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合同纠纷案由
1、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2、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5、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8、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9、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0、悬赏广告纠纷
11、买卖合同纠纷
1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13、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14、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15、互易纠纷
1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17、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18、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19、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20、拍卖合同纠纷
21、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2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24、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25、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6、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7、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28、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9、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0、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3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2、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3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5、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36、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37、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8、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39、供用电合同纠纷
40、供用水合同纠纷
41、供用气合同纠纷
42、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43、赠与合同纠纷
44、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45、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46、借款合同纠纷
4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8、同业拆借纠纷
49、企业借贷纠纷
50、民间借贷纠纷
51、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52、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5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54、保证合同纠纷
55、抵押合同纠纷
56、质押合同纠纷
57、定金合同纠纷
58、进出口押汇纠纷
59、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60、银行卡纠纷
61、借记卡纠纷
62、信用卡纠纷
63、租赁合同纠纷
6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6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66、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67、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6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69、承揽合同纠纷
70、加工合同纠纷
71、定作合同纠纷
72、修理合同纠纷
73、复制合同纠纷
74、测试合同纠纷
75、检验合同纠纷
76、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7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78、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7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8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8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8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8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8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5、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86、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87、运输合同纠纷
88、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89、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0、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9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2、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9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4、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9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6、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97、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98、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99、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00、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01、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02、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03、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4、保管合同纠纷
105、仓储合同纠纷
106、委托合同纠纷
107、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108、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109、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110、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11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2、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4、行纪合同纠纷
115、居间合同纠纷
116、补偿贸易纠纷
117、借用合同纠纷
118、典当纠纷
119、合伙协议纠纷
120、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21、彩票、奖券纠纷
122、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2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25、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26、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2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28、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129、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130、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13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132、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133、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34、服务合同纠纷
135、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136、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137、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138、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139、旅游合同纠纷
140、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141、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142、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43、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44、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45、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46、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47、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8、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49、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50、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51、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152、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153、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154、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155、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156、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57、演出合同纠纷
158、劳务合同纠纷
159、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60、广告合同纠纷
161、展览合同纠纷
162、追偿权纠纷
163、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164、不当得利纠纷
165、不当得利纠纷
166、无因管理纠纷
167、无因管理纠纷
B.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解释有哪些案由,相关的法律
您好,
居间在经济生活领域通常又被人称作“中介”,居间合同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属于无名合同,其主要由《民法通则》中最类似的条款加以调整,而在《合同法》中,设专章对居间合同加以规定,明确了其作为独立有名合同的法律特征,这对调整我国日益发达的居间活动起了重大的促进作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该法条,可以看出居间合同通常只有两方当事人,即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居间人,以及给付报酬一方的委托人,在少数情况下会有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审判实践中,有可能产生的居间合同纠纷不外乎二大类,即因酬金而引起的纠纷,另一种为赔偿性纠纷。
一、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
从居间合同的定义来看,其具有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的特征。在此类型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居间人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而被告通常是委托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还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通过对上述法条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此类居间合同纠纷中,作为原告的居间人只要举证证明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酬金,而酬金的多少则可以依据约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则加以确定。假使没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在此类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合符“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且作为原告的居间人也容易举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的证据,在诉讼中,其举证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对于作为被告的委托人,如要提出抗辩,同样只要举出合同是否订立的证据就行,也合符“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此不累述。
下面着重谈谈另外一类居间合同纠纷。
二、因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
在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往往是委托人作为原告,居间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作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间人提供的合同订立的机会有误,虽然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该合同的履行却造成委托人损失,例如介绍空车配载信息,承运人将委托人的货物运走后却下落不明;房屋中介中,委托人在缔结合同后并在履行义务中才发现对方根本无权处分房屋,而委托人为此却已经付出了一定的代价,等等……。由于第三人有意或无间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往往下落不明,一去不返,在此情况下,作为委托人往往只好找到居间人要求赔偿,而作为居间人的不愿赔偿或为赔偿标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从而引起纠纷。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明确地列举出居间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要件,即要有证据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居间人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审判实务中,作为委托人很难取得证据来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假如有,也只
是一些表面或片面的现象,严格说来都有不算有效证明,很难得到审判人员的认同,在此情况下,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人就相当尴尬了,一方面基于对居间人的信任,接受了其提供的指示或媒介服务,而另一方又却因订立了合同造成了损失,又没法证明居间人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而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应由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人举证,由于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从而丧失索赔的机会。对此,律师认为,作为《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是体现在整部法律之中的,如在此类赔偿性居间合同纠纷中片面地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律师认为是有悖于立法本意的,其理由如下:1、居间合同的订立是以委托人和居间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委托人让居间人给其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是基于相信以居间为职业的居间人具有在该类居间行为中具有超越常人的辨别能力,其能为委托人订立合同提供真实而便捷的途径,故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应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作为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机会,如能促成合同订立是能取得酬金的,作为委托人付酬当然是想居间人认真履行职责,而居间人为取得报酬也理应尽职为委托人服务;3、居间合同要求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综前所述,律师认为在处理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除强调原告方即委托人的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应要求被告即居间人举证证明其在居间活动中,已经做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在前面所述的空车配载信息居间活动中,居间人应提供其已充分注意到了承运人的身份证明,货车所有权属及车况,并以书面方式加以转载或复印留档的证据;在房屋中介中,居间人已经核对了当事人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并将其复印留档备查的证据。也只有这样,律师认为才能真正体现作为有偿合同中的居间人是否尽了注意义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善良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即为过失,就应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这也是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假如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充分尽到注意义务,是减少该类纠纷,维护居间活动正常秩序的有效途径,并且居间人将其在居间活动中所尽的注意义务加以记载形成书面证据,并未加重居间人的义务,相反,对其更好从事和开展该项经济活动是有益的。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不仅仅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还要在由损害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中,强调由居间人来举证证明其已尽注意义务,其在居间过程中无重大过失,如不能证明,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单纯的要求委托人举证证明居间人的故意行为,这才有利于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更利于规范居间活动。
C. 民事案件案由里为什么没有联营合同纠纷
这个应该询问最高人民法院,但没有联营合同纠纷并不影响案件审理,可以适用上一级案由即合同纠纷
D. 合同纠纷案件证据有哪些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主要种类:一、合同效力纠纷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2.有效合同纠纷,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二、口头和书面合同纠纷1.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2. 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三、国内和涉外合同纠纷四、有无名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五、标准和非标准合同纠纷除上述五种划分合同纠纷的方法外,还有从其他角度进行划分的,如可划分为合同订立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变更纠纷、合同转让纠纷、合同终止纠纷等等。
E. 个人与公司合作协议纠纷应订何案由
应该按照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确定是属于合同纠纷的哪一具体案由。
F. 当合同纠纷无法确定案由怎么办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内知》第二款规定:“第一容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可以变更案由。
如果您不熟悉法律条文,建议找律师咨询。
望采纳
G. 合同纠纷有哪些案由
合同抄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主要种类:一、合同效力纠纷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2.有效合同纠纷,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二、口头和书面合同纠纷1.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2. 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三、国内和涉外合同纠纷四、有无名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五、标准和非标准合同纠纷除上述五种划分合同纠纷的方法外,还有从其他角度进行划分的,如可划分为合同订立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变更纠纷、合同转让纠纷、合同终止纠纷等等。
H.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抄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的规定,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I. 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以法发[2000]26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印发试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案由包括以下两种,即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又包括: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