产权益”,这可以涵盖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当然,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责任方式等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研究。
4.侵权责任法调整的侵权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是仅调整过错责任,还是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即在归责原则上是采用“一元论”还是“两元论”。这一点基本没有争议,应该采用“两元论”。中国在21世纪制定侵权责任法,如果仅仅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肯定是错误的。首先,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5.行政侵权责任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没有明文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害民事权益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也有争议。有的意见提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议将这一条的内容纳入到侵权责任法中。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从其他国家的立法历史上看,以前,国家赔偿包含在民事赔偿里,目前有些国家还是这样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的国家单独制定了国家赔偿法,专门调整行政侵权和刑事赔偿。我国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行政侵权责任。理论上看,国家赔偿法应当是民法的特别法,但随着国家赔偿制度进一步发展,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与民事赔偿存在差异,比如归责原则、赔偿程序、赔偿标准、救济途径等。这些重大问题与民事赔偿相比较,是共性大,还是差异性大,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侵权责任法既没有明确行政侵权责任包括在侵权责任法里,也没有明确将行政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法中排除出去。

D. 楼上给楼下漏水耍无赖不修怎么办

近日,家住何李路华宝小区的李先生遇到了烦心事,从今年9月份开始,楼上的住户家漏水渗到楼下,天花板上的水渍就像蜘蛛网,阳台卫生间就像下雨一样进水,找楼上住户理论,居然不承认,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

市民李先生

我是住二楼,他们住三楼,上面漏水漏到我们二楼,我们找他们协商的,他们不管的,后来我就找那个居委会的去协商,然后居委会去协商,也不管。我下面是厕所和阳台上面漏水,从9月1号开始的,我找修水电两个师傅们都看过,看过之后师傅说不是外墙漏水,只能是他家漏水,损失都还好,就是家里漏水,天花板上面全是水渍,甚至连房间里都有水渍,然后阳台和卫生间就像下雨一样。

主持人:冯局长,像李先生这样的情况在我们生活中还很常见,装修好的房子漏了水,要搞清楚房子漏水的原因其实并不难,难就难在如何让肇事者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来,李先生该怎么办?

冯伟:1、保护现场,证据固定。通过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

2、查找原因,协商解决。找小区物业或社区、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解决

3、现场评估,法院起诉。若协商不成,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中心等,到现场进行评估,后通过诉讼途径等争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这里面有一个法律问题,采访当中,为了弄清渗水的原因,李先生找来装修师傅进行验证,验证的结果法律上会采信吗?我国刚刚颁布的民法典,在房屋漏水方面有何新规?对这一块责任是如何界定的?

冯伟:你提的问题,如果能确定是二楼业主因装修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漏水致你家里屋顶漏水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则二楼业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15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二楼业主停止侵害(如重做防水层)和赔偿损失。

同时尚未施行的《民法典》第1165条1款也作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179条的规定。

注:民法典第179条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从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8项扩大至11项。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民法典》的审议通过可谓意义重大,其中《民法典》物权编也是受到了广泛关注。从安家置业到物业邻里,都能找到相应规定。还有哪些规定是和我们需要了解的,请冯局长为我们解读一下!

