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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可诉

发布时间: 2021-03-08 17:24:25

㈠ 行政诉讼中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为的范围

具体分类如下,
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
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
法律上规定的: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学理上通说: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
司法解释上规定的: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
以下为不可诉的行为:
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
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⑧重复处理行为
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⑩劳动监察指令书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它具有有强制力,可以强制执行
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和它意思容易产生误解的是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无强制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
行政调解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你所说的行政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履行国家行政职能时产生的大量社会关系.
范围很广,只要是行政机关或者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等履行国家职能的都可以构成行政关系
这是个行政学上的理论,不属于法律范畴,因此我不能给你更准确的答案.
并且我要求加分,呵呵~

㈡ 行政协议履行完毕后可诉吗

我完毕之后是可以进行申诉处理的,包括你的相关的权益是可以进行处理的。

㈢ 行政合同的起诉是否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行政合同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法》

行政合同有着私法契约的精神,这点不再赘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不能因为其合同属性,就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对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法律关系比较来分析其中的原委:
(一)合同主体地位的不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而行政合同的一方,则是拥有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其在合同里保留了公权力主体的身份,可以单方面行使某些特权,使得行政合同双方并非处于平等的地位。因此,行政契约并非属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二)合同订立的目的不同
民事合同是基于私法自治的精神而订立的,其目的是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俗称的私权利;而行政合同中,虽然非行政主体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排除为了个人利益,但是对行政机关来说,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该利益是占主导地位的。所以,合同订立的价值取向的差异,导致所要保护之法益不同,因此,将行政合同简单地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所带来的法益冲突是在所难免的。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可以看到,一旦利益发生冲突,只要行政机关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借口,在简单适用《合同法》的情况下,法院的裁判将是唯一的,非行政主体的权益根本得不到救济。
(三)《合同法》无法规制行政合同的行政优越性
行政优越性,即行政优益权,它的存在,使得作为合同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享有超越民事合同的权利、并强加给合同相对人更多的义务;并且在合同的缔约和履行过程中,兼具合同当事人和管理者的双重职能。而《合同法》是典型的私法,强调平等和自愿原则,此种权利之存在与之格格不入,但从公法角度来看,这种权利之存续,又是行政权出于公共利益价值之考量所必须赋予的。换而言之,行政主体基于行政优益权引发合同纠纷,更倾向于公法上的行政行为,应当首先适用行政法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是简单的去探究合同法的条文。
综上,行政优先权的存在,已经超越了《合同法》所能调整的范围。回答这么多采纳下吧,谢谢,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车寻找法律援助

㈣ 行政合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能够提起行政复议吗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吗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也可以起诉

㈤ 行政合同的诉权问题

赋予行政机关诉权的法理分析
行政机关在合同中具有行政主体与合同当事人的双重身份,且行政合同不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具备双向性的特点。从民事诉讼法角度来看,行政机关理应拥有诉权。
而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主体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程序,而是从保障相对人权益出发,出于平衡权力的目的,设定了单向性结构,即只由行政相对一方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框架中,除了出于公共利益必需以外的契约履行中的问题,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单方意志强加于相对一方。这就要求突破现行诉讼框架,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诉权。
赋予行政机关诉权的现实需要
第一,是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在行政合同被普遍纳行政诉讼后,如果不赋予行政机关诉权,那么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成为一句空谈。
第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如果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得到保护,行政机关自身便会选取对自己有利的途径进行操作,可能就会出现更加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情况。这就要求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对有关的双方行为进行审查,而不是现在的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结果也不应只是对行政行为的处理。
调解原则在行政合同诉讼适用的法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解。”通说认为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所涉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系当事人意志自由设定,当事人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权力义务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本身不具备处分权,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不能任意放弃权利或相互免除义务,否则会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所以不能实施调解。但行政诉讼法本身也规定了例外。在行政赔偿之诉中,针对赔偿数额,可以进行调解。
在行政合同之诉中,也可以进行调解。基于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它具有合同性。外在表现为,行政合同本身的内容是系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双方合意达成的,双方行政合同当事人双方至少有部分权利义务是由双方约定产生的,这就为调解打下了基础。
调解在行政合同中适用的现实需要行政合同的出现,就是为了弱化矛盾、调和矛盾、化解矛盾的需要。而调解本身的功效也正是如此。二者之间并不矛盾,且相互需要。但调解应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上进行,并且仅限于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约定的部分。

㈥ 行政协议产生争议,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x0d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x0d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类案件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x0d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x0d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x0d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x0d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

㈦ 如何区分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政行为

可诉是指可以就行政机关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不可诉指不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可诉的行政行为一般指具体的行政行为,例如交警开罚款单,如果被罚款人员认为没有违章不应当受到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该处罚。

不可诉行政行为,是指被明确排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与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行政合同可诉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不可诉行政行为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㈧ 对行政合同不服可申请复议吗

你好!
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决定,就是行政机关单方做出的决定!
如果是行政机关和你签订的合同,你认为有问题的或者显示公平等不服的,可以去提起民事诉讼,而无法行政复议!

㈨ 请教!!!行政合同是否可复议和提起诉讼

首先不知道你所说的这个行政合同的内容是什么,就不好对其性质进行专判断。但我估计你属说的应该是政府采购合同吧!你可在看一下《政府采购法》!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php?file_id=76236&key=%D5%FE%B8%AE%B2%C9%B9%BA
上面有专门处理这类案件的程序!

㈩ 行政合同一方的行政机关可提起诉讼吗

能够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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