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① 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具体种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3.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合专同法》属47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51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②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有: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的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③ 四,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类型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分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④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几种
效力抄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有袭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合同。
《民法通则》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未设一般规定,但依民法理论及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三种: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3、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好律师网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