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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 2020-11-22 17:56:09

⑴ 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纠纷针对的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指的是对于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工资等问题所造成的一个纠纷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属于劳动纠纷,针对的案由不同,所归的分类也是不同,那么,哪些纠纷是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和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1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
1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
1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
1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1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
1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
1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1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19、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程序上按照《劳动法》处理,因此法院应受理此类案件。)
2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⑵ 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吗

属于民事诉讼,属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
参考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⑶ 劳动争议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吗

属于民事诉讼,属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

参考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⑷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⑸ 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⑹ 劳动争议和民事案件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

从总体上说,劳动争议属于广义的民事纠纷,但劳动争议是民事纠纷中最为特殊的一类.是这两类不同性质的争议,有很大的区别。

2、背景不同

劳动争议的发生以产业社会的形成为背景,没有产业社会便没有劳动争议,而一般民事案件自从法律初创便已存在。

3、范围不同

劳动争议之当事人相对恒定,即雇佣关系双方,争议的发生是因雇佣关系而起,而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范围要宽泛的多。

⑺ 怎样确认争议是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来争议的范畴如下自: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⑻ 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有区别吗

劳动纠纷就是劳动争议,说法不同而已,法律后果都是一样的。但是对于是否属于劳动行回政机关管答辖的需要看是否属于受理范围,这是劳动纠纷是劳动争议的广义理解。侠义理解的情况下,劳动纠纷泛指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因劳动关系而存在或出现的矛盾关系总和。而劳动争议属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调整管辖范围的特定范围。

⑼ 以下哪些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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