E. 跪求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快考试了 用来复习 越多越好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 D )起施行。(第十二章九十二条)
A、2009年12月25日 B、2010年1月1日
C、2010年5月1日 D、2010年7月1日
2、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先承担( A )(第一章第四条)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 D )(第二章第九条)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条)
A、有过错的 B、无过错的,仍
C、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D、无过错的,不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
A、有关单位 B、有关个人
C、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D、有关单位和个人
6、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 B )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A、医务人员 B、医疗机构
C、医疗机构负责人 D、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
7、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必须是造成他人( A )(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A、严重精神损害 B、一般精神损害
C、精神损害 D、身体残疾
8、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C )(第二章第二十四条)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9、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B )(第二章第二十六条)
A、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B、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C、必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D、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0、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 D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自己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C )。(第三十二条)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B、酌情减轻其侵权责任
C、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D、不承担侵权责任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中,首次把( C )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第一章第二条)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3、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 C )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章第十九条)
A、提出请求时
B、判决生效时
C、损失发生时
D、财产生成时
1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 B )。(第十一条)
A、主要责任
B、连带责任
C、相应的责任
D、平均赔偿责任
15、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 C )赔偿。(第五章第四十七条)
A、补偿性
B、赔偿性
C、惩罚性
D、惩戒性
二、多选题:
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ABCD )。(第十五条)
A、消除危险 B、恢复原状
C、赔礼道歉 D、排除妨碍
2、侵害他人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当赔偿( ABCD )。(第十六条)
A、护理费 B、交通费
C、残疾赔偿金 D、医疗费
3、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ABC )(第五十八条)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D、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4、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BCD )(第六十条)
A、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公开患者的病历资料
B、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C、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D、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 ACD )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三条)
A、醉酒 B、梦游
C、滥用麻醉药品 D、滥用精神药品
6、下列各项权利中,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 ABC )(第二条)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损失的顺序错误的是( BCD )(第20条)
A、损失—利益—协商—判决
B、损失—协商—利益—判决
C、协商—损失—利益—判决
D、利益—损失—协商—判决
8、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ABC )(第五十三条)
A、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B、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C、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D、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无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判断题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一条)
2、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九十一条)
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主要责任,网络用户应承担次要责任。(×)(第三十六条)
4、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第四条)
5、侵害单位权益,造成单位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二条)
6、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三十七条)
7、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
8、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9、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第十七条)
10、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章第十九条)
1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12、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的,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第五十六条)
13、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14、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15、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一条)

F. 威慑的侵权法的基本机能

威慑(deterrence)的概念亦出现于侵权法上。王泽鉴教授认为,侵权法的重要机能有二:一为填补损害(compensation),一为预防损害(prevention)。一方面,传统理论认为填补损害系侵权法的基本机能。例如,“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而承担民事责任最主要的方式为“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六)项)。填补损害系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在使被害人的损害能获得实质、完整、迅速的填补。另一方面,传统理论也认为侵权法确立行为人应遵行的规范,并通过损害赔偿的实施而威慑侵害行为(deterrence),具有一定程度的“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机能(《侵权责任法》第1条)。

G.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借用车辆发生事故如何担责

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问答:

1、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及该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责任,是驾校还是学员?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七的规定,应由驾校培训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7、想买车,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试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8、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应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道路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9、不具备上高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10、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行为人来承担,如果能证明道路的管理者有过错的话,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下,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汽车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权利。


1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况下,应由多个侵权人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13、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关于“人身伤亡”是否包括精神抚慰金的项目?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也是争论比较大,尤其是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最多,现该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该人身伤亡,包括精神抚慰金;


14、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停运损失?

这个问题,在以前的最高院的批复中,也由此规定,但批复规定很模糊,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先该司法解释做出相应的规定,合理停运损失应该支持。


15、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应该支持?

根据该最高院最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16、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在此以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是不统一,有的讲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也有的直接列为被告,该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讲该做法统一化,一律列为共同被告。


17、商业三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呢?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是不允许直接将商业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即便是列为被告,保险公司也不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也有的法院观念超前,直接依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判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的条款等于摆设,保险公司没有抗辩权。该司法解释也将该标准统一化,当事人如果请求将商业险列为共同被告的话,法院应准许,并且可以判决在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进行抗辩。


18、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责险的情况,责任如何承担?

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实际侵权人来承担。这样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损失,也是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损失。


19、精神抚慰金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承担,是否应该支持?

根据做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20、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1、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2、机动车逃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4、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连带赔偿。


25、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况下,如果损失超过各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未超过各交强险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比例进行分担。


26、牵引车(半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应由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平均进行赔偿。


27、同一各交通事故,造成多个受害人的,一个交强险该如何赔偿?

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28、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金由谁领取的?

实践中,由很多做法,一种观点是由事故科进行领取,待公告找到死者近亲属后,再转交给他们,一种观点是由事故发生的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领取。如果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由路政管理部门进行领取。这三种情况笔者都亲身经历过这类似的案件,跟司法解释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来进行领取,至于那些机关或者组织是法律授权的,这里没有说明。


29、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30、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是怎么理解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一解释便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

H. 侵权责任法15条能否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规定的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I.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五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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