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地施工
⑴ 工地施工纠纷
协商赔偿来,即使就自不是你责任你也必须要赔偿,因为他们讹上了你,虽然是看起来是敲诈,但是你没法告他们敲诈,就是打官司即使赢了也阻止不了他们村民对你施工的阻挠。强龙斗不过地头蛇,为了保证工期,保证施工顺利,协商赔偿解决吧。找村里面有能力的人一起坐下来喝喝酒,给这样的人秘密送点礼,要厚礼,让他帮忙出面,协商解决,少赔偿一点。或者你们帮房子修补好,外加一点装修赔款。这种事情闹到这样,你打官司赢了也要花钱,而且即使就是赢了,你也不一定就能摆脱不赔钱的命运,现在只能想办法花最少的钱解决掉。
⑵ 出现劳动纠纷在施工地还是在施工单位所在地找什么部门
呵呵,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正常程序口头通知要求,效果不明显做书面监理指令通知,回对方拒绝签字或者仍不答执行,汇报建设单位,采取停工措施,如果施工企业仍不执行,应该监理单位没有什么过失了!与此同时,建议业主需向建设主管部门汇报!!
⑶ 我与我们当地建筑公司去外地施工发生劳务纠纷,要不要在施工地起诉
律达网解答:是在施工地起诉。《合同法》第269条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版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建权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
⑷ 怎样阻拦纠纷土地停止施工
土地有纠纷,尽快协商调解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能起诉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⑸ 施工地纠纷怎样分析法律责任
你提供的是典型的建筑工程造价案例
首先应该明确,合同之约定,约定中有没有明确其回设备由谁来保护,如果没有明确,就应答按一般情况来判断.
一般施工用电和用水应由甲方完成,然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从这层含义上分析应该是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果是非人为而属的质量原因造成的事故,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站在施工单位的角度可以这样来解释:只强调谁的财产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的法律依据可以参考一下财产法,但是这样的解释按一般情况来说有点牵强.
⑹ 因土地纠纷阻碍施工是什么违法行为
一块土地在法律上政府只能给一个家庭,非常明显这不是纠纷,有一方极有可回能是故答意捣乱,后果影响严重就是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占地,建议双方都好好想想是谁无理取闹,,然后该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拿不是当理说没有多大意思
⑺ 民事纠纷 工地施工案件
本案纠纷的焦来点在于,施源工方对于伤者所受到的伤害有无过错。
我认为,施工方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受到的伤害是自身的过错所导致的。
理由是:1,协议明确规定在施工期间,对方不得擅自进入菜园。这是对方应当履行的一个约定义务,但对方违反了协议规定的内容。
2,施工方在路线两边都建有护栏有人看守。这说明安全防护措施是基本到位了的,,最大程度的尽到谨慎注意的职责和义务。
3,对方的伤是自己不慎摔倒所造成的,不是施工方的物件所致。污水管的安放与对方的摔倒受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施工方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那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这句话对不对
这句话有歧义
把这句话精简后的主谓宾就是纠纷以行为地为履行地!显然是不版对的!只能权说纠纷以什么为解决依据,或者以什么地方的纠纷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纠纷!或者说"建设工程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去掉纠纷二字才能通顺
⑼ 土地发生纠纷时施工方是否还有权继续施工
应该停止施工。首先解决土地纠纷。
⑽ 纠纷土地在起诉阶段能施工吗
如果施工方有合法手续,可继续施工;但是根据《物权法》有纠纷一方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让法院下达停工保全财产,自己可参考《物权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