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协议 » 民事侵权因果关系

民事侵权因果关系

发布时间: 2021-03-08 08:01:00

❶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因果关系有什么差别吗

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的基础要件,因果关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对损害后版果承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权学说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采取的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成立相当因果关系,即有因果关系。那么,相当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呢?根据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会见解判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为通常能够引起损害的发生,即可认定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公式为: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故,可以将相当因果关系理解为实际上通过“通常不发生”对条件因果关系的限缩,通过“通常发生”(通常)对必然因果关系的扩张。

❷ 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1、概念不一样:

事实因果关系是指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相互之间所存版在的内在的合乎规律权的客观联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确认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之基础的、存在于加害行为与加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2、主客观不一样:

事实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的联系。不作为行为不属于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主观性。

3、范围不一样: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判断的物质基础,但它本身不是事实联系,也不是事实因果关系本身。

事实因果关系仅仅是事实联系中的一种,事实联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它包括一定的条件。

❸ 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案例

1、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李某和刘某两人均是主体,刘某享有索赔权,李某负有赔偿义务;客体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即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的说是刘某的身体权、健康权以及刘某因伤就医的财产损失;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义务关系,即刘某享有向李某索赔的权利和李某负有向刘某赔偿的义务,此为法律关系的内容。
2、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受害人故意的,饲养人免责,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饲养人可减轻责任,若受害人存在一般过失的,饲养人不免除责任,即刘某需要对该案中的侵权行为发生事实、侵权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点承担举证责任即可,无须证明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饲养人想免责,必须就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❹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

我认为,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即:侵权人的行为是被侵权人的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此种情形侵权人对于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间接因果关系,即:多因一果,在侵权人的行为与其他原因共同导致被侵权人的损害发生的情形下,侵权人的行为应当为导致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因此 其赔偿责任也应当为次要责任。
个人观点 仅供参考!

❺ 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的基础要件,因果关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版担侵权责任权。因果关系的学说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采取的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成立相当因果关系,即有因果关系。那么,相当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呢?根据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会见解判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为通常能够引起损害的发生,即可认定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公式为: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故,可以将相当因果关系理解为实际上通过“通常不发生”对条件因果关系的限缩,通过“通常发生”(通常)对必然因果关系的扩张。

❻ 如何认定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罪有应得。

❼ 关于特殊侵权中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问题

1、“在环境侵权中 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由谁举证? ”:由环境侵权中的专受害人举证。

2、“为何属 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 不能成为 环境侵权中的免责事由”: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损害结果与污染有因果关系,环境案件中的被告自然免责,这不先于“没有因果关系不是环境侵权中的免责事由”。

3、只有在原告能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被告才有义务在因果成立的情况下举证证明有不可抗力、受害者故意、第三人过错举证:这三项免责事由,是在因果关系成立的情况下被告的举证义务。

❽ 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的民事法律就是为了保护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其他个人会行为主体损害而影响自身的合法利益进行设立的。那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小编就这一问题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导致的人身或财产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与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状态和不良后果。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二、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三、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这类法律规定是指对被害人形成了被害事实,犯罪人的相应犯罪结果在我国的规定中有过错的一种表现。我国认定这类犯罪对于当事人的犯罪结果构成了民事侵权行为。
延伸阅读:
民事诉讼受理时间是多长时间?
民事举证期限有多久,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是怎样的
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程序是怎样的?

❾ 民事诉讼 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

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而言,因果关系同样应由主张因果关系专成立的一方举证。属
2、但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即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除外。例如: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❿ 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您好,目抄前法律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没有详细规定。一般在实践中,存在多种说法。
最普遍的,对于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认定,分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或者依法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确定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原因的行为或事件在法律上是否能够成为责任人对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因,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