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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密协议

发布时间: 2021-03-07 23:07:23

❶ 公司不发工资,保密协议还有效吗

公司不发工资,保密协议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保密协议与公司工资支付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公司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但应当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违约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以按以下三种途径追索工资。

一、有欠条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限期内不支付的,责令按拖欠额度50——100%支付赔偿金。
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三、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赔偿金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程序较多,需要专业人员指导,遇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时日较长。

由于一些省市未经劳动监察限期支付不支持赔偿金,建议先向劳动监察投诉,限期内不支付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❷ 工资保密协议合法吗,HR为什么这么做

法律对公司员工薪资是否保密没有规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公司员工薪专资保密协议,没属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要是双方自愿的,该协议有效。
现在,社会上有专业的调查公司员工的公司,所以,双方自愿的,作为公司的保密条款未必不可。

❸ 我在公司入职的时候签了个保密协议,当时保密协议公司定的是工资中一部分当做保密费,但是工资也没有相应

一、员工保密协议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只要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有效的。具体要看这份“保密协议”内有否“竞业限制”的内容,就是在2年内不得到同行企业工作的约定。

1、如果没有,只是对在职期间公司机密保密的话,保密费不是一定要支付的,如果约定含在工资里了,那就说明公司已经支付了。

2、如果含有“竞业限制”内容,这个保密费即补偿金是应该在离职后按月支付的,如果公司不支付这部分费用,你也不用履行竞业回避的义务。

3、如果保密协议中涉及到竞业限制条款,由于单位通常不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条款很可能无效,但其他相关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

二、至于所称的保密费直接在工资中体现,要看保密协议中的具体约定,如果单位没有明确另行支付保密费,你可能无权要求单位就保密费予以相应赔偿。保密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并不需要必须支付保密费的。

(3)工资保密协议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❹ 工资保密协议如何写

举例如下:
工资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权益,保守双方的薪酬秘密,维护和谐的工作氛围,促进双方的稳定发展,甲、乙双方在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就薪酬保密事项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
甲方的工资薪酬体系设置属于甲方的管理信息内容之一,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所接触的工资薪酬信息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不得询问与自己薪酬无关的情况,不得泄漏本人的薪酬待遇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询问薪酬状况。非本人原因知悉他人薪酬
情况者,应及时向甲方主管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不得传播、散步、比对。

二、
若乙方作为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参与或接触薪酬管理或工资作业,要严格遵守公司薪酬保密制度,不得向第三方泄漏所知悉的工资薪酬情况,不得在任何非作业场所公开谈论与薪酬有关的事宜,不得在与薪酬作业无关的人员面前进行操作。带有工资信息的资料必须妥善保管,需存放入文件柜或抽屉,不得随意乱放。废弃不用的资料信息,需用粉碎机进行粉碎处理。

三、
甲方要对乙方的工资薪酬情况进行保密,非因履行工作职责之需要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
违约责任约定:
本协议约定的工资保密事项是公司的重要纪律。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一经核实给予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劳动合同附
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❺ 公司员工薪资保密协议这个是合法的吗

法律对公司员工薪资是否保密没有规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公司员工薪资保密协议回,没有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要是双方自愿的,该协议有效。
现在,社会上有专业的调查公司员工的公司,所以,双方自愿的,作为公司的保密条款未必不可。

❻ 劳动法:(劳动)保密协议:保密津贴在含在工资内有效吗

1、有效。

如果劳动者对公司出具的保密协议以及保密津贴与工资一同发放的约定是知晓,而且已经签字确定,则该保密协议就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如果公司认为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则需要由公司举证证明,而如果公司在竞业限制方面没有向劳动者支付作为遵守竞业闲置的补偿,则劳动者不必承担竞业限制的约束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6)工资保密协议扩展阅读

竞业限制约定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企业需要认真对待,在各种细节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设定。当然,一个好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不是条款完美,更主要是的企业要与员工平等协商,在保护企业权益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竞业限制给员工带来的经济损失,补偿到位。

在竞业限制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要明确员工在限制期内履行相关的细节,比如将员工每月工作情况报告,将提供证明材料与领取补偿金挂钩。如果之前的竞业限制没有约定清楚的,也可以在解除协议借机明确,以便双方对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❼ 公司刚给我们所有员工签了份工资保密协议,一般这么做是为什么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回带来经答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